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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治市化解社会矛盾

发布时间: 2020-12-06 17:46:07

『壹』 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一)准确定位,规范信访秩序,实现信访工作理性回归
坚持规范信访事项和规范信访秩序相结合,规范信访事项是规范信访秩序的前提,要想规范信访秩序,必须规范信访事项。凡是明确有法律渠道和主管部门的诉求,都不应作为信访事项受理登记。
拓宽向群众宣传政策法律的渠道,告知其选择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如果把不是信访的问题引入信访渠道,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还误导了群众。在畅通信访出口上做实做强,使大量被误导进入信访渠道的上访人,通过教育引导、法律告知引导其退出信访渠道,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诉求。
(二)强化法治,把信访事项导入法治框架、法律渠道
破解信访难题的根本出路是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逐步把信访事项导入法治框架、法律渠道,依法解决问题。
具体来讲,一要依法解决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符合解决条件的,一定要做到“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二要依法教育疏导,综合运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心理疏导、化访为诉、进入程序、依法处置等措施,把涉访人群导入法治框架内解决问题。三要依法惩戒处理,对无视法律权威的违法上访行为,要用法律方式依法处理;对把上访当成诬告、陷害、诽谤渠道的,要强化法律告知,依法追究责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四要依法终结信访,坚决维护三级终结的权威;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一律按法律规定,通过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程序处理,并结合各部门的纪检监察监督、法制工作监督,强化纠正错误,规范执法行为,坚决维护法制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三)正确引导舆论,淡化信访宣传误导,强化法制宣传教育
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对信访群众的导向作用,客观报道宣传信访政策法规,提高群众对信访的正确认识,引导信访群众依法信访。
淡化对信访特别是越级信访促进问题解决的宣传,不过分夸大和渲染信访的作用,大力营造依法解决问题的舆论氛围,从思想上消除涉访当事人对信访渠道过高的价值预期,引导其自觉选择司法解决途径,在法治程序里化解矛盾、促进和谐。通过对处理违法信访行为等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以案析理、以案说法,有效震慑违法,努力营造依法、理性、有序信访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把宣传政策法律和教育引导贯穿于依法治访的全过程,注重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强化法律告知、释疑解惑,教育警示群众防范违法犯罪,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强化源头治访,把涉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县级以下
信访问题的解决和防范关键在基层。要紧紧抓住县级以下有关部门这个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和防范源头:一是把矛盾发现在早、化解在小、解决在源头。二是增加县级以下有关部门化解矛盾、依法解决问题的层级,从村组、社区到乡镇、办事处、县区有关部门来真正了解实情、层层化解矛盾。三是对涉访违法行为也要发现在早,处置在小,解决在县级以下。要坚持法制原则,以“合法”还是“违法”作为定性标准,不要纠结于是否为“上访人员”、“特殊群体”,防止违法行为的逐步升级。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及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更好地从源头上发现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贰』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任务对还是错

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专盾纠属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健全行政裁决制度。我们要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叁』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1.加强法治抄教育,把法律意识作为在袭工作中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制度,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培养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2.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在处理问题时,要充分判断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3.要树立依法维稳的意识。依法维稳就是要按照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公民。尤其对于私欲膨胀,无理取闹的人员,不能总是以息事宁人,花钱销灾的办法来对待,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姑息、纵容这样的行为只能破坏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肆』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内维护社会稳容定,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迫切任务,又是对党员干部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从近年来解决纠纷的实践看,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会影响行政功能的发挥,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而且最终会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党的十八大对矛盾纠纷化解策略和维稳思路进行了及时调整,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维稳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同时也是领导干部在维稳工作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

『伍』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只有达到社会公平,才能真正的维护社会稳定,只有严格执法,依法管理,才是最好的法制思想和法制方法。

『陆』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一)持续保障改善民生。各级党委、政府应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预防和 化解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强化源头防范。要持续关注并切实解决与民众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问 题,要把财政更多地投向民生领域,并把保障改善民生作为政绩考评的重要取向,构建政府、社 会、民众相结合的考评机制,确保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落到实处。各级政法部门应依法查处民生领 域的职务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劳资关系等领域的突出问题, 要积极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完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制度机制,预防减少利益冲突。 (二)着力打造法治政府。政府应遵照法治精神,运用法治方式,在法治化轨道上行使公权力, 以法律的公信力保障政府的公信力,以法律的执行力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要坚持科学决策、民 主决策,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执行专家论证、风险 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确保不因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出台引发影响安定稳定的问题。要加 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教育,严格依法办事,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提升各级领 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依法预防化解矛盾。法治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最权威、最长效的手段。各级党委、政府 在处理矛盾纠纷和解决信访问题时,应当坚持法律思维、坚守法律底线,对于群众的合理诉求, 依法依政策解决到位,但对于寄希望于“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思想要坚决纠正,绝不能为保一时 平安,乱承诺、乱开口子或突破政策、法律底线,确保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对于进入法 定渠道的矛盾,司法、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据事实、法律,不偏不倚、公开公正处理,通过依法化 解矛盾的实际效果,让群众信服法律,自觉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要 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把法律作为规范自身活动的基本准则,依法、理性地 反映自身诉求。政法部门对于为实现个人目的,甚至合法诉求解决以后,仍然无理取闹甚至聚众 滋事,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树立法治权威。 (四)依法构建体制机制。要着力构建对群众利益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畅通群众利益协调、 权益保障法律渠道,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 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以吸 引更多人通过法定渠道解决利益矛盾。在此基础上,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基 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方面的作用,并依法按政策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 求。要不断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 基层、在萌芽。

『柒』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1.加强法治教育,把法律意识作为在工作中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要建立一回个长期的、常态答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制度,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培养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2.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在处理问题时,要充分判断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是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3.要树立依法维稳的意识。依法维稳就是要按照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坚持依法办事,按制度办事,做到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公民。尤其对于私欲膨胀,无理取闹的人员,不能总是以息事宁人,花钱销灾的办法来对待,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姑息、纵容这样的行为只能破坏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捌』 依法治理,化解社会矛盾,政府和公民应该怎么做

从政府与公民两个方面来解决

依法治国,政府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依法办事;公民遵纪守法,不违反法律,这样就能够化解社会矛盾。

『玖』 从依法治国背景下,预防社会矛盾的思路和建议

一是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树立维稳是第一要务的思想,密切掌握在阳山县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宗教组织的动向,切断其与境内勾联、资助渠道,依法禁止其在阳山开展活动;要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引导和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以平安创建为载体,重点组织开展好省市部署的3+2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打击诈骗犯罪和涉毒违法犯罪;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各乡镇与县政府对接制定好各项任务时间表和任务表,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发展。
二是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程序约束,恪守法定职责,规范整治执法司法行为,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在实践中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保证司法机关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让依法办事成为政法工作的新常态。
三是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造政治过硬、业务过硬和作风过硬的政法队伍。要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提高统筹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水平;要切实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坚持走群众路线,把群众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实现群防群治。要加强履职纪律教育培训,从制度机制上预防和减少“小权大贪”等基层腐败、不作为的问题。

另参考:从管理到治理:社会矛盾化解的思维转变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该过程中蕴含着一个悖论性困境:改革需要政治社会的稳定,但改革过程本身又是引发不稳定因素的直接原因。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矛盾冲突的频频发生,容易造成社会秩序的破坏、社会财产的损失、社会心理的失衡,甚至导致国家权威受损、执政党合法性遭受质疑。有鉴于此,如何有效地化解矛盾、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就成了转型时期党政领导者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社会矛盾的多发、矛盾化解的低效,很大程度上是领导者与决策者的思维取向问题,即过于强调控制取向的管理,而忽视“治理”(governance)的考量。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发展理念和实践方式,治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当代治理运动的兴起是现代社会组织转型与发展的产物;第二,当代治理的组织载体发生了根本变化,它既包含政府组织,但又不绝对局限在唯一的、单一中心的政府组织;第三,当代治理意味着国家和公民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第四,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形成和社会网络组织体系的构建,是当代治理运动的制度结构和组织的基础;第五,公民积极参与,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赖与相互合作关系,是当代治理的社会与道德基础;第六,当代治理不仅表现为一定的制度构造,而且也表现为一定的发展进程;第七,当代治理的基本理念及善治的重要评价标准是参与、公开、透明、回应、公平、责任、合法性等重要原则;第八,各种利益关系进入并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过程是治理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促使政府的功能及其领导者的行为取向和工作重点发生重要变化。具体到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本文将治理的理论取向和实践展开分解为目标、主体、理念、战略和方式等五个方面,通过对比分析传统管理思维与新的治理思维的差异,来确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一、治理目标:从同一到和谐
管理思维追求的是通过社会控制来保证社会秩序的实现和维持。控制的手段以法律的、行政的乃至暴力的为主,具有强制性特征。控制的目标在于实现社会秩序即整个社会的组织化与稳定性,以及对于国家权威命令、规则、意识形态的服从。以往政府权威者惯性地认为,要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就必须通过全方位的人身与思想控制来实现。当前,许多地方政府部门以同一性思维为主导,认为社会的异质性必然蕴含着不稳定的隐患,追求一种“刚性稳定”。然而三十多年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打破了我国原有的整体性利益格局,社会利益结构快速分化,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变化促使利益表达的多元化成为现实。同时,单位社会的解体、户籍制度的松动以及阶级身份的废弃,共同导致社会的异质性不断增强,我国从一个“总体性社会”逐渐演变为“复调社会”。作为转型时期矛盾化解的目标取向,对于“和谐”的追求承认社会各群体与阶层在经济、文化、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以求同存异、尊重“他者”的思维来选择矛盾化解方式,力求将社会矛盾的根源消弭于社会整体的和谐中。在这个过程中,需正确处理共识与异议的关系。从政治决策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权威决策还是民主决策,都尽量追求最终结果的代表性,即以决策共识的获得来彰显自身的合法性,认为异议的出现是对自身统治地位与合法性的挑战。对应于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就是力求将社会“异质”主体加以压制或排斥,认为同一的必然是稳定的。但在多数情况下,共识的获取仅仅是一种“乌托邦”,而通过压制与排斥所取得的“共识”也是不道德的,合理的选择应该是通过尊重“他者”来创造出“我们”。在具有高度认同的“我们”之中,是不会出现无法调和的矛盾冲突的,从而能够实现真正的和谐状态。
二、治理主体:从单一到多元
就社会公共事务的承担主体而言,包括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三类。市场能够自发供给某些社会必需品,但存在盲目、滞后等“市场失灵”。政府能够弥补市场缺陷,但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政府的“失灵”同样存在。社会组织(第三部门)既不依赖政府的强制力,也不采用市场的自由交易机制,而是以其特殊的贴近民众的教育同化、倾诉发泄、交流沟通、互相帮助、激励引导等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传统的管理思维过于倚重政府职能,忽视了市场与社会组织的效用。应该说,即使是在公共治理的理念下,政府主体仍是最为重要的社会矛盾化解主体,其权威性不容质疑。只是在治理实践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主体了。政府、市场、社会组织都应当纳入到矛盾化解的主体范围之内。鉴于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无法根除,当前应当强调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当前我国所实施的民间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对其发展造成了极大的限制。因此,必须对约束性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为第三部门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进一步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整合作用,预防、缓解、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总之,公共治理理念强调多中心性,即对于单一中心、单一权威的消解。我们对于我国社会矛盾化解合理的主体格局的预期是,在发挥政府主体主导性作用基础上的多元互动、协作的动态治理局面。
三、治理理念:从人治到法治
在国家现代化的过程中,政治转型的最重要特征就是从人治走向法治。需指出的是,在人治时期并不是没有法律,但法律仅仅是政府主体管理社会的手段和工具,“法制”的主体还是政府,只不过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为自己的施政与管理增加合法性而已。至于“法治”,其主体不是任何现存的组织主体,而只能是法律本身。同时法治所“治”的对象首先就是政府,它要界定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边界,以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法治相对于人治,在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上有很大不同:人治把人民群众作为管理的对象,要求人民群众按长官意志办事;法治则要求领导者、管理者按人民意志办事,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面对转型期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分化,只有实行法治,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才能有制度化、法律化的根本保障,才能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尽量使用合法的方式和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实现法治,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纠纷和冲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只有实现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把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解决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才能避免社会矛盾激化为对抗和冲突,从而保障社会的秩序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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