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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发布时间: 2020-12-12 13:53:16

Ⅰ 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什么企业是利好

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12369环保举报电话,应从中央到地方加快立法、轻度,对前期土壤污染治理经验法律化,对当前零散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规定进行整合细化;《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日已由环保部提交至国务院,并列入全国人大2017年的立法计划。从污染分布情况看,湖北省率先制定“地方版”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目前在政策法规层面、2.2%.3%;西南,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1。在“国家版”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5%和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正在修订中.1%,《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拟稿)》已经完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有效防雾霾据去年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预计2016年出台可能性较大.1%,其中轻微,应该说是一次很好的探索,但只是仅靠一部地方法规单兵突击还不够,形成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全覆盖

Ⅱ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谁统一领导全国突然污染状况普查。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Ⅲ 土壤污染防治法为什么需要尽快出台实施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实施,为打好净土保卫战提供法律支撑。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在前两次审议基础上又进行了修改完善,符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将把净土保卫战纳入法治轨道,推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土壤,防治土壤污染。同时,法律也填补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空白,标志着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的各环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经建成。

同时,还有一些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仍显不足。土壤污染危害十分严重,特别是有些污染的影响可能是长久的、很难修复的,必须通过立法对故意污染土地行为予以严厉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现在草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建议一方面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还可以考虑增加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Ⅳ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什么

近年来,土壤污染造成的危害屡见报端。如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的“毒地”事件、“衡水北方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农田排污和地下水污染事件”、“河北沧县小朱庄污染”等,土壤污染防治和保护已经迫在眉睫。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简称《草案》)通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分组审议,现在已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到今年7月27日。

作为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草案》显示了我国未来土壤污染防治中哪些重点和要求?

法律实施还需技术保驾护航

案例三:六六六是一种化学杀虫剂。我国耕地土壤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受到六六六污染,于1983年禁止使用六六六,并遵循有机污染物在土壤里自然降解规律,加强土壤改良。30多年过去了,我国耕地土壤中六六六已经回到安全水平。

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锁研究员说,这是我国在耕地污染风险管控方面较为成功的案例,并在国际上得到了认可。

《草案》的顺利实施还需要相关技术发展做支撑。林玉锁说,我国在近20年时间里,针对农田重金属污染,积极探索修复技术,现在我国的研究水平,包括大规模农田修复技术应用水平,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最近10年,我国在污染场地修复方面发展较快,适用于污染场地土壤与地下水的修复技术,已成功在国内很多大型、复杂的污染场地案例中得到应用。

不过,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也表示,目前国内土壤修复行业还在起步阶段,需要从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以及修复效果的评估等环节,构建和完善整个产业链条,需要形成若干综合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一批有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我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这些将来都会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

严格按照这个意见执行,相信环境污染就会大有改观!

Ⅳ 《土壤污染防治法》对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有哪些约束力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文件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这两项罪名为单位、自然人双罚的罪名。因此,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触犯了上述罪名,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处罚,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终身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除了上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单位与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中科检测具有采样单位、监测检验单位、调查评估单位从业资质,坚持公正准确高效质量方针,严于律己,资质齐全、同类业绩众多,大中型项目经验丰富,获得一致好评。

Ⅵ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异同

都是为了保护环境而设的法律。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版不利,导致了全球性权的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或由于人为的因素,环境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使生物的生长繁殖和人类的正常生活受到有害影响。)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环境素质下降,从而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
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以从严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根据《解释》,致使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将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出门做好防护美国进口普卫欣 天 猫

Ⅶ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百万公众


法律原则(Principle of Law)是指是那些由法官作出判决时使用的原则,或者由发展立法以供法官使用的人们所使用的原则{1}。在《布
莱克法律词典》中,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
法律决定的决定性规则”{2}。而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3}。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具体体现,是土壤污染防治法
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指贯穿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律之中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是确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基础,其不仅可以弥补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而且对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的执法、司法、守法以及相关的法学研究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核
心。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准则。它蕴涵着土壤污染防治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与要达到的理想,集中体
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区别于其他调整土壤污染防治关系的法律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确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基本价值
取向,是制定具体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设计具体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度的基础。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须遵循体系强制的
要求,将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到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度和规范中。同时,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解释的
准则。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土壤污染防治法乃至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化的要求,实现与保持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
上的和谐统一,使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成为可能。
同时,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进行受土壤污染防治法调整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动的基本准则。土壤污染防治主体
所进行的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而且还要遵循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进行
受土壤污染防治法调整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动时,如果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上欠缺相应的具体规范进行调整,土壤污染防治主体应遵循土壤污染防
治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活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土壤污染防治法上的强行性规范,土壤污染防治主体不得约定在土壤污染防治
活动中排除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否则,应认定为无效。
此外,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裁判者对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土
壤污染防治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不设定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不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因此具有高度抽象
性。裁判者进行裁判时,必须对各项基本原则进行具体化,否则这些基本原则就不能成为裁判规范。而裁判者在裁判土壤污染防治纠纷时,须
对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裁判者对具体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时,如有两
种相反的含义,应采用其中符合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另外,裁判者在裁判纠纷时,如不能在现行法中找到据以判案的依据,即现
行法存在法律漏洞。这时。裁判者就须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创制裁判土壤污染防治纠纷的法律规范。
二、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在借鉴国外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应确立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环境,遇到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损害或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上的确切证据为理由,延缓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
施以防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该原则旨在防止环境破坏的发生,而非回复或减轻已遭破坏的环境与生态。
预防原则成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由土壤污染问题的不可逆转性、巨大风险性以及土壤污染后果的严重性决定的。
土壤污染的各种污染源——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及放射性污染等,都会给土壤造成不可逆转的污染问题,都会给自然环境和人
类健康带来种种巨大的风险。这种种风险一旦转为现实,其后果往往是极为严重的,对自然环境与人类健康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而土壤污
染与污染造成的损害一旦形成,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要彻底清除土壤污染及减轻或消除由它引起的损害花费的代价是极为昂贵的[1],有时
是不可能的。所以,当土壤遭到污染将有可能带来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后果时,即使缺乏科学上的确切证据,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这种后
果的发生。
该原则的发展首先见于20世纪70年代的国际海洋污染法,经过数十年的立法实践,于90年代正式成为各国国内法律原则。1992年《里约宣
言》对该原则做出正式规定,此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均有提及。现已广泛适用于生物科技管理、自然资源
及生态保护、毒性化学物质的管理以及国际贸易等领域。
预防原则除了见之于世界环境会议宣言以及多个公约外,在世界各国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里面得到了更好的诠释:我国的《环境保护
法(试行)》(1979年)第21条规定:“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综合防治和生物防治,合理利用污水灌溉,防止土壤和作物
的污染。”在荷兰,从可持续的观点来看,预防原则成为整个土壤保护政策的一个基石[2]。在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明确规定了预防原则
,要求预防土壤的负面影响。规定场址的所有者、占有者和在场址上进行或已经进行活动的当事人如果所进行的活动可能导致土壤特性的变化
,法律强迫他们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防止由这些活动所导致的有害土壤改变的发生;如果使用土壤所带来的空间上的、长期的或复杂的影响而出
现土壤的有害改变也会要求采取预防措施[3]。
2.可持续利用原则
可持续利用原则是指开发利用土地、土壤资源时,必须考虑土地、土壤资源的后续利用价值及永续利用价值。该原则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
就是要保证土壤资源的永续、合理和健康的使用。它综合考虑了经济、社会和生态三个方面因素,是为了实现土壤生产力的稳定与增长,保持
土壤资源的生产潜力和防止土壤退化,达到生态持续、经济可行、社会可接收的土壤利用目的。可持续发展是土壤可持续利用原则的理论基石
。可持续发展理念正是在人口增长和经济增长导致对土地、土壤需求的增长,人类违背自然规律利用土地、土壤资源,使得自然生态系统遭受
破坏、水土流失、物种灭绝、土壤污染(环境污染)、农田和牧场退化不断加剧,对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安全构成日趋严重威胁的情形下提出
来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要求在资源利用中保护和增强可更新资源的再生能力,减少不可更新资源的耗用以及提高可更新资源对不可更新资源的
替代能力。
天#猫美国进口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Ⅷ 什么是污染防治法

为是“最强”污染防治法,之所以被认为是“最强”,一方面是体现在对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这一块,另一方面是对污染责任人追究这部分。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防治土壤污染。该法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的空白得以填补。

2014 年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超标点位为19.4%。土壤污染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问题。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

一直以来,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上,我国存在着一些问题:部分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分散规定在有关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中,这些规定十分分散,缺乏系统性,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导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无法系统有序地进行,使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土壤污染所具有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以及治理难、周期长等特点,导致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解决以上这些问题,需要一套系统、综合的法律对策、构建专门的法律制度、采取可操作的措施。因此,《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那么,《土壤污染防治法》都有哪些方面值得我们密切关注?

纵观《土壤污染防治法》,共七章九十九条,在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污染担责、公众参与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土壤污染预防、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规则。总体来讲,新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亮点有很多,本文主要从四方面进行一些解读。

一、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

为了防止责任主体众多导致可能出现的混乱,本法中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并且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这意味着土壤污染普查成为政府的一个常规性工作。把污染防治列为政府的绩效考核、作为地方负责人政绩的一部分,对他们也是强制性约束,这也会让各个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土壤污染防护方面的工作。

二、确立土壤污染责任主体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

预防、管控,都是为了治病于未萌。但当土壤已经受到污染时,还可以通过修复,恢复成健康、可利用的土地。只是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谁负责给“生病”的土壤治病?这就需要设计出法律责任承担的方案了。

土地污染责任的承担者是谁?本法提出,是土地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具体包括以下13类: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2)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企事业单位;3)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点监管单位;4)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5)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单位;6)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7)土壤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单位;8)修复施工单位;9)土地使用权人;10)土地使用权人和实际生产经营者;11)债权、债务继承人;12)任何单位和个人;13)地方人民政府。

三、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条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责任人变更的修复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还针对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两种不同类型土地涉及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进行了分别规定。

a)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对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b)国家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应当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应当如何修复、如何进行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此次法规中提及的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被众多专家、环保人士寄予厚望,希望通过国家基金制度等措施破解土壤污染防治的高成本问题。在中国,许多土壤污染被认为是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找到责任人,并且修复的成本巨大。谁来治、怎么治、治理费用由谁承担变成了环保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这些问题在本法中都得到了回应。首先,基金分两类,一类是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另一类是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其次,基金的用途分为三种,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再次,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问题的解决。对于该法生效之前即2019年之前产生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也可以申请,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始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在为居住性质的污染地块治理和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基金怎么建尚未明确,只提到了鼓励和提供社会各类捐赠,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

最强污染防治法 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为主要目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后,被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是“最强”污染防治法,之所以被认为是“最强”,一方面是体现在对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这一块,另一方面是对污染责任人追究这部分。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我们看到,在风险管控和修复方面法律规定得非常详细。《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明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可以看到,土壤污染修复的义务是从调查开始的,土壤修复前后的一系列工作都离不开土壤检测。而且法律中把相关利益人的责任都规定得非常详细,包括政府的责任、使用权人的责任、污染人的责任还有农用地上农民的责任。

另外,我们注意到,《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对土壤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小,对行政罚款没有规定特别巨大的数额。据了解,这是为了让责任人做风险管控和修复,这是特别大的一笔支出。《土壤污染防治法》没有把主要的责任通过行政处罚的形式让污染责任人承担责任,单看处罚金额,可能会觉得土壤污染防治法处罚的力度小,但是,法律的重点是要求相关责任人去做土壤污染修复工作,这也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主要目的,为土壤污染修复提供支持。

《土壤污染防治法》在修订期间,业内估算土壤修复这块的产值将有较大的规模,在法规正式出台后我们注意到,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还是以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为主,对全部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是不可行和不科学的,实在必须要修复的土壤才会去修复。

《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在“防”字,法律条文对预防、监控和责任归属着墨颇多,重点还是以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为主,以对未来造成新的污染进行控制和归责。而要完成这一系列的工作,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清楚则是基本前提。简而言之,《土壤污染防治法》传递出的一个重要信息是“测是基础,防是重点”。

对于当前的存量污染我国依然有治理经费不足、大面积修复难以负担的问题,并不能释放很大的土壤修复市场空间。然而无论是《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要求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还是《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要求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我们不难看出,土壤环境监测市场具有较大潜力,引入第三方监测力量也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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