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市推进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㈡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些重大决策的总依据是
我国是工人阶级所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回
我国政府答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
我国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为人民负责;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我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是科学执政、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我国共产党执政理念是坚持以人为本;
我国共产党始终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国处理民主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我国使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坚持改革开放,行政改革,贯彻科学发展观.
我国对外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促进世界经济发展.
㈢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主要内容有哪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工程,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注重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要深化对法治的认识。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制度竞争,法治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核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要深化对法治重要性和法治本质的认识,增强养成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的自觉性。法治既是工具,更是价值,是工具和价值的结合、手段和目标的统一。只有把法治作为价值来追求,才能提高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的层次和水平。法治既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律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权力有边界,行使权力与接受监督、承担责任要相互统一。法治的要义是限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对掌握权力的人来说,法治意味着对自己是一种约束。要深谙权力的有限性,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法治观,为端正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奠定思想认识基础。
要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法治信仰,是对法治油然而生的神圣情感,是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法治之所以能够被信仰,是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是非人格化权威,超脱于特定的人和利益,能够激起社会成员信仰层面的尊崇;法治是一种实践理性,凝结着民族精神,承载着规律和真理。信仰法治,首先在内心要敬畏法治,这样才能由衷地认同和尊崇。法治意识要求我们树立法治至上的理念,自觉把法治顶在头上、记在心中,明白法律是神圣不可亵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对各级公职人员来说,敬畏法治,最根本的是要敬畏法治对行政权、审批权和执法权、司法权的约束,敬畏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把公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把法治作为工作、生活的准则和指南,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要提高法治的素养。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高全体公民的法治素养。首先,各级公职人员要带头学法。要认真学习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知识,学习法治原则、原理、精神,重点掌握法律授予什么权力、边界在哪里、行使的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应承担什么责任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其次,要加强法律逻辑训练。法律逻辑推理是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社会问题、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和综合推理,并得到相应结论或者拿出解决办法的思维过程。想问题、作决策和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依法。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越是问题复杂,越是情况紧急,越要用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去思考、处理。只有这样,办事情、处理问题才会更稳妥,更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再次,要注重法治实践锻炼。要深入行政执法和执法司法一线,剖析案例,探寻个中法律精神、法律规则及其运用方法,了解掌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运用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律规则思考解决办法,提高从法治层面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坚守法治的底线。全社会都要树立坚守法治底线的理念,各级公职人员更要起好带头作用。各级公职人员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进程中肩负着双重责任:以履行行政执法权和执法司法职责,推进依法治国;以模范守法,带动全社会守法。坚守法治的定力、坚定法治的意志,是各级公职人员必备的职业品质。要带头守法,自觉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守法模范。要克服特权思想,决不做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是养成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最核心的要求。要把对法治的坚守转化为严格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自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执法司法活动中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不偏不倚、不拉不纵,执法如山、公平如秤。要敢于排除干扰,在一次次对法治有益而对自己可能有不利后果的选择中养成厉行法治的决心和意志。要站稳脚跟、挺直脊梁,敢于抵制权势、金钱、美色、人情、关系的干扰,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要坚决同破坏法治的行为作斗争,对破坏法治的行为决不能无动于衷,必须毅然决然地站出来,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守护者。
㈣ 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过程中会遇到什么困境或阻碍
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
江必新
▶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
▶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
▶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还要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中国。现实表明,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深化法治的固本之举,是法治一体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首先必须清醒认识当前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诸多矛盾,并从对矛盾的分析入手,厘清法治社会建设的进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有七。
一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维权理性不足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一方面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却不满法律程序上的种种限制;一方面认为他人违法侵害其权益,另一方面自己却坦然违法、钻法律漏洞;一方面以法律为武器,另一方面却容易以极端方式维权。这些矛盾导致维权与违法往往交织难辨。
二是对公权力机关的诉求日益增长与对公权力机关的服从、配合与支持日益淡化之间的矛盾。大部分人仍有遇事找政府解决的习惯,而且在新的形势下其诉求愈加多元复杂。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对公权力机关必要的信任,对其服从、配合、支持的程度则日渐降低。这种下降状态又反过来削弱公权力机关满足人民群众诉求的能力和资源。
三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至上原则的抽象认同与人情、关系、私利、政绩大于“国法”的行动之间的矛盾。在我国,厉行法治早已是共识,宪法法律至上也获得了最广泛的观念认同。但在具体的行动中,特别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务上,人情、关系、私利、政绩等不正当考虑迅速成为行动者决策的主要考虑因素,处于至上地位的法律被架空。
四是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的矛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公权力机关退位和归位,理性再定位的过程。但由于市场机制仍不健全,社会组织仍不规范,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往往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导致公权力的进退维谷。
五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法律质量整体上仍不理想之间的矛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然而,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质量已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层级的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类型化不够、科学性不足,将执法和司法带入或难以实施,或实施冲突,或实施背反的多难困境。
六是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普遍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严厉制裁违法行为是保障法治权威和发挥法治威慑力的必要条件。但是现实中,在一些方面,由于责任设置过低,特别是查处率不高,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客观上造成“逆向选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并导致普遍违法。
七是中国当下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低效化之间的矛盾。社会事务日新月异,纷繁复杂,情况和形势与以往任何时候相比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社会改革进入攻坚期,社会发展进入黄金期,社会矛盾进入漩涡期,治理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利益冲突在加剧;然而社会管理模式仍然滞后,不少应对方式过于简单、低效,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
要应对和破解上述矛盾,需要系统治理。
第一、价值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成为社会成员决策和行动的基本指引。当前人民群众已经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还要透过多途径、全方位的理念引领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第二、基层调整,使治理畅达“末梢神经”。体制问题具有决定性。我国传统上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层级化管理体制倚重“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在“最后一公里”失灵的问题。建议以确立社区的法律地位为主要方式,重塑我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形态,确保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传感”途径畅通。
第三、制度改进,使规范体系管用。高度重视法律规范质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系统性以及可实施性的问题。积极完善社会领域的法律体系,推动构建和完善社会自治规则,合理配置实施资源,努力创造实施条件,保证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
第四、秩序建构,有效控制不当社会行为。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强化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在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外部行为的规范和内部治理的引导。要切实解决专业中介组织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扭曲市场规则的问题,要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诚信和公信,透过秩序的建设和维护持续规范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负面清单:一种新的治国理政模式
王利明
▶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事项,政府无权进行审批,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和制约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规则十分透明、公开,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进入,不需要进行烦琐的审批,也非常有效率
所谓的负面清单,也称为“否定清单”、“负面列表”等。最初它主要出现在有关国际贸易投资法的领域,后来作为一种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模式确定下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它是指由法律法规列举一些禁止或者是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事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禁止和限制列举事项之外的领域,可以由市场主体自由地进入,法律不作干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实际上就是在这个决议里,已经把负面清单管理,作为一项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方法确立下来了。从管理模式上来说,为什么说它是我们新时期治国理政的重要方法?
首先,负面清单管理给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可以有效激活市场主体的潜在活力。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立法者,能力都是有限的,很多的事情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所无法预见的,立法者不知道什么是好的,从而无法相应的强制性要求别人去做。市场主体能否进入这些领域,必然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大量的是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也有人把它称之为“法律的沉默空间”。
在这样的一个空白地带,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完全采取了不同的看法。正面清单管理这样的模式下,它实际上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对这样一个法律沉默的空间,并不允许市场主体就可以直接地进入,能否进入,很大的程度上,实际上还是要由政府来决定,这样市场主体的行为的空间其实是受到了很大的压抑和限制。但是负面清单管理认为,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市场主体才无法进入,凡是清单没有列明的领域,市场主体均可以进入。因此,与正面清单相比,负面清单模式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即推定市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间”,政府机关也不得设置额外的审批程序,实际上就给了市场主体非常大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就是经济活力的保证。
第二,为什么说它是一种新的治国理政的模式?就是因为它能够有效地限制和规范公权,尤其是规范审批权。审批实际上是政府部门权力的一个最集中的体现,它直接决定了针对谁,能够干什么,其实也是对资源的一种分配。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是政府依然还是在管理,政府实际上通过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仍然在限制着领域的进入,我们的许多规章其实都有几个特点,首先就是宣布这个事归我管,二是要求大家都要报批,三是不报批我就要处罚。
那么一旦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后,凡是负面清单之外的,凡是法律没有限制,没有禁止的,所有这些部门领域,不得再进行审批。这就意味着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事项,政府无权进行审批,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和制约。所以它体现了法制的一个基本的精髓,这就是规范公权。
第三,这种模式使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法治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公开的、透明的、可预期的效果。负面清单管理可以说在很大的层面上实现了这样的效果。
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之下,负面清单的内容本身是公开的,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也是公开的,除负面清单明确列举的事项之外,市场主体原则上都可以自由进入,例如,在负面清单管理的模式下,一个企业要进行投资,应当首先去找一名律师咨询,看看现在要进入的投资领域,是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限制禁止的领域,只要不在法律法规禁止限制之列,那么其就可以放心地进入。这样对于行为的结果,企业也能够产生一种合理的预期,所以它能够达到这样的一种公开预期的效果。
第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能够真正使经济更有效率,更有活力。我举一个例子。我们到机场去坐飞机都要经过安检,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大家每次进入安检的时候,屏幕上显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等物品”,把这些东西列举出来,其实这种做法就是典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即明确列举法律法规要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果我们不采用这种方法,而是采用正面清单管理方法,即明确列举哪些物品是可以携带的,则机场可能需要将所有可以携带的物品列出来,如果采用这样的方式,我相信可能一个安检人员每天要检一个人,都要检几个小时。这必将是非常低效率的,而且他会给安检人员极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规则十分透明、公开,其也更有效率。规则和空白地带,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进入,不需要进行烦琐的审批,这就会非常有效率。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方面看,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就是我们所要强调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职权法定原则相结合,这两项原则正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的内容。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院院长)
下一阶段法治要解决的三个问题
吴志攀
▶改革进入深水区,就必须开大船,要驾驭一个复杂的工具和复杂的局面,就必须按规矩来办事,要讲法、信法、用法
▶我们讲依法治国,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政府的道德形象
▶依法治国,首先要治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同步的。离开了法治,市场就会混乱,经济就不可能起飞,更不可能平稳、高速地发展。这是我们改革开放的一条最基本、最核心的经验。今天,当改革开放进入到了新的阶段,当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一个新的时期,就不得不更加强调法治。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已经有一代人的实践(中国的传统,三十年为一代),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而在下一个阶段,我认为要通过加强法治来解决三个问题。
其一,就是要用法律的方法划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中国是一个大国,即使今天有了最好的喷气式飞机,从海南岛坐飞机到乌鲁木齐,也要好几个小时,这么大一个国家,维护统一、维护中央权威,同时照顾好各个地方的不同特点,调动各地的积极性,这是执政兴国的一个基础。分税制改革之前,我们的中央财政略显单薄,而一些地方财大气粗。那时的地方政府,还没有在“土地财政”和“地方融资平台”方面“打主意”。在推行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实际上重新划分了财权,中央财政大大充实了,同时,城镇的房屋市场化改革也在这个时候开始。这些改革,影响深远。但任何一项改革,不可能只有好处,不可能没有一点消极面。我们现在都看到了,比如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一些地方的收入主要靠卖地,房地产成为主要支柱产业,但泡沫大了,有问题,老百姓也受不了,国务院三令五申平抑房价,先后出台《国十条》和《国五条》,但收效都不明显。还有地方债的问题,这个问题同样复杂。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首先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里面要算经济账,还要有法治。我们现在比过去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治国首先就要治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个大的框架当然是宪法,是我们的根本政治体制所确定下来了的,但还有很多具体的问题,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反映。新一轮的法治建设与改革,要在这方面下力气。
其二,就是要用法律划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是市场行为的“裁判员”,企业是市场的“运动员”,两者的角色分工不同,因此两者不能混同。还有,运动员也应该分分类,有的是跑长跑的,有的是短跑,不能哪里有便宜可占就到哪里去比赛。例如,很多央企进入房地产市场,央企掌握国计民生的命脉,实力雄厚,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经济基础。但是,很多央企放下自己的主业,拼命往房地产市场里钻,到处拿地,而且把地价抬得很高。政府办企业,当然要实现保值增值,但办企业的目的不止是为盈利,还有承担很多社会责任,特别是央企,应该多花一些精力去发展那些中长期的、战略性的、风险大一些、利润可能不那么高的大项目,只要有利于国计民生长远发展。而不是房地产这样的,利润高,见效快的竞争性项目。地方政府当然特别欢迎央企去拿地,怎么拿他们都高兴,一切可以开绿灯,但这样一来,市场就可能有点乱了,很多事情就不公平,这样算法治吗?不好说了。未来着力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领域,加强法治建设。
其三,要更加强调,把促进公平正义作为政府的基本价值追求。我个人有一个看法,中国社会对公平的敏感,超过了西方。对不公平的事情,老百姓反应很激烈。所以政府要在这么复杂的一个社会,维护公平不容易。我们讲依法治国,也就是政府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平,维护政府的道德形象。政府要尽量多考虑弱势群体,不能被利益集团绑架了。现在对城镇低收入群体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的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全民覆盖的医保和社保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等,都是体现社会公平的政策。这些方面还要加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市场经济条件下,摸着石头过河是成功的,但进入了深水区,有可能摸不到石头了,这个时候就必须开大船,要开船,要驾驭一个复杂的工具和复杂的局面,就必须按规矩来办事,要讲法、信法、用法,这样船才稳当,才能乘风破浪。
(作者为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不断完善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李 林
▶要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
▶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顶层设计的立法模式转变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立法不当问题的存在,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后不能用、不管用、难执行、难适用、难遵守,某些法律甚至形同虚设。为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形势下,应进一步推进民主科学立法,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转变立法观念和立法模式。立法应当充分代表民意、体现民利、反映民情,公平公正地解决社会问题、分配社会利益,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权力滋生的腐败,从制度和规范的源头上维护人民利益。一是应当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观,转变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从片面追求立法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和实效的立法观,转变为立法质量和实效第一的立法观;从重立法效率、轻立法民主的立法观,转变为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立法观;从只管法律制定不顾法律实施的立法观,转变为兼顾立法与法律实施并以法律实施为导向的立法观。二是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加强领导、科学规划、顶层设计、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从立法项目选择的避重就轻、拈易怕难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转变,使立法真正成为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艺术。
第二,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转变被动立法局面,使立法与全面深化改革协调推进,积极主动地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一是推进人大常委会常委的年轻化、专职化、专业化,让人大常委会委员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履行职能。二是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制度,适当延长每年的会期,为民主立法提供充分时间保障。三是推行立法旁听制度,让公民、媒体和社会组织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参与和监督立法过程。四是推行立法助理制度,以弥补人大常委人数少、时间少、专业知识不足等欠缺。五是进一步扩大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比重,增强立法的全局性,从源头上预防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推进民主立法。扩大不同利益群体公开主张、表达利益的渠道,使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立法意志和利益诉求,通过立法博弈实现公正立法。建立和完善更加广泛的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立法事项,原则上都应当向全社会公布,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反馈制度。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影响重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要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确保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全面参与立法、有效开展立法博弈,保证人民群众立法诉求的充分表达和宣泄。推行律师和法学专家为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提供专业立法咨询、参与立法听证等立法援助的制度。推进立法公开,建立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旁听制度,旁听代表有权发言,保证人民群众对立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㈤ 对做好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有什么建议
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进一步强化围绕职工建会模式建设。落实《工会法》明确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推进工会法治化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当前要加强对转变建会模式,切实围绕职工建会的思想认识与探索实践,从顶层设计与基层试点两方面同时入手,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实施办法、保障机制各层面加以探索,研究出台符合中国工会实际的围绕职工建会模式与方法。
进一步强化工会依法维权机制建设。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是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责,也是职工群众对工会最迫切的希望所在。各级工会必须聚焦“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法律赋予的身份,以法律为准绳,大胆地、理直气壮地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利益、政治民主权益、精神文化权益,积极适应改革发展、劳动关系、职工队伍结构变化的新情况、新要求,不断创新完善工会依法维权机制。
进一步强化工会依法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劳动权是职工最基本的权利,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心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多样化,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推进社会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是工会的基本任务之一。要继续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及工资谈判制度,继续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研究制定既有时代特点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劳动标准体系。
进一步强化工会社会参与机制建设。工会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是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工会发挥在法治建设中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强化工会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机制,各级工会特别是全国总工会、省市一级总工会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研究参与立法与政策制定的工作,精心研究工会的对策,研究要体现宏观性、连续性、专业性、前瞻性和操作性,从而不断推动工会法律法规、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
进一步强化工会干部培训机制建设。全面提高各级工会干部的法律素质,提升依法办会和依法维权的能力与水平是实现工会依法维权、依法治会的重要条件。要完善工会干部教育培训的顶层设计与整体规划,使广大工会干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要加强工会法律专业人才建设,培养建设工会公职律师、职工法律援助团队,培养建设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
㈥ 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哪个会议
在前面加上“全面推进”四个字,并且和后面“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连起来说,是在十八大
㈦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是( ) A全民普法和守法 B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C领导干部带头学法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
第十四届四中全会:“四中全会《贯彻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指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这是十分必要的、重要的、关键的,因为领导干部是榜样者、垂范者。”唐尧称。
(7)依法治市推进会扩展阅读:
一、领导干部带头学法:
1、唐尧建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
2、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领导干部要任职必须要有法治思维,要有法治方式,必须具备这个能力。”唐尧说。
3、“坚持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唐尧说,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同时,要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陈明辉表示,将从三个方面来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1、加强法律服务队伍教育管理,强化法律服务队伍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秩序。完善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依法严格规范执业条件,有效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建设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的执业秩序。
3、推动法律服务事业发展,把法律服务纳入全市公共服务发展总体规划,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实施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工程,推动建立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制度。
㈧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什么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㈨ 如何解放思想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夯实基层创建基础。
1、领导重视,使基层创建工作由软变硬。
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涉及到基层的各方面。始终坚持“抓领导、领导抓”的工作思路,成立了以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依法治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街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人大督促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齐抓共管的格局,共同推进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地深入开展。
2、落实保障,为创建工作提供动力。
在年初及时制定开展民主法治创建工作的规划,为基层创建工作提供了依据。街道、村居两级加大经费投入,保证了普法工作的有序进行。
3、加强指导,增强创建工作针对性。
采取抓两头带中间的做法,明确了相关联系人,按区域分别召开现场会,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做的好的村为样本,促进后进村,带动中间单位,有效地提高了工作质量。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升基层干群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
1、突出村居干部的普法教育。
村居干部是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关键,也是农村普法教育的带头人和宣传员。自创建工作开展以来,街道每年均邀请聘请高校教授、资深律师为村居干部讲授《民法》、《刑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知识,还把推进《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学习贯彻和《民法》、《民事诉讼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作为村居干部的普法重点内容,做到布置检查工作时有这方面的要求,评比奖励时有这方面的标准,增强村居干部依法治村居的意识,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为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为群众谋利益打牢了基础。
2、突出普通村民群众的普法教育。
①针对新形势下农民学法需求,街道组建普法宣传小分队和讲师团进村入户,结合农村生产生活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宣传,接受群众咨询,解答法律问题;春耕前夕,针对土地水源及预防假种子等问题重点宣传《土地承包法》、《水法》、《种子法》等;农闲期间,针对容易发生婚姻家庭和邻里纠纷等问题重点宣传《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民法知识。
②成立了法制文艺宣传小分队,针对农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将相关的法律法规编排成文艺节目,在农闲和节假日期间利用“村民活动中心”举办法制文艺演出,使农民群众在娱乐中学习法律知识。
③运用标语、横幅在大街小巷、村头村尾、主要路口、人来人往的地方进行张贴、横挂,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使农民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律法规教育。
④根据农民群众需要,送书送法进村入户,宣传贴近农民生活实际的法律法规。同时把普法教育与文明户评比相结合,与遵纪守法户评比相结合,形成了农民普法教育的新局面。
3、突出青少年的普法教育。
针对当前村居留守青少年日益增多的现象,我们主要把着眼点放在增强中小学生的遵纪守法观念上。
①注重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在寒暑假期间组织留守青少年开展学法活动,增强其法律意识。
②注重校园课堂法制教育与社会实践主题活动相结合。通过积极开展法律征文比赛、法律知识竞赛等主题普法活动,形成了社会各界联手推进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格局。
三、管理力度到位,指导基层充分发挥自治功能。
1、街道民主法治建设围绕“四民主、两公开”工作要求。
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建设,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居)务公开、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以制度的形式确立固定下来,切实保障和落实村居民的选举权、知情权、管理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和干部群众自我管理服务功能。
2、推进民主决策有力度。
街道坚持把对村居的管理权直接交给村居民,按照“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的原则制定适合本村或社区实际的村(居)民自治章程等,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规范依据。白马村在盖建村部办公大楼、改建一站式服务大厅等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时,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代表提出的具体意见或建议,认真、真实的记录会议情况,及时将会议中作出的决定以公告形式告知百姓,保障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
3、深化民主管理有力度。
街道各村居能主动把村民自治与加强党的领导统一起来,能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村级事务上建立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凡村里的大事难事,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会议提出解决方案,讨论后依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较好的将“村官自治”转变为“村民自治”。
4、执行民主监督有力度。
民主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非权力性监督。只有把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才会有更广泛的基础。高旺社区、城东社区、虎桥村、七里桥村等依法建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有序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初步形成了干群协商共事制度,在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之间搭建起干群对话的平台和桥梁,构建了村级权力制衡机制,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基层民主法治创建工作成绩的取得是人民群众克难攻坚、共同奋斗的结果,也是广大基层干部开拓创新、辛勤工作的结果。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更加注重解放思想,开阔思路,更加注重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更加注重工作的深入和落实,扎实把创建工作做的更好。
㈩ 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五个体系是什么
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五个体系是: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1、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一些法律规范不协调、不一致、体系性差等问题依然存在。
2、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个重点难点,加强法治实施能力建设,以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提升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
3、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效制约和监督,才能确保公权力的行使永远体现党和人民意志,始终为人民服务。近年来,我们党坚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构建结实的制度笼子,努力使权力运行处于阳光之下,一套集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于一体,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的监督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4、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没有法治保障体系作为动力和规范,全面依法治国的“火车头”就开不动、跑不快甚至跑偏、脱轨。需要看到,构建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亟须对各种制约因素进行系统梳理和逐一解决。例如,强化体制机制保障,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确保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5、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到一个新高度,《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规成为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旺盛生命力的重要途径与保障。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