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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区域保险

发布时间: 2020-12-04 19:21:10

㈠ 社会公共领域中的道德规范或道德要求,体现在保险代理职业生活中指的是什么

看你们单位职业规范
忠诚履行职责
依法赔偿,为客户着想

㈡ 消防安全知识怎么写

1.父母、师长要教育儿童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
2.切莫乱扔烟头和火种。
3.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4.消火栓关系公共安全,切勿损坏、圈占或埋压。
5.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
8.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9.任何人发现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都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值勤公安人员举报
10.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物品。
l1.发现煤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12.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
13.电路保险丝(片)熔断,切勿用铜线铁线代替。
14.不能超负荷用电。
15.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 l19,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16.了解火场情况的人,应及时将火场内被围人员及易燃易爆物品情况告诉消防人员。
17.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18.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被裹身体,捂住口鼻,贴近地面。
19.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20.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水降温,呼救待援。

逃生自救常识
1、火灾袭来时要迅速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2、家庭成员平时就要了解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方法,熟悉几条逃生路线。
3、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
4、穿过浓烟逃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5、身上着火,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压灭火苗。
6、遇火灾不可乘坐电梯,要向安全出口方向逃生。
7、室外着火,门已发烫时,千万不要开门,以防大火窜入室内。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窗,并泼水降温。
8、若所有逃生线路被大火封锁,要立即退回室内,用打手电筒、挥舞衣物、呼叫等方式向窗外发送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9、千万不要盲目跳楼,可利用疏散楼梯、阳台、排水管等逃生,或把床单、被套撕成条状连成绳索,紧栓在窗框、铁栏杆等固定物上,顺绳滑下,或下到未着火的楼层脱离险境

㈢ 物业怎么买小区公共区域责任保险

联系提供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
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
通常比如太平洋保险就有这个险种
具体的,推荐你联系本地区的物业管理协会,可以咨询哪些公司提供,以及哪些保险公司的绩信较好

㈣ 社保里面的钱可以取出来吗

社保里面的钱是可以取出的,但要符合取出条件,社保卡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需专要在退休之后才可以取属出,不得提前支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4)公共区域保险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㈤ 小区物业费包括哪些 小区物业费都包括什么

物业费包括什么来?根据国家自发改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包括以下九个方面的内容: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相关法律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的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的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的费用;

6、物业相关服务人员的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相关费用。

㈥ 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是什么

四、老年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行为优化对策研究
(一)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现代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全体公民提供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社会保障服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政府职能向公共服务的倾斜,我国政府有足够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解决当前存在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我国老年社会保障的总体水平,应从以下两点入手:
1、扩大老年社会保障覆盖面
老年社会保障作为一项社会制度,承载着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社会功能。同时作为一项公共服务,老年社会保障应该是普惠式的,只有覆盖尽可能多的公民,老年社会保障才能真正发挥其社会功能。因此,在下一步工作中,应将扩大老年社会保障覆盖面作为工作的中心,让尽可能多的老年人享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社会保障。一是继续提高老年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在原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把城镇无劳动能力老年人纳入养老保险体系中;继续试点并大力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二是要继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其受益面;健全并大力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把全体农民纳入医疗保障的范围内,让老年人病有所医。三是继续扩大其他老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让老年人能够享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相应的福利待遇,让老年人福有所享。
2、提高老年社会保障水平
扩大覆盖面是一个方面,提高保障供给水平才是下一步老年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保障水平上去了,老年社会保障的广覆盖才有意义。因此,政府应当提高老年社会保障的支出水平,让老年社会保障真正在解决老年人基本生活、提高老年人基本福利中发挥作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比重不足14%,其中用于居民养老保险的支出仅占3%左右。其中绝大部分都投向了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很难享受到。以2009年的全国农村养老保险水平计算,每人每月领取的社会保险养老金不足100元,根本解决不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当前我国应当在财政支出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扩大老年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大力提高老年社会保障水平。预计2010年我国实现财政收入近八万亿元,表明我国在提高老年社会保障水平方面可以大有作为。
(二)健全老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为标志的,各国老年社会保障发展的历程告诉我们,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建立健全老年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政府承担着老年社会保障的供给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要直接提供老年社会保障产品和服务。西方各国社会保障的发展中通行的做法是政府在承担养老保障责任的同时,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来规范和引导老年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行。我国老年社会保障起步较晚,政府在老年社会保障中的职能定位还没有完全明晰,老年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建设相对滞后,老年社会保障政策进程与日益高涨的老年社会保障政策需求相去甚远,当前我国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政策体系并不完善,没有形成明确一致的政策链和相互促进的制度群,完善老年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任重而道远。
1、完善老年社会保障政策链
我国老年社会保障的法制化进程比较缓慢,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老年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是相关法律的权威性不高,政策之间的关联性较差,衔接不够。新制度往往是对旧制度的否定,新政策的出台意味着老政策的废止,制度建设的延续和发展性较差,难以形成权威有效的政策体系。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完善也是一个动态的、持续不断、逐步完善的过程,政府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老年社会保障的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在实际的政策执行中不断予以总结完善,并适时推出后续政策,形成一个明确而一致、前后衔接的政策链。
2、完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群
老年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内容。相应地,老年社会保障制度也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老年社会保障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大量的单行法律并没有有机地整合起来,而是各自散布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单一的作用。老年社会保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相对于其组成部分而言,它又是一个大系统,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的发展都是与其他部分的发展密不可分的,是相互影响的。因此,老年社会保障各制度之间应该是相互促进的,政府在制定和执行老年社会保障法律的时候,应当注重各制度之间的互补性和关联性,形成老年社会保障的制度群,实现整体联动。
(1)健全养老保险相关法律制度
国务院于1997年和2009年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初步建立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框架,但是由于养老保险尚处于不完善阶段,相关政策法规还比较粗劣,缺乏可操作性,国家层面的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迟迟没有进展,难以形成有效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深入发展,建立并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以此为母法,根据各地区的不同发展水平制定灵活的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保障全体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2)健全老年医疗保障相关法律制度
医疗保险是老年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老年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必然要求医疗保险的建立与健全。当前我国医疗保险领域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医疗保险已经难以满足人们日趋扩大并多元化的医疗需求。虽然国务院先后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但是医疗保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一的两部笼统的法规所能规范的了的,现实中医疗保险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建立健全老年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就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继续深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并继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总结经验并予以完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医疗保险法》,并推出医疗保险方面的后续和补充法律法规,健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真正实现老年人病有所医。
(3)健全老年社会保障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健全老年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还要推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法律法规建设的进程,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构筑坚实而又完善的法律保障网。
(三)优化对老年社会保障运作的监督管理
政府应当优化对老年社会保障运作的监督管理,一方面,要健全并完善老年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另一方面,要强化对老年社会保障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机制。老年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除了要有法律依据和政策引导外,还应当有规范的监督与管理机制。
1、完善老年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
由于老年社会保障领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加上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没有完全到位,我国政府对于老年社会保障的监督与管理还不够完善。劳动部门、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都有管辖权,分工不明、职权不清,导致各单位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社会保障基金运行面临较大的风险。完善老年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首先应当成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管理机构,分设不同的职能部门,分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不同模块,各职能部门责任清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促进老年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开展。
2、强化对老年社会保障的监督机制
政府对老年社会保障的运行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老年社会保障的有效供给是通过政府在承担责任的条件下由市场和社会来完成的,这对政府的监督责任有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各方主体经济责任意识较差,缺乏科学规范的社会保障运营机制的情况下发展老年社会保障事业,更需要政府对老年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与约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增强,老年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会越来越大,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高,因此,要成立专门的老年社会保障日常监督机构,负责对老年社会保障的运行进行日常监督,并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促进老年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作和增值保值。此外还要借助审计部门等专业机构加强对老年社会保障基金运作进行审计监督,强化对老年社会保障运行的社会监督和大众舆论监督,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和力量实现对老年社会保障的监督,以促进老年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
(四)增强国家财政的民生导向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承担着较多的经济建设和促进发展的担子,对提供公共服务和改善民生方面的贡献稍显不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财政的职能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目前我国已经有相当雄厚的财力和经济基础来改善人民的社会保障福利水平,各领域的基础建设已基本完成,将财政支出的重心向社会保障尤其是老年保障方面予以倾斜的时机已经成熟。增强国家财政的民生导向,要从以下两个基本方面入手。
1、保证老年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比例
加强财政的民生导向,首先要保证老年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比例,与西方各国相比,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总体支出水平较低,其中养老保险方面的支出占财政支出总水平仅为3%。应当适当调整社会保障支出在国家财政支出中的比例,我国的财政支出结构长期以来就不很合理,财政较多地承担了经济发展的职能,随着我国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逐步到位,以及老龄化趋势的强烈冲击,国家财政应当对社会保障尤其是老年社会保障予以倾斜,提高社会保障常规支出水平。老年人年轻时为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年龄大了,政府有义务让他们安享晚年,老年社会保障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社会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对于老年社会保障的支出一方面是对老年人为社会贡献的补偿,另一方面也是维护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建立老年社会保障的财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
发展老年社会保障不但要有稳定财政资金来源,更要有稳定的财政资金增长机制。近年来,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支出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当前我国老年社会保障供给与需求相去甚远,社会保障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已经大大超过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国家应当在不妨碍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将社会保障支出提高到一个适度的水平。让全体国民享受到因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老年社会保障待遇的提高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五)加大老年社会保障领域的政府统筹力度
老年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应当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分配,不应有区域、城乡之间的差距。由于历史和社会原因加上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当前我国老年社会保障存在着很大的不均衡性。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比较低,老年社会保障没有实现中央统筹,仅限于省级及其以下政府。东部沿海地区由于经济发展快,政府财政实力雄厚,在兼顾经济发展的同时有能力解决居民的老年社会保障问题,这些地区已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缺乏足够的支撑点,政府财政收入有限,当地财政较多地承担着经济发展的职能,对老年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相对匮乏,社会保障体系极不完备,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各地的老年社会保障支出绝大多数都投向了城镇地区,很少兼顾到农村地区,比较而言城市拥有较为完善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而农村的老年社会保障资源有限,老年社会保障事业尚处于起步期。如果说以前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坚持的是效率优先的原则,那么是时候提高老年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了。加大老年社会保障领域的宏观调控力度,努力实现老年社会保障的区域公平性和城乡公平性,从而实现老年社会保障服务的全民公平性。
1、加大老年社会保障的区域统筹力度
提高老年社会保障的区域公平性,最根本的就是要提高老年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由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对老年社会保障资源进行统筹,在公平的前提下实现老年社会保障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当然这不是一下子就能实现的,它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首先要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分工,调整中央政府的支出结构,扩大老年社会保障支出在中央财政支出的比例,另一方面,地方层面要在省级和区域统筹的基础上,加大老年社会保障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缓解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引起的老年社会保障差距,实现老年社会保障资源的统筹配置。
2、加大老年社会保障的城乡统筹力度
老年社会保障的不均衡性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市民和农民在享受养老保障上的双重标准。提高老年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第一步就是要消除在城乡居民之间的巨大的老年社会保障差距,实现老年社会保障的城乡公平。首先,政府对老年社会保障的支出要对农村地区予以倾斜,除了对农村养老资源的常规投入外,还应当对农村老年社会保障有一定比例的定向投入,加大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例,逐步缩小老年社会保障领域的城乡差距。其次,政府要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和经济资源向农村老年社会保障领域的流动,通过宏观调控实现老年社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既能保证效率性,又能让农民公平地享受老年社会保障,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3、加大老年社会保障的群体统筹力度
实现老年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光实现区域的公平性,城乡的公平性还是远远不够的,更要实现各群体养老保障的公平性,最终实现老年社会保障的全民公平性。国家应当采取切实措施破除当前存在的养老保险双轨制,一方面努力提高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待遇,尽量缩小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障方面的差距,另一方面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制度,合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老年社会保障待遇。公共服务是当代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政府有责任公平地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老年社会保障服务。当前中国政府应当努力破除养老保险双轨制,在不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实现老年社会保障的均等化。

㈦ 社保卡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或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是否正确

正确呢!

一是凭证功能,相当于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

新的社会保障卡覆盖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工伤以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信息。

相对原医保卡、统一设计、失业保险。

今后、在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或失业保险金的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就业经历;
四是查询功能,参加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记录持卡人劳动保障信息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低保对象,持卡人可在街道(乡、头像:姓名、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查询个人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的专业信息,持卡人凭卡办理个人劳动保障事务、参加少儿医保的少年儿童等、工伤,既可以作为就医的凭证。

与老“医保卡”不同,由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社会保障卡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也可查询社保个人账户等情况、工伤保险,它的发行将推进医疗保险,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具有“一卡多用”和“全国通用”的特点,同时支持持卡就医待遇结算等、有效期限,为持卡人提供银行借记卡金融功能、养老保险、失业五大社保险种、身份证号码;
二是记录功能,并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完成社会保险和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各项待遇支付,新一代社保卡印有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均可办理社会保障卡
三是金融功能、生育保险“五保合一”支付。
希望对你有帮助!!

㈧ 2020年九月一号开始物业不允许收取各种费用包括停车费是真的吗

费,很多业主没办法只能老老实实上交了,而有些业主也会与物业公司就物业费一事发生争执,不过最终还是拧不过物业公司。但现在全国多地已经对物业收费规定进行了改革,此消息一出来大家都以为物业费不用交了, 其实不是这样的,这项规定只是将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取消,相信这一举措肯定会让很多物业公司都发愁吧!那么,哪些不合理的物业费将会被取消呢?大家可以和百思特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物业费9月1日起不用交了是真的吗

据都市快线报道,陕西等多地出台新物业收费规定,9月起多项物业费不用再交了,其中,包括公摊耗能费、垃圾清运费、砸墙费等多项不合理的收费将取消,不再收取!

根据新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坚决取消物业公司强制向业主收取的公摊耗能费、砸墙费、垃圾清运费、有偿服务费等不合理的自定收费项目,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公司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委托物业公司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
换句话说,这些费用已经包含在物业费里了,物业不能再另行收取!按这种算法,业主将得以少交大笔费用!
另外,还有一部分的收益属于小区居民共同所有,必须公示
1、停车场的停车费
包括有些小区支持对外来车辆临时停车所收取的停车费。
还有小区内部业主购买或租赁车位所缴纳的费用。
2、小区广告费
包括电梯广告、楼宇外立面广告,甚至还有门禁上的广告,总之一切小区设施所盈利的广告费。
以上这两项收益,不再属于物业公司单独盈利,而要归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最终,该免去的费用是否免了,该盈利的部分是否作为抵扣业主该交纳的物业费?
物业费收取也要求公示,也就是收了什么费、为什么收取、是否合理?
反正,物业新规是这么规定了,并且要求与于9月1日起执行实施。
此次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方式和了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市、县依据《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标准)。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省正在实施的居民用电“抄表到户”政策,明确水电气暖专营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各自承担的维修(费用)责任。坚决取消物业公司强制向业主收取的公摊耗能费、砸墙费、垃圾清运费、有偿服务费等不合理的自定收费项目,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物业公司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委托物业公司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约定。
保障业主对相关事宜的知情权。要求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承接本小区物业的承接查验报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车位属性,以及物业公司名称、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价格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及公示的费用。同时按要求定期将利用、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车位车库以及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归属全体业主的收益据实公布。
哪些情况可以减免物业费
人们都知道,只要房子在这个小区中,就要给小区的物业缴纳物业费。但是哪些情况可以减免物业费?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进行物业费减免。
1、物业服务不到位如果物业出现了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减免物业费。因为业主和物业是有签订相关合同的,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双方应尽的义务或者责任,有一方违约,则可提起诉讼。前提是业主一定要掌握证据,可以证明物业确实出现了服务问题。
2、房子空置一年物业费可减免
根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房子在交付以后仍然空置一年以上,在空置期间所收取的物业费,应进行适当的减免。至于减免的具体费用,需要业主和物业进行协商。
3、安置房中低收入家庭可免交物业费在安置房小区中,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物业费全额免交,其他收入低于是人均收入一半以下的住户,也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减免政策。
只要满足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一种,都可以进行物业管理费的减免,业主们可以多多关注国家实行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交物业费?
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百姓选择在城市里买房安家,因此,物业公司也是遍地开花、越来越多,只要是有小区的存在,也少不了有物业公司的存在。在很多人看来,物业公司的存在是为了让小区居民得到更好的服务,当然了,这种服务肯定不可能是免费的,那么居民们就得要交物业费了,这样,物业公司才能更好的运作下去。
可是,为何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居民不愿意交物业费了呢?归根究底,主要还是有这三个原因。
第一:物业公司管理缺失不到位,居民不认可。
从水电煤气到小区绿化,从卫生打扫到安全保障,这些都得由居民们和物业公司打交道,各种费用最终也得由所有的小区居民们承担。因此,在这些细节问题上,难免就会爆发矛盾。
第二:物业公司处在提供服务的位置上,却往往表现出一番管理者的姿态。
从本质上来讲,物业公司就是为所有小区居民服务的,然而在现实中,却往往有很多的物业公司强势霸道,把物业公司该提供的各种服务当成是压榨居民的工具,俨然一副管理者的姿态,把居民的合法权益不放在眼里,进而导致居民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越来也多。
第三:物业公司和居民们的彼此不信任。
居民们交纳了物业费,而物业公司在公布开支时往往让大家不信任。比如:修一个水龙头,居民们认为成本大概只需要三五十块就行,而物业公司的开支上可能就是一百多块。这种情况下,双方就会爆发矛盾,一旦没能协商好,就会出现信任危机,进而导致双方彼此提防。
因此,和物业公司的矛盾极深,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不愿意交物业费了,并非是不想交,而是觉得交得不划算。
物业收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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