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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高污染

发布时间: 2020-12-09 08:37:47

① 潍坊对养殖区污染规定

潍坊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明确监管任务,提高执法效能,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为重点,科学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大格局。
(二)目标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全面覆盖”的原则和“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建立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镇(街道)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按照各级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岗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二、网格划分及职责
(一)网格划分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市、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镇(街道)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市政府以县市区为单元划分为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为责任单元,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市长为一级网格的领导责任人,分管市长为网格直接领导责任人,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网格主体责任人。
二级网格:县市区政府以当地行政区域划分为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为责任单元,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二级网格的领导责任人,分管县市区长为网格直接领导责任人,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网格主体责任人。
三级网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当地行政区域划分为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镇(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为责任单元,按所明确的职责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三级网格的领导责任人,分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直接领导责任人,镇(街道)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网格主体责任人。
(二)网格编码
根据编码规则,各子网格编码为:
奎文区网格编码:A370705潍城区网格编码:A370702坊子区网格编码:A370704寒亭区网格编码:A370703青州市网格编码:A370781诸城市网格编码:A370782寿光市网格编码:A370783安丘市网格编码:A370784高密市网格编码:A370785昌邑市网格编码:A370786临朐县网格编码:A370724昌乐县网格编码:A370725潍坊高新开发区网格编码:A370707潍坊滨海开发区网格编码:A370708潍坊经济开发区网格编码:A370706潍坊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网格编码:A370709潍坊综合保税区网格编码:A370710。
(三)网格职责
1.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主要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议。
(1)负责指导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运行情况和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2)负责及时查处本级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每个二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督导属地政府(管委会)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2.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制定本级环境保护的重大方针政策,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议。
(1)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保监管相关信息。
(2)承担本辖区日常环保监管执法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3)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每个三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报告和投诉举报以及上级督办事项及时查处,督导属地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3.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和任务,发现、制止辖区内环境保护方面违法行为并上报违法信息,完成上一级网格责任主体和责任单元安排或应协助完成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负责监督子网格责任主体和本级网格内责任单元履职情况,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三、网格运行
(一)落实网格监管工作责任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由市级组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系统,并逐级联网,逐步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
(二)明确网格监管工作重点
1.加强巡查、报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部门每年要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网格直接责任人按照计划开展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问题。
2.及时调查处理。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强化沟通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网格内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环境日常监管、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并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协调沟通制度,由网格领导责任人或直接领导责任人召集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召开1次协调工作会议,通报各部门环境监管网格运行管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定期考核督查。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实行“一级督一级”的督查工作机制,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对本级网格中各有关部门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强网格监管绩效监督
1.加强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列入考核评价内容,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
2.鼓励公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保监督,增强公众环境意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等对网格化环保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
3.接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保监管工作。
四、职责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政府
市及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业关闭,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快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建设,严防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组织本行政区内各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增强环境保护能力。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排污企业监管、环境信访案件受理、土(小)企业清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推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在《潍坊日报》、潍坊广播电台、潍坊电视台等媒体开辟专栏、专题,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市政府督查室: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
市环保局:履行市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职责;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定期进行检查、指导;落实工业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处理环境违法问题。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实施污染源分类管理,完善现场执法责任制。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经信委:组织实施工业结构调整,淘汰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和工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和转型。提升全市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加快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创建步伐,做好“市县园区同创”、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节能任务目标。负责煤炭存储经营单位扬尘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油品升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环境噪声污染案件,对渣土运输车辆等移动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与环保部门信息共享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启动极端天气下黄标车禁行措施,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负责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环境群体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管工作。
市监察局: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市财政局:逐步加大资金资源支持力度,及时拨付国家、省、市环保专项资金,加强监督使用管理,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市国土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会同环保、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控工作;负责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扬尘整治工作。深入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同步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集中整治农村污水塘和臭水沟。
市市政局:负责治理露天烧烤油烟尘污染;负责对道路挖掘、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绿化养护工程,严查垃圾焚烧行为。负责全市排水管理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的监管,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取缔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口。负责对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监管。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负责推进天然气输配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气源,保障用气需求。负责推进供热市场整合,优化供热布局。负责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负责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加强执法监管,对施工扬尘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以及城市人口集中区、城市规划区、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露天物料堆场扬尘污染实施处罚。加强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负责推进绿色交通建设,组织实施交通干线污染治理,推进淘汰高污染排放和老旧营运车辆工作。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市水利局:制定主要河流闸坝控制运用方案,合理调控闸坝运行,保证闸坝正常运行发挥效益,满足河流生态水量需求。按照防汛和生态用水要求,做好闸坝控制运用工作。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负责河流、湖泊、水源地的治理和监管,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河道生态湿地和污水处理厂出口人工湿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执行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等制度。
市农业局:负责推进农村能源建设,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农作物秸杆及其他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
市商务局:负责招商引资产业引导,对批发零售企业节能降耗(含限塑)、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等进行监督管理,防止产生污染。
市海渔局:负责组织拟定全市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制定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管理全市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排污口;负责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加大海岛生态系统和产卵场、索饵场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建立一批海洋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群繁育基地和渔业增殖放流区域;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保护区,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
市卫计委: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河道生态湿地和污水处理厂出口人工湿地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进全市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荒漠化和沙化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市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对需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告知申请人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推送环保部门。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告知信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负责车用燃料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车用燃料违法销售行为。
市安监局: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市金融办: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市港航局:做好新码头的规划建设和小码头的拆迁整合工作,对港口作业区进行防污技术改造,建设船舶垃圾及油污水接收处理系统、溢油应急处置系统,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品船舶装卸作业现场巡查,加强应急演练,有效预防并妥善处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污染突发事件。
市海事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它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现场监督工作,参与相关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畜牧局:组织实施畜禽养殖节能减排项目,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养区和禁养区,提高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潍坊供电公司: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的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的环保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三)完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由市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召集。三是联合执法制度。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主要包括: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开展联合执法;环保大检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的联合执法;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的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四是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对全市重点项目,要加强发改、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强化和提高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建立健全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审查中的技术把关作用。五是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单位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书面处理结果,以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六是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每月末填报《潍坊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月报表》。七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每月编发潍坊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情况动态通报,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各级网格工作推进情况,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提升能力建设。一是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各镇(街道)建立专职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编制、经费。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升执法能力,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2016年年底前达到相关要求。二是推动“智慧环保”建设。逐步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三是加强岗位培训。各级要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聘任的环境信息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格考核问责。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县市区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强化相关部门、单位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等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② 对养鸡场造成的污染应如何管理

后,更是蚊虫肆虐,苍蝇乱飞,严重干扰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经过调查了解得知, 该养殖场于80年代初建成投产,当时位于市郊农村,近年来由于城市发展需要,该区域 已划入市区范围,该厂附近也建成了居民区。因种种原因,我局在这之前未对类似排污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环监站 王拥军王拥军同志: 养鸡场排放恶臭气体,污染大气环境,按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环保 部门是可以进行环境管理的。管理的方式,一是在建设鸡场时,要求建设单位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三同时”制度的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对 于已经建成的养鸡场,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的,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解释,在国务 院新的排污费征收办法颁布之前,仍然按照原有的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 据我所知,现在困扰环境执法部门的问题是,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脱节。 按照修订后已经生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属于违法行 为,应当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则仍然可 以征收超标排污费。在这里,征收超标排污费与行政处罚是不能同时实施的。这就有一 个是按国务院的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还是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从执法机构的取向来 看,一般倾向于征收排污费,而不愿意实施行政处罚。但从执法机构法后是否会被诉, 以及能否在法院得到支持和对环境质量的改善能否真正起作用来看,对超标排放大气污 染物者给予限期治理和罚款的处罚应当是最符合法治的要求的。而且,养鸡场往往都是 无组织排放,监测污染因子和计算排污量都十分困难,因此,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 的规定,对你所说的养鸡场限期治理并处罚款,应当是最佳的管理方式。

③ 在农村土地办养殖会不会污染环境,用耕地是否合法谢谢

不合法,国策是:不可擅自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必须向土管局申批。

④ 养殖户污染环境被拘留 如何引以为戒

污染环境被刑事拘留,当事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及时聘请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⑤ 农村养殖环境污染投诉电话是多少

如果是养殖场污染,可以打12369投诉,如果是家庭散养污染,最好还是找村委会协调

⑥ 在农村搞养殖,怎样才能不污染环境

在农来村搞养殖想不污染环境自,不同的规模具体的实施方案也是不同的,如果只是少量养殖,那只要有个能挡雨的堆积粪便的地方和一个化粪池就可以了,如果是上了一点规模的养殖,那就要堆粪场地、化粪池、沼气池一块用了,而且还要根据具体数量在决定这些环保设施的规格大小。

⑦ 环保要求对畜禽养殖产生哪些影响

  1. 首先在总的市场来供求关系上,降低了源供给量,这对于控制我国目前养殖产品过剩带来的负面作用有极大好处。比如,进口净猪肉中国口岸价才6.5元/斤,而我国毛猪收购价就在10元/斤以上。如此财政补贴是非常沉重的。

  2. 关小、限散,进行集约化养殖有助于推动工厂化和标准化养殖的发展,这对于我国改变落后的低水平农家养殖场高耗高污染低效益现状具有战略意义。

  3. 以环保为主线的这次大规模大范围整治禽畜养殖业,对全面控制我国大面积的水土污染具有根本性利益。虽然我们还无法预估效果如何,但农业养殖污染是我国尤其是水源污染的一个重要方面。控制禽畜养殖污染无疑对改良我国总体水土污染程度是有益的。

⑧ 养殖污染环境怎么投诉

在城镇居民区建设畜禽养殖尝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版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权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只是居民私人养了一些畜禽,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

⑨ 正阳县小型养殖场污染严重没有通过验收的怎么办

一、当前畜禽养殖业污染的现状与问题

目前,农村畜禽养殖业主要集中在养猪、养鸡鸭、养羊等种类上,尤其以规模化养猪和零散养鸡鸭大棚占的比例较大。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对区域环境质量产生了严重影响,部分区域流域的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程度已相当严重。记者最近对大伦镇畜禽养殖业的现状进行了一次实地采访和调查。
姜堰市大伦镇位于姜堰市东南片20多公里的地方,由于这里是记者的故乡,家乡情节使记者经常穿梭于姜堰市于这里之间。回家后总是看到自家门前的一条河里的水原本是碧绿碧绿的,现在却变成了污黑污黑的,原本可以直接饮用,现在却变成就是烧开也不好喝的现状。
2月28日下午,记者驱车来到姜堰市大伦镇朱宣村(原黄港村),从原黄港村三组桥沿新生产河河南驱车向西,记者不时停车察看河里的水质,儿时记忆的原本天一般蓝的水,现在已经是污黑一片。
二十多分钟后记者到达太平村东野桥,记者扭头向左一看,见一处规模不大的养鸭场,记者看到其用于养鸭的棚子直接建造在排水沟上,从棚子内排出的污粪直接就排到了排水沟里,然后污粪又直接沿排水沟向北直接排到了新生产河内。记者又驱车从河北向西发现又有好几处家庭养鸭场,记者比喻为“网箱养鸭”,尤以最西边太平桥西侧的一处最大,所谓“网箱养鸭”即四周是用绳网作封闭围挡,一半在水里,一半在岸上,鸭子同时可在岸上和水里活动,这种养殖场养殖的鸭子,其排出的污粪不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了河里。记者再驱车回头向东向北,来到原顾野村二组,这里是上海富强养殖有限公司的所在地,创办于2000年左右,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是一处占地几十亩、年养殖能力达数万头的大型养殖场。在这个养猪场周围不到两公里的范围内,还分布了二处小型养猪场和二处养鸭场。在富强养鸭场西边是一处近二万平米的天然已经闭塞的河“湖”,这条河是记者儿时上学经常走过的地方,原来的水也同样是天一般的蓝。而现在却成了一个天然的储粪池,几个养殖场的污水口同时对准了这条河直接排泄,富强养殖场还有一个污水口朝东直接排进了朱宣河。据附近居民反映,一到夏天周围几公里的空气中弥漫着的臭气让人伸不过气来,老百姓用一句话形容“没有办法”。
从大伦畜禽养殖业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到,农村畜禽养殖业带来的普遍环境污染严重,主要表现在:
1、粪便污染
目前畜禽养殖产生了大量粪便,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氮、磷和有机污染物等。由于以往畜禽养殖场(户)环境意识差,畜禽粪便随意堆放,并随雨水进入水系。因此,畜禽粪便成为继工业污染、生活污水垃圾污染之后的第三大污染源,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2、水质污染
畜禽养殖场排出的污水,严重污染地下水。高浓度的污水排入河中,造成水质不断恶化。污水对周边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有些已对集中饮用水源地构成严重威胁。
3、大气污染
畜禽粪便经过发酵后会产生大量的氨氮、硫化氢、粪臭素、甲烷等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不但会破坏生态,而且还会直接影响人类健康。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由于对粪便处置不当,相当部分养殖场周围紧靠公路、村庄,设置的粪场散发出非常难闻的气味,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老百姓苦不堪言,过往行人怨声载道,养殖户自己也深受其害。

二、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畜禽养殖场(户)无统一规划,选址不合理
有些养殖场(户)是依河两岸的溪流河沟而建,分布散乱,并且大部分未办理有关手续,污染处理设施未建设或不完善即投入养殖,产生的废水、废物直接通过溪流河沟汇入较大流域中,对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甚至直接威胁城市集中饮用水源的安全。
2、污染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理跟不上
目前大部分畜禽养殖场基本属于粗放型的管理模式,无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在消毒、粪便管理等方面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对水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3、农牧脱节,粪便综合利用率低
由于受土地资源的制约,绝大多数畜禽养殖场(户)没有相应的配套耕地,即使有耕地消纳畜禽粪便的,也因面积不足,而无法全部进行消纳处理,粪便资源未得到有效综合利用。

三、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畜禽养殖业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要认真吸取某些地区在畜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先污染后防治的教训,切实将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问题纳入环境管理工作,抓出成效。
1、加强对畜禽养殖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畜禽污染的严重性,提高畜禽养殖场(户)从业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管理水平,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治理,防止任意排污现象的发生。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使广大畜禽养殖户明白自己肩负着治理环境、消除污染的责任,从而有利于环境污染的减轻和消除,也促使畜禽养殖户及早注意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现象的发生。
2、加强项目审批的监管力度
规范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养殖业的发展,控制畜禽养殖环境污染。凡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
规模化养殖场,需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报相关部门和单位(镇、街道、农业、畜牧、国土等)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环保部门审批。
小型规模的养殖场或养殖大棚,经相关部门或企业及所在村委会初审后,报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验、审核后审批。
建设规模化养殖场或小型规模的养殖场(大棚),项目主体工程与污染处理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处理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养殖。
3、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在对畜禽养殖业进行规划时,必须避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区、城镇居民区。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养殖场应设在环境敏感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远离河流、水库等上下游主干流和支流,远离村庄集中饮用水源地,远离村民居住区。其中距离河流、水库等上下游主干流和支流、农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和村民居住区均不得少于500米。采用多种技术对畜禽粪便进行处理,场地的选择必须远离公路主干线、远离居民居住区(村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4、按照养殖规模,建设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经批准建设或前期已经建设的畜禽养殖场,要按养殖规模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即:建设一处污水贮存池、一处畜禽粪便凉晒贮存场,其容量可根据养殖规模而定。贮存的污水可采取农田灌溉等措施进行处置,严禁随意排入环境,避免对周围环境及水体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散落、溢流。畜禽粪便可采取干燥法、发酵法等多种方法进行处理,鼓励畜禽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畜禽养殖场(户)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它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废渣或者污水等污染物。
污染处理设施建成后必须常年保持正常使用,并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环保及有关部门不定期对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排污的,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按统一标准,逐一进行整改,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对个别屡教不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强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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