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依法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1. 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一定要判实行吗
需根据犯罪情节与受贿数额确定,如果犯罪较轻,即使数罪并罚也仍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可以判缓刑。
2. 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您好,
从主观罪过上来看,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滥用职权罪作为保底普通条款,与其他特别条款的滥用职权犯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存在犯罪方式上的包容与被包容关系,主体条件、主观方面应是一致的。从政治学范畴来看,“有意性”是权力行使的重要特点,通常被理解为包括参与者预料或者预见的一切后果。在刑法领域,为规范权力行使,将预期的和预见但容忍的结果与行使职权行为相联系,即确定权力行使者在权力行使上的故意,从而在发生一定危害结果时将其作为滥用职权的犯罪来处罚,应该说并未扩大处罚的范围。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处理事项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事项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虽不希望,但不防止,而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主观心态在滥用职权犯罪中较为普遍。
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2]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制定的《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指出,构成玩忽职守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处于过失。从刑法的修正完善来看,增设滥用职权罪就是为了解决如何处置故意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即在保证玩忽职守罪是纯粹的过失罪的情况下,将本不应由玩忽职守罪包含的故意渎职行为放到滥用职权罪中。另外,从语义来看,“玩忽”本意是不严肃认真对待,是一种消极行为,即忽视了自己职责,出于疏忽而没有履行自己职责或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其中不应包含故意成分在内。
从客观行为上来看: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该包括:1.故意不正当地行使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对有关事项作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或处理。2.超越职务权限,处理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3.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即表现为职务上的不作为。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的行使职责。而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行为;不正确履行,实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玩忽职守的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背职性”上。即行为人的行为系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背职行为。玩忽职守罪的背职行为主要包括:1.不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背职责要求,应为而不为、当作而不作的行为,如放弃职守、擅离职守。2.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严肃对待、严格履行应尽的职责,或马马虎虎或粗心大意或草率从事或敷衍了事等不恪尽职守的行为。
由此可见,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中均有“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方式。如何对该两种行为方式进行严格区分?笔者认为应紧密联系其主观方面。结合二罪主观罪过,滥用职权行为是“故意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行为是“过失不履行职责”。
另外,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是典型的结果犯。犯罪结果达不到一定程度不能构成此罪。但滥用职权在社会危害上要严重于玩忽职守,主观上也恶劣于玩忽职守。因此,《渎职侵权立案标准》中作了严格的规定。如:在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的规定上,滥用职权要求在20万元以上,而玩忽职守则要求在30万元以上。
3. 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可判多少年
玩忽职守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贿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两罪并罚的话,最高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低处拘役
4. 1.4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的相关结果
1999年4月3日,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林世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虹桥包工头费上利有期徒刑十年;张基碧、孙立、贺际慎等人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六年;段浩、李孟泽、夏福林、阎珂、赵祥忠等5名被告人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十年;刘泽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王远凯、胡开明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重庆通用机器厂职工技术服务部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被判处罚金25万元,非法所得3万元继续追缴。
一审判决后,林世元、张基碧等10名被告人不服,分别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法院于1999年12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
重庆市高级法院审理认为,林世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因其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綦江县委原书记张开科受贿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驳回张基碧等9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1999年7月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綦江县委原书记张开科受贿、玩忽职守案,法院审理认为:张开科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住宅公司提供的购房款96453元和价值24.2万元的银华大厦1号门面房,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开科身为綦江县主要负责人,在明知虹桥未竣工验收系违规投入使用,特别是当虹桥发生巨大异响,原因尚未查清的情况下,草率决定继续通行,终因质量低劣垮塌,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1999年12月23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开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綦江虹桥垮塌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5. 下列犯罪中,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的有() A、贪污罪 B、介绍贿赂罪 C、玩忽职守罪 D、泄露国家机密罪
(C ) ......
据我所知,没有你说的“泄露国家机密罪”这个罪名,但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6. 玩忽职守罪归什么法院管辖
检察院提起公诉然后法院审理认定罪行审判
7. 受贿罪4年玩忽职守1年并处罚金50万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予以并罚。
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内取他人财物,容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8. 一个犯了玩忽职守、受贿罪的人,用什么语句说明他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比较合适
疏于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玩忽职守是对本职工作的不负责,和对法律的认识没多大关系,只能说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
受贿罪,是故意犯罪,是对本职工作的亵渎,在金钱面前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欲望。
9. 因受贿后不作为构成玩忽职守的,是否应将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
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版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权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归属为贪污贿赂犯罪类。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归属于渎职罪类。
所以当受贿行为与渎职行为同时并存时,以两个罪名来定罪处罚不会出现对同一行为重复定罪的结果,通常情况下应该以受贿罪与徇私舞弊渎职罪实行数罪并罚。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二者可以从一重罪处罚。
10. 公务员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四年半并有20万罚金可以申请假释吗
犯人不能自己申请假释。犯人在服刑期间,刑期较短。在狱中表现较好。监狱经过研究,并报上级机关,经过批准。才能做出假释。考虑到犯人在社区改造,不会再重新犯罪。才会做出假释。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