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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访信

发布时间: 2020-12-11 08:03:49

❶ 如何推进法治信访建设

一、培养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在信访理念上凸显精准
一是加强社会宣传和自我教育。要进一步强化信访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利用广、电、报、刊及各方面的宣传阵地,大力宣传《信访条例》等信访法律法规及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维护权益。信访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宣传平台,坚持实行报刊广电并举,网上网下互动,平面立体同步,内宣外宣共鸣,充分利用接待场所、报刊、网络等平台,对群众重点宣传依法逐级走访、诉访分离、阳光信访等改革举措。司法行政、法制等部门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教育作为长期基础性工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要在日常工作中开展各类程序法、实体法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使公众逐渐由“知法、用法”向“守法、敬法、护法”转变,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在整个社会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二是积极培育信访法治文化。加强信访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文化与信访文化融合发展,努力培育以“忠诚、为民、法治、奉献、担当、自信”为核心的信访工作价值理念。要通过对处理违法信访行为等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以案析理、以案说法,有效震慑违法,努力营造依法、理性、有序信访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把宣传政策法律和教育引导贯穿于依法治访的全过程,注重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推广律师进村、进社区制度。鼓励律师等社会力量作为第三方介入矛盾调处、代理诉讼、维护权益,减少群众信访成本,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进一步深化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发挥好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矛盾调处的作用。
二、坚持依法定位和厘清边界,在信访受理上实现精准
一是找准信访工作定位。信访工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守土有责;职责外的事,坚持“谁家的孩子谁抱走”。要进一步压实有权处理单位责任,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就地得到解决。
二是落实法定途径优先。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进一步明确信访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的受理界限,研究制定具体详细、相互衔接、操作性强的运行规则,健全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一律交政法机关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实行依法终结,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裁定为终结决定的,一律依法进行终结,坚决维护法律权威。
三是强化法律引导。在信访接待窗口增设法律咨询服务,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信访人优先选择法定途径解决问题。建立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的预审与沟通机制,法院、法制办、信访等部门以例会形式,定期对案件分流、办理、协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及时对工作进行调整优化,确保“分流由法定、救济有渠道”。
三、夯实规范办理和依法解决问题,在办理上突出精准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解决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符合解决条件的,依法依规解决到位,不欠法律账、政策账,决不花钱买稳定。努力提升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将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
二是强化初信初访办理。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信初访办理工作的办法》的要求,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办理机关的首办责任,规范初信初访办理流程,切实提高信访首办环节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群众重复访和越级访。
三是强化信访事项规范办理。扎实规范信访业务基础工作,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答复、送达、录入等环节下功夫,以“三严三实”的要求规范信访业务基础,确保程序规范、依法依规、档案齐全。
四是积极探索把“阳光信访”纳入网格化工作平台。发挥好网格员收集信息、排查矛盾、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的作用,把网格打造成基层信访工作的基础平台。
五是依法化解信访积案。在处理信访积案问题上,特别是情况复杂的涉法涉诉案件,在坚持法律判决的前提下,尽力解决信访人合理诉求,实现息诉罢访。
六是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体访案件。在处理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访案件时,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决不为了解决个人或少数人的问题而突破法律政策规定、乱开口子,也不迫于信访维稳压力而无原则地迁就不合法的诉求。
四、落实依法终结和畅通出口,在退出机制上体现精准
一是实现访诉无缝对接。访诉分离必须处理好访诉分离制度与畅通信访渠道的关系,做到“诉访事项有分离,权利救济无死角”。一方面,要畅通诉讼等法定渠道和平台,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和执法水平,使法定渠道更快捷、更顺畅、更公正,推动矛盾和问题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的甄别上,标准要统一,访诉要衔接。标准要统一是指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信访部门之间对诉与访的判断标准要统一,不能各行其事。访诉要衔接,即各国家机关和信访部门在处理可能属于涉法涉诉事项的信访请求时,要做到无缝对接,避免“踢皮球”。
二是完善终结退出机制。要依法依规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断提高信访办理质量,进一步加强复查复核工作。对诉求已解决到位,但信访人仍不息访息诉的,要进一步加大听证工作力度,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积极推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使之从信访工作程序中有序退出,解决进口不设限,出口不畅通的问题,避免信访事项堆积沉淀。(转自湖北省信访网站)

❷ 信访人依法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哪些信访事项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❸ 什么是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1、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2、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各级政法机关及时审查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3、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公正办结。
4、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经过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5、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按规定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❹ 依法信访体现了什么民主形式

信访制度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若以1951年6月7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为其正式建立的起点,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了。经过50多年的制度变迁以及社会的逐步转型,信访制度从其形成至今,主要发挥了以下基本功能:
1.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实现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制度化沟通,是构筑政权合法性的重要手段。在信访制度设立的初期,信访体现了党的政权与民间社会的交流与互动,反映了社会对新政权的认同状况。信访作为一种常规制度的出现,则反映了共产党人建立政权合法性的努力。而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在客观上要求社会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利益代表和表达的机制。然而,我国当前社会多元利益表达机制和政治参与体制的构建滞后于社会利益的分化,现行的政治参与渠道无法有效地将各阶层民众的利益诉求有效地传达到政治体制中去。[1]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缺乏与政府进行利益沟通的有效制度渠道。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信访制度无疑为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一条相对公平的制度性表达渠道。
2.权力控制与民主监督。对国家来说,通过信访这种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权力的滥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参照苏联体制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科层制:一方面,科层组织取代各种传统组织而高度集权;另一方面,科层组织的各种理性化的规范程序又未能充分发育起来。[2]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制定者和监督执行者的治理目标过于庞大,而掌握的信息又大量残缺,上下级政府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可避免地导致委托代理危机,中央政府对地方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以防止权力的滥用,[3]而通过信访,可以使上级官员绕过科层制体系的阻碍,在某种程度上了解下级官员的行政能力、道德水平、政治素质等。对信访所涉及的重大案件,上级机关通过派人到基层调查,实现了上级对基层官员的直接控制,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信访作为对官僚体制的非常规控制功能便凸显出来。对公民来说,通过给国家有关机关写信或走访反映民情社意,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以实现民主监督。
3.化解纠纷与权利救济。在我国的信访实践中,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信访一直是民众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的制度性选择。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法制建设滞后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加上传统文化价值观的影响,群众之间、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纠纷与矛盾,往往是通过基层群众的上访,由高层官员从中进行协调和裁决来予以平息的。当前由于转型时期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许多群众尤其是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在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尚未真正确立的环境下,信访仍然是群众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信访救济所具有的实体正义的一面,使其在事实上成为司法权利救济体系的重要补充机制。
在信访制度的功能中权力控制与监督功能是其首要的和基本的功能,也是信访制度其他功能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而从当前来看,权利救济功能已经超过另外两项功能成为信访最主要的功能。现实中这样功能定位的直接结果就是,上访反映的问题已远远超过了行政部门管理的范围,使信访部门承载了过多的社会责任,同时消解了司法的权威。

❺ 如何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

要进一步厘清信访途径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分类梳理法定途径清单,依法分流、依法处理,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是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厘清各行政部门、行政部门内部各层级、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使信访工作回归本位,更清晰地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
将法定途径划分为司法途径,仲裁、行政复议途径,行政途径,信访途径等四大类。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做好依法梳理清单、依法分类导入、依法分类处理和依法公开等重点环节的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健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会商甄别机制、跟踪反馈机制、宣传引导机制和培训提高机制。
进一步落实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各方责任:党委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职能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法制部门要落实审查支持责任、信访部门要落实协调督查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落实“问责”责任。

❻ 如何正确有效依法信访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等相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上述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❼ 如何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非访行为的落实措施

1、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2、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3、信访部门和有关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和《信访条例》,全方位落实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
4、加强法治的社会宣传和自我教育。信访部门要充分利用来访接待场所、报刊、网络等平台和信访工作实践,加强对群众和社会的法治宣传和引导。
5、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受理的规定。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积极受理信访事项。
6、认真落实依法逐级走访的规定。《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7、努力增强信访工作的规范性和公信力。《信访条例》是信访工作的程序法。
8、健全无理信访的评定和退出机制。
9、深入推进依法治理。信访不是制度体系之外的“粥棚”。
10、切实规范信访秩序,严肃处理违法上访行为。
11、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❽ 如何开展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工作

夷陵区环保局强制餐馆装他指定不合格的油烟净化器,把餐馆烧的净光。环保局工作人员还说百姓火背,别人为什么没烧。无奈的政府。

❾ 如何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华图教育为您解答: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制止和惩处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公通〔2012〕45)号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违者,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在北京重点地区、省市县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扰乱公共秩序。实施上述行为,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可依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并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影剧院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违者,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聚众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教学或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情节严重的,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强行进入场内等扰乱活动秩序。违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五、严禁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违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聚众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违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七、严禁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违者,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被及时发现制止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对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国家机关和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采取爆炸、纵火或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或自杀,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违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九、严禁威胁、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者,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在信访过程中威胁、公然侮辱、诽谤、殴打他人的,或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对在信访过程中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威胁、侮辱、诽谤、殴打他人,严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殴打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严禁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1、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严禁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等秩序,并以纠缠、辱骂或者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治安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严禁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处罚;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严禁在信访接待受理或告知完毕后仍在非信访接待时间滞留信访接待场所,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违者,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十四、严禁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抬摆花圈、停放尸体或者因抬摆花圈、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违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十五、严禁在涉访过程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下列行为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1、故意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2、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3、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4、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5、其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严禁以信访为名骗取公私财物。违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严禁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违者,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十八、严禁多人上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违者,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十九、严禁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扰乱单位秩序。违者,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二十、严禁信访事项经三级办理已经结案或经终结,有明确答复仍缠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违者,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较重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二十一、严禁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违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二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❿ 信访工作中哪些方面还与法治化要求有差距

信访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平台版,在切实维护群众权合法权益、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应当依法规范信访工作,从程序、内容和秩序上进行规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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