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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福林依法公司治理

发布时间: 2020-12-09 12:52:32

A. 想在资本市场的一级市场上工作是不是一定要是研究生啊都需要具备哪些素质

你好!建立和发展资本市场,是党和国家为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内事业容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伟大探索。我国资本市场已逐步发展成为与我国经济地位相匹配、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市场;坚持加强市场基础建设,确立了全国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公司治理、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监管执法机制,不断完善发行、定价、交易、结算制度,我国资本市场成长为一个在法律制度、交易规则、监管体系等方面与国际公认规则基本一致的市场。
通过国家证监会主席 尚福林的讲话,就可看出中国资本市场正在完善中,一级市场上工作不一定要是研究生,
需要具备素质:1、熟悉全新的资本运作业务,2、要求知识面广,3、业务能力强,4、实践经验丰富,5、敢于竞争,6、开拓性强,7、懂技术,8、会管理,9、善营销的复合型人才,其决策层、管理层以及一线人员均须具备相应的能力,掌握相关的业务理论及操作技能,

B. 2005年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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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免去刘明康的中国银监会主席职务;免去尚福林的中国证监会主席职务;免去吴定富的中国保监会主席职务。2004年2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九条”,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第一任证监会主席刘鸿儒
第二任证监会主席周道炯
第三任证监会主席周正庆
第四任证监会主席周小川
第五任证监会主席尚福林
背景新闻
29日,新华社发布国务院任免消息:任命尚福林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任命郭树清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任命项俊波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同时免去刘明康的中国银监会主席职务;免去尚福林的中国证监会主席职务;免去吴定富的中国保监会主席职务。
本报综合消息
1990年11月26日,上海黄浦江畔,新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不约而同的到场祝贺者中,有国家体改委副主任刘鸿儒、中国建行行长周道炯,以及央行副行长周正庆。后来三人都被朱镕基亲点,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主席。继任者周小川和尚福林,同样具有前三任主席的相似经历,都担任过央行的重要领导职务。
20年,资本市场的一切,紧紧地和中国证监会这个专职机构联系在一起。刘鸿儒、周道炯、周正庆、周小川、尚福林,他们并非和其他的部长们有着显著不同,而是因为他们执掌令无数企业和股民瞩目的证监会,是资本市场让他们成为万众瞩目的人物。
刘鸿儒:资本市场的奠基人
作为前苏联顶尖级货币银行专家阿特拉斯教授的得意弟子,刘鸿儒于1959年获得副博士学位后回国。当时,国家金融人才奇缺,拥有货币银行学研究方向和留学背景的博士更是凤毛麟角。
在出任证监会主席之前,他两次在关键时刻出手,拯救了中国股市。
1990年,时任国家体改委副主任的刘鸿儒,大胆向国家最高领导人谏言:股票市场的试点不能取消。1992年6月,他不失时机地借助小平南巡为股市发展问题一锤定音的东风,在《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关于我国试行股份制的几个问题》的文章,鲜明提出社会主义制度可以充分利用股份制的观点。
1992年,在全国掀起的股票狂热和深圳爆发的“8·10”股票认购舞弊案件,促使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迅速成立。当年10月,朱镕基亲点刘鸿儒担任证监会首任主席。
建立监管模式成为刘鸿儒的开山之作。利用股票市场吸引外资,大胆进行证券产品创新,推出H股、N股,成为刘鸿儒开山鼻祖的重大贡献。
在一年多时间里,刘鸿儒还主持制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23个配套法规
世事难料。1995年2月,“327国债期货事件”爆发,3月30日,刘鸿儒去职。
周道炯:矢志不渝的规范者
1995年3月31日,一位拥有30年财政生涯的老兵,被任命为中国证监会第二任主席。他就是周道炯,强化规范运行成为他始终如一的理念。
上任伊始,周道炯就不得不面对一个重大考验:处理当年2月23日发生在上海的“327”国债期货重大违规事件。他亲自主持“327”国债期货的后续场外协议平仓工作,暂停全国范围内国债期货交易试点。
同年9月2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监察部等部门公布了对“327事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万国证券总裁管金生被以渎职、挪用公款等罪名判刑17年。万国证券、申银证券公司合并。
此次事件的影响,无异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中雷曼兄弟倒闭由此引发的资本市场动荡。
以此为契机,在1996年,周道炯亲自主持并连续下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行为的通知》等“十二道金牌”,坚决果断地处理了“长虹”事件、“华天”事件等90多起违法违规案件。周道炯“灭火队长”的称谓由此而生。
为在规范中求得更快发展,他向中央提出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到2010年发展建议。时任国务院总理听取意见并支持证监会依此推进实际工作。为此,周道炯果断改革发行方式,将以往向各省下达发行额度,改为向各省下达上市家数,一大批大型国有企业实现上市。
他的以规范求发展理念取得良好成效。股指在他的任内,涨幅超过了100%。业内普遍认为,五任主席中,他的任期内是赚钱效应最好的时期。
周正庆:善用政策的调控家
1997年7月12日,时任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主任的周正庆又兼任了中国证监会主席。细心的股民不难发现,在周正庆执掌证监会期间,政策介入股市调控的密度和力度更加空前。
周正庆赴任履新之际,正遇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当时国内非法发行证券和交易活动猖獗,证券公司大量挪用保证金,期货市场突发事件频出,这都成为这位资深金融专家下决心让政策介入调控股市的充足理由。
从1998年开始,他娴熟地运用政策杠杆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关键战役:
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市场、证券机构、期货市场、证券交易中心、证券投资基金等,尤其是关闭了牵扯到340万股民、520家企业的41个非法股票交易场所。
运用政策手段营造牛市行情,是他最被争议却也是最为成功的得意之作。1999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由他主导酝酿了一份《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证券市场发展若干政策的请示》,由此引发了著名的“5·19”井喷行情。短短一个半月,股指上涨70%。
一年之中250多项法律法规颁布实施。1999年7月1日,历经风雨的《证券法》正式施行,初步形成了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2000年2月23日,周正庆离任。退下来后,他为证券市场鼓与呼的风头更劲。他是所有卸任证监会主席中对中国证券市场发表言论最为直接和触及问题要害最频繁的一位。
周小川:崇尚监管的市场派
2000年2月24日,作为“中国整体改革理论”主要贡献的经济学家、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周小川出任中国证监会主席。
作为市场派的典型代表,他将市场化改革嵌入证券市场的监管之中。上任伊始的监管定位,就是证监会应该当好裁判员,不偏向、不下场。
严加监管,打击黑幕也成为周小川整肃证券市场的主要功绩。他以“基金黑幕”论战为契机,开始施展他一系列强化监管的组合拳。
2001年3月,刚刚离任香港证监会副主席兼营运总裁的史美伦,被力邀加盟中国证监会担任专司监管工作的副主席职务。随后,股市黑幕相继曝光,一大批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被立案查处。
2001年3月17日,公司上市的核准制正式启动,而行政色彩浓厚的审批制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自2002年开始,要求申请再筹资的A股公司,其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应分别经国内、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阅。
2002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并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周小川任内所发生的“赌场论”和“推倒重来论”被广泛认为是导致后来中国股市持续5年大跌的罪魁祸首。而实施4个月的国有股减持政策的失败更加剧了股市的暴跌速度。
2001年至2005年,沪指从最高点2245点下跌至998点,暴跌56%,股市蒸发市值近2.3万亿元,投资者被悉数深度套牢,中国股票市场处于崩盘边缘。
尚福林:股权分置的终结者
2002年12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又迎来了一位银行行长出身的当家人,他就是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尚福林。他也成为担任这一职位时间最长的掌门人。
上任伊始的尚福林,面对的是股市继续在漫漫熊市中下滑。至2005年6月,股指终于跌破千点,几乎所有指责的矛头都对准了证监会。但也正是从这个被认为“推倒重来”的点位,中国沪深股市展开了一轮令人目瞪口呆又屡屡遭遇打压的牛市行情,最高涨幅超过500%。
作为金融专家,尚福林深刻认识到,股权分置作为重大基础制度的缺失,长期以来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制约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发展的创新,要实现资本市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彻底解决这一制度瓶颈。
为保证股权分置改革走向成功,股改制定了两个操作原则:一是实行试点先行,协调推进,分步实施;二是统一组织,分散决策。
2004年2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九条”,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5月31日,证监会联合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两部委用行动来表决心。
同年6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相继出台鼓励基金投资、向券商注资再贷款、暂减红利税、暂免支付对价产生的印花税和所得税、允许控股股东增持、推出权证等七项利好政策。并先后推出两批共计46家企业进行试点。
2005年6月10日,三一重工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个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实行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当日上证指数暴涨超过8%。
2005年8月,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截至2006年年底,沪深两市共有1269家公司完成了股改或进入股改程序,市值占比97%。随之沪深股市开始了一轮波澜壮阔的大牛市。
2005年6月6日上证指数由最低点998.23点上涨到2007年10月16日的6124.04点,最大涨幅为513.6%。这也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有史以来的最高点位。
遗憾的是,伴随全球金融危机的不断加深,2007年年底开始,股市一路狂泻。一年时间里,沪指急挫至4459.11点,暴跌幅度高达72.81%。就是当前的股票指数,虽然比他上任时涨幅超过100%,但是,市场参与者大多亏损累累。
是指数错了还是结构依然问题多多?一切还没有准确的答案,投资者依然在坚守中追寻。
作为股权分置的终结者,尚福林主刀完成的这一重大改革,意味着经过20年的建设,中国A股市场真正迈入了全流通时代。这也成为尚福林任职以来的最大功绩。而他主持推出的中小板、创业板和股指期货,使中国资本市场的羽翼更加丰满,在全球也更加显得举足轻重。(ZK5)

C. 创业板市场和主板市场的联系!急求答案!详细!!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编辑本段]创业板的概念及特点
GEM (Growth Enterprises Market )board
创业板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 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在中国发展创业板市场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同时,这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对投资者来说,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要比主板市场高得多。当然,回报可能也会大得多。
各国政府对二板市场的监管更为严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通过“保荐人”制度来帮助投资者选择高素质企业。
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的投资对象和风险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况下,二者不会相互影响。而且由于它们内在的联系,反而会促进主板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编辑本段]创业板的分类
按与主板市场的关系划分,全球的二板市场大致可分为两类模式。一类是“独立型”。完全独立于主板之外,具有自己鲜明的角色定位。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场——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q)即属此类。纳斯达克市场诞生于1971年, 纳斯达克(NASDAQ)股票市场是世界上主要的股票市场中成长速度最快的市场,而且它是首家电子化的股票市场。每天在美国市场上换手的股票中有超过半数的交易在纳斯达克上进行的,将近有5400家公司的证券在这个市场上挂牌。
[编辑本段]创业板开板时间: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已经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创业板上市交易时间将于10月23日举行开板仪式。
首批创业板上市时间:
深交所负责人昨日表示,10月23日创业板开板仪式后,深交所还将对首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而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将于本月30日集中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这意味着备受市场关注的创业板市场将在30日正式开市交易。

nasdaq全球总裁

纳斯达克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上通过应用当今先进的技术和信息——计算机和电讯技术术使它与其它股票市场相比独树一帜,代表着世界上最大的几家证券公司的 519位券商被称作做市商,他们在纳斯达克上提供了6万个竟买和竟卖价格。这些大范围的活动由一个庞大的计算机网络进行处理,向遍布52个国家的投资者显示其中的最优报价。其中高科技上市公司所占比重为40%左右,涌现出一批像思科、微软、英特尔那样的大名鼎鼎的高科技巨人。“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30年后的纳斯达克市场羽翼丰满,上市公司总数比纽约证交所多60%,股票交易量在1994年就超过了纽约证交所。另一类是“附属型”。附属于主板市场,旨在为主板培养上市公司。二板的上市公司发展成熟后可升级到主板市场。换言之,就是充当主板市场的“第二梯队”。新加坡的Sesdaq即属此类。
[编辑本段]创业板的历史
最新鸣锣成立的二板市场当属香港创业板市场。1999年11月25日,酝酿10年之久的香港创业板终于呱呱坠地。它定位于为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高成长性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服务。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上市公司25家,大多是网络、电脑、电信企业。一家公司若想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最近3年必须有5000万港元的盈利,但创业板不设盈利底线,只需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纪录”。如果创始人在业界已是名声鹊起,那么这个两年的“纪录”也可以不要。香港联交所权威人士曾风趣地说,如果比尔·盖茨出来重新注册一家公司,创业板会马上愉快地接纳。
在证券发展历史的长河中,创业板刚开始是对应于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场,以中小型公司为主要对象的市场形象而出现的。19世纪末期,一些不符合大型交易所上市标准的小公司只能选择场外市场和地方性交易所作为上市场所。到了20世纪,众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场外市场也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之处。自60年代起,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和欧洲等地区为了解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问题,开始大力创建各自的创业板市场。发展至今,创业板已经发展成为帮助中小型新兴企业、特别是高成长性科技公司融资的市场。
回顾创业板的发展历史,20世纪60年代可以称为创业板的萌芽起步时期。1961年,为了推进证券业的全面规范,美国国会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所有证券市场进行特定的研究。两年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放弃了对全面证券市场的研究,而是将目光盯住了当时处于朦胧和分割状态的场外市场。SEC提出了“自动操作系统”作为解决途径的设想,并由全国证券商协会(NASD)来进行管理。1968年,自动报价系统研制成功,NASD改称为全国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体系(NASDAQ系统)。1971年2月8日,NASDAQ市场正式成立,当日完成了NASDAQ系统的全面操作,中央牌价系统显示出2500个证券的行情。直到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上市标准,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将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公司和OTC证券分离开来。
与美国NASDAQ市场的起步几乎同时的是,日本开始了创业板的脚步。1963年,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设立了针对中小公司的第二板,并正式起用了场外市场制度。不过,在其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日本的场外市场一直萎靡不振。
世界二板市场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第二阶段从90年代中期到现在。1971年,美国全美证券商协会建立了一个柜台交易的证券自动报价系统——纳斯达克(NASDAQ),开始对超过2500种柜台交易的证券进行报价。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的上市标准,从而把在NASDAQ挂牌的证券与在柜台交易的其他证券区分开来。1982年,NASDAQ最好的上市公司形成了NASDAQ全国市场,并开始发布实时交易行情。但是,直到90年代初,NASDAQ的运作并不十分理想,1991年,其成交额才达到纽约股票交易所的1/3。NASDAQ市场真正得到迅速发展,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第二阶段。
世界上其他二板市场的发展,也基本上可以分为上述两个阶段。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石油危机引起经济环境恶化,股市长期低迷对企业缺乏吸引力,各国证券市场都面临着很大危机,主要表现在公司上市意愿低,上市公司数目持续减少,投资者投资不活跃。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为了吸引更多新生企业上市,都相继建立了二板市场。从总体上看,这一阶段二板市大多经历了创建初期的辉煌,但基本上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失败而告终。
二板市场发展的第二阶段是从90年代中期开始的,其背景及原因是:
(1)知识经济的兴起使大量新生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起来;
(2)美国纳期达克市场迅速发展,在加剧竞争的同时,为各国股市的发展指出了一个方向;
(3)风险资本产业迅速发展,迫切需要针对新兴企业的股票市场;
(4)各国政府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纷纷设立二板市场。
在此背景下,各国证券市场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设立二板热潮,其中主要有:香港创业板市场(GEM,1999)、台湾柜台交易所(OTC,1994)、伦敦证券交易所(AIM,1995)、法国新市场(LNA,1996)、德国新市场(NM,1996)等。
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阶段的二板市场发育和运作远强于第一阶段,大多数发展较顺利,其中美国NASDAQ和韩国Kosdaq的交易量甚至一度超过了主板市场。但是,从整体上看,二板的市场份额还是低于主板,也有的二板(如欧洲的Easdaq)曾一度陷入经营困境。文章来源
[编辑本段]创业板设立目的
(1)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2)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3)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4)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5)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编辑本段]创业板市场交易相关内容
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1)股票;(2)投资基金;(3)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4)债券回购;(5)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

创业板买卖规则:

(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3)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编辑本段]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
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D. 货币银行学难题,大仙求助

一个比较详细的答案,不少内容找不到出处了,还请见谅。如果觉得比较辛苦,可以自己再浓缩下 :)

(1)主要功能还有分担风险和资源配置。

通过融资,增加投资者数量可以在不影响效率的同时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通过资本的流动,达到投资与消费的平衡,进行批量转换,实现资本配置的合理化。

(2)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资本市场的整体规模有待扩大、结构有待完善;市场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整体实力有待提高,内部治理和外部约束机制有待完善;证券公司综合竞争力较弱;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机构投资者规模偏小,发展不平衡;法律、诚信环境有待完善,监管有效性和执法效率有待提高等。

(3)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如下:

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法律和监管体系,建设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培育市场化发行和创新机制;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监管协调,防范金融风险。

大力推进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建设,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大力发展主板市场;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板建设;加快推动创业板建设;构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建立适应不同层次市场的交易制度和转板机制;完善登记、托管和结算体系。

推动债券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体现在完善监管体制,改革发行制度;建立健全债券市场主体的信用责任机制;建立统一互联的债券交易结算体制;丰富债券品种,完善债券投资者结构。

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完善期货品种体系,稳步发展金融衍生品;健全衍生品交易机制;优化投资者结构。

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并购重组市场规范发展;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促进公平和有效竞争格局的形成,建设有国际竞争力的证券期货业。进一步放松管制,营造有利于创新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治理结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拓宽业务范围,推动证券公司提高核心竞争力;继续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培养资本市场专业人才。

稳步推进对外开放,建设有国际竞争力的资本市场。坚持对外开放,把握好对外开放的节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选择性地探索“走出去”的路径。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推进资本市场文化建设,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加强投资者教育。建设健康的股权文化和诚信环境。

E. 论述题 求答案

资本市场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本来意义是指长期资金的融通关系所形成的市场。但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 资本市场的意义已经远远地超出了其原始内涵, 而成为社会资源配置和各种经济交易的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资本市场的功能可以按照其发展逻辑而界定为资金融通、产权中介和资源配置三个方面。

(一)融资功能:本来意义上的资本市场即是纯粹资金融通意义上的市场,它与货币市场相对称,是长期资金融通关系的总和。因此,资金融通是资本市场的本源职能。
(二)配置功能:是指资本市场通过对资金流向的引导而对资源配置发挥导向性作用。资本市场由于存在强大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 而投资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始终具有明确的逐利动机,从而促使资金流向高效益部门,表现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
(三)产权功能:资本市场的产权功能是指其对市场主体的产权约束和充当产权交易中介方面所发挥的功能。产权功能是资本市场的派生功能,它通过对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造、为企业提供资金融通、传递产权交易信息和提供产权中介服务而在企业产权重组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上述三个方面共同构成资本市场完整的功能体系。如果缺少一环节,资本市场就是不完整的,甚至是扭曲的。资本市场的功能不是人为赋予的,而是资本市场本身的属性之一。从理论上认清资本市场的功能,对于我们正确对待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问题、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规模缺陷透视:现有市场规模总体上与社会巨额投融资需求不相匹配

经历998年之后的高速扩容阶段,中国证券市场中股票总市值占当年GDP的比重和当年城乡居民储蓄余额的比重依然偏低。000年末二者分别只有54.36%和.0%,而997年美国股票市值占当年GDP的比重便已达40.53%,英国达70.5%,新加坡达0.4%,香港更高达4.%。如果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有相当大比例的股票不能流通,000年末流通市值占GDP的比重只有8.9%的话,则股票市场的有效规模逾显不足。加之其他类型资本市场发展缓慢或基本没有发育,因此可以认为中国资本市场尚属小型资本市场。在直接融资已占国际融资总额80%以上的今天,我国工商企业80%的资金需求仍要借助于银行的间接融资(戴相龙,00),资本市场的总体规模远不能满足资源配置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巨额投融资及资产重组交易需求。

(二)结构缺陷透视:畸形的市场内在结构导致了资源配置功能的低效

.资本市场的股市化倾向问题。资本市场主要指以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为主的长期资金市场(长期票据市场及长期信贷市场等广义资本市场范畴不在本文研究之列),相对于股票融资的迅猛发展,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比例不但停滞不前,近几年甚至还有下降趋势,导致股市畸强债市畸弱,发展比例极不协调。截至00年3月4日,在沪深两交易所企业债券(含转换债券)上市总额为99.39亿元,市价总值04.97亿元,而同期股票上市总额达89.6亿元,市价总值更高达48088.5亿元。两者规模的悬殊差距表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与国际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已超过股市且发展加速的势头背道而驰,并且相应导致债券期货和期权等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也无从依托。

.股权结构僵化及流动性缺乏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可以大致分为五类,即国家股、法人股(包括发起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股(包括A股、B股、H股)和转配股。从市场总体状况看各种股权比例的差异性较大,以999年为例,国家股、法人股及转配股和内部职工股等非流通股份占全国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65.05%,而可流通股份仅占34.95%,非流通股份大致相当于流通股的两倍。这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安排不仅导致资本市场缺乏必备的流动性,资本的自由进出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且因国有股的“一股独大”为“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出现提供了可能。

3.上市公司在不同经济领域的数量分布问题。我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结构呈极不合理状态:一是规模结构失衡。000年底在所有076家上市公司中,流通股本在0000万股以下的为76家,占比为66.54%;0000万股以上的为360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份额仅为33.46%。上市公司总体规模偏小,必然影响到资本市场功能的作用力度。二是产业结构失衡。若按三次产业划分上市公司类别(由于综合类上市公司无法准确划分归类,故不列入该项统计范围),则在876家上市公司中,分属一、二、三次产业公司数量分别为6家、639家和家,占比分别为.83%、7.95%和5.%,与同期国民经济三大产业的比重极不相称。三是地区结构失衡。至999年末,经济相对发达的华东地区上市公司总数达330家,占全国总数的34.77%,而西北五省仅拥有上市公司60家,占总数的6.3%。上市公司地区间分布的巨大差异,使得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在新一轮金融发展浪潮中再次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四是所有制结构失衡。目前95%以上的上市公司系国有控股公司,这种上市公司结构安排限制了非国有经济的融资渠道,十分不利于非国有经济的做大做强。

4.投资主体结构问题。虽然近年来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诸如允许并逐步扩大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入市比例,解除“三类企业”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企业以其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的禁令,推出总规模达560亿元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批准设立开放式基金等“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措施,但总体而言沪深股市仍属典型“散户市”,机构投资者无论在数量还是资金规模上都未取得主导地位,与股份经济和资本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000年末在沪深两市个人投资者占总数的99.5%,机构投资者占比仅为0.48%。这种散户型资本市场通常根基脆弱,且波动频繁而剧烈,资金在其中流动盲目无序,增加了资源误配置风险。

(三)机制缺陷透视:市场运行机制的扭曲对资源的有序流动形成梗阻

.上市争夺。早期的中国股市是作为地方市场进行试验,但一经运行,很快便被各方发现其筹资功能,各地政府纷纷要求安排本地企业上市。99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后采取了切块审批的办法,但无论是控制流通量还是控制上市家数,在各方多扩容、多筹资的强大压力下,均难以奏效,甚至于部分企业高估资产、虚报盈利,虚假包装以求欺骗上市。在998年采用核准制后,尽管争夺势头有所减缓,但局面并未得以根本改观。

.退市梗阻。作为维系资本市场正常运转的两个轮子,市场退出机制与准入机制本应并行不悖,将严重资不抵债、已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重组潜力和收购价值的劣质上市公司摘牌逐出。但是,一些原本早已丧失持续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却得以多年滞留资本市场,吞噬了有限的市场资源。

3.增发无序。随着近年增发硬约束的逐步降低,增发新股融资规模越来越大,价格也越来越高,呈现出极端的无序状态。00年初至当年7月3日,已有上百家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方案,较上年同期增长四倍以上,且多数公司拟募资金超过其净资产额,相当一部分甚至高于其总资产。

4.滥用重组。据有关资料显示,998年我国上市公司的重组事件为705起,999年上升至0起,000年上半年便已达到48起。庞大的资产重组事件的背后,是层出不穷的以“圈钱”为目的的“报表重组”、以保上市资格为目的的“资格重组”、以拉抬股价为目的的“题材重组”和以上市公司提供回报为目的的“信用重组”,其实质均是虚假重组。不仅直接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更为严重的是,它在相当程度上动摇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石,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四)层次缺陷透视:单一的市场层次与新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资本市场高度垄断和层次单一性极大地抑制了企业发展过程中对融资和股权交易的需求,不利于拓宽资源配置功能的作用范围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均衡、协调发展,也无助于现有市场体系中各种累积矛盾的解决。一是缺乏主要定位于供高新技术及民营企业融资的二板甚至三板市场。在一个国家同时存在着两个上市基准和运作方式完全相同的证券交易所,这在世界资本市场发展史上是一个特例(韩志国,00),不但阻碍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层次的形成和分层次竞争的进行,而且直接和深刻地影响到我国风险投资体系和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二是缺乏健全的地方融资体系。中央政府将资本市场置于直接管理和监控之下,而未能顾及各地金融发展的差异性,忽视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发展和企业壮大对拓宽融资渠道的内在要求。三是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场外市场。股份经济的生命在于股权的可流动性。但由于缺乏完备的场外交易系统,股票的社会化流通和变现场所尚不健全,对非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形成障碍。

(五)主体缺陷透视:整体质量偏低的上市公司迷于“圈钱”而疏于进取

我国资本市场缺乏真正持续、稳定、健康成长的经得起时间考验和市场检验的蓝筹股,特别是一些包装上市的企业并未真正依股份制原则进行改造,法人治理结构严重异位,沉迷于“圈钱”而不思改善经营业绩。导致相当部分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呈逐年递减趋势。甚至可以认为,上市公司的总体财务指标基本上是靠新上市企业维持的。不仅如此,一些上市公司并未将有限的资金用于实业投资,而是频频变更募资投向,据统计,仅00年上半年存在此种行为的企业便达家,平均每家变更投向.09亿元,约占筹资额的0%以上,这其中有大量资金滞留股市,直接或间接用于购买国债、参与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交易。由此可以得出基本结论:相当数量的经济资源在资本市场上并未流向效益最好、质量最佳的企业,相反一些绩劣企业却将股东当成提款机,肆意圈取和浪费大量本应为社会带来财富的宝贵资源。

(六)运作缺陷透视:投机价值优于投资价值致使价格信号误导资源流向

中国资本市场的运作缺陷,首先表现为市场的投机性浓厚:不仅市盈率一般高达60倍以上(西方成熟股市市盈率一般在0-5倍),而且股票的换手率也高得出奇。市场参与者目的不是为了投资,而是为了赚取价差。其次,表现为市场的“政策市”特征。长期以来国家对股市的监管以调控股价指数为目标,并且随着国家对股市态度的转变而调整监管方向和监管力度,扭曲了市场内在运行规律,人为改变或加大了市场的运行方向和波动空间。再次,表现为市场扩容有失稳妥。扩容速度、扩容空间和扩容质量存在问题,造成市场波动过频,长期不稳。最后,表现为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庄家利用内幕消息和强大资金实力拉抬股价,散户却盲目跟风“搏傻”以致盈亏两极分化。资本市场运作中的种种缺陷,导致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并存且交替发挥作用,投资价值让位于投机价值,资源在非合理价格信号的引导下通过资本市场配置失误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一)校正资本市场发展思路,将“在发展中规范”变更为“在规范中发展”

无论是“在发展中规范”还是“在规范中发展”,其基本目的都在于“完善地发展”,只是存在管理的宽严之别。中国资本市场至今仍采用“在发展中规范”思想指导实践,但是,“过于强烈的‘发展’之声,特别是将‘发展’与‘规范’对立之声,将规范的力量挤压到了很小的空间”(陈彩虹,00)。00年8月之后股市的大幅震荡和下泻不得不让我们回味年初“吴敬琏论争”的深刻蕴义,面对“发展优先”为现有资本市场带来的重重矛盾与积弊,应当警醒: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已经进入到了必须“在规范中发展”的阶段,不着力规范将不足以继续前行。

(二)扭转资本市场监管价值取向,从定位于服务国企脱困转向为保证市场的效率和公平

中国资本市场功能缺陷的根源,是设计初衷为国企脱困保驾护航所带来的制度性缺陷,而市场的混乱无序很大程度上在于管理层服务国企的监管定位。彻底革除市场的“政策市”特征,要求管理层依照监管思路国际化、监管理念法制化、监管手段市场化要求,以三方的立场严厉查处资本市场中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弄虚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保护投资者利益,营造公开、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列为工作的重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市场的效率与公平。

(三)规范资本市场行政力量作为,由对抗市场机制转变为遵从市场规律

资本市场的发育过程,应是在市场内在力量推动下自然成长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已经初步建立、资本市场历经十年发展开始步入市场化阶段的今天,再强调政策和行政作用是非理性的、有悖于市场发展客观规律的,应当由市场来决定谁可以进入,由市场来决定谁能够发展,由市场来决定谁应该淘汰。一是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必须回归市场原则。股票发行和企业上市的市场化进程不能仅仅满足于由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必须不断向前推进,向成熟资本市场广泛实行的严格准则主义过渡;二是以市场选择机制取代资产重组中的行政选择机制。应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严格推行政企分开,剪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脐带,使企业真正成为资产重组中的市场主体,让市场在资产重组中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三是规定上市公司退市的硬性标准,从制度上消除行政干预退市的可能性。应细化退市规则,制订可操作性强的硬性财务指标和其他标准,并由媒体和中介机构实施严格监督,密切关注宽限期内上市公司业务经营与资本运作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宽限期完结业绩未达标或一俟发现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即宣告该企业退市,从而以严格的制度保障清除退市机制中的行政梗阻。

(四)优化资本市场结构,使单一型市场演化为多主体、多层次、多形态、多品种的全能型市场

一是要理顺股票、国债与企业债券之间的关系,实现权益类工具和债务类工具的均衡发展。事实上,企业债券对于维护企业控制权和建立稳健的财务结构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意义,必须从动态和结构的观点看待股票、国债与企业债券三个子市场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关系,使之保持恰当比例,从而增强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和抗冲击能力。二是要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在全面规范主板市场的同时,应在适当时机推出二板市场,并考虑设立地方性证券市场,健全场外市场,以满足中小企业及新兴高科技企业融资发展需要,同时有效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流动性。三是要探寻一条优化股权结构的科学合理途径。可以考虑分阶段地逐步解决现存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上市流通问题,以求既可解决国有资产大量沉淀问题,使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证券形态与货币形态形成恰当比例,增强国家调整经济结构的财力和手段,又可解决上市公司的市场统一评价机制问题,建立起证券市场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实现资本市场的统一。其间尤应注意国有股减持的方式和时机选择,以免对市场造成过大震荡及—头减持—头堆积新的国有股问题。四是要积极、稳妥处理好投资主体的深化问题。中国资本市场最终要过渡到以机构投资者作为市场主要投资主体的时期,“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并非不可取,而是确有必要,关键是要以能提供有效监管为前提。

(五)夯实资本市场基石,由优先国企入市筹资转向让优质企业竞争入市

经济的持续增长需要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使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和使用,而业绩优良、富有竞争力的上市公司的存在则是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因此,将国企筹资市场的初始制度安排变迁为投资者投资市场的制度安排、由优先国企入市筹资转向鼓励和支持资产质量优良、治理结构完善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竞争入市显得极为重要。同时,管理层有必要制订一系列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内容涉及董事会的合规行为、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关系、激励措施的推出、薪酬制度的建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等等,以此改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力。

(六)健全资本市场法制,使市场上大量行为脱离法规监控转为严格依法合规

健全资本市场法制,首先是应修改《公司法》,以促成真正股份制企业的建立并按股份制原则进行运作;其次是完善《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理顺监管体制,赋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明确的法律地位,以使其各司其责,保证其发挥监管和自律作用应有的权威;再次是吸取《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匆忙推出的深刻教训,结合具体实践对一些具体规则和办法加以改进。如近期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或与实际相脱节,或掺杂一定的计划和行政因素阻碍了市场化进程,或市场化步子迈得过快而存有隐患,均应加以认真完善。

F. 关于中国股市

总体来讲是好的,不过现在具体还不明朗,等奥运结束再看了。

G. 一参一控的相关内容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2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8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经2004年8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主 席:尚福林
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十一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品种开发、基金销售及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三十二条 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自变更、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设立、变更或撤销分支机构的事项予以公告。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之间的业务隔离制度;股东应当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不得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在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应当召集其他股东及有关当事人,按照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有关重大事项,监督、奖惩经营管理人员。 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预经营管理人员的具体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过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一)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三)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 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对公司财务、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维护股东合法利益。 第四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为股东、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公司内部监控健全、有效。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由授权、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等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相应增加注册资本。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用固有资金,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方式经营。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申请批准有关事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五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五十六条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 (二)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控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三)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评价报告;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季度报告,自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监察稽核年度报告。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股东的出资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 (二)公司股东处分其出资; (三)公司股东发生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四)公司股东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公司股东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接管;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调查; (八)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九)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办事处,应当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对境外投资有备案要求的,该境外股东在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如向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主管当局提交有关备案材料,应当同时将副本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一)进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 (三)询问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基金管理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权拒绝检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检查结论。 第六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基金管理公司整改结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其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购、转让出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六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 第六十八条 自然人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号《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同时废止。

H. 我国创业板和美国纳斯达克有什么不同从准入,制度和模式等方面说

在中国发展创业板市场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同时,这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对投资者来说,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要比主板市场高得多。当然,回报可能也会大得多。
各国政府对二板市场的监管更为严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通过“保荐人”制度来帮助投资者选择高素质企业。
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的投资对象和风险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况下,二者不会相互影响。而且由于它们内在的联系,反而会促进主板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编辑本段]创业板的分类
按与主板市场的关系划分,全球的二板市场大致可分为两类模式。一类是“独立型”。完全独立于主板之外,具有自己鲜明的角色定位。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场——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q)即属此类。纳斯达克市场诞生于1971年, 纳斯达克(NASDAQ)股票市场是世界上主要的股票市场中成长速度最快的市场,而且它是首家电子化的股票市场。每天在美国市场上换手的股票中有超过半数的交易在纳斯达克上进行的,将近有5400家公司的证券在这个市场上挂牌。
[编辑本段]创业板开板时间: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已经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创业板,创业板上市交易时间将于10月23日举行开板仪式。
首批创业板上市时间:
深交所负责人昨日表示,10月23日创业板开板仪式后,深交所还将对首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而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将于本月30日集中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这意味着备受市场关注的创业板市场将在30日正式开市交易。

nasdaq全球总裁

纳斯达克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上通过应用当今先进的技术和信息——计算机和电讯技术术使它与其它股票市场相比独树一帜,代表着世界上最大的几家证券公司的 519位券商被称作做市商,他们在纳斯达克上提供了6万个竟买和竟卖价格。这些大范围的活动由一个庞大的计算机网络进行处理,向遍布52个国家的投资者显示其中的最优报价。其中高科技上市公司所占比重为40%左右,涌现出一批像思科、微软、英特尔那样的大名鼎鼎的高科技巨人。“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30年后的纳斯达克市场羽翼丰满,上市公司总数比纽约证交所多60%,股票交易量在1994年就超过了纽约证交所。另一类是“附属型”。附属于主板市场,旨在为主板培养上市公司。二板的上市公司发展成熟后可升级到主板市场。换言之,就是充当主板市场的“第二梯队”。新加坡的Sesdaq即属此类。
[编辑本段]创业板的历史
最新鸣锣成立的二板市场当属香港创业板市场。1999年11月25日,酝酿10年之久的香港创业板终于呱呱坠地。它定位于为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高成长性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服务。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上市公司25家,大多是网络、电脑、电信企业。一家公司若想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最近3年必须有5000万港元的盈利,但创业板不设盈利底线,只需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纪录”。如果创始人在业界已是名声鹊起,那么这个两年的“纪录”也可以不要。香港联交所权威人士曾风趣地说,如果比尔·盖茨出来重新注册一家公司,创业板会马上愉快地接纳。
在证券发展历史的长河中,创业板刚开始是对应于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板市场,以中小型公司为主要对象的市场形象而出现的。19世纪末期,一些不符合大型交易所上市标准的小公司只能选择场外市场和地方性交易所作为上市场所。到了20世纪,众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场外市场也存在着很多不规范之处。自60年代起,以美国为代表的北美和欧洲等地区为了解决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问题,开始大力创建各自的创业板市场。发展至今,创业板已经发展成为帮助中小型新兴企业、特别是高成长性科技公司融资的市场。
回顾创业板的发展历史,20世纪60年代可以称为创业板的萌芽起步时期。1961年,为了推进证券业的全面规范,美国国会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所有证券市场进行特定的研究。两年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放弃了对全面证券市场的研究,而是将目光盯住了当时处于朦胧和分割状态的场外市场。SEC提出了“自动操作系统”作为解决途径的设想,并由全国证券商协会(NASD)来进行管理。1968年,自动报价系统研制成功,NASD改称为全国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体系(NASDAQ系统)。1971年2月8日,NASDAQ市场正式成立,当日完成了NASDAQ系统的全面操作,中央牌价系统显示出2500个证券的行情。直到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上市标准,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将在NASDAQ市场上市的公司和OTC证券分离开来。
与美国NASDAQ市场的起步几乎同时的是,日本开始了创业板的脚步。1963年,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设立了针对中小公司的第二板,并正式起用了场外市场制度。不过,在其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日本的场外市场一直萎靡不振。
世界二板市场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第二阶段从90年代中期到现在。1971年,美国全美证券商协会建立了一个柜台交易的证券自动报价系统——纳斯达克(NASDAQ),开始对超过2500种柜台交易的证券进行报价。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的上市标准,从而把在NASDAQ挂牌的证券与在柜台交易的其他证券区分开来。1982年,NASDAQ最好的上市公司形成了NASDAQ全国市场,并开始发布实时交易行情。但是,直到90年代初,NASDAQ的运作并不十分理想,1991年,其成交额才达到纽约股票交易所的1/3。NASDAQ市场真正得到迅速发展,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第二阶段。
世界上其他二板市场的发展,也基本上可以分为上述两个阶段。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石油危机引起经济环境恶化,股市长期低迷对企业缺乏吸引力,各国证券市场都面临着很大危机,主要表现在公司上市意愿低,上市公司数目持续减少,投资者投资不活跃。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为了吸引更多新生企业上市,都相继建立了二板市场。从总体上看,这一阶段二板市大多经历了创建初期的辉煌,但基本上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失败而告终。
二板市场发展的第二阶段是从90年代中期开始的,其背景及原因是:
(1)知识经济的兴起使大量新生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起来;
(2)美国纳期达克市场迅速发展,在加剧竞争的同时,为各国股市的发展指出了一个方向;
(3)风险资本产业迅速发展,迫切需要针对新兴企业的股票市场;
(4)各国政府重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纷纷设立二板市场。
在此背景下,各国证券市场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设立二板热潮,其中主要有:香港创业板市场(GEM,1999)、台湾柜台交易所(OTC,1994)、伦敦证券交易所(AIM,1995)、法国新市场(LNA,1996)、德国新市场(NM,1996)等。
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阶段的二板市场发育和运作远强于第一阶段,大多数发展较顺利,其中美国NASDAQ和韩国Kosdaq的交易量甚至一度超过了主板市场。但是,从整体上看,二板的市场份额还是低于主板,也有的二板(如欧洲的Easdaq)曾一度陷入经营困境。文章来源www.ipo668.cn
[编辑本段]创业板设立目的
(1)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2)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3)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4)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5)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编辑本段]创业板市场交易相关内容
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1)股票;(2)投资基金;(3)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4)债券回购;(5)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

创业板买卖规则:

(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3)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编辑本段]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
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I. 什么是股权分置改革

所谓股权分来置,是指上市公司股东自所持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称为流通股,而公开发行前股份暂不上市交易,称为非流通股。这种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分置状况,为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所独有。

J. 新三板 什么时间开通

原来预计最快是今年的9月份,因为一些细节未落实已经主板市场的股灾,预计要到年底了!
“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起源编辑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新三板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由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新三板与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对成交,设置30%幅度,超过此幅度要公开买卖双方信息。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编注:即新三板),首批扩大试点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2013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扩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条件的企业。
上市好处
北交所举办新三板企业洽谈会
( 1)资金扶持: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 2)便利融资:新三板(上市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 3)财富增值:新三板上市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 4)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 5)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公司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 6)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 7)宣传效应:新三板上市公司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上市条件
( 1) 依法设立且存续(存在并持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由来
在2000年,为解决主板市场退市公司与两个停止交易的法人股市场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出面,协调部分证券公司设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被称之为“三板”。由于在“三板”中挂牌的股票品种少,且多数质量较低,要转到主板上市难度也很大,因此很难吸引投资者,多年被冷落。
为了改变中国资本市场这种柜台交易过于落后的局面,同时也为更多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提供股份流动的机会,有关方面后来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了新的股份转让系统,这就被称为“新三板”。无疑,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要求,要高于“老三板”,同时交易规则也有变化,譬如只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等。“新三板”在很多地方的确实现了突破,但客观而言,“新三板”的现状仍难以让人满意,甚至很多股市上的投资者根本就不知道市场体系中还有“新三板”的存在。

前景
资金结算指定在建设银行相关授予资格分支机构,本地区域建设银行
新三板在北京首推
是否可以托管要去建设银行咨询,一般是冻结状态,使用时要预约。
新三板有超过300家北京中关村挂牌公司。政策支持和IPO预期,是资金蜂拥新三板的最大动力。中国证监会当届主席尚福林提出的2011年八大工作重点中,扩大中关村试点范围、建设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市场,即业内惯称的“新三板扩容”,被作为年内证监会主导工作之首。
2012年8月3日下午证监会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按照总体规划分步推进、稳步推进的原则,首批扩大试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转板通道
转板制度就是企业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间流动的制度。新三板的转板通道指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不同层次的证券市场流动的通道。目前我国并不存在真正的转板制度,三板挂牌企业和非三板企业,都需要通过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才能在场内资本市场的相关板块上市。新三板企业仍只能通过IPO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场内市场上市,且其IPO的条件与其他企业无异。
“转板制度”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各个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的桥梁,是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环节。无论讨论多层次资本市场还是建设和完善更加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事实上都不可回避资本市场转板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目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已初步搭建,却缺乏相互之间有机的结合,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之间尚未搭建起链接的桥梁,缺乏完善的转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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