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学考试中心
『壹』 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考试中心属国家卫生部属下单位吗
全国卫生人才专业技术考试中心不属于国家卫生部属下单位,是非法社会组织。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2018年2月23日公布最新一批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国美丽乡村产业发展委员会”、“国际奥林匹克智能机器人协会”、“全国产业创新研究院”
“中国汽配用品市场协会”、“中国KTV协会”、“中国古玩研究院”、“中国白癜风医学协会”、“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中心”等40家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在列。其中包括全国医药卫生人才专业技能考试中心,它出具的任何证书都是无效的
(1)卫生部医学考试中心扩展阅读:
国家卫生部直属机构有:
1、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
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4、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
5、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
6、卫生部干部培训中心(卫生部党校)
7、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
9、卫生部北京医院
10、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卫生部机关服务中心
13、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14、健康报社
15、人民卫生出版社
16、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17、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18、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19、卫生部医药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20、中华医学会
21、中华预防医学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全国医药卫生人才专业技能考试中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贰』 助理医师报考的条件是什么
助理医师报考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一年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法医学、护理学、辅助医学、医疗技术等相关医学、药学和医疗管理专业毕业;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上注明非医学方向;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该学位为非医学专业;
5、非现役军人凭军队医疗、预防、卫生机构颁发的试用期证明申请考试或者在军队注册医师资格考试;
6、现役军人持有当地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
7、持专业证书或学历证书申请医师资格考试;
8、1999年1月1日后入学的卫生职业中专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卫生部医学考试中心扩展阅读:
助理医师报考的注意事项:
1、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在2002年10月31日之前,各高校医学专业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远程教育被排除在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疗卫生学院医学专业毕业后获得医学教育,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的学术依据。
2、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报考后未按时完成试用的,取消其资格。
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如果想再次参加医生资格考试,需要在试用机构再试一次,并提供资格证书。
『叁』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信息公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相关文件精神,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医考中心”)制定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信息公开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需要获得国家医学考试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办法》。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二、医考中心信息公开内容分类 医考中心信息公开的内容为医考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4类:(一)机构职能,包括医考中心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领导简介以及办事指南等;(二)政策法规,包括医学考试及其相关工作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规划计划,包括医学考试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等;(四)工作动态,包括医考中心及其各处工作动态,适时反映各考区的工作状态。三、医考中心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浏览医考中心信息公开目录、医考中心及卫生部网站相应栏目或通过卫生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查找所需信息。医考中心信息公开目录分为纸质目录和网上目录两部分。纸质目录登载于每年年初出版的《卫生部公报》增刊;网上目录保持实时更新,可在医考中心及卫生部网站相应栏目中查询。(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对于依申请公开信息,请按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要求,在医考中心网站下载《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报送医考中心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受理机构将依据申请内容,转医考中心相关处室提出答复或处理意见,由申请受理机构向申请人反馈。四、医考中心信息公开场所 (一)医考中心网站和卫生部网站 (二)卫生部公报 五、医考中心信息申请受理机构医考中心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医考中心综合协调处,办公时间为8:15-12:00,13:00-17:15(节假日除外) 。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火器营路3号,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综合协调处
『肆』 卫生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
全国卫生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
2015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为5月16日、17日、23日、24日。
2015年卫生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基础知识5月16日、17日、23日、24日 8:30—10:00相关专业知识11:00—12:30专业知识14:00—15:30专业知识16:30—18:00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基础知识5月16日 9:00—11:00相关专业知识14:00—16:00专业知识5月17日 9:00—11:00专业实践能力14:00—16:00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12]110号)。2013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知识”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2: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职称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职称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伍』 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资格
1、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4~5月份报名。(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版告时间为准)权。
2008年全国医师资格报名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3月21日-4月11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2)现场报名时间:2008年4月14日-4月30日。
考试时间: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7月份,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一般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
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08年9月20日、21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08年9月20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报名网址:
2、前面的已回答
3、网报——现场确认——实践技能考试——综合笔试考试
4、考试大纲必不可少。人卫版的指导书、协和版的还有军事医学出版的书是目前比较用的多的。网站中华医学学习网发布信息挺及时的。上面资料也不少。
『陆』 我可参加卫生部的针灸资格考试吗
中国没有"针灸医师资格考试",但是取得了"中医师资格证书",再要有从事临床工作几年以后就可以合法地,独立地从事针灸医疗活动。
参加中医师资格证书条件如下: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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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6号
现发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部长张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除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者外,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考核
第四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各考核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
第六条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其余师承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
(二)具有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师承关系合同,连续跟师学习满三年;指导老师具有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丰富、独特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医德高尚,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应聘在医疗机构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教学任务;同一指导老师在同一时期内带教学生不得超过两名。
(三)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师合格证书》。
(四)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二年的。
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的,除具备上款(一)至(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
第七条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
(二)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
第八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等。
业务水平考核中,师承人员的重点是学习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情况;确有专长人员的重点是是否具备独特专长,疗效是否明显优于同种或同类病症的其它治疗方法。
第九条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个人述职、口试、笔试、实际操作、对其本人书写医学文书的检查等。
考核标准及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参照《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及本条前款的要求统一制订。
第十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考核每年举行一次,考核时间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考核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第十二条申请考核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申请审核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四)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合同》、《出师合格证书》;或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第十三条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资格的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其余师承人员经试用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批准其行医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确有专长人员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辖区内的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
考核机构按规定程序和申请条件复审合格后,通知考生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
考核结果由考核机构通知考生。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机构出具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是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
考核机构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与技能和对考核对象的业务培训与指导能力。本地区无具备考核能力机构的,由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指定考核机构承担该地区的考核工作。
考核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职责及辖区范围等由指定其承担考核工作的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考核机构的具体条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应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学专家组成,包括一定比例熟悉本专业的医学教育专家和外聘医学专家。
第十六条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工作规则、保密、考核资料归档存放等相应的工作制度。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五日内,向指定其承担考核工作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与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考核机构的相应条件;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按年度将委托的考核机构情况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在每次考核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将考核结果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并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将考核合格的人员名单通知相应的考点。
第三章考试
第十九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纳入全国统一的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考试的具体内容与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人员;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第二十二条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师承人员或者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四)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或师承人员的《师承合同》和《出师合格证书》;或确有专长人员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确有专长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机构的考核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三)在中医(药)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四)违反本办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在申请或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请或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现在除了正规的中医师可以施行针灸外,
国内还有三种与针灸有关的执照可以考
一是卫生部的“中医针灸师”,
归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管辖,
考试科目分理论与实际操作,主要内容是中医基础、经络腧穴学和针灸学,
报考者需要提供接受过针灸培训的证明,以及行医证明,
相信以你父亲的行医经验,通过这个考试并不困难。
另外,针对一些已经在民间行医多年的资深中医,
好像还可以免试部分科目,
具体你上卫生部网站,或是在网上搜索一下“中医针灸师”相关培训,
都可以找到资料
二是劳动部的“针灸师”执照,
这是刚刚推出的证书,
考试科目、考试资格几乎和卫生部的“中医针灸师”完全一样,
只是归劳动部管辖,
和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一样分为初、中、高三级
三是“国际针灸师”执照,
这是“世界针灸联合会”下属的“国际针灸师考试中心”核发的证书,
而这个考试中心则设在北京的“中研国方国际医药研究院”,
该中心同时还可颁发“国际中医师”等证书。
国际针灸师执照比较特别,它不是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而属于民间自行核发的证照,
但由于我国针灸相关法令比较模糊,因此目前也有人拿这张执照行医;
这张执照并不难拿到,
参加“中研国方国际医药研究院”的培训和考试即可,
而且还可以远程教学,考试难度也不大,只是费用较高
以上这三张执照,个人认为还是卫生部那张效力比较高,
毕竟针灸是医疗行为,归卫生部管辖,
因此卫生部的证书理应比其他部门的好一些。
『柒』 博士考试英语医学院校卫生部出题和其他学校出题哪个难
建议你到丁香园上去搜,我今年考试是病理,几套题都是在丁香园上搜到的,但是也没用上 ,至于英语用的是买的《北京大学考博英语真题解析与专项练习》,中国石化出版社的,应该每年都有最新版,11年能够收到09年的真题,有答案解析和模拟题,我觉得还不错,还买了一套华慧的考博资料,完全没有用,不建议去买这些考博资料,能把真题模拟题做好就行了,关键是单词,并且要弄懂北大的出题风格,10年的真题可以到网上去搜,能不能搜到就看运气了,估计不会有答案和解析,10年的英语超变态,估计最后统一提分了,但是大部分人还是挂在英语上,我的4个同学都是这样,我也没有想到能考到66分。但是有个问题是,今年北医考试时间和北大不是一天,可能不会用北大的英语题了,北医和全国考试时间一样,是不是要用全国卷了?建议提前打电话问清楚。专业课考试都是科室自己出题,建议去问上两级的师兄师姐,想办法打听到他们的电话,不行就去直接见面,我想这点忙还是能够帮的,问清楚科室出题的风格,但也不要盲目相信经验,今年我们科室的题型就和前两年完全不同了,幸亏第一遍复习时外科全部看过了,要不真要吃大亏了。
我看你好像是药学的吧,药学的考试和外科是否相同我就不知道了
一点小经验,希望你考博顺利!希望我们能成为校友!
『捌』 自考是什么学历
『玖』 什么是公卫医师
“公卫医师是公卫执业医师和公卫执业助理医师的总和。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拾』 你好,我想问一下,考卫生部公务员有必须是医学生的限制吗
执业医师资格证,需要通过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获得。
一、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2] [8] 可 [4] [7] [2] 以 [0] [1] [4] [1][1]改变你的人生成长轨迹
步骤1、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
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步骤2、考生可以在4月中旬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个人密码,登录国家
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
格申请表》。
2、、现场报名: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
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如身份证、毕业
证书等),交费,拍照(或导入数码照片),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三)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师指
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
格考试。
(四)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
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