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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 2020-12-11 18:14:38

① 帮忙写一篇学法体会(法律)

学法心得体会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依法行政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是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能否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引导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新时期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必须增强自身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才能潜移默化地为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制引导和示范,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符合法,依法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 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学习,推进依法行政
积极参加各类法律的法律知识培训,参加培训了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培训。通过参加严格的培训、考试,增强了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二、学用结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
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表现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一是“四五”普法和“五五”普法通过开展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学习教育活,使我自己认识到法律是管理经济社会、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社会问题最有力、最有效的武器。使我从学法用法的具体实践中感受到自身法制素质有所提高,学法用法热情也越来越高,使我从不主动学法到主动学法,增强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二是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了全面提高。使我在工作中形成了“遇到问题先学法、决策之前找专家”的工作思路。
三、 今后学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学法用法中,要积极主动学习各类法律,掌握各类法律知识,在工作中,要有创新学法意识,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真正体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规范工作行为,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要以用促学,学用结合。我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模范地树立宪法和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整个审计工作中,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学法体会
学法,伴我成长
法律,一个有些严肃的词语。常人总觉得法律是一个离自己遥远的词,其实,法律一直在伴随我们生活中的任何一个举动,一件小事上。人们时时刻在和法律打交道,无论生活,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如此。
法律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神圣的,谁都是不能触犯的,不论是学生、大人、国家的领导人,他们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们每一个人在遇到种种危险时或其它事情时,都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伤害。学法用法之责任:
作为一位公民,我们应经常为自己增加法律知识,不要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走上歧途。可能会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放火,法律就约束不了我们。这是多么的无知啊!我想那些轻视法律的人是没有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家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们的社会准则。当今社会人们在不断淡化法律意识,甚至有人在讨论一些传统美德是否已经过时的问题,着不得不是我们呼唤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所以,我们在吸收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懂得有自制力。在面对冲突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己的脾气;在面对金钱诱惑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身的贪念。只有这样,学习法律才有真正的意义。
我坚信法律永远维护正义,当然就我国先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着一些洞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然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捍卫法律!
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我们还要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当别人侵犯到自己的利益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会伴随着一个人的一生,约束着我们的行为,而我们要时时刻刻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合格守法公民。

② 学法用法的心得体会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依法行政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审计、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是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能否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引导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新时期要求审计、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必须增强自身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才能潜移默化地为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制引导和示范,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符合法,依法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推进审计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水平,促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现将我在学法用法的体会如下:
一、 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学习,推进依法行政
从“四五”普法以来,我积极参加各类法律的法律知识培训,参加培训了审计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培训。通过参加严格的培训、考试,增强了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审计、依法行政。
二、认真学习审计法,坚持依法审计
《审计法》颁布十多年来,我国审计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创新成果,特别是在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和审计管理方面探索出的一系列做法,同样需要以法律形式总结确定下来。因此,有必要对原《审计法》中一些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审计工作发展现状及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进一步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法》的修订对于促进审计机关全面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体现了贯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审计法》的修订表明了我国审计事业已步入了新的阶段。我们要把《审计法》学深学透,能全面掌握应用。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大胆履职、敢于碰碰硬,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学用结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
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表现在依法审计、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一是“四五”普法和“五五”普法通过开展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学习教育活动,使我自己认识到法律是管理经济社会、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社会问题最有力、最有效的武器。使我从学法用法的具体实践中感受到自身法制素质有所提高,学法用法热情也越来越高,使我从不主动学法到主动学法,增强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二是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了全面提高。使我在工作中形成了“遇到问题先学法、决策之前找专家”的工作思路。
四、 今后学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学法用法中,要积极主动学习各类法律,掌握各类法律知识,在审计工作中,要有创新学法意识,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真正体现依法审计,严格执法,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要以用促学,学用结合。我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模范地树立宪法和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提高依法审计、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整个审计工作中,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③ 学习行政法的心得体会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1999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依法行政工作会议,11月,又发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议》,这是国务院为贯彻依法治国作出的重要决定。
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治,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要求一切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的准则,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行政既包括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法规,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严守法纪,又包括了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处理问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其工作集中概括为行政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
对于行政法,我想,首先应该是用来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的!对于强大的政府权力(并有不断加强的趋势)而言,公民的力量太弱了,为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得以实现,有绝对的必要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当然,很多法律都在调整这种关系,但应以行政法为最强!而就当行政法的规定来看,也不乏有管理百姓的作用!因为行政法在限权的同时也授予政府相应的权力,同时还对公民提起行政诉讼作了一定的规范!所以行政法应该具有管理百姓的作用!
有人说,行政有双重作用,一方面管理百姓,一方面控制权力。显然我觉得行政法不仅是限制政府的,这是西方的红灯理论,限权模式,在当今是不完全的。理是行政的内容,不是行政法的内容,行政法是为了控制行政权,并非要和行政权站在同一阵线上对公民施加双重压力,正如张树义老师所说,行政权本身是一种权力,权力还需要保障吗?
也许我们都不想行政权的过度扩张,但是我们也不应忘记行政法规定了很多行政机关的义务,那么与义务相对应的就是权利,是老百姓享有的;而义务的背后是权力,也就是说法律在限制权力的同时也授予了相应的权力,那么这些权力指向谁呢?无疑也是老百姓。所以不应忽视行政法的管理功能,只有在明晰行政法的管理权限才能更好的去探讨对它的限制问题!
行政机关本来就享有强大的权力,如果还在法律上再一次强调它对相对方的管理作用恐怕就会在这种平衡的理论中诞生一种真正的不平衡,作为弱势群体如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行政权力本身需要体现立法者(统治阶级)的意志,权力需要正确行使也需要有制约,不然就很容易因为行使权力者本身具有的优势而滥用权力了。
当然,在现实的中国乃至世界,这种限权模式还是很有现实意义和市场的。不过,对行政相对人的激励和约束——对他们的责任和权利的界限的规范的界定也是很重要的,因为政府的合法权利也应得到保证。对公民来讲也是具有教育意义的。而限权模式则更具贮义。
法律的终极目的是追求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我认为就行政法理论而言它的双重价值看似很公允,可要以这种理论付诸实践的恐怕难以达到法律的终极目的!

④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⑤ 司法所所长学习公务员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司法所所长学习公务员职业道德心得体会
今年我参加了 全县公务员职业道德和依法行政培训 领导干部培训班。几天的学习,使我受益非浅。在加强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提高了自身的业务能力,进一步树立了自己勤勤恳恳为民服务的工作观。也坚定了自己‘甘为孺子牛’的决心。以下就将几天来的学习情况特别是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学习心得体会:
“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是我们司法行政领导干部、也是各级司法行政干警积极适应新世纪开拓创新的要求,改进领导方式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工作准则。依法行政对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决定性意义,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特征。要做到这一点,各级政府领导都要明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决不能再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的方式、方法来管理社会经济活动,而必须更新观念,自觉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总结。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以来的半个多世纪中,取得了伟大成就,也有过失误,其原因之一即在于执政方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在一系列重大决策上避免了失误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改革开放之初,我们面临的情况是很复杂、很繁重的。之所以在如此复杂、困难的情况下没有发生决策上的大失误,就是因为我们开始自觉并且高度重视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

⑥ 帮我找个政治监督学心得体会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依法行政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审计、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是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能否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引导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新时期要求审计、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必须增强自身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才能潜移默化地为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制引导和示范,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符合法,依法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推进审计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水平,促进“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现将我在学法用法的体会如下:
一、 积极参加各类法律学习,推进依法行政
从“四五”普法以来,我积极参加各类法律的法律知识培训,参加培训了审计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培训。通过参加严格的培训、考试,增强了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审计、依法行政。
二、认真学习审计法,坚持依法审计
《审计法》颁布十多年来,我国审计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创新成果,特别是在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和审计管理方面探索出的一系列做法,同样需要以法律形式总结确定下来。因此,有必要对原《审计法》中一些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和审计工作发展现状及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进一步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法》的修订对于促进审计机关全面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体现了贯彻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精神。《审计法》的修订表明了我国审计事业已步入了新的阶段。我们要把《审计法》学深学透,能全面掌握应用。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大胆履职、敢于碰碰硬,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学用结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
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表现在依法审计、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一是“四五”普法和“五五”普法通过开展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学习教育活动,使我自己认识到法律是管理经济社会、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社会问题最有力、最有效的武器。使我从学法用法的具体实践中感受到自身法制素质有所提高,学法用法热情也越来越高,使我从不主动学法到主动学法,增强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二是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了全面提高。使我在工作中形成了“遇到问题先学法、决策之前找专家”的工作思路。
四、 今后学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学法用法中,要积极主动学习各类法律,掌握各类法律知识,在审计工作中,要有创新学法意识,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真正体现依法审计,严格执法,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是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要以用促学,学用结合。我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模范地树立宪法和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提高依法审计、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整个审计工作中,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⑦ 谈谈你对制度治党的认识

首先,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党的先进性是党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和党是社会主义领导核心的重要理论依据,党的先进性和崇高使命也决定了党必然对自身提出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而且要懂得党的先进性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昨天先进不一定今天先进,今天先进不一定永远先进。因此,要保持和提高党的先进性,就必须把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贯彻于各项工作中,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制度上全面严格地加强建设和治理,要求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共产党员在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骨干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完成党的历史使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保证。
党的十八大后,根据十八大精神中央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大命题“中国梦”这一重大命题内含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这“两个一百年”目标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将“两个一百年”目标用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群众易于接受的形象表达,就叫“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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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求工商系统“五五普法”心得体会一篇。

工商局“五五”普法心得体会
2006年以来,xx工商局按照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和省工商局关于“五五”普法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核心。以“法治工商”建设和行政执法“三制”为载体,本着“统一管理、分级实施、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全系统扎实有序推进“五五”普法工作。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全州系统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不断提升,服务管理对象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也普遍增强,呈现出了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对照《xx“五五”普法暨“十一五”时期依法治州工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我局认真进行了总结。现将总结情况汇报如下:

作为政府对市场监管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权责增强的情况下,对我们能否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局上下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一五”规划的高度,把普法工作纳入本局的工作规则。

一是健全机构。我们根据全州系统实际成立了“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科室(分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各县市局按照州局要求,均单设了法制机构,并确保人员的相对稳定。目前,全州系统共有15名专职工作人员,分布在州局、县市局两级机关,并在基层分局(所)配备1名法制员。形成了州、县市局一把手亲自抓,法制科牵头组织,各科室、分局具体抓落实,基层分局(所)法制员、法制联络员积极参与的普法工作格局,为开展普法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是领导重视。州局领导对“五五”普法工作高度重视,把普法和依法治州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五年来,领导班子坚持中心组学习,并定期要求每位成员结合实际写学习论文,做到定时学习、做好笔记、写出心得。领导班子认为,普法工作反映的效果,应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得到体现;要通过学法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将学到的法律知识真正运用到依法治州工作中,才能收到学以致用的效果。同时,要求各级要把普法工作贯穿到各项业务工作之中,强调言必称法,行必用法,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做到一法一学、一学一考,使法治观念逐步融入日常的行为规范中。为切实保障普法经费落实到位,我局将其列入本局的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各项普法活动顺利进行。

三是落实规划。州局根据普法办和省工商局的“五五”普法工作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印发了《全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并分年度制定普法工作要点以推进普法工作,每年进行部署,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严格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各级领导深入基层,必听“法”情、必查“法”效、必讲“法”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规划的落实。同时,加强对普法工作督导检查,把普法工作与绩效考评工作相挂钩,明确阶段性任务和要求,制定考核指标、完善评价机制,把普法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促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在保留传统的普法方法和形式的同时,我局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不断创新普法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使法制教育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2006年以来,全局共举办各级各类培训58期,参训人员3581人。全州系统利用“3.15”、“12.4”等宣传周、纪念日等宣传法律法规120余次,受众面达10万余人(次)。

一是强化工商干部自身学法用法。我局将学习法律知识纳入了党组理论中心学习组的学习计划,坚持中心组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做到了依法决算、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大力开展“一月一法一考试”、以案学法、岗位学法等,努力提高队伍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新任命的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实行任前法律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任职。坚持逢训必考制度,将考试成绩载入个人档案,作为个人任职、定级、晋升、工作调动的考核依据及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之一,目前,我局在册在编的1048名公务员全部取得了执法资格证。组织业务知识竞赛,提高全体执法人员学法、懂法、用法的能力和自觉性。2009年5月,为适应“两费”停收新形势,州局组织开展了全系统“分局(所)长和执法骨干培训班”。来凤县工商局在选用公平交易执法人员时,请州工商局出题进行统一考试,择优录用。巴东县工商局在系统内广泛推行“法律法规一口清”,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精什么”的要求,坚持全员练兵、全面练兵、岗位练兵和科学练兵,使广大工商干部职工全面掌握最基本、最常用的工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要内容,做到熟记熟背、熟练运用,全面提升工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行力。

二是充分利用“3.15”、“12.4”等宣传周、纪念日等宣传法律法规。“五五”普法期间,我局分别以“消费与环境”、“消费和谐”、“消费与责任”为主题,连续五年在全州举行声势浩大的3.15宣传纪念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材料、设置法律咨询台、现场受理消费投诉、传授真假商品识别知识、提供义务服务等方式宣传工商法律法规及消费维权法律知识,并为消费者排忧解难。2007年3月14日,我局投资8万元举办了“3.15”晚会,州四大家领导到现场看,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每年“3.15”前夕,在本地报纸上发布典型消费侵权案例,通过曝光典型案例,有效地震慑不法经营者,提高广大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是大力开展“法律六进”宣传教育活动。全州工商系统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送法进农村、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活动。采取下企业实地考察和到片区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私营企业主进行《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专题宣传。5年共上辅导课205堂,宣传达15000余人次。建始县工商局抽调专人,挤出近4万元资金,购买了放映设备,成立放映队,深入到农村或直接到田间地头宣传法律知识,设立法律咨询服务台、投诉台,受理法律咨询和消费者投诉,发放宣传资材料,宣传与农民切身利益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我局采取“三同步”的普法方式对广大经营者开展普法工作,即与注册登记同步,在经营者办理注册登记时向申请人讲解有关企业注册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好提示教育;与巡查监管同步,在进行市场巡查时向经营者讲解有关保证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商标注册和使用、守合同重信用等法律知识,做好指导教育;与行政处罚同步,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时向其阐明违法的事实以及作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做好警示教育,使经营者及时了解了生产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的法律法规,避免经营者由于不懂法而走弯路的现象,提高了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树立了依法维权观念,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在热情接待每个来访群众,耐心解答政策规定的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据不完全统计,5年来,对来信、来访者的宣传达8000余人次。

普法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全州工商系统把“五五”普法与推行行政执法“三制”、与“法治工商”建设相结合,认真把好“定责、评责、追责”三个环节,积极推动干部能力、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的提高。

一是整章建制规范行政行为。要确保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是关键。几年来我局根据上级依法行政的的要求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陆续出台了《xx工商局涉案财物管理暂行规定》、《xx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程序规定》、《xx工商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xx工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xx工商系统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等一系列规范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方面,通过建章立制、严格落实,我局的依法行政水平得到长足提高,行政行为得到不断规范。在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共梳理出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136件,行政执法项目242项。

二是强化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我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行政执法案件实行集体合议制度和主办人负责制,成立了案件审委员会;主办人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为该案件第一责任人;基层法制员承担本单位案件初审职责;法制科为内设法制监督和案件审核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全面审核把关。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同时,我局还通过建立案件回访制度,聘请行评代表、廉政监督员、畅通投诉举报网络等途径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开拓创新促进依法行政。创新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动力和不竭源泉,我局在开展依法治理过程中注重制度、机制、措施的创新,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行政执法方面,我局通过推行案件合议制度、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提高案件查处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并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要求在文书中必须写明量罚的幅度和依据并详细说明采纳和不予采纳当事人陈述意见的理由,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知情权,以达到知情、知理、知法的行政处罚目的。宣恩县工商局实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咸丰县工商局局对复杂登记事项实行会商制度,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性。

(一)“五五”普法取得的成效。普法是手段,建设法制社会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通过五五普法的教育、宣传工作,我局依法行政的部门形象初步形成。

一是依法行政有力度战果不蜚。第一,依法行政,加大了经济案件查处力度。5年来,共办理各类经济案件8070件(截止2009年底),罚没款3413万元,所办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第二,投入100多万元完善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网络设施。“12315” 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服务,使消费者的投诉纠纷、受到的损害能及时得到解决,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广泛开展了“信得过企业”和“消费者满意商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和评选活动。

二是依法行政效果显著。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我局普法工作多次得到上级认可。五年来,xx工商系统受到省局、省、州、县人民政府表彰达32项次。其中受到州委州政府表彰4项次,县市党委政府表彰28项次,全系统57个文明创建主体已经各级文明办检查验收,已被各级党委正式命名51个单位。来凤县局、宣恩县局、巴东县局、建始县局等被当地政府作为“两提高、两满意”活动示范点;州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被省政府表彰为先进单位。

(二)“五五”普法存在的不足及下步工作措施。通过开展“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促进了我局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了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推进我局各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州系统普法工作尚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与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具体体现在:普法宣传教育不够深入,不够广泛,形式较单一,存在普法的受众面不平衡问题;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结合得不够紧密,普法工作的效能还没有完全转化为依法治理的实践;普法工作制度和措施不够完善,影响了普法的实际效果。下一步,我们将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一是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理工作能力。首先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使我州工商干部能够熟练掌握工商法律法规,能够从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高度来理解法律规定,以达到融会贯通。其次是创新学习方法方式,采取邀请法学专家教授讲座,组织开展优秀办案能手,优质案件评选、典型案例评析交流会、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提高教育培训效果。再次,积极组织开展与公安、法院、质检等系统的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增强执法办案技能的新途径。

二是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依法治理环境。继续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如法律法规咨询、培训、建立义务法制宣传员队伍等,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使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认识、理解、支持工商行政的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宣传作用,与新闻宣传机构建立定期联系机制,邀请新闻单位对专项执法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对大要案及时予以曝光,以宣传工商执法成效,为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广泛利用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围绕社会热点问题,对工商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执法软环境。

三是完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理工作水平。继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创新完善办案机制,约束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外全程监督,完善行政执法质量评议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工商机关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职能到位。

四是加强部门协调,进一步增强依法治理合力。积极主动向各级政府、人大、政协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争取理解与支持;与公安、检察院、法院行政庭、执行庭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增强执法办案工作力度;与质检、文化、物价等执法部门建立专项工作长效联络机制,互通监管信息,整合执法力量,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以形成依法治理合力。

⑨ 学习行政诉讼法有哪些心得

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4、《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有关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审理程序等具体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综合以上要素,《行政诉讼法》相对于我们行政执法人员而言,主要是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工作的基本要求。近些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依法行政有了操作依据和行为规范;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作为一名路政执法人员,我们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在查处每一起案件中,都应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秉公执法、不询私情。要通过不断学习加强自身业务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要进一步转变传统观念,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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