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拔土地依法收回
『壹』 房屋拆迁中涉及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如何补偿 详细
辽宁省汪某根据国家和当时房改售房政策,从原单位购买了一套公有住房。 2006 年,汪某购买的该套公房面临拆迁。某县土地储备投资机构作为拆迁人和汪某协商补偿问题时, 汪某告诉拆迁人,说自己听别人说政府为公共利益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汪某要求拆迁人答应补偿土地使用权后, 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答应了汪某的要求,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但是汪某发现在此以后,拆迁人不再理会自己的土地补偿要求。汪某感觉自己受骗,不断上访。 后辽宁省某省级信访部门答复汪某该县土地储备投资机构为公共利益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房屋拆迁时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已经包含在汪某被拆迁房屋的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中。汪某恍然大悟,他拿出自己家的评估报告,果不其然,估价报告中 有一部分是专门对土地使用权补偿作出的规定。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单位或者个人的房屋, 如果该房屋依附的土地属于划拨使用权的,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 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2001 年11 月1 日起施行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 房 地 产 市 场 评 估 价 格 确 定
『贰』 国有划拨土地被依法收回是否给予补偿
当然要补偿了,比如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需提供一个划拨权益价和一个出让价,他两个之间的差价就是需补交的出让金,权益价可以理解为用地户以前征用这块地已经缴纳过的费用,也可以理解为应补偿给原用地户的费用。
『叁』 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分录怎么写
无偿划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相当于上级收回投资。
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摊销
借: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无形资产
借:累计折旧
借: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固定资产
『肆』 政府收回划拨土地如何补偿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规定:
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在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时最常用的是基准地价法。为了确切掌握划拨土地的价值构成,首先需要了解基准地价的价值构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对城市基准地价内涵的统一规定,即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的,“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基准地价法是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通过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基准地价测算的土地价格可以分为楼面熟地价、地面熟地价、楼面毛地价、地面毛地价四种类型。基准地价的表达方式可以有级别基准地价、分区基准地价和路线价。在实际运用中,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基准地价一般是指具有级别的地面熟地价。对于地面熟地价而言,其价值构成基本由3大部分组成: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成本以及土地所有者权益。由于土地所有者权益一般通过出让金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用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项构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如果划拨用地是生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取得成本。其基本计算公式是:土地价格=适用的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因素修正系数
『伍』 什么情况下划拨土地政府才能收回
无偿收回划来拨国有土自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五种情形。具体内容包括: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2.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3.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4.未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5.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陆』 多选题: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收回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是( )
您好,应选BCD。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版关人民政府土权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柒』 划拨土地被国家收回怎么补偿
各地标准不一,到当地 国土资源局 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版
有下列情权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捌』 什么情况下政府应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下情况回可以收答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8)划拔土地依法收回扩展阅读:
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定:
在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问题上,对《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适用应当区分公益性划拨土地和经营性划拨土地。
如果是国家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纯粹为公益目的而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政府因公益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不需要进行补偿,因为承担公益责任的主体还是政府。
如果是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还有那些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依法可从事一定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如有一定营利功能的学校、医院等企事业法人对划拨土地的使用依法包含经营性私益目的,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其划拨土地的应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