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卫
⑴ 吉林省扶余市有多少个环卫工人扶余环卫工人有多少人
扶余市全市有环卫工人老多人了。每个乡镇,每个街道都有环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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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嘉元绿宝环卫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是2018-08-16在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回(非上市答、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吉林省集安市鸭江路1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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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我户口是吉林省柳河县农村的现在鞍山铁西干环卫交的社保,我想把社保转成农村的自然人有价值吗
社会保险转移流程: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专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属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⑷ 我是吉林省德惠市环卫工人,单位没给交五险一金,是我们个人全额交的社保,
如果你有实际劳动关系证据,就到单位所在地区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让单位补缴、缴纳社保的个人主张。
⑸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许可。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和运输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揽单位。承揽环境卫生作业的单位不得将项目转让。
第三十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人员,应当定时清扫、全日保洁。
第三十一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作业条件,依法提供劳动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作业。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除冰雪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清除城市道路上的冰雪。
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冥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利用公共场地举办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协商保洁事项,及时清理场地。
第三十六条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三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中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他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条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
第四十一条城市居民投放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投放到设置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场所。
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第四十三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处置各类建筑垃圾。
鼓励对建筑垃圾实行综合利用。提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单位、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收集,并堆放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挖掘道路、施工产生的废弃物料应当随清随运,竣工后应当及时回填并恢复道路原状。
第四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密闭性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七条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四十八条运输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全覆盖或者密闭,不得遗撒、滴漏。
⑹ 谁能帮我查个文件:《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吉建城字[1994]15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建城字[1994]15号
各市、(州)、县建委(城建局)、物价局、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吉林省城市卫生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吉林省城市卫生收费标准暂行规定
为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确保市容整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收费范围
(一)按“谁污染、谁治理”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对不对、企事业单位、居民(含住在市区内的农业户、临时住户)、个体业户等收取城市卫生费。
(二)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扫保洁,清运垃圾、固体废弃物、清掏粪便(含污水)及使用环境卫生专用设施、设备等实行有偿废服务。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1)五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垃圾每吨0.00—35.00元(含处理、处置费),清运渣土、固体废弃物每吨10.00—15.00元,自运倒垃圾长德拉吉每吨4.50—8.50元(含处理、处置费)。
(2)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扫保洁专用场地(含停车场)每天每平方米0.15—0.30元,其他场地(所)每天每平方米0.10元。
(3)委托清运清掏粪便(含污水)每吨15.00—25.00元(含处理、处置费)。
(二)收取城市卫生费标准
(1)居民卫生费(含市区农业户、临时住户)每户每月0.50—1.50元。
(2)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集贸市场等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每人每月1.00—2.00元。
(3)凡无自用厕所使用公共厕所的,单位每人每月(含临地工)0.50—1.00元,饭店每月每桌3.00—5.00元,旅店、招待所等每月每床1.00—2.00元,集贸市场每个蹲位每月25.00—40.00元。
(4)营运车辆(含畜力车)每月每辆2.00—10.00元。
(5)经批准摊床点(不含市场内)每天每床点0.20—1.00元,占地超过2平方米加倍。
三、为做好各单位垃圾(含生产性、经营性)、渣土、固体分歧无、粪便、污水、专用场地的清扫保洁工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为受托方可与委托收款单位和交纳城市卫生费部门事先签定委托收款协议书(委托协议书附后)委托单位须按时交纳有偿废物费和城市卫生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做到文明服务,保证质量;对不按时交纳有偿服务费和城市卫生费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一个月交滞纳金5%。
四、对居民、营运车辆、摊床点的城市卫生费收缴工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自收或委托其他部门收缴。
五、中、小学(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五保户)社会公共福利事业、艇长企业、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免收城市卫生费;半艇长企业减半收取城市卫生费。减免缓由单位所在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减免部分超过10万元以上由政府批准。
六、收取城市卫生费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用于增设、购置、维护环卫设施、设备、经费不足,做到专款专用。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的卫生费,要按月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送收支报表,收费部门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统一票据(各种票据附后)收费。
七、各地级市收取的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的1%由征收部门上缴省建设厅,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储存,用于环境卫生规划,设施、设备、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垃圾、粪便、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科研及引进新项目、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
八、交纳城市卫生费后不再收取各种名目的类似费用。
九、各市州城建、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不突破省规定标准上限时(不含经国务院批准的演变对外开发开放城市)制定具体办法报当地政府批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