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权
Ⅰ 公共政策学的自由裁权量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Ⅱ 公共政策的权威性来源于它的()性,为什么
作为政治系统在各种输人及运作后的政治输出产物,公共政策的合法权威是与公共政策主体的合法统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共政策的主体是社会公共权威,享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权力,主体的权威性赋予了政策的权威性。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时,政府会赋予政策合法和权威性,必要的时候会以强制性为后盾推动政策的执行。这种以强制性权力为后盾的权威就是公共政策的合法权威,它使政策执行者不敢拒绝和对抗。公共政策都天然具有合法权威,政策的有效执行具备基础的条件。但是,合法权威只是政策意图得以实现的条件之一,如果一项政策要被人们认同并心悦诚服地接受和执行,还必须具备合理权威。
公共政策的合理权威是指人民内心认可的政策权威,表现为人们在对政策的目标和内容达成共识基础上的自觉执行和服从。如果公共政策主体站在公平调整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制定和执行政策,就会得到民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相反,如果政策在利益分配上导致零和博弈,就会受到抵制,即使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得到了贯彻和执行,那也只是人们为避免惩罚而作的暂时妥协和退让。仅靠政策的强制权威所维系的社会利益结构是不合理和有失公平的,必然会激发社会矛盾。只有当公共政策在民众当中赢得了广泛的信任和忠诚,并把自觉执行政策作为义务时,公共政策才获得了合理权威。
公共政策的权威性是合法权威和合理权威的统一体,合法权威是公共政策权威的外在表现形式,合理权威是公共政策的实质性权威。合法权威是合理权威的前提;合理权威有助于增强政策的合法权威,减少执行成本,增强执行效果。
Ⅲ 怎样理解公共政策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
公共政策作为对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集中反映了社会利益,从而决定了公共政策必版须反映大权多数人的利益才能使其具有合法性。
因而,许多学者都将公共政策的目标导向定位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认为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和逻辑起点,是公共政策的本质与归属、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对于公共政策应该与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保持一致这个问题,绝大多数人将选择公共利益。
(3)公共政策权扩展阅读:
公共政策是指国家通过对资源的战略性运用,以协调经济社会活动及相互关系的一系列政策的总称。
具体包括:
(1) 管理政策。以实施罚款、奖励、禁闭等规章为重点,保证公众对公共必需品的平等使用。
(2) 分配政策。通过安排、部署各种公共计划,达到全体公民都能享受使用国家天然资源及智力资源,并通过直接津贴和保险来分配财政资金。
(3) 再分配政策。以满足公民最低限度的物质需要为目标,把各种赋税收入引向各种援助计划。
(4)立法政策。注意力在于运用它的权力和拥有的资源来改变整个环境。
Ⅳ 为什么公共政策的本质是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
公共政策的作用对象是社会价值,公共政策的途径是对社会价值按照政治要求进行分配。
Ⅳ 公民有批评公共政策的权利吗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专会、结社、游属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Ⅵ 4.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公共政策具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
一、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公共政策:
1.国会立法是公共政策最基本的形式。
立法者(国会议员)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除了其授权于行政部门的决策以及法院制定的专门政策,几乎所有的政策必须通过立法规定。国会在宪法的“授予权力”和“默示权力”的限度内行使其立法权。随着一项议案的提出、审议、听证、通过,最终成为法律,标志着一项公共政策完成其制定过程正式出台。
2.总统是强有力的直接决策者。
其决定往往是通过如下途径作出的:一是在内阁(某些国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政府的名称。在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内阁是由议会 中占多数席位的某个政党单独组成,或由议会中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由国家元首任命。)决策中具有独断权。就美国情况而言,宪法把行政决策权仅仅授予总统而不 是委员会。据说,有一次林肯在全体内阁成员投票反对他的决定时宣布:“七票反对,一票赞成,决定通过。” 可见总统在行政决策中的地位。二是政府各部提出的政策倡议会源源不断地汇集到总统直辖机构这个行政系统的末端。
3.国会授予政府机构以正式权力去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抉择。
如授予环保局以正式权力作出有关规章、条例、细则等。这种高度专业化的决定往往依赖于专门的知识和足够的信息。
4.最高法院也是公共政策的直接制定者。法院通过解释宪法和法律进一步扩大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或直接宣布某项法律违宪使之无效,或提出纠正的具体措施。这实际上就是在制定政策。法官的决策往往比立法决策更尊重先例。
最后,应当指出,不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虽然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力,但其政策方针不能直接转化为公共政策。
【参考资料:第一章 绪论,第二节:公共政策的具体表现形式】
Ⅶ 论公共政策与公共权力
标题:简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权力和政府职能的公共政策化
恩格斯指出, 国家有两大特专点, 一是按地区来划属分它的国民; 二是公共权力的设立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国家公共权力一经产生, 它就不得不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行事。 一方面, 在实质上, 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另一方面,它又在形式上代表了整个社会。形式和内容总是要相互适应的。形式上代表整个社会的国家, 也必须在内容上有所体现。所以, 国家除了阶级属性外还带上了一般社会的属性。例如, 组织抗灾, 兴修水利, 赈济灾民, 兴办学校, 鼓励开荒等等, 都使国家成为组织社会生活的中心, 表现了它的社会属性而不单纯是阶级属性。恰恰是国家的社会属性的这个方面, 蕴涵着使公共权力趋向
Ⅷ 8. 通过对政府的人事任免权、不信任投票来控制公共政策的监控组织是( ) A立法机关B司法机关
通过对政府的人事任免权、不信任投票来控制公共政策的监控组织是(立内法机关容)。
立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即有权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机关。在古代,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大多数实行君主专制制度,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最高权力都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没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即使有修订、编纂法律的机关也是从属于君主的。
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通常规定议会或国会为国家的立法机关。如美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授予的一切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所组成的合众国国会。日本国宪法则规定,国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唯一立法机关。但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权常受内阁或总统的干预,难以发挥独立的运行机制。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立法活动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干预。1954年中国行宪以来所通过并实行的历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中国的立法机关。
Ⅸ 公共权力与公共政策的关系
公共管理(public managment)即依托公共组织、运用公共权力,为有效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公共管理所依托的公共组织即有政府组织,也有非政府公共组织。公共行政则主要是国家行政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从管理主体到活动范围,相对于公共管理都狭窄一些。公共政策是指政府为了解决和处理公共问题,达成公共利益或公共目标,经过政治过程所选择的行动或不行动的方案。综上可以看出,公共管理和公共行政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所进行的管理活动,而公共政策则是公共管理或公共行政所采取的行动或不行动方案。
公共政策的实质是对社会利益的权利分配,只有在参与机制和决策机制实现良性互动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公共政策的选择过程和选择结果代表公共利益,从而保证对社会资源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中国转型期多元化的社会利益结构,要求在公共政策制定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治参与机制,保证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更加明晰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公共政策;参与机制;制度化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参与机制的重要作用
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给传统政治体制带来了压力,从而也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个成熟的公共政策制定体系,必须具备较强的适应和包容能力,能够及时接受并同化新的参与主体,并在制度化的框架内接受他们合理的价值观念和权利要求。因此,如何健全和完善公共政策的参与机制,直接关系到科学的公共政策制定体系能否顺利建立。
即普通公民通过合法的政治渠道来表达政治意愿,影响政府决策,从而实现特定政治经济利益要求的政治行为与过程。权力是一种稀缺资源,谁拥有权力,谁就处于支配他人的主动地位。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主体,本身具有权力扩张的欲望。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如果缺少了公民的参与,容易导致权力垄断,造成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控制政府利益扩张不能依靠政府自身的道德约束和良心发现,公众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对政府政策行为的监督。因此,伴随着民主制度化而日益完善的政治参与制度正成为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强有力的保障。
论公共权力的道德制约
【内容提要】在整个政治社会中,权力却与其本质相分离,被阶级所占有,甚至被私人所窃取,被用来为阶级利益服务和用来谋取私利。这就要求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而且,权力的道德制约在一切存在权力的地方都有着普遍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公共行政的发展要求探寻一条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共长之路,在行政体制、行政法律和行政道德的互补中,实现行政行为的廉洁、高效。
一、权力与公共权力
权力是人类社会中特有的现象,或者说,组织起来的人类社会必然要运用权力来为“组织”提供保障。尤其在政治社会,权力是理解一切政治现象的关键,因而政治学的研究核心总是放在权力问题上,几乎所有的政治学家都需要对权力的问题发表意见,以致于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实,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力量,而且是属于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力量,它区别于包括人的身体在内的一切自然力。因为,一切属于自然界的因素,它的力量就是它本身,它除了它自身之外,是不可能借用、占有和整合出一种超越自己自然能力的力量来的。而人则不同,人的身体等自然的存在物,往往成为一种群体的、社会的力量的承载体。而且,他所承载起的力量几乎是不可度量的。有的时候,个人所能承载起的力量简直是无限的。个人之所以会有这种能力,是因为掌握权力的人受到了社会制度的支持,是一定的社会组织体系的代表,由他掌握的权力所显示出的力量,是一定的社会制度所规范和鼓励的力量,是一定的社会组织体系根据它所在的社会制度原则整合出的力量,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个体的力量的系统综合。
人们所关注的权力是政治社会的权力。在非政治社会中也存在着权力,但这种权力在性质上的公共性与其作为功能力量的作用方向是一致的。在政治社会中,情况就不同了,权力的公共性质与其功能力量的作用方向在应然意义上的一致性与其在实际运行中的矛盾对立,造成了许多令人困惑的现象。即使在政治学家们的眼前,所展现出的也是一个个谜团。所以政治学的研究重心一直是放在权力问题的解析上的。
在应然的意义上,一切权力都是公共权力。尽管权力存在、适用的范围是不同的,但它在自己所适用的范围内是属于公共范畴的。也就是说,权力作为一种组织起来的力量,在其组织范围内是归属于整个组织的,每一个组织成员都分有着这种权力。所以,权力必须是服务于整个组织的整体利益的,在组织成员之间利益要求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它应当在矛盾中发现其背后所包含着的那些具有共同性的利益。如果权力发挥积极作用的话,那么它不仅在组织成员个体的利益要求之间发现共同利益并加以维护之,而且会主动地促进共同利益的生成。同时,作为权力主动性的进一步延伸,它会在组织整体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从而在促进组织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组织成员个体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