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具体案例
Ⅰ 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以聂树斌案为例
一、聂树斌案改判无罪具有重大意义,堪称我国刑事司法历史中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首先,聂树斌案改判无罪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中实现的。案件从2005年王书金出现、聂树斌母亲张焕枝不断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听证、决定再审到最终宣判,虽然步履艰难,但始终在向正确的方向推进。冤错案件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严重影响法律尊严。中央政法委于2013年7月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2014年10月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要求完善再审制度,解决再审启动难、改判难问题。没有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聂树斌案改判是不可能的。此案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其次,聂树斌案再审无罪,彰显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重塑司法公信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以及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负责复查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多次表示,聂树斌案件的复查、再审要经得起真相与历史的检验。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改判体现了一种审慎的司法观念。虽然聂树斌已无法复生,但今天的改判是对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付出的慰藉。
再次,聂树斌案再一次为“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原则作了有力的背书。据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近三十余件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许多案件是按“疑案从无”的原则改判的。“疑罪从无”是人权保障理念的内在要求,是程序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是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唯一选择。聂树斌案案发时间长、证据灭失多,查清事实和证据的难度极大。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意见与观点。从公布的现有证据来看,既不能证明王书金是真凶,也不能否定公安机关认定聂树斌具有作案嫌疑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改判无罪,为未来的司法活动提供了准则和标杆。
第四,聂树斌的复审、改判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中立裁判、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坚定立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法院坚守司法中立,树立司法权威。聂树斌案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媒体和法律学术界的关注,舆情复杂多变。无论舆论如何,审判活动关注的核心始终是证据和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异地复查、再审过程严谨、审慎,坚持证据裁判,对案件保持了超然和客观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
二、聂树斌案改判过程中旨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各项制度探索,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是使案件迈向公平正义的重大程序推动。提审作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已经二审终审的刑事案件为数不多,足见其对提审案件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本案,是对此案迈向公平正义的重大程序推动,也是对民声民意、社会关切的有效回应。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复查案件,有效避免了自错自纠和久拖不决。因聂树斌案在河北省一审、二审,被告人家属多年申诉无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这在我国刑事诉讼历史上非常罕见。聂树斌案被异地复查,最大程度保障了复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聂树斌案开启了疑案异地复查的先例,指出了冤假错案纠偏的示范路径。
再次,复查、再审环节充分保障当事人参与权、阅卷权和公众知情权,召开听证会等有益形式,为处理社会有广泛影响的重大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复查过程中,充分保障代理律师阅卷权,确保其能够完整复印、拍摄聂树斌案及与之紧密相关的王书金案卷宗。举行聂树斌复查工作听证会也是一种有益的制度创新。听证会邀请了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妇女代表和基层群众代表等广泛参与,检察院派员监督,法院官方微博全程图文直播,听证人员填写不记名意见表等做法,都体现了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总结聂树斌无罪案的沉重教训,完善刑事冤错案件预防与纠错制度
刑事误判、错案的后果极为严重,不仅会对那些被错误定罪的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也会对司法公信力乃至国家形象造成严重伤害。特别是对错杀、冤杀的情况,其代价是无法挽回的。聂树斌案无罪案,再一次警示严格规范司法的重要性。
首先,要坚持从司法规律出发贯彻落实刑事诉讼制度,消除冤错案件发生的土壤。
聂树斌案的出现,固然有着上世纪90年代办案科技力量不足、水平有限、执法规范化建设欠缺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任何时期发生冤错案件,都同样是一个悲剧。查办该案过程中存在的不当、错误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都值得再次反思。如原判对聂树斌案定罪主要依据是聂树斌本人口供,凸显了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思路和“笔录中心主义”的证据审查模式。以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为标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了保障人权、疑罪从无、证据裁判、从严掌握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等原则和制度。但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着过于重视口供、有罪推定,甚至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等不当理念和行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再制订“命案必破”等可能导致司法不公,违反司法规律的不合理考核指标,防止因急功近利追求办案效率而造成冤错案件。
其次,以聂树斌案的平反为契机,推进完善刑事案件纠错机制,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证明标准体系。
聂树斌案虽然平反了,但是应该看到,这起案件平反的原因是偶然的,是王书金这个“真凶”或者“疑似真凶”落网、招供,并进入舆论视野后才成为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而无论是此案“真凶落网”还是其他案件“死者复活”,都是小概率的事件。然而,刑事错案的纠正不能依赖“偶然”。要明确推翻有罪生效裁判的证据标准。从“有错才纠”走向“有疑即纠”。“有错才纠”是目前我国司法在再审程序上的基本观点,其对于再审启动条件的要求极高。而“有疑即纠”对于再审启动条件的要求显然降低。聂树斌案成为多年的“疑案”,在复审、听证阶段控辩双方存在的分歧主要是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应当明确“疑罪从无”的“疑点”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即可作为无罪处理。为确保有错必纠,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查阅聂树斌案完整卷宗,一直成为困扰该案代理律师的最大难题,当事人、辩护人依法享有的阅卷权等程序性权利要充分保障。对于重大、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要将听证程序进一步规范化、常态化,保障公众知情权。
再次,正视和正确认识冤错案件的存在,特别是疑罪从无案件,要“权责统一”明晰错案责任,完善司法责任制。
“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但是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完全避免冤错案件几乎不可能。例如在美国,根据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统计,1989年到2013年之间,至少有1188名曾经被判处有罪者因出现新证据被改判无罪,每年约60-80名服刑犯人被改判无罪,但这只是冰山一角。对于保留死刑的我国和美国等,都存在着错杀的可能。而凶杀、强奸等特定犯罪在冤案中占有相当比例。对于冤错案件,追责程序是督促和预防冤错案件的制度保障,同时“权责统一”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对冤假错案的追责,要公开透明,主动回应社会关注。冤假错案的追责同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晰责任。
望采纳我的回答。
Ⅱ 历史上有什么依法治国的例子急!!!!!!!!!!!!!!!!!!!!
孟子说过 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出师表里有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约法三章
公元前206年,刘邦率领大军攻入关中,到达离秦都咸阳只有几十里路的霸上。子婴在仅当了46天的秦王后,向刘邦投降。刘邦进咸阳后,本想住在豪华的王宫里,但他的心腹樊哙和张 良告诫他别这样做,免得失掉人心。刘邦接受他们的意见,下令封闭 王宫,并留下少数士兵保护王宫和藏有大量财宝的库房,随即还军 霸上。为了取得民心,刘邦把关中各县父老、豪杰召集起来,郑重地向 他们宣布道:“秦朝的严刑苛法,把众位害苦了,应该全部废除。现在 我和众位约定,不论是谁,都要遵守三条法律。这三条是:杀人者要处死,伤人者要抵罪,盗窃者也要判罪!”父老、豪杰们都表示拥护约 法三章。接着,刘邦又派出大批人员,到各县各乡去宣传约法三章。百姓们听了,都热烈拥护,纷纷取了牛羊酒食来慰劳刘邦的军队。 由于坚决执行约法三章,刘邦得到了百姓的信任、拥护和支持,最后取得天下,建立了西汉王朝。--出处《史记·高祖本纪》
Ⅲ 小羽的案例如何体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正"法治安天下,德治润民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把其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须提高全体人民道德素质。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同时要加强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
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Ⅳ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的实例
法治之法必须是符合最基本道德规范的普遍善良之法,而不是脱离道德以外的法律;以德治国(德治)的道德必须是以现代的道德观为基础的,而不是我国传统的道德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之下以现代的道德观念为基础的德治是统一的,二者具有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
1、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这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
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
2、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
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
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
(4)依法治国具体案例扩展阅读: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
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 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Ⅳ 请您多列举一些依法治国政治方面的例子。
秦汉时期的黄老学一个主要特征是“守法而无为”,所谓“无为”,不是毫无作为,也不是漫无边际的放任,而是不超越既定的法律规定。“法”是“无为”的界限,而无为的“道”又是“法”的根源。所以,要求“法立而弗敢废”,就是指立法之后不轻易变更,要“循守成法”。
汉初统治者坚持黄老之学“赏罚信”的思想,主张严格执法,即使皇帝也只有“执道生法”的权力,而不得犯法。汉文帝就是一位不以个人意志破坏法律规定而“循守成法”的皇帝。一次,文帝出行中路过渭桥,有人从桥下走出,使文帝乘车的马受惊而跑。廷尉张释之判处此人“罪金”(罚四两金)。文帝要求处死。张释之向文帝说:“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共同制定的,如果我们轻易地改变法律,就会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任,不知怎样做才对。”文帝终究表示廷尉做得对。
黄老思想虽然吸收了法家的“执法”“守法”思想,但基于“安民”“惠民”的立场,对法家的“重刑轻罪”主张并不首肯。黄老思想不仅要求“君正”,而且要求“法正”。在这种思想作用下,汉初统治者坚持除秦苛法。文帝元年(前179年)十二月,除“收孥连坐法”。明令宣布:“废除一人犯罪,家人收为奴婢及各种株连的法律。”这是对旧传统的否定,对成法的改革。
②改革刑制
文帝最重要的改革是废除肉刑,改革刑制。改革的起因是缇萦救父。文帝十三年(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犯了罪,应当受刑。汉代的肉刑主要由黥刑(脸上刺字)、劓刑(割去鼻子)和斩左右趾(砍去左足或右足)。淳于公因为做过官,所以要押解到长安去受刑。淳于公幼女缇萦非常悲痛,便随父到长安,上书文帝,说:“臣妾愿意入官府为奴婢,来抵赎父罪。”文帝怜悯她的一片孝心,下令赦免了淳于公的肉刑,令其携女归家,并且下诏废除肉刑,改革刑制。
对汉文帝废除肉刑,后世有许多评说,大多是认为出于“悲怜”缇萦,体现了文帝的“德政”。这一刑制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的意义是重大的,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这一改革,为刑制向新“五刑”(笞、杖、徙、流、死)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③废除过关用传制度
汉代在军事重镇或边地要塞,都设关卡以控制人口流动,检查行旅往来。出入关隘时,要持有“传”,即通过关卡的符信(凭证),方可放行。文帝十二年(前168年)三月,文帝取消出入关的“传”,从而有利用于商品的流通和各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对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④令列侯归国
文帝即位之初,列侯多居长安,远离所属食邑,造成“吏卒给输费苦”,给人民增加了一项新的转输负担。文帝二年(前178年),即诏令列侯回归封邑,做官吏的及有诏令特许的,要将太子送归封邑,其他任何人不许留居长安,以减轻人民的负担。
Ⅵ 依法治国的案例
所有的案例都可归为法治案例,都是法治进程的一部分
Ⅶ 结合案例分析依法治国的社会效果和意义
(1)依法治国是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专2)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属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3)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4)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
(5)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有力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表现形式已当然地包含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之中,并且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法治在作用上是相辅相承的。
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推进器。首先,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制度模式。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针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这就必然要突破我国人治模式下的诸多制度,建立和完善一系列新制度。其次,依法治国创造的民主和秩序必将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力的发展。
Ⅷ 结合实际生活中拆迁案例,谈谈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不选择法治,就是“人治”。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表明我们党最终战胜和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保障。国家长治长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14亿中国人民最大的利益。近十年的拆迁,其中野蛮、暴力拆迁给中国成千上万的被拆迁人造成了痛苦的伤害和灾难,引发了极大的社会矛盾。根本原因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与房地产商相互勾结,与民争利,不依法拆迁,还有就是拆迁法规本身,如曾经的《拆迁条例》不公平不合理,不能有力、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2009年11月29日晚,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她因阻止有关政府部门拆迁而站在楼顶抗争,最后往身上泼汽油,用打火机点燃而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当地地方政府竟然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地方政府无权定性,应当由法院来定性)。(《武汉晚报》12月3日)然而,震惊全国的唐福珍悲剧发生后,各级人大和上级部门没有(人)挺身而出,质疑政府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2010年9月17日,南昌的钟家姐妹钟如翠、钟如九不满强拆进京上访被拦机场,苦守厕所,媒体解救。姐妹俩来到南昌昌北机场,准备乘坐当日上午8时15分的飞机赴京反映情况,不料遇到宜黄县县委书记邱建国率县政府四十多名官员的围堵,几次被抓住,几次又逃脱,她们最后只能躲进了女厕所,并用手机向媒体求救,直到有媒体记者赶到现场她们才得以走出女厕。可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拆迁,依法惩处滥用权力的官员,是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人身权、财产财等权利的需要。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四、依法治国是制约政府权力的迫切需要。我国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绝大部分国家权力集中在党和政府中,人民监督、约束政府的权力很有限。各级人大的立法权、监督权,其作用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至今仍然没有发挥出来。司法不独立,司法权受到行政权的干涉和制约。所以,只有靠依法治国,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才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政府的权力,使其权力不能、不敢轻易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