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名词解释
Ⅰ 名词解释有限政府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
有限政府
陈广胜《走向善治》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
基于政府与公众是一组契约关系,公民将权力授予政府,但并没有将所有权力都转让,而是保留了相当一部分,所以政府天然是有限的。有限政府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自主、社会自治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的政府,才是与自身能力相契合的。从一定程度上讲,政府应有自知之明。意识到自身能力的有限,是理性确定政府职能边界的前提。现代政府应当将自己定位于“全能”与“无为”之间,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事实上,只有当政府秉持了有限型的价值基准,才能将自身能力范围内的事情做好,并使自身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1]
有限政府的实现,关键在于法治的实现。法治之下的权力是一种有限权力,严格依法行政的政府必然是有限政府。在法治社会,宪法和法律划定了政府行为的明确界限,行政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政府职能的设置面临法律的规定,政府机构的规模来自法律的约束,所有这些都是一个有限的框架。现代政府的职责,就是保障而不是去侵害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既不能有丝毫越位,也不能有半点缺位,否则都会受到社会和公众的质疑。[1]
有限的政府与有效的政府并不对立,相反,有限的政府是有效的政府的前提。不是有限的政府,不可能是有效的政府。无限而有效的政府是什么都干得出来的政府。大跃进、文革之类的“伟业”,就是这类政府的最典型的注脚。在有限政府之下,要使国家和政府有所作为的最好办法,就是对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和能力加以必要的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要导致对权力的滥用,从而败坏了国家的能力。一个合理的政府理所当然地只能是有限的政府。
无限政府
与有限的政府相对立的是无限的政府。所谓无限政府是指一个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无限扩张、不受法律和社会有效制约的倾向。有人可能会说;绝对的无限政府是不存在的,任何专制的政府至少要受到一些自然规律的影响,如领导人受生老病死的制约,受家人与权臣的掣肘,以及来自民间的武装叛乱的挑战。但是,即使是自然规律也无法有效的遏制无限政府的扩张倾向。这种倾向直到它被新的政权所取代之前其膨胀的趋势不会自动中止。所以,这里的无限政府不是指一个政府受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或能否彻底杜绝民间的反抗,判断有限政府与无限政府的尺度在于一个政府,或者说一个政权在权力、职能、规模上是否受到来自法律的明文限制;是否公开愿意接受社会的监督与制约;政府的权力和规模在越出其法定疆界时,是否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Ⅱ 行政法规的名词解释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它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2)依法行政名词解释扩展阅读:
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之首。
Ⅲ 名词解释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就是说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Ⅳ 依法治国名词解释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通通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依法治国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建国以后,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而使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势头急转直下,最终酿成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
“文革”的教训极为惨痛和深刻。邓小平同志在回答外国记者如何避免类似“文革”那样的错误时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4)依法行政名词解释扩展阅读: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国家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中国共产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牢固树立法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民主化与法治化。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全面依法治国
Ⅳ 行政公文名词解释
行政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人类在治理社会、管理国家的公务实践中使用的具有法定权威和规范格式的应用文。作为表述国家意志、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传递重要信息的最主要的载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文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续和补充。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5)依法行政名词解释扩展阅读: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Ⅵ 行政法学的专有名词解释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有人以相应行为是一次适用还是多次适用作为补充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和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和能多次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主要表现为具体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授予相对人某种权益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决定,拒绝相对人某种申请、请求的决定,等等。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国家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财物或劳务的行政行为。(多指金钱、动产;无偿的)
行政征收特征:(1)单方性;(2)公益性;(3)强制性;(4)法定性;(5)无偿性。
行政征收的种类:税收征收(收税);行政性收费(收费)。
行政征收的原则:1)、法定原则;2)、公平、公开原则;3)、尊重相对人财产权原则。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多指动产、不动产,不包括金钱;大多是有偿的。 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外部管理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原则:(1)许可法定原则。应当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许可。(2)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A、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公开,B、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公开,C、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A、设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要公平合理、统一,B、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实行歧视性待遇,C、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收受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D、重大行政许可应听证。(3)效率和便民原则。A、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B、一个窗口对外;C、并联审批;D、一站式审批;E、便民的多种申请方式(信函等);F、公开办事程序和制度(及时办理);G、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H、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办事效率。(4)当事人权益保障原则。A、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B、因行政许可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相对人权益损害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公民因为信赖既存的法律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则不能因为后来法规或行政行为变动而使其遭受不能预见的损害;其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既得权,并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以及私人对其的确信。(6)被许可的权利不得转让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转让;(7)许可不予收费的原则。财政保障,依法收取的上缴国库;(8)监督与责任原则。A、对行政机关的监督,B、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处理。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特征: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制裁;3)、行政处罚对象是作为外部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4)、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3、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公平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5)、处罚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再罚原则。
4、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2)一般程序(基本程序:立案、调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书面处罚决定)
(3)听证程序(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4)执行程序(申诉不停止执行、裁执分离、罚缴机构分离) 1、概念: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导、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官方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指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之非强制行政行为。
2、行政指导的作用及意义:
(1)行政指导是对“依法行政”的有效补充。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引起政府职能的扩张,立法不可能完全满足现代行政的需求,而采用及时、灵活、成本较低的非强制性的行政指导手段,以其作为法律不完备的及时补充,能更好地满足现代公共行政的客观需求。
(2)行政指导是协调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有效手段。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手段,因其具有较多的民主性、柔和性、非强制性,较大程度地体现了平等、独立、民主、责任、宽容的人文精神,它以其制定时的公民参与、官民协商、以及执行时的灵活、简捷、便利、柔和等特性,调动了“官民”双方的积极性,有助于减少磨擦、降低行政成本,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
(3)行政指导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增强政府服务功能的重要手段。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指导,主动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信息、咨询、建议等,引领和启发相对人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这是转变政府职能发挥政府服务功能的重要形式。
(4)行政指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灵活性而非僵硬性、民主性而非专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行政指导以其柔和的、富含民主的色彩,既体现了政府行为的目的性,又兼顾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失效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对促进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指导主要存在的问题是:(1)观念上对行政指导缺乏正确的认识;(2)制度上行政指导处于严重失范、无序的状态。
因此行政指导应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1)政府信息发布、告示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种行政信息发布、告示制度,为相对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2)行政协调、审议制度。结合实际,建立行政政策审议会制度;(3)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对相对人提出建议、劝告、告诫,以促使其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4)建立与行政指导相配套的奖励制度。对接受行政指导的相对人予以奖励;(5)建立、完善对行政指导的救济制度。对因接受行政指导蒙受损害的相对人提供广泛的救济途径,如行政指导导致其权益损害的,被指导人应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概念: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形式、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
特征:(1)是规范行政权行使过程的程序;(2构成要素包括:形式、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3)是一种法律程序。
主要功能和作用:
(1)行政过程的民主化功能。就是容许相对人参与行政过程,创设一种“行政权——相对人权利”的互动和制衡关系;(2)行政决定的理性化功能。行政权作用的结果必须是符合理性的,理性化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程序所具有的“工具理性”。(3)行政活动结果的正当化功能。行政权对相对人作用的效力不能仅仅依靠其“强制力”,还需要一种能使相对人愿意接受和认可的效力,就是行政的“正当性”。行政程序使相对人的主张和异议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各种不同的利益和价值得到更充分的权衡,最后的决定因而有理由被认为是基于给定的条件和标准而作出的最妥当的方案。(4)“行政权——相对人权利”的平衡功能。通过承认或规定相对人充分的程序性权利,而将行政权的行使置于相对人的监控和司法审查的监督之下,这意味着行政主体在拥有实体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程序义务,这同时也意味着相对人可以通过行使程序性权利,对抗和抵制恣意或违反程序规则而活动的行政权。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参与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该吸纳相对一方的参与,允许和鼓励利益可能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相对一方表达意见,并认真考虑这些意见。(2)程序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能公开的情形外,行政活动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行政活动的有关信息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3)程序中立原则。主持程序或作出决定的机构或个人是中立的、没有偏见的;程序活动中的当事人应当受到程序上的平等对待。(4)程序理性原则。其核心意义在于防止和限制程序活动的恣意。法律程序的一个重要价值即理性。A、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相对一方,在主张某种事实和理由时都必须提供有说服力的论证和推理;B、对于各种意见和主张,行政机关作为程序的主持者必须无偏私地予以客观、全面的考虑;C、决定方案的形成应当基于理性讨论的基础之上;D、行政机关应当为自己所作的决定说明理由;E、行政机关在主持程序的进行和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形式理性的要求,即行政决定内容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应当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一致性要求。(5)程序自治原则。行政程序的自治原则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1)就空间意义上讲,制定行政决定的依据必须来自于在行政程序活动过程中被认可和论证了事实和理由,而不是来自于程序之外。2)、就时间意义上来讲,行政决定必须产生于所有程序活动结束之后,而不是产生于程序开始之前或者程序正在进行之中。 (6)、程序效益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程序效益性原则在于表达这样一种思想:受到程序保护的相对一方的利益、行政机关提供这种程序保护以及相对人参与该程序所要投入的成本、程序所涉及到的政府利益以及程序可能产生错误结果的风险这四个因素应当得到平衡考虑。程序效益性原则要求通过程序活动而产生的利益,包括实体结果所带来的利益和程序过程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小于操作程序所必须投入的成本。 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依法向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依照准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特征:(1)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2)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3)是一种裁决行政争议的活动;(4)具有准司法性(按照法定的准司法程序进行);(5)具有监督行政和行政救济性。
特有规则:(1)一级复议规则[一级复议为原则,二级复议为例外,上一级复议为原则,本级复议为例外];一级复议规则指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和决定书一经送达,行政复议程序即告结束,即使当事人不服也不得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求再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规则[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3)不适用调解的规则;(4)不停止执行的规则;(5)书面审查为主的规则。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同于行政赔偿责任主体,国家是行政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害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2)损害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公务行为];(3)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4)损害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预见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5)赔偿必须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民事:谁主张、谁举证(原告)
行政:行政主体举证(被告)
行政赔偿诉讼:参照民事诉讼规则,要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负一定举证责任。
Ⅶ 名词解释 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即为法治政府。关键是要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
要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Ⅷ 公共行政决策名词解释
公共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构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活动。这一定义的含义包括: 首先,公共行政是一种活动,这一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构,即通常所说的政府或者行政当局,不包括立法和司法机构。其次,这一活动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相应的必然是具有社会公共权威的机构,而这一机构在现代社会中非政府莫属。第三,作为一种活动,它必须依法举行,而且必须是有效的。有效包含两层含义,即有效性和效率。公共行政学,在我国也称为行政管理学或是行政学,是一门研究公共行政组织及其对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科学。学习公共行政学,首先必须明确公共行政的概念,搞清楚什么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学是一个传统学科,早期的公共行政学与政治学联系密切,当时主要研究的是政府角色的理论规定性和与政治民主等价值观相关的范畴,而对于政府的实际运作,例如提供服务的过程和政策决策关注甚少。美国著名行政学家罗森布洛姆将西方对公共行政的界定总结为六种:一,认为公共行政是政府行为的一部分,是实现政府目标的方式;二,公共行政意味着政治价值的执行;三,公共行政最好被定义为政府的执行部门;四,公共行政以科层制组织的形式与行为模式以及非赢利组织的评估技术为特征,是政治与管理的综合与创新;五,公共行政是政府实现自身目标与愿望的过程;六,公共行政是(1)公共部门中各团队的合作,(2)包括执行、立法与裁判及三者之间的联系,(3)政治过程的组成部分,(4)与私人行政不同,(5)与私人组织与个人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公共行政的功能1、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和私人产品相对而言的,是指产品和劳动的利益由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它与私人产品能够加以分割并且提供给不同的个人是根本不同的。公共产品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基本特征。公共产品的范围十分广泛,从政治、法律、国防、治安、政府行政管理、大中型水利设施,到城市规划、公共道路、环境治理、环境卫生、防病防疫、天气预报、科学研究以及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广播、电视、教育以及抗旱、防洪等,都属于公共产品的范围。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基本方式是服务,无论是公安、法律、政府行政管理,还是教育、卫生等都是服务。2、实现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有三个不同的标准:第一是贡献标准,第二是需求标准,第三是机会均等标准。3、实施管制政府发挥着为社会和市场提供必要的法律和制度的作用。管制意味着政府以法律方式对社会发展和市场运行进行规范。管制可以是经济方面也可以是社会方面的。市场的局限性和市场失灵使得政府管制成为必要。政府针对市场失灵的现象,设计出相应的制度来约束和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以保证整个社会经济规范有序的运行。这些管制内容主要包括:(1)公益事业政策方面的管制;(2)保护消费者权益、信息公开、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管制;(3)针对外部不经济问题的管制;(4)针对非价值物品的管制;(5)财税、金融政策方面的管制;(6)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管制;(7)民商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的管制;(8)产业政策和振兴科技政策方面的管制;(9)保护环境、土地及自然资源、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制。4、宏观调控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1)充分就业。是指非自愿失业者都能够就业。(2)稳定物价。是指一般价格水平的稳定。(3)经济持续均衡增长。(4)国际收支平衡。(5)收入公平分配,保障最低生活需要。(6)控制人口。(7)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8)合理配置资源。(9)控制外部性。公共行政的原则现代公共行政是在一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这些原则是:1、法制原则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核心内容。2、服务原则服务原则除了涉及一种意识之外,还涉及政府行为的两个方面,即反应和质量。3、效率原则这里的效率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政府活动的有效性,二是政府活动追求的目标是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产出。4、责任原则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的行为对社会大众负责,一个轻率的鲁莽的不计后果的政府注定会给社会带来灾难。二是政府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身的失职、失误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实践 西方的公共行政理论1、古典学派,也称程序学派和制度学派古典学派有三位重要的代表人物。首先被称为程序学派创始人的法国人亨利.法约尔。他的贡献在于首先提出了管理有五大功能,即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其次,他提出了著名的14项管理原则。再者,他提出了著名的“法约尔跳板”原理。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时古典学派的又一位重要代表人物。他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官僚制度的特征,并分析它在西欧工业社会中的作用。第三位代表人物是科学管理的创始人泰勒。他的科学管理思想及管理主义对管理理论与实践产生的影响是首屈一指的。2、行为学派该学派经历了一个从“人际关系”到人类行为科学的发展过程。3、决策学派西蒙在20世纪40年代出版的《行政行为:行政组织中决策程序的研究》一书开创了对决策的研究。西蒙认为“管理就是决策”。另一个有影响的决策理论是林德布罗姆的渐进决策理论。4、系统学派切斯特巴.纳德是第一个把组织看作是一个社会系统的理论家。5、经济学的贡献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理论对西方的公共行政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西方一些主要国家尤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这一以新公共管理名义出现的公共行政改革,有以下几方面特征:(1)将注意力集中于取得结果和管理者的个人责任;(2)以市场运作方式消解官僚组织的弊端;(3)引入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4)政府的某些功能通过市场的测试而承包出去;(5)把公众视为公共管理机构的客户;(6)在资源使用中强调削减直接成本;(7)在公共部门中引入更多的竞争。转型时期的中国行政中国公共行政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转变的基础是经济体制从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一转变导致了许多方面的变化。首先是政府与人民关系的变化。其次是政府职能和角色的变化。最后是政府观念的变化。在整个转型时期,中国的公共行政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1、政府定位问题政府的定位问题涉及它扮演的角色及其运作方式。2、政府官员问题官员的问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中国政府的命运。3、制度建设和创新问题制度建设和创新在组织结构、领导体制、运作程序和非人格管理方面显得尤为重要。4、依法行政问题 转型时期中国公共管理如何在运作中摆脱人格化管理,仍然是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问题。5、观念更新问题市场体制的确立以及世界范围内一种新的经济社会形态的出现,要求中国的公共行政有一种全新的思维,这首先要求进行观念的更新。其次要有世界眼光。知识经济社会与公共行政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使公共行政呈现如下的变化:1、从等级行政向网络行政的发展。网络行政首先使得命令、指示、信息等不必完全通过等级进行传递,网络的传递方式既迅速且面广。其次,网络行政的公开度将得到极大的提高。2、从精英行政向大众自治发展。精英的“黑箱式”操作将逐渐为公众参与的运作所取代,这是一个社会最终走向民主的必然要求。3、从官僚式行政向企业式运作的发展。
Ⅸ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来、法人或者其他自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9)依法行政名词解释扩展阅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Ⅹ 法制与法治的名词解释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资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任何国家都有法,但并非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才是真正的依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才是真正的法治。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政治改革,法治都可谓先行者,对于法治的重要性,可说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