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
A. 试论司法文书的概念、特点、作用和写作要求
1.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
法律文书是指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及其它组织在处理各种法律事务中,为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一系列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文书,泛指一切法律上有效的文件、文书。狭义的法律文书,指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使用的司法文书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所使用的诉讼状。
法律文书的特点:
(1)适用法律的严肃性
适用法律的严肃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事实必须真实、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论证必须严密、理由充足,结论必须正确、符合法律要求,语言必须严谨、明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另一方面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法是确保各种实体法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也是确保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必要条件。
(2)事实认定的客观性
认定事实的客观性包括下面三个方面:第一、准确地揭示案件的本来面貌;第二、全面阐述案件的各个侧面;第三、准确表达案件关键部分的事实。
(3)生效执行的权威性
法律文书由法律保证其生效执行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具体表现在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执行的强制性和解释的单一性三个方面:第一、制作法律文书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法资格;第二、法律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文书的许多文种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以此来保证法律实施的权威性;第三、法律文书的解释必须是单一性的,不能有任何词语的歧义和模棱两可的提法。
(4)体裁格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在长期的法律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体裁和格式,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格式,把特定的内容和项目简明扼要、条清理晰地表达出来,不仅是形式上的需要,便于制作、查阅、管理和执行,而且还是法律文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需要,唯有规范的法律文书,才能保证其完整、准确和有效。
(5)语言文字的准确性
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述必须与法律的精神相一致,必须与法律规定的提法相同。语言风格力求朴实简练,通俗易懂,不用或少用各种修辞手法,不能滥用文言文,造句多用肯定、陈述、判断句式,少用或不用反问、设问、疑问、感叹等加强语气和感情色彩的句式。
2.法律文书与立法文书、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文书与立法文书、司法文书、诉讼文书之间是一种属种关系,法律文书的外延大,它包括立法文书、司法文书和诉讼文书。
立法文书,即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以及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并正式公布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司法文书,指司法机关(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
诉讼文书,指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参加诉讼活动,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类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
3.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1)法律文书是体现国家意志的重要工具;
(2)法律文书是维护社会稳定、惩罚犯罪的锐利武器;
(3)法律文书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实现管理和调整的有力手段;
(4)法律文书是教育公民、宣传法制的有效形式。
4.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
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政治理论和政策、法律的学习;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写作原则;
(3)认真研究各类法律文书的性质、作用和写作方法;
(4)树立严谨朴实的文风,不作形容描绘,不搞形象刻画。
(二)起诉状的写作
1.起诉状的概念和分类
起诉状是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的法律文书。公诉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起诉书或公诉书,指的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按照审判权限的规定,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自诉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诉状、状子、状纸等,指的是公民个人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起诉状依据起诉对象的不同,分为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三类。
刑事起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附带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行政起诉状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2.起诉状的格式和写法
各类起诉状的格式和写法基本相同,但因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公诉的起诉书和自诉的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略有差异。
(1)起诉书的格式和写法
起诉书的格式,主要包括首部、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具体格式请参考教材。
首部的写作方法:
第一、标题和编号。标题由行文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编号由年度、院名(简称)、部门(简称)和序号组成。
第二、被告人基本情况。需写明姓名(别名、化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如有同案被告数人,需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分别写明。
正文的写作方法:
第一、案由和案件来源。写明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的单位、时间和过程等诉讼程序情况。
第二、犯罪事实和证据。起诉书在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必须是经过检察机关查证核实的事实。要如实记述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后果等。详写主要犯罪事实,略写次要犯罪事实。犯罪证据需另起一段书写,要把案件查证属实的证据一一列举,同时还要表明“证据确实、充分”等明确态度。
第三、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要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高度概括,准确认定被告人触犯刑法哪一条哪一款,构成何罪,说明提起公诉的目的和建议。
结尾的写作方法:
第一、受文机关。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字样,格式与书信相同。
第二、落款。检察长或检察员署名,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第三、附件。包括卷宗的卷、册、页数目;证据名称和数量;被告人姓名,羁押处所,未在押的,写明其住址;证人职业及住址;附带民事诉讼书状的说明等。
(2)起诉状的格式和写法
起诉状的写作格式请参考教材。起诉状由首部、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首部的写作方法:
第一、标题:由案件性质和文种组成。如“民事起诉状”、“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
第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在原告栏和被告栏中要分别写明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内容。如原告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原告的关系。如果原告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及相关内容。原告无论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要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和代理权限。
有数个原告、被告,应按照他们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次说明其基本情况。
正文的写作方法:
第一、诉讼请求:主要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即起诉要达到的根本目的和要求。
第二、事实和理由:本部分是起诉状的核心部分,包括事实和理由两个方面的内容,是请求人民法院解决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重要根据,主要是摆事实、讲道理。
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址。
结尾的写作方法:
第一、受文机关。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也可以用“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等。
第二、起诉人签名、签章、起诉时间。
第三、附件。包括起诉状副本、物证、书证的数量。
3.起诉状的写作要求
(1)请求事项要明确具体,合理可行;
(2)陈述事实要客观真实,突出重点;
(3)理由阐述要中肯,援引法律要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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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生效的法律文书有哪些司法建议书算吗
1、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指一审判决已过上诉期限判决书、裁定书,专二审法院做出属的判决书、裁定书。 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叫仲裁裁决书,一般情况下双方约定仲裁是“一裁终决”的即只要仲裁中未出现法定情形时仲裁裁决书一经做出就会发生效力。
2、街道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不是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只具有合同效力,法院可根据调解协议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要求双方履行约定义务
从广义上来说,司法建议书是一种法律文书,但不具备一般认为的法律效力。原因在于司法建议书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及机构所发出的建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说它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从主体上看,由法院以书面形式发出,具有公信力。但由于只是建议,司法权并不能干预行政权的基本权利设置,建议书不具备强制执行力,这点与民事、刑事判决和裁定有不同。
劳动仲裁,经过法院判决的民事裁定,行政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司法建议书当然不算。只是司法部门对地方行政机关提出的建议而已,根本没有法律效力。地方行政机关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建议,没有强制性规定。
C.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法律文书吗
您好,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书不一样
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版"现象。在法律存在权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希望采纳
D. 司法行政机关送达撤销缓刑建议书法院出具什么法律文书
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内的解释》第357条:被宣告容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E. 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司法文书是〖〗的司法公文
司法公文,包括司法机关出具的承载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文件)。
司法文书是指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诉状、司法建议、执行文书等等。
司法文书的种类很多,按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同职能的机关分为以下几类:
侦查机关,主要有控告、检举书,控告、检举笔录,自首书,讯问、勘验、检查、搜查笔录,立案报告,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逮捕证,通缉令等;
检察机关,主要有起诉(免于起诉)决定,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起诉书,抗诉书,补充侦查意见书等;
审判机关,主要有诉状,开庭通知书,案件审理终结报告,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审判庭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刑事判决布告等;
司法行政机关(非监禁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有:受司法机关委托的调查评估报告书、解除矫正决定书、处理意见书、警告决定书、撤销缓刑(或假释)建议书、收监执行建议书、减刑建议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
公证机关,在公证程序中形成的有证明书、委托证明书等公证书。
F. 司法机关发的公告通告属法律文书吗
司法机关发的公告属于法律文书。
G. 司法文书的原则,性质,特点与 作用
1.法律文书的概念、特点
法律文书是指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及其它组织在处理各种法律事务中,为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一系列文书的总称。
法律文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文书,泛指一切法律上有效的文件、文书。狭义的法律文书,指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使用的司法文书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所使用的诉讼状。
法律文书的特点:
(1)适用法律的严肃性
适用法律的严肃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事实必须真实、清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论证必须严密、理由充足,结论必须正确、符合法律要求,语言必须严谨、明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辞。另一方面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法是确保各种实体法得以贯彻实施的保障,也是确保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必要条件。
(2)事实认定的客观性
认定事实的客观性包括下面三个方面:第一、准确地揭示案件的本来面貌;第二、全面阐述案件的各个侧面;第三、准确表达案件关键部分的事实。
(3)生效执行的权威性
法律文书由法律保证其生效执行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具体表现在法律文书制作的合法性、执行的强制性和解释的单一性三个方面:第一、制作法律文书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法资格;第二、法律是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文书的许多文种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以此来保证法律实施的权威性;第三、法律文书的解释必须是单一性的,不能有任何词语的歧义和模棱两可的提法。
(4)体裁格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在长期的法律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体裁和格式,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格式,把特定的内容和项目简明扼要、条清理晰地表达出来,不仅是形式上的需要,便于制作、查阅、管理和执行,而且还是法律文书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需要,唯有规范的法律文书,才能保证其完整、准确和有效。
(5)语言文字的准确性
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述必须与法律的精神相一致,必须与法律规定的提法相同。语言风格力求朴实简练,通俗易懂,不用或少用各种修辞手法,不能滥用文言文,造句多用肯定、陈述、判断句式,少用或不用反问、设问、疑问、感叹等加强语气和感情色彩的句式。
2.法律文书与立法文书、司法文书、诉讼文书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文书与立法文书、司法文书、诉讼文书之间是一种属种关系,法律文书的外延大,它包括立法文书、司法文书和诉讼文书。
立法文书,即规范性法律文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以及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并正式公布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司法文书,指司法机关(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
诉讼文书,指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程序法的规定参加诉讼活动,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制作的各类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
3.法律文书的作用
法律文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1)法律文书是体现国家意志的重要工具;
(2)法律文书是维护社会稳定、惩罚犯罪的锐利武器;
(3)法律文书是国家机关对社会实现管理和调整的有力手段;
(4)法律文书是教育公民、宣传法制的有效形式。
4.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
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政治理论和政策、法律的学习;
(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写作原则;
(3)认真研究各类法律文书的性质、作用和写作方法;
(4)树立严谨朴实的文风,不作形容描绘,不搞形象刻画。
(二)起诉状的写作
1.起诉状的概念和分类
起诉状是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的法律文书。公诉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起诉书或公诉书,指的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按照审判权限的规定,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自诉的法律文书通常称为诉状、状子、状纸等,指的是公民个人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起诉状依据起诉对象的不同,分为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三类。
刑事起诉状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附带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行政起诉状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2.起诉状的格式和写法
各类起诉状的格式和写法基本相同,但因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公诉的起诉书和自诉的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略有差异。
(1)起诉书的格式和写法
起诉书的格式,主要包括首部、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具体格式请参考教材。
首部的写作方法:
第一、标题和编号。标题由行文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编号由年度、院名(简称)、部门(简称)和序号组成。
第二、被告人基本情况。需写明姓名(别名、化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如有同案被告数人,需按主犯、从犯、胁从犯的顺序分别写明。
正文的写作方法:
第一、案由和案件来源。写明本案移送审查起诉的单位、时间和过程等诉讼程序情况。
第二、犯罪事实和证据。起诉书在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必须是经过检察机关查证核实的事实。要如实记述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经过、后果等。详写主要犯罪事实,略写次要犯罪事实。犯罪证据需另起一段书写,要把案件查证属实的证据一一列举,同时还要表明“证据确实、充分”等明确态度。
第三、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要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高度概括,准确认定被告人触犯刑法哪一条哪一款,构成何罪,说明提起公诉的目的和建议。
结尾的写作方法:
第一、受文机关。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字样,格式与书信相同。
第二、落款。检察长或检察员署名,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第三、附件。包括卷宗的卷、册、页数目;证据名称和数量;被告人姓名,羁押处所,未在押的,写明其住址;证人职业及住址;附带民事诉讼书状的说明等。
(2)起诉状的格式和写法
起诉状的写作格式请参考教材。起诉状由首部、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首部的写作方法:
第一、标题:由案件性质和文种组成。如“民事起诉状”、“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
第二、当事人基本情况:在原告栏和被告栏中要分别写明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内容。如原告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与原告的关系。如果原告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及相关内容。原告无论是公民或者法人,如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要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和代理权限。
有数个原告、被告,应按照他们在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依次说明其基本情况。
正文的写作方法:
第一、诉讼请求:主要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即起诉要达到的根本目的和要求。
第二、事实和理由:本部分是起诉状的核心部分,包括事实和理由两个方面的内容,是请求人民法院解决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重要根据,主要是摆事实、讲道理。
第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址。
结尾的写作方法:
第一、受文机关。一般用“此致××人民法院”,也可以用“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决”等。
第二、起诉人签名、签章、起诉时间。
第三、附件。包括起诉状副本、物证、书证的数量。
3.起诉状的写作要求
(1)请求事项要明确具体,合理可行;
(2)陈述事实要客观真实,突出重点;
(3)理由阐述要中肯,援引法律要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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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法律文书与司法文书、诉讼文书之间是何种关系
1、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的关系
从主体上来看,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为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组织和当事人。
而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组织包括律师机构、公证部门、仲裁机构、劳改机关;当事人包括法人和公民,他们进行诉讼或处理某些法律文书,也要依法制作具有某种法律意义的文书。
而诉讼文书是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等向法院提交的用于诉讼过程中的文书,如起诉书,答辩状之类。法律文书按处理问题的途径或方式可分为诉讼类和非诉讼类。
诉讼类案件可按诉讼的性质分为刑事的、民事的和行政的三种。
非诉讼的包括公证证明的、仲裁裁决的、人民调解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罚的和复议的等。从专业的法律分类来说,诉讼文书毫无反抗之力的任由法律文书的控制摆布,在法律文书的外延之内。
2、法律文书和司法文书的关系
司法文书从属于法律文书的种类。司法文书是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诉讼文书是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等向法院提交的用于诉讼过程中的文书,如起诉书,答辩状之类的文书。
司法文书主要是指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和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要用到的,当然还包括与法院检察院打交道的律师和当事人用的。
但法律文书就更广了,只要是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应该都算。比如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其相对人就是非讼机关当事人。
(8)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扩展阅读: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司法文书是指侦查、检察、审判、公证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
诉讼文书是以正确为原则,以鲜明为旨归,凡是在其中提出了诉讼当事人自己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和诉讼的根据,并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文书,就叫起诉讼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