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聚集场所消防标准
㈠ 新消防法规定的 人员密集场所有什么具体范围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3.15条文解释,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主要指:设置有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的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
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证券交易厅,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等
拓展资料:
“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考虑公安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救援中的突出作用,新《消防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与98年《消防法》相比,主要体现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赶赴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调集的消防装备和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运输。
《消防法》还规定,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医疗、抚恤资金。
㈡ 哪些公众聚集场所需要消防安全检查
答:商场、办公写字楼、网吧、娱乐场所、KTV、演出场地等公众聚集场所
消防安全检查可以根据针对不同性质的公共聚集场所有相关文件;
比如:消防通道、消防安全距离标准、消防灭火装置等都有相关规定。
㈢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复工制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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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消防培训:
一、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二、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三、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㈣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多长时间一次
至少每二小时一次。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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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㈤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消防安全条件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回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答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㈥ 公共聚集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消防安全条件
1、有常备的消防工具,消防栓、云梯等,并保证质量,摆放在明显位置,随时能用;
2、标志明显并畅通的消防通道;
3、有常规训练有素的安防人员配备,在紧急时刻引导疏散人群。
㈦ 公共聚集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消防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专合格;依法进行属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㈧ 消防中是怎么定义人员密集场所的
新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解释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主要针对礼堂、体育馆、电影院、剧场、学校教学楼、大中型商场等同一时间有大量人员需要疏散的建筑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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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全社会成员的关心、重视、支持、参与下才能搞好。消防工作具的社会性;消防管理应渗透到人类生丰收的一切领域之中,从而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社会性;
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各行各业,乃至千家万户,在生产的工作和生活过程中,人们对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漏,对生产一时失神、失控、失误,就有可能酿成火灾,这就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经常性;
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有何规定
需要 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须知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二、检查范围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
三、场所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须先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或报经验收备案,或经验收备案抽查合格。
四、资料要求
申请人须确认持有以下书面申报资料时,方可在网上申报: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网上申报成功后可直接打印并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对依法实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准备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受理程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收到互联网网上申请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申请人应按预约回复确定的时间前往预约地点,有客观因素不能按时到达的,请及时与承办人联系重新确定预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