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比以德治国好
⑴ 依法治国比以德治国更重要的理由!急!急!急!
1、以德治国是封来建时代的标源准和依靠,没有明确的条例作为准则往往令人失望。
2、依法治国则是用制度把人变成好人,所以好的制度本身就具有教化作用。由于是白纸黑字,所以也更有说服力。
3、以德是靠人,人是容易变的,所以大多数情况下靠不住,而法是很难改变的,所以很可靠。
⑵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哪个更好
我国现在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想结合的方式,我国道德补充并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法律体现并维护社会的道德,二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但以我的观点,依法治国更重要,
⑶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的实例
法治之法必须是符合最基本道德规范的普遍善良之法,而不是脱离道德以外的法律;以德治国(德治)的道德必须是以现代的道德观为基础的,而不是我国传统的道德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之下以现代的道德观念为基础的德治是统一的,二者具有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
1、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这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
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
2、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
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
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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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人在不断探索和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做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是我党在新形势下对执政治国经验的最新总结。
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思想,对 于开创让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⑷ 辩论:以德治国比以法治国重要
为什么说以德治国比以法治国更重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提以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因为我们觉得发达国家都在实行法治,而发达国家之所以发达,就是因为人家法律制度比较完善,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我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不重要,不应该实行以法治国,而是不能为了建立法制国家就把以德治国放在一边。一个国家能否发达,不在于法律制定了多少,而取决于这个国家公民的道德水平。因为一个浅显道理是“法靠官来行”,如果我们的法官业务能力不错,但道德水平不高,换句话说私心严重,那法律实行的结果可想而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便只能是一句空话,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法律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冤假错案反而越多了。回顾我国五千年的历史,最繁荣的要属唐朝了,而唐朝时期也正是儒家思想(儒教)的鼎盛时期。而儒教影响了周边的许多国家,中华民族的文化底蕴也就在于此。而现在我们却有被西方发达国家日趋同化的危险,一些传统的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受到了挑战。我们在儒教的继承上远不如我们邻居日本和韩国,而两个国家只所以有今天,是与国家推崇儒教分不开的。我们不能在学习别人长处的时候,而抛弃了自己的优良传统,马列主义不能使中国复兴,盲目学习西方会迷失自己,只有把儒家思想发扬光大,实行以儒教为核心的德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能实现。
⑸ 为什么说依法治国比以德治国更重要
很简单,因为世上没有君子国。
⑹ 以德治国好还是依法治国好
两者都好。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十六大报告
⑺ 怎样理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1、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
我国既有久远的法制传统,又有厚重的道德传承。从孔子提出“宽猛相济”,到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从荀子提出“隆礼重法”,
到汉代董仲舒强调“阳为德,阴为刑”;从唐代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到宋元明清时期一直延续德法合治,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之道。从世界范围看,凡是社会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大都坚持把法治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
2、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大优势。
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我们走出了一条自己的法治道路,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这条法治道路内涵十分丰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法治、德治两手抓、两手硬。立足当前、面向未来,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好,最关键的就要坚持走我们自己的法治道路,发挥好这条道路的鲜明特色和突出优势。这就要求我们更好地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切实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
3、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也是现实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要应对前所未有的矛盾风险挑战,从根本上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当清醒看到,我国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单就法治论法治是不够的,
必须着眼全局、系统谋划,特别要立足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重视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着力培植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营造全社会都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的文化环境,使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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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要立良法。
道德观念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自古以来,各个国家一般都把社会中基本的道德规范、重要的公序良俗,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正式入法,体现了中华民族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
但也有一些法律法规的某些具体条文和内容,存在与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观要求不协调、不“合拍”甚至相悖的问题。在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应加强与道德的协调和衔接,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还应注重对法律的道德效果和道德风险的评估,对有违道德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或修改,使法律体系更加彰显道德的力量。
二、执法要扬正气。
执法既是法律行为,也体现鲜明道德导向。严格公正执法,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也是对先进道德的彰扬;而执法不严不公,是对法律尊严的无视,也是对恶行的纵容、对美德的贬损。必须通过执法行为,发挥法治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社会功能,促进清风正气的弘扬。
执法要严格公正,对侵害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等行为及时予以规诫遏制,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执法要文明规范,体现人文关怀,既遵从法律标准又符合道德标准,既于法有据又合乎情理,防止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使执法活动获得坚实的道义基础。
三、司法要辨善恶。
司法断案最能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要坚持公正司法,依法制裁和惩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让人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法律很多时候只能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这就要求司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真正起到引导社会向上向善的效果。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更好地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
⑻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建设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是核心,同时也要坚持以德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选择。
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是核心。
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德治国是基础。
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必然选择。
⑼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时期,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制定的重要治国方略,只有弄清和把握其辩证关系,并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
“德治”与“法治”二者之间既是相互区别,又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依法治国”是一种相对而言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要求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实行“法的统治”,依法治理国家,依法管理社会。而“以德治国”则是在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基础上努力使进步道德精神贯彻在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切活动中,使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一切活动都符合和体现进步道德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历来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手段。实现法治的目标,实现“善法之治”的社会理想,法律的制定必然要受到道德因素的制约。法律应以完善道德为目的,必须以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作为基础才能不失其存在的社会根基。同时,法律又以其所独有的稳定性、强制性、程序性等特征,在社会控制的过程中发挥着道德无法替代的作用,并促进道德的进步。法律与道德的这种辩证统一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大的方面:
一方面,依法治国需要以德治国为基础。法律的制定以及整个法律制度的建设,都必须以一定的道德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必须符合道德的要求。道德对法律的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法律的产生源于道德规范,并且主要是吸纳了调整社会关系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可以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第二,道德是法治的价值取向。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良好的道德规范的目标就是惩恶扬善、伸张正义,而法律正是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上述目标,促使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道义的要求。因此,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整个参照系数。第三,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能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集方面的权力,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更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第四,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是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这种自觉和自愿意识便属于道德的范畴。第五,德治是法治的有益补充,道德可以解决法律无法解决的许多问题。一般来说,法律只是规定人的行为正当性的最低标准。但是人的许多行为是无法通过法律来规定的。因此,只有通过道德来调节人们的这部分行为。
另一方面,以德治国需要以依法治国为保障。由于道德现象本身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就使得社会道德总是处在相互冲突和相互矛盾的混乱中。要使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代表社会发展方向的道德及其反映人民共同利益要求的道德,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接受和普及,就必须要有一种强制性的力量作为推广和普及的手段。法制就是这样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法制的实施总是把与之相应的主要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直接用法律规范的形式给以确认或吸收,从而以法律的手段使这些道德规范和原则在社会上得到推广和普及。同时,法制的实施总是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来禁止和打击与其道德精神不一致的“恶”的行为,从而“净化”社会风气,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总是能够把识别好与坏、是与非的标准显著地昭示给广大人民,起到提高人民道德认识水平的明显作用;能够通过法律条文的广泛宣传和实施,充分体现其规范、协调、指导、教育、惩戒等社会功能,从而促进道德规范的养成、道德意识的觉醒、道德理想的实现。尤其是在出现道德评价失当,价值取向紊乱,道德教育扭曲变形,道德生活不甚理想的状况下,要强化道德风气、树立道德精神,更是需要发挥法制这个硬约束机制的作用。因此,法制的实施不仅是道德建设的重要支柱和巨大推动力量,而且是加强道德建设、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的主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