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
1.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100%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500元的金额征收。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3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3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按1500元的金额征收。
(六)除本条第(四)、(五)项外,其他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四)项标准征收。
补充:关于《条例》第四十六条
(一)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生育双方,包括未婚、婚外等非婚姻行为而生育子女的公民。
(二)《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年度,是指生育年度的上一个年度。
生育年度无法确定的,以发现其政策外生育年度的上一年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年度。
(三)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或者个体劳动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得低于其经营所在地市、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四)成人伤残人员或者病残儿父母,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生育的第一胎是双胞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胎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一胎是多胞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以此类推。
(六)不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的第二胎是双胞胎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的第二胎是多胞胎的,以此类推。
不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前生育的第二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分别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第二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 (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七) 《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是指生育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生育的行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是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况。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第一胎子女是双胞胎的,比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八)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的第一胎是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2. 2018年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条例
现行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版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的。你可在网上自行查阅这一《条例》。
现在执行的就是这个〈条例〉,并没有你所说的“2018年~~~新条例”。《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并非是年历本一年一换。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意识到些什么。
3.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提前生育年度不足1年的,每提前1个月对生育双方分别按125元征收。
第三十四条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养的子女,应当计算为其生育子女总数。
再婚夫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总数按多子女一方累计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离婚或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而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和免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以下情况:
(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的;
(三)属于个体医疗机构的。
第三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代收代缴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办理。
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以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河北省计划生育政策
不符合,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这样,才可以申报二胎。你这种情况是不行的。光女方是独女户,男方不是。也不可以
5.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 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有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权利。
第三十条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
(一)发放避孕药具;
(二)孕情、环情检查;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
(五)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第三十一条 向农村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向城镇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除避孕药具外,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按以下途径解决:
(一)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6.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九条(第十二项“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26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4年以上;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第二十一条 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育龄夫妻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照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执行。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其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过渡期为24个月。
第二十三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3个月内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审批。其中有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符合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职工,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审批。
审批期限不包括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病残儿、成人伤残鉴定时间。
对批准生育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遗弃、溺害、买卖、藏匿、违法送养子女的夫妻,不再安排生育。
已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夫妻,未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享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
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孕情检查指导。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首选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而怀孕者,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终止妊娠措施。
第三十条 育龄夫妻的管理单位可以同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7.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专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属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8. 进不去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那个系统是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设置的 普通群众没有授权
9.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详细地址
在石家庄市合作路上,跟省卫生厅是一个院。
地址是: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邮编050051。
10.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执法局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一听就是行政性质全额拨款的单位,应该属于公务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