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三个依法
1. 依法治国的三个战略方针
具体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第三、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第四、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第五、要把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结合起来。
(一)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从内容上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条件:(1)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3)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总之,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从形式方面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要求:(1)要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反复无常,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2)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也就是说,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以宪法为总纲的、根本精神一致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内在和谐的体系,这样有助于促进统一的、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形成。(3)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4)要讲究立法技术,注意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意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决定法律能否正确、有效实现,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有着重要的示范、导向和教化作用,有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带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这又可具体化为五项基本要求,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所谓正确,首先是指查清事实真象,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这是执法的中心内容。再次是指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所谓合法,是指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则、原则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更不得贪赃枉法;执法过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结果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则和精神。所谓合理,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执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会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实际的需要。所谓公正,是指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所谓及时,是指在保证执法正确、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执法工作速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从而早日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
(四)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专门的国家机关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责任的认定客观、正确、合法。(2)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纵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畸轻畸重。(3)坚持责任与违法行为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4)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办案工作正确、高效、合法进行。(5)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于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要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既是我国法治的特色,也是我国法治的特有优势。没有党的坚强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就会落空,全面依法治国也难以实现;不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就会失去政治和社会基础;不推进依法治国,党就难以对国家实现有效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就会失去基本保障。
2、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公权力与促使公权力机关积极有效履职有机统一
我国法治强调公权力执掌者必须合法、积极、有效履职尽责,确保人民所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福祉,不得消极无为。同时,又强化制约和监督,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做到控权和促进积极履职双管齐下,防止权力滥用与预防庸政、懒政、怠政同时发力,从而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3、坚持平等、自由、秩序等法治基本价值有机统一
我国法治强调自由与平等、秩序的有机统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和遵守宪法法律,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党和政府不断创造物质条件和制度条件,充分保障宪法法律所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种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4、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机统一
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从而实现执政党依法执政、公权力机关依法行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办事三者的有机统一。
(2)依法治国三个依法扩展阅读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效路径。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涵和基本载体,已经成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抓手和有效路径。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通过艰苦卓绝的奋斗,探索出了一条适合国情的发展道路。
必须依靠法治,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全面深化改革基础上由成熟而定型,更加科学化和系统化,不断完善发展。
3. 依法治国中三个依法是指() A.坚持依法治国 B.坚持依法执政 C.坚持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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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个依法三个法治五个坚持包括哪些内容
内容如下:
“三复个依法”是指坚制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三个法治”是指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五个坚持”,又叫“五大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以上内容均可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文中查到。
5. 一个国家的法制包括哪三个方面
内容如下:
“三个依法”是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三个专法治”是指坚持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五个坚持”,又叫“五大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以上内容均可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文中查到。
6. 怎样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三个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切实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落到实处,就必须在认识和行动上厘清和处理好三个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问题。当前,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是因为部分地方和部门把权力凌驾于法治之上,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问题。首先,党对依法治国负有领导责任。执政党与法治关系的调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我党对法治负有领导责任,这是依法治国应有之义。必须正确认识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关系,将党对法治的领导应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其次,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一致的。党与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要领导法治不是说党可以超越凌驾于法治之上。再次,党的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要带头遵守法律。《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领导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里,要接受管理,更应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和党内法规去治国理政。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党员和群众,应在依法执政中走在老百姓前面,带头遵守国家法律。
第二,正确处理治国理政与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强调的就是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主体的政府应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依法确立政府的权力清单和法定责任清单,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加快改革政府的执法体制,把自己建设成为法治政府。首先,依法履行政府职能。法治政府与人治政府本质的区别是,人治政府往往权大于法、情大于法、人大于法,政府权力不受制约,政府部门以权压法,政府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普遍存在。法治政府的显著标志是政府机构职能、权限、决策程序、责任法定化,政府应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政务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其次,政府要依法执政,接受法律监督。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政府部门野蛮执法现象,表明政府在执法方面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也反映了执法部门超脱于法律之外,存在着以权代法的行为,当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依法执政要求的现象时,就要求依法对政府执法机构和人员进行制约和监督,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坚持文明、公正执法。最后,要建设法治政府。治国理政是党和政府的基本职责,治国理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这就要求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政府。
第三,正确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任务。一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依法治国需要继续全面深化,另一方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又离不开法治这个根本保障。因此,必须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改革要于法有据。首先,要改变过去一些地区和部门的“改革要上路,法律先让路”的错误理念,坚持改革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其次,改革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去推动改革,必须摒弃党员领导干部人治思维和方式;改变领导干部以改革名义想怎么样干就怎么样干的错误做法;改革中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在改革中坚持法治意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和法治的方式,确保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决策实施的合法性;最后,要实行改革法律责任倒查。要确保改革决策公开公正,为改革决策失误倒查责任的落实创造条件,对重大决策要实行领导终身负责制,使改革决策于法有据,改革决策实施程序于法有据,改革失误追查于法有据。
7. 依法治国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从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出发,应该遵守的法治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律应具有至上性:任何社会都存在法律,但未必有法治。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法治意味着法律拥有至上的权威,是为所有人、组织与国家机构所应遵循的。
第一,政党应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二,政府行为要与法律相一致。
第三,须有确保政府行为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的制度机制。
二 、法律应具有普遍性与一致性:一般来说,法律的普遍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是针对立法而言的,要求法律调整的对象应具有普遍性,不应因人立法、因事设法。
其次,法律的普遍性也体现在法律的适用上。
最后,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法律制度的统一性。
三 、法律应公开、明确和可预期:从纯粹规范功能的视角来说,法律公开的基本目的是使法律为人们所知晓,以指引人们的行为。然而,法律的公开性还来自其他的非功能性价值,如服务于共同体的民众对所立之法的公共审思与批判。法律应当是明确的。如果法律要想指引人们的生活,那么就需要被人们所理解,其规定应当清晰,而不是模糊不清或晦涩难懂。法律应具有预期性,即法律应面向未来,而不是面向过去。追溯性法律是对法治硬生生地违反。
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中国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五、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司法审判活动应忠于法律,不受政府、公共舆论等的支配,无论是受理私人间还是政府与普通群众之间的纠纷。
第二,要建立保障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制度条件。这就涉及到任命法官的方法、任期制度、工资保障和其他服务条件,其目的是确保他们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外来压力的干扰,除了服从法律的权威外,不服从于任何权威。
第三,司法既然是纠纷解决的最基本机制,那么就应该是民众易于接近的。
六 、正当法律程序的遵守:就正确适用法律及法律指引行为的能力而言,正当法律程序的遵守是必不可少的。它不仅适用于司法领域,而且也适用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为等领域。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它要求程序规则公开以及案件的公开审理。其次,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最后,行政、司法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或判决时,任何人都应有获得告知、说明理由和提出申辩的机会。
8.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三者有什么关系(区别与联系)
区别: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专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属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依法执政是党最基本的执政方式。(也就是说,行使主体不同)
联系:三者都是依照宪法和法律,都体现了法律的尊重,崇尚法律权威;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都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