依法四想
Ⅰ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指出,服从良法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乐于服从最好而又最可能制定出来的法律,其二是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绝对良好的法律,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不可能完全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社会情势的变更很多时候也绝非法律所能预测。因此,只能服从最好而又最可能被制定出来的法律。而这种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其实就是符合正宗政体的正义之法。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定,因此,符合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不合乎正义。至于何谓正宗政体、变态政体,用亚氏的说法,“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政体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这些变态政体都是专制的(他们以主人管理其奴仆那种方式施行统治),而城邦却正是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按照上述标准,政体大体可分为六种,其中有王制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等正宗政体,与之相对应的变态政体分别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是指依良法而治,自然不包括依恶法而治。他简单地将良法的判断标准与政体等同,认为凡是正宗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凡是变态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不合乎正义。这种看法确实有一定道理,因为法律总是和相应国家的政体相适应,是根据政体制定的,我们不能指望一个变态政体(如寡头政体)能制定出全面保护人民自由的法律。但同时,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也颇值得商榷。因为政体的良好并不必然决定其制定出来都是良善之法。换言之,法律是否良善,其决定因素或判断标准并不局限于政体一端,物质生活条件、人口环境以及特定时代人们的价值观、正义观等都会对法之良善产生影响。此外,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内涵的解释,还牵涉到另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即一个公民面对国家制定的“恶法”(何谓恶法,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其价值评判标准,一般认为违反基本人权的法律即属恶法)时,应该如何行动。对此,法学家、思想家们争论了上千年,它不仅牵涉到国家与公民的权力义务关系,而且不断拷问并冲撞着何谓法律、何谓正义、何谓自由等基本范畴的内涵。现在,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承认,应该尊重法律,合乎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应获得尊重,但是这种尊重并不是无条件的,如果法律规定违背了基本人权,公民就可以不遵守这类法律。进而,法是否因其恶法而不予尊重,也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众所周知,否定法律的正义价值,单纯强调法的形式,将会导致价值虚无主义,可能重蹈纳粹的覆辙;但一味强调法律的价值,按照单一标准评价法律的善恶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为正义本身就是一个人人各有想法的东西。过分强调单一价值,将导致法律稳定性的丧失,法律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社会规范的作用。
Ⅱ 什么是四依法
四依法很重要。一、依法不依人。二、依义不依语。三、依了义不依不了义。四、依智不依识。 什么叫“依法不依人”呢?不是说这个人名气有多大,“因为他是大和尚,我才信他”,不是的,要看他讲的话是不是佛经祖师的传承,这样叫“依法”。如果他讲的不符合经典,那就不能依从;如果有人即使是个恶人,他说“念佛往生”,你就要依他,因为他讲的是佛法。当初释迦牟尼佛求法就是这样子的,向罗刹鬼求法,求半句偈子,佛都献身让他吃掉。这叫“依法不依人”,不依这个人的名望、学问、资格、地位。但是,我看现在“依法不依人”的人,一万个里面难得几个,讲实在的,都是“依人不依法”,“因为他是我的师父,因为他名望高……”如何如何,“哎,你讲的怎么跟大法师讲的不一样?”这就不是“依法不依人”了,你讲这句话,是在挑拨人际关系,是不是?我在这里,隆道法师在那里,“哎,你怎么讲的跟他不一样?”如果我们两个搞得有矛盾,那怪谁?怪你。他讲的是禅宗,我讲净土宗,当然不一样!佛法八万四千门,释迦牟尼佛讲的这部经和那部经就不一样,那怎么办?“师父,你讲的净土宗,经典依据在哪里?你这么讲有什么根据?”好,那师父就交底出来,哪部经、哪部疏论,释迦牟尼佛怎么讲,祖师怎么讲……如果听过之后,“依法不依人”,虽然他没有名气、没有修行、没有道德,但是讲的是佛法,就要依从。 什么叫“依义不依语”呢?佛法用语言文字来表达一个意思,如果死在语言文字上了,不能懂得佛法的意趣、指向的话,那是不行的。比如说,经中讲“乃至一念”、“乃至十念”往生,如果你误解说“我只念一声佛号,就能往生,再不用念了”,那就是没有懂得《无量寿经》的意思;如果“依义”,如祖师讲的,祖师讲“乃至一念”、“乃至十念”是多到一辈子念佛,如果没有这么长的时间,临终才遇到佛法,一声、十声也往生,这个叫“依义不依语”,你光依表面语言,就可能出问题。 什么叫“依了义不依不了义”?“了义”就是透彻的、真实的;“不了义”就是方便的、权假的。比如说,《观经》讲到三福九品回向也可以往生,这个是“不了义”,是方便;《阿弥陀经》就讲了:少善根福德因缘不能往生,念弥陀名号能往生,这个是“了义”。《阿弥陀经》是《观经》的延续,《观经》把定散二善讲完后,归到《阿弥陀经》,归到最后一句话,说:“阿难,汝好持是语,持是语者,即是持无量寿佛名。”“我讲那么多,你就念这句佛号。”这是比较法,意思是说三福九品也可以往生回向,要念佛就更好。来到《阿弥陀经》里边,就要把“持佛名号”更加详细地展开,这个时候就不含糊了,因为释迦牟尼佛讲这部《阿弥陀经》是“无问自说”,是“了义”;《观经》是有问、有请,是韦提希夫人请求才讲的,是随顺众生而讲的。《阿弥陀经》是随佛的本怀而讲的,当然《阿弥陀经》是“了义”了。“了义”怎么讲呢?“不可以少善根福德因缘得生彼国”,你所修的,是杂善、杂行,是“少善根福德因缘”,你想到报土去,不行的!能往生,也是边地、化土,想到报土去,只有专念弥陀名号。这叫“依了义不依不了义”。 什么叫“依智不依识”呢?“智”就是心智、智慧;“识”就是第六意识的分别见解。当然我们没有智,那我们依祖师。比如讲“一心不乱”,你看到“一心不乱”四个字,如果用意识分别,“要这样子、那样子……”,那就违背了佛理。《阿弥陀经》也好,不管讲怎样念佛,不能违背弥陀本愿,如果和阿弥陀佛所发誓愿不相吻合,那一定是教化的方便,一定要归到佛的本愿,所以,善导大师把“一心不乱”解释为“专复专”。善导大师是弥陀化身,他有智,那就依他的。从圣道门来讲,他是悟得自性了,能悟得一切佛法真理了,当然“智”就开发出来了。禅宗尤其有这个特点,禅宗的公案讲出来,我们都云里边、雾里边,为什么?凡夫都是第六意识的分别,这些公案是破除执着的,没有智慧就不能了解,那只有听祖师的。如果你不懂,看了很多公案,就会骂祖师了,“讲什么话?糊里糊涂、颠三倒四的!”那你不懂得佛法。 按照“四依法”学佛,确实能得利益。在净土宗里边,我们曾介绍过,要门、弘愿门,要门就是“不了义”,弘愿门就是“了义”,弘愿是阿弥陀佛真实本愿;要门是释迦牟尼佛应韦提希夫人请求讲的,随顺众生的根机,是调化的方便。所以,《观经疏》讲:“娑婆化主,因其请故,即广开净土之要门;安乐能人,显彰别意之弘愿。”释迦牟尼佛应韦提希夫人请求,讲净土要门;阿弥陀佛显彰他的本心,即别意弘愿,特别的意思,韦提西夫人想不到的。这才是真实、了义。那么,了义和不了义之间的关系怎样呢?从不了义,进入了义,这叫“由方便进入真实”。 我们去劝化人家,有时讲了义,有时讲不了义。“念佛往生”是了义,“念佛保平安”是不了义,但是你不能说不对,确实有这个效果,但是,如果你先跟他讲了义,他不能接受,所以,一开始先说“念佛病就能好,就能消灾免难”,先要讲不了义,随他的根机;他进来之后,慢慢根机成熟了,就要讲了义了,“念佛不能老求这个,求往生!”各位也在作这些事情。
Ⅲ 依法行使权利包括哪四个层面
在法律中,维护权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依法行使权利,依法享有权利和尊重他人的权利。 依法行使权利是指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不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益,不能在合法权利之外谋求非法利益。 依法享有权利主要指公民应当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对于各种侵权行为依法打击,使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而绝不能逆来顺受、忍气吞声。 依法享有权利、才能依法行使权利。
Ⅳ 依法治国的思想源于哪里
依宪治国
Ⅳ 佛教四依法什么意思
第一注意依经不依论。以佛法佛说的佛经的所讲的佛法为标准。
真正学佛,所以我们皈依佛、皈依法,以佛所说的,这个留下来的记录,那叫做经典。那么这一种经典就叫做佛法。所以佛法,法字的意思,佛法这个法字的意思包括什么呢?一切事,事实。一切理,一切道理。一切事,一切理,综合拢来就叫做法。
第二依法不依人,
依佛法不依人。老和尚故意捧我,什么善知识,老和尚话也靠不住,你们不要听,我更不是善知识,他是客气话。不要因为人的关系,要真正以真理为依归.
第三依了义不依不了义
只有佛经里还有差别,有些佛经是不了义的经典。什么叫不了义?不彻底的,不究竟的,有些佛经是究竟。所以要依了义,彻底,了就是彻底。不依不了义,有些小乘的经典,甚至后世还有伪造的经典,靠不住的。但是诸位听了以后不要认为靠不住看都不看,都要看,你看了知道那个是不对的。
所以譬如有些人讲这是外道,我说你学过没有。外道我怎么学它。那你怎么晓得他是外不外呢?你知道了,才知道这个是外道。
第四句话依智不依识。真正学佛学道,要靠高度的智慧,
不是靠脑筋,或者是读的书、常识与思想来的。譬如大家都学佛都晓得四大皆空,我常常说你肚子饿了,不要吃饭,看你空得了不,你就空不了,你说四大皆空嘛,天冷了,你不穿衣服,不怕冷你做得到吗?做不到。所以都知道四大皆空。
Ⅵ 法治思想应当具有什么样的内容
规则至上思维
普遍的法治思维,一切从讲规矩、讲规则开始。在任何工作中,制订规则很重要,制订“良法”(合理的规则)更重要。在有规则之后,尊重规则成为第一要务。规则至上思维,就是以既定的法律规则为依据,运用法律规则中的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
比如,某派出所接到电话举报,称其辖区内一居民正在家里播放黄色录像,遂派4名民警未带任何文书在该居民房屋外通过门窗向内窥视,之后又强行进入居民家中搜查。此时,一个有法治思维的民警就应该考虑:我已经具备为此事出警的法律依据了吗?事实上,与此事有关的法律规定简单而又明晰。相关法律只规定不得“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而没有规定不得在家里播放淫秽音像。因此,民警不能以此为由搜查该公民住宅,更不能因此惩罚观看淫秽音像的公民。
从法律人的专业角度来讲,规则至上思维就是在严谨的概念、严格的逻辑、严密的方法之下,形成概念主义或注释主义的思维和方法。当然,规则与规则之间是有效力高低或优先秩序的。比如,当法律与宪法相矛盾时,以宪法为准;当行政法规与法律相冲突时,以法律为准。当同等级别的老法规则与新法规则相冲突时,应当坚持“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当同一效力级别的特别法规则与一般法规则相冲突时,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所谓“法无明文不为罪”,其实就是指一切被定为犯罪的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类推为犯罪。当遇到复杂案件而法律不明确甚至出现漏洞时,除刑事案件外,均需要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借助一套法律方法来对付这种规则大前提下的缺陷。这套法律方法通常是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所熟练掌握的。如果党政领导干部不了解这套法律方法,可以借助于法律顾问。随着法治的深化,这类问题日益凸显,所以此次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在法治的要求下,任何人都要守法,党委和政府也要守法,并且必须带头守法。比如,前述案例中的这四个民警不能认为:既然自己是执法者就有理由来治安,就可以无视民权而强行进入民宅。公权力主体应当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这才是法治思维。
改革30多年来的事实告诉我们,法律规则难免与改革时势不一致,甚至束缚改革。但是,当前的法治形势与过去数十年已有所不同。在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的今天,如果我们仍像过去那样认为“改革可以冲破法律禁区”,就不合时宜了,也是对法治的破坏。所以,四中全会还提出,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当法律规则发生错误或者滞后的问题时,我们可以、也必须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解决,通过及时的立、改、废、释,通过程序来解决。
权利本位思维
任何案件到法官律师手里,都必须首先考虑权利及其根据。党政官员在处理涉及公民或法人利益的事务时,也要从他们的权利角度考虑。因为,公民权利是权力的边界。
比如,前述派出所民警查处黄色录像,窥视和强行搜查民宅。面对类似事件,从法治思维的要求来讲,执法者应当多考虑一个问题:公民有没有在家做某事的权利或自由?或者至少要考虑,民警强行进入公民家中搜查某物品,是否会牵涉或影响到公民的某种权利?如果有法治思维,就会比较谨慎地处置类似的事件,也就会用法治方式来管理社会。实际上,该四名民警的搜查行为已经涉及到公民的住宅权。窥视也好、强行进入也好,都构成对该公民住宅权的侵犯。如果执法者多从公民权利角度考虑,就可止步于侵权发生之前。
权利本位思维还表现为人权思维。这主要集中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直接关联或接触的领域,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征地农民的人权、街头商贩的人权等。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人权意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若是法律上没有规定的利益,是否要尊重和保护?1998年5月,四川省阆中市水观镇个体经营户李茂润受到一精神病患者的严重威胁时,多次向水观派出所求助,但派出所未予理睬。某日,李茂润为了求生,被迫从二楼跳下致重伤,遂起诉派出所。这叫“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没有规定,这属于法律漏洞。法院如何判决呢?经过5年的折腾,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确定本案中存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政府也应当赔偿。因为按照权利本位思维,哪怕法律上暂时没有结论,但只要案件中的公民利益涉及某种权利或至少意味着一项自由,公权力就应当予以尊重。
在市场领域,法治也同样要求法律把禁止公民、法人做的事项列出来。这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律实践中叫“负面清单”。没有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公民和法人都可以做。这就是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体现的正是法治思维中的权利本位思维。
权力控制思维
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会膨胀甚至腐败。因此,法治要求权力受到控制,这也就是所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公权力总是有各种正当的理由和目的,来触碰公民权利。比如民警搜查黄碟案中,可以看到警察会因治安的理由而触碰到公民权利,并且很有可能侵犯到公民自由或权利。治安的理由是正当的,可以说政府在多数情况下,行使权力的理由都会是正当的,但是你不能认为自己的理由是正当的,就可以乱来。从社会整体而言,权力不受限制的后果就是:任何人都没有安全感。
正如全国人民支持反腐败,但也都意识到“制度防腐”胜于“人力反腐”。如果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只“制度笼子”该有哪些柱子呢?至少应有五方面:一是权利,比如公民和法人,可对政府提出复议申请,也可起诉。二是法定权限,即法无规定无权力。有些重要事项由法律保留,只能通过人大制定法律,政府不得自行规定;在法律上,把政府权力列明清单,没有列入“权力清单”的,就不是你的权力,你也不能随便给自己增加任何权力。三是正当程序,通过程序来控制权力。如果程序有瑕疵,就会带来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四是监督,通过本系统之外的力量,如人大和法院对政府的监督与审查。五是裁量基准。这是个很重要的“制度柱子”,在四中全会的《决定》中也提到了。
现代行政有自由裁量的情况,要求行政执法者在合法的幅度范围内,还要做到合理。这个合理的基准相当细致也比较复杂,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在情理和情节上作出规定。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在这个范围内的处罚都是合法的,但是,到底处罚多少钱呢?这就需要设定行政裁量基准,按这个既定的基准来权衡裁量。比如,应该考虑的因素有哪些?且要排除不应该考虑的因素,避免以不正当的动机作出行政决定,避免以恶意或不诚实行使裁量权,等等。
程序优先思维
法治思维要求重视程序,充分发挥程序的作用。遇到有争议或纠纷的问题,即使是非对错很清晰,也要善于考虑程序上的处理方式,让争议各方平等地发表意见。如果法律程序不到位,决定可能无效甚至违法。比如,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里的“告知”就是一个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个“听证”是作出处罚前的必经程序。执法者要有这个程序优先的意识。
一些西方国家的司法用正义女神作为图腾。这是一位被一块布蒙住双眼的女神。根据我的考证,这块蒙眼布就是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有两个功能。一是有意识地阻隔对法外因素的过多考虑。二是有意识地阻隔对结果过早的把握。因此,这也构成了正当程序的优势和特殊功能:把争端各方统一到程序中来。我们的世界已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价值体系五花八门,常常很难就某一点达成一致,一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也是因人而异的。因此,程序是冲突各方最容易达成一致的地方,也是纠纷各方唯一能达成一致的地方。
程序优先思维还意味着,我们对司法权的尊重和对司法程序的尊重。法治思维要求大家不要干预司法活动,应当让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判断权。这也是各级党政干部有无法治思维的重要标尺。
程序也是一种良好的工作方式。无论是解决纠纷,还是作出决策,都离不开程序。要相信,一切难题总可以在正当程序中突破。所以,四中全会《决定》中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等方面都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特别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以“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技术理性思维
在法治社会,法律职业思维与大众生活思维形成鲜明对照。技术理性和专业逻辑是法治所要求的。它是经法律专业训练的结果,主要表现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思维。在法治要求之下,它也扩大到了代表政府执法的公务员甚至更广泛的范围。
自古以来,处理法与情的关系是衡量法治思维的重要标准。原则上讲,法治思维重视逻辑但并不排斥“情理”,而是在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关注情理。大众思维多属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思维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及其逻辑,而不受大众化情感因素的左右。具体到公权力主体,就是应当在注重缜密的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再考虑“情”的因素。
技术理性思维还表现在对待事实和证据的态度上。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其实是指“以证据为根据”。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或者证据灭失了,那只能放弃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思维把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两种。前者是客观真实世界的事实,比如科学家就是想探索客观事实。后者是法律意义上的,它只在法律程序中通过证据来证明。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就构成一个法律事实。如果既有的证据证明不了,就不能作进一步认定。就好像在著名的辛普森杀人案中,关键证据缺乏,就不能认定他有罪。放弃追诉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危害性远远小于冤枉一个好人。换句话说,一个错误的判决比十次犯罪的危害更严重。这就是法治对于证据、犯罪、侦破率的态度,也构成了法治思维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治思维需要我们下决心转变过去的思维惯性,敢于付出必要的代价。比如,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单一化了,运用政策、动员、行政命令手段的使用范围和程度受到限制,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降低。但相对于“法治社会”这一全体人民的新共识和新目标来说,这些代价都是必要的。
Ⅶ 佛教 什么是四依法
佛陀说有「四依止」,即
一、「依法不依人」:信仰佛教的人,依据佛陀的教法而求「信解行证」,不要因人(说法的人)的优劣而放弃信仰;或只做某一个寺庙、某一个僧众的信徒,而置整个佛法于不顾。
二、「依智不依识」:智是智能,如光明朗照,可以看到本来面目;识是差别、分别。学佛的人,不以分别的知识去追求佛法,才能得到佛法的真髓;学佛的人,应该运用智能去内证真理,才能获得解脱。
三、「依义不依语」:信佛的人,应该从义理上去了解佛法,不应该在语言上推敲、计较。
四、「依了义不依不了义」:不了义的佛法,只是劝诱初信或根基浅薄的人的方便法门;信仰真理,应该相信那究竟的一乘解脱之道。
(7)依法四想扩展阅读:
“ 四依止”是学佛应知的道理,并且要确实实行。
《金刚经》云:“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况非法。”佛陀说种种法,是为了帮助众生找到自己的真如佛性,譬如以指头指我们见到月亮。所以修学佛法要能“因指见月”,千万不能执着指头,反遮蔽双目而见不到月亮,徒然空费宝贵光阴。
东方阳熹批注: 宗教既可以使人获得超凡的智慧,也可以使人变得感性和痴迷。“四依止”,可以使学佛修道者走向理性和觉悟。人们不依“四依止”,盲听盲从,感性主观,就会误入歧途。
Ⅷ 我想只有持四依法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佛教弟子吧!个人认为
四依法:
依法不依人
依意不依语
依智不依识
依了意不依不了意
能持四依法的人是菩萨,菩萨当然是佛弟子,还有几个角度向你说明:
第一,能够做到守住佛陀在经典上所说的戒律,已然就是佛弟子。
第二,能持四依法是更高的一个境界,因为四依法是菩萨接引众生的方法和准则,依靠四依法才不会给初学带错了路!
第三,佛教不是宗教,是教育,所以不能说“佛教弟子”,而是说“佛弟子”才是正确形容。
(佛教两个字的意思,佛法教育是也!) 同时,感谢你能问这个问题,功德无量!
阿弥陀佛
Ⅸ 四十三,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纲要》规定,要通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不断提高他们依法行政的能力。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提高自身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学法、懂法,才能信法、用法。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法律素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将法律知识列入领导干部初任培训、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实行领导干部的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轮训、新法规培训,提高其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有条件的,要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以督促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重视学习法律知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更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权力不越权,履行职责不推诿,关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政府管理中的问题和矛盾。领导干部要成为依法办事的楷模和典范,把依法行政的观念贯彻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部过程。想问题、办事情,都要先对照有关法律规定,看看这样做合不合法,决策和重大决定都要尽量事先进行合法性论证,防止出现与法律不一致的内容。要改变依法行政与经济工作两张皮的现象,把依法行政能力的强弱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作为各地方和各部门领导能力的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各级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的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领导能力相联系,促进和保障依法行政的激励机制,把是否认真学法、真正懂法、准确用法、自觉守法作为选拔干部、考核政绩的重要标准,引导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严格依法行政。
(二)提高一般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根据行政机关性质的不同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岗位的不同,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培训方式,增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水平。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通过脱产培训、举办专题辅导讲座、召开学习报告会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政府局域网等媒体,进行分层次、多渠道的培训,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宪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等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要将法律知识水平作为录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考试考核内容。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要增加有关法律知识的内容,凡进必考,法律知识要考试录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对从事执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实行上岗前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制度,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要通过科学的培训、严格的考试考核激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强化法律知识学习,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加强培训、提高法律知识是前提,严格依法办事、学以致用是关键。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将学法和用法结合起来,引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结合实际工作,不断提高运用法律管理行政事务的能力。要把是否学法、用法,是否依法行政的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考核与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说明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是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直接动力。因此,行政机关一方面要着力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Ⅹ 如何在四个方面全面理解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2014年岁末,“汉语盘点2014”活动评选结果揭晓,“法”字荣膺中国年度汉字,反映出全社会对法治建设的高度关注。这一年,必将因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在中国法治建设史上镌刻下闪光的历史标注。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个总目标,是贯穿全会精神的一条主线,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美好前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一 为何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法治建设问题,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决定,这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以此为里程碑,行进在复兴之路上的中国,进入全新的“法治时间”。为什么要把法治建设提到如此突出的位置?如何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呢?
这是历史的深刻启示。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相反,一些国家陷入这样那样的“陷阱”,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门槛,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不少国家没能解决好法治和人治的问题,没能跳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人治怪圈。从我们自己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既吃过破坏法治的苦头,也尝到了法治昌明的甜头。历史深刻启示我们,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我们这样一个13亿多人口、56个民族的大国,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
这是现实的迫切要求。当前,中国正经历空前深刻的社会变革。要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保持稳定的秩序,在各方竞逐的市场领域维护公平的规则,在意见碰撞的观念世界坚守文明的底线,必须织密法治之网、强化法治之力。“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只有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才能顺利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这是长远的战略谋划。现在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还有5年时间,只要国际国内不发生大的波折,经过努力,这一目标应该可以如期实现。但“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第一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后,我们还要向着“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前行,还会遇到各种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风险挑战,还将应对可能更为复杂的局面和问题。之后的路该怎么走?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只有靠法治,才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我们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民族复兴筹、为子孙后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事关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应该从这样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高高扬起依法治国的旗帜。
二 怎样把握总目标的内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个总目标中,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我们描绘了宏伟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为我们绘制出路线图,指明了具体路径。这两句话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离开了哪一句都不行。
如果把建设法治中国看作建设一座恢宏的大厦,我们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丰富内涵,就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认识和把握。
一是奠定了法治中国大厦的“三大基石”。这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句话,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制度基础、理论指导,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是实现总目标必须牢牢把握的最根本的东西。
二是构筑了法治中国大厦的“五大支柱”。这就是形成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个“4+1”组成的五大体系,涵盖了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法治运行与保障机制、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等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展开和有力支撑。
三是设计了法治中国大厦的“施工方案”。这就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治理、执政、行政等问题,涉及党、国家、公民等不同的行为主体,应该如何推进、如何实施呢?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是描绘了法治中国大厦的“效果图”。法治建设既是法治本身的“自转”,也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公转”。通过法治建设,我们要取得什么样的效果呢?从法治建设本身看,就是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看,就是要着眼于更好更优的国家治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治中国大厦的地基夯实了,支柱立起来了,按照施工方案科学操作、加紧推进,美丽的“效果图”就一定能变为现实,这座恢宏大厦必将巍然耸立起来。
三 提出总目标的意义何在
目标犹如一面旗帜,旗帜高高扬起来了,才能凝聚人心、引领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总目标明确,才能汇磅礴之力、收长远之功。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法治建设新征程,到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到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党对法治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这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更加完整系统的规划,对治国理政的规律有了更加准确的把握。
它是凝聚思想共识的法治航标。这个总目标鲜明回答了我国法治建设将往哪儿走、怎么走这一根本问题,向党内外、国内外释放了明确的信号。这有利于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和历史任务,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法治上的共识,也有利于回应国际社会各种质疑,澄清各种模糊认识,保障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
它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千头万绪,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有一个总抓手来总揽全局、牵引各方,使各项工作协同推进、形成合力。总目标明确了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它既切中时弊,直指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又对症下药,体现了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迫切要求。
它体现了国家治理总体战略的完善提升。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两者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共同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支持和制度保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身就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必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有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微评
◆ 法治是指引中国改革这艘航船在风雨中不变航向的灯塔,是守护30多年改革成果不被蚕食的卫士。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方位部署,这无疑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
◆ 以改革破除利益藩篱,以法治减少社会震荡,是适应新常态、推动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基本保障。
声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的完整体系
姜 伟(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体现了法治的整体要求,通过“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使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让全党全国人民“看得见”“可操作”“能感受”“易评价”,可以成为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
四 实现总目标须有哪些遵循
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已经明确,也就是说,目的地在哪儿,已经“定位”完毕,接下来就要一步一个脚印地走下去。正如人们在道路上行走要遵守交通规则,要看红绿灯、走斑马线,确保法治建设始终朝着正确方向前进,也离不开一些作为遵循的基本“规则”。
为顺利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必须坚持的五个重要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个重要原则,回答了社会普遍关心的法治领域许多重大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遵循。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原则强调的是政治保证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要切实做到“三统一”“四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个原则强调的是力量源泉问题。人民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原则强调的是价值追求问题。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要以约束和规范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个原则强调的是精神支撑问题。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实现良法和美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法律强制力来确保道德底线,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个原则强调的是现实选择问题。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实现什么样的法治目标,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为根本遵循,立足我国基本国情,认真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蓝图已绘就,目标在召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只要我们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就一定能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开创法治中国的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