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㈠ 结合工作实际,如何依法履职尽责,规避法律风险
(一)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依法行政
近年来, 基层央行依法行政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在执法工作中较好地落实了实体法有关规定,但程序合法问题仍未得到足够重视, 行政程序违法已成为当前引发法律风险的主因。在遵守实体法的同时,着重防范程序违法,如必须以相关程序法为执法依据, 执法之前执法部门应确保执法人员已掌握相关程序规定等等。
(二)依法、守信参与民事经济活动
近年来,人民银行各级行加强了对外签定合同等民事行为的管理, 对外民事行为中的法律风险大幅度降低, 但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民事行为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基层央行在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时,应按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严格遵守约定事项履行相应义务,有效规避民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同时, 法律事务部门应全程介入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 此外,基层央行在参加民事活动时,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避免因内部工作人员主观恶意违约,导致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完善制度建设和强化制度落实
由于相关法律依据不完善, 导致了相关法律风险的发生,因此,防范法律风险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制度加强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基层央行要强化制度在防范和处置法律风险中的重要地位,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框架内完善各项行政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以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如完善现金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 以适应当前现金管理的需要等。 同时,有效清理规范性文件,增强金融规章的可操作性。如对银监分设前发布的仍由人民银行监管执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照人行现有职责进行修改等。
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什么职责
国家监察职能。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2)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扩展阅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党中央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积极推进改革及试点工作并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在此基础上使改革实践成果成为宪法规定,具有坚实的政治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充分的法理支撑。
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并明确其性质定位和职能职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㈢ 根据本次学习内容;结合自身岗位,谈一谈如何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确保各项工作部
答复:以简单的论述这个问题?
(前者)论述:
作为某企业公司而言,以拟定相关规章制度的工作流程与工作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司制度与权利,以制度的权限来制约行政事务权利的人员,以体现公司的权威与形象,以注重公司制度的人性化与合理规范化为标准体系,以突出公司制度的严谨性与严密性,以共同遵守职业人员的职业义务与职业道德的底线,以领导的责任来衡量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凡事以领导为一级指挥棒,以发挥领导的潜能与素质,以起到模范的带头作用,以领导兢兢业业的管理好下属工作事务为前提条件,以体现上司与下属共同履行好首要职责和任务,在领导的共同协作与共同努力的指导下去完成本职工作,在这些过程中,更注重的要求是:制度创新与理念创新,以创想新思维改进创意新方案,这样,以传统经营管理方式与现代经营管理的创新模式相结合,以体现企业的基业长青与铸就辉煌的业绩。
(后者)论述:
作为某企业公司而言,基本法是代表着企业的纲领与制度,以基本框架协议来约束企业内部制度的良好运行的标准方案与体系,以我国的基本政策来参照执行,以体现在《人事制度的改革方案》、《激励与约束人才薪酬制度的改革方案》、《工薪阶层人才与休假制度的改革方案》、《人才用工合同法制度的改革方案》、《安全生产法制度的改革方案》、《职业五险一金保障制度的改革方案》,等等,这些基本法是考虑企业人才的薪酬福利待遇的体现,在这些过程中,以企业组成党建活动工会,以积极响应党组织及党工委人才团队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以增强党组织成员的集体荣誉感和企业使命感,以共同促进企业人才的双向选择与职业生涯的发展方向,为企业人才而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奖和成就感。
个人总结提论:
综合上述简答题内容作出结论分析,(前者)公司章程区别,(后者)基本法区别,在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也是相互补的,也是缺一不可的,章程、规章制度与基本法,是体现在制度的根本法则,是体现在制度与权利的制约条件下,这两者在领导执行过程中能够共同履行好职责与权限,以按部就班的、有条不紊的,完成这些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为公司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也为企业人才提供了晋升机制平台,为实现企业人才战略核心竞争力,而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以共同探讨企业未来发展前景为目标,为企业人才期望价值的表现力,而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奋斗。
谢谢!
㈣ 企业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义务是什么
您好,(1)企业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2)企业必须有效地利用企业全部资产,实现资产增值,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3)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工商、审计、劳资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4)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产品质量直接涉及到用户和消费者的财产及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受到相应的经济、行政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企业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这是企业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企业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有效途径。(6)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7)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8)企业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9)企业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10)企业必须依法缴纳税金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费用
㈤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依据什么制定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全文) 2011年07月14日05:2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打印 网摘 纠错 商城 分享 推荐 微博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则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 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
㈥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
正确答案:A,C,E
解析: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统计人员版的基本要求包括: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权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㈦ 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民警有依法履职免责标准吗
人民警察在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如遭到执法对象对抗、拒绝、干涉、阻碍、辱骂、暴力、威胁等暴力或非暴力方法抗拒,警察使用强制手段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无重大过错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㈧ 结合本职工作谈谈怎样廉洁自律,依法合规履职
部岗位合并在一起的,要求法律、医学等专业,学历要求比较高。这个是内勤职位内,不过,还是容建议你查清楚谁在招聘你,防止虚假招聘。如果你本身不具备上面的专业学历条件,基本不用考虑了;如果是有找上门来的,肯定是骗人的。
㈨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称为什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㈩ 如何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推动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到位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加快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出台实施,法律法规更加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行为越来越规范,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如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更是摆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1、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①由于基层部门缺编严重,行政和事业人员混岗使用。
执法人员调整频繁,执法队伍新兵多,有的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执法程序等;
②有的执法人员为民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方法简单,野蛮执法、粗暴执法。
如城管追赶违规摆摊设点人员、强行收缴商品,工商人员面对农民入市卖菜未交管理费采取粗暴方式强行赶出市场等;
③新的政策法规不断出台,部门或系统培训少,加之自身也不注意学习。
使执法人员不能准确把握和运用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④个别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执法动机不纯,主观上存在以权谋私思想。
造成随意执法,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时有发生;个别食品监督执法部门到小面馆吃面不付钱,证照办理或年检中不给好处不办理或拖着不办等。
2、执法随意性大,处臵不规范。
①重罚轻纠。
一些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只注重对违法违规人员实施经济处罚,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做的不够,致使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屡屡存在。如个别工商、质监执法人员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业主只罚不纠,以没收和罚款了事,而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又如一些执法部门在对超载超高车辆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只注重罚款和卸载了事,而对加高车箱现象背后的安全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不督促进行拆除,不建章立制,采取措施从源头杜绝。
②随意简化办事程序。
有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严格按照规定的亮证、告知等程序执法,如县路政队对企业违规占地搭建执法中,在调查核实案件后未告知企业就采取了强制拆除。个别工商、卫生等执法人员将没收财物、停业整顿等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一味图简单省事。
③随意决定处臵方式。
本来根据问题应办理为停产整顿的案件可以办为边整边改的案件,应办理为罚款的案件可以办为批评教育。有的政策法规处罚幅度大给执法人员的执法上带来了更大的随意性。如环保局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幅度在几万至十万元,计生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可以从几千元到几万元,执法人员的处罚只要在此幅度都合法。
3、执行制度不严,滥用职权。
①个别执法人员以权代法。
以行政命令代执法,以个别人的意见代替执法,以不规范的检查方式代替执法。对经常能为部门提供点赞助或与领导关系“好”的服务对象,全面开展的执法检查也可依个人感情和关系来决定执法方式和处罚。对关系不熟或不给好处的,则秉公执法甚至重从处理,而对有关系或给了好处的违法对象,则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网开一面,或意向性地去转转看看,走走过场,而对所谓关系不到位自身又存在违规的行业,如排污企业、煤矿企业等,本来一月搞一次的执法检查,则采取周周搞或隔三差五地查,弄得企业不得安宁,不得不为执法部门或相关领导进贡。
②由于监督政策不完善,考核体系不健全。
目前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来自群众和服务对象,而从体制、机制、制度上监督的不够完善,还未形成一套有效的执法监督、考核办法。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对策与措施。
监察机关是全面履行监督检查的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监察法》,着力在教育管理,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三个环节上下功夫,才能有效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1、要以素质教育为重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好坏,决定着执法的水平和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为此抓好执法人员素质,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执法干部的队伍建设,是促进政执法干部公平、公正执法的组织保证。
①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使其牢记宗旨,在执法工作中做到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另一方面要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以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政策业务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使其懂业务、善管理,成为依法行政的行家里手。
②强化执法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的公信力。
要继续以机关作风建设为契机,深入开展行风建设,切实纠正吃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确定国土、建设、公安、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为纠风建设重点部门,督促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开展以“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便民、惠民”等为主题开展优秀执法队伍、提供优质服务等创建活动,面向社会公开承诺、广泛征求意见、聘请行风监督员,通过座谈、自查整改、严格考评奖惩等,在部门中形成处处争创文明岗位,人人争创先进典型的良好风尚。
2、要以完善执法责任制为主题,严格监督考核办法。
制度能使坏人无法做坏事,没有制度约束,好人也无法做好事。行政执法存在随意性强等问题,关键在于对行政执法方面无一套有效完善的执法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因此,加强执法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制度建设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①建立完善执法程序、考核奖惩办法。
建立完善的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实施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行政执法奖惩办法,对执法人员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起到促进作用。
②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
将部门工作臵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促进部门人员改进作风。
③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通过向社会聘请软环境执法监督员、行风监督员等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发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力量开展监督;有效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震慑违法违纪者。四是有效开展行政执法部门政风行风测评。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面向社会开展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公正、办事效率、服务质量、清正廉洁等为主要内容的政风行风测评,做好对测评结果的运用,对优秀等次部门给予表扬和宣传,对等次差的部门给予通报或责令整改等。
3、要以信访专项纠风为突破,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
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并通过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明查暗访、纠风执法等渠道收集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线索,对出现的吃、拿、卡、要,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不按程序办事等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对在纠风专项治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和部门,对存在问题重视、不纠正的、不及时进行整改,以后又屡屡出现问题的将严肃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