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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依法治国的例子

发布时间: 2020-11-21 06:44:03

㈠ 古代的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哪个更靠谱些

实际上古代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存在缺陷,无法全面的治理国家,但是放眼于古代社会依法治国会比以德治国要好,但是现当代的社会就需要辩证的眼光看待法治和德治,两者相辅相成是最好的方式。

古代的依法治国缺失了人情味,没有人情可言,无论大小都是一样的法律约束,这样容易引起民怒,但是以德治国没有法律约束社会问题无法压制。对于古代依法治国似乎更加靠谱,但是对于现在社会就需要二者相互结合治国才可以让国家安稳并且富有人情味。

㈡ 中国古代法治传统对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哪些积极和消极影响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家的法治思想非常引人注目,法家的思想家们认为法具有普适性,应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公开宣扬宗法等级制度的儒家,从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也历来重视圣君贤人的典范作用,强调君臣守法的重要性。

司法不独立,不公正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法院机构设置,法官制度,司法运行过程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化的色彩,行使司法权时往往受到行政权强有力的干涉。而且公开,透明是现代司法体制的基本要求,而当前的司法体制离此还甚远。

(2)古代依法治国的例子扩展阅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意事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实行市场经济,从实行闭关锁国转变为实行对外开放,从人治向法治过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㈢ 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与古代什么思想有联系

一般来说
以德治国 儒家思想
依法治国 法家思想

㈣ 当今的依法治国和古代的法家治国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家所说的“法治”思想囿于其历史、阶级的局限性,不可能涉及到宪政、人权等实质性的法治概念,因而它只能是形式上与现代意义法治有着某些相似之处,古代法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封建宗法制度,维护王权的绝对权威。现代法治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它的基本理念之一是使社会最高权威非人格化,其目的在于保护民主制度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㈤ 中国古代的德治与法治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道德意识和文化素质逐步提高,人本意识也不断加强,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出现的一系列丑恶现象,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一方面加强正面宣传和治理力度,从严打击少数犯罪分子,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fa)另一方面强化道德意识,倡导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巨大劝导力,感召力作用,不断寻找二者相结合的最佳载体形式。如“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的“两思”教育、“五好家庭”的评定、英雄选进事迹报告等,正是不断加加宣传的结果。(de)这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也体现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是抓重点、树典型、促次要、保全面的表现形式。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在强调法治,视法律为治国的最高原则,同时也纷纷讲求道德的作用。当今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不仅用法律规范市场秩序,而且重视用道德调节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他们在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上,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由政府来推行道德建设。大体上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国家制定统一方案、政策和设置专门结构,统一进行德育管理,日本、法国、新加坡等国家采取这一方法;二是由国家制定政策,仅仅规定德育的目标。至于具体的道德教育工作,则由相关机构、部门根据对象与工作性质,自由实施,不作强行规定。美国、加拿大、北欧一些国家采取这一方法。还有一些国家采取道德立法,把一些道德准则和要求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使道德规范能够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更好的调节作用。

世界各国中,治理国家讲求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最典型的是新加坡,新加坡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很大程度得益于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新加坡倡导儒家思想治国,同时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其中,将很多道德性要求纳入法律规范,如新加坡法律规定,随地吐痰一次,罚款70新元;上公共厕所忘记冲马桶,初犯罚款150新元,再犯罚款500新元,这相当于普通工人月工资的三分之一;等等。这表明,在新加坡,法律与道德既相互渗透,相互配合发挥作用,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使人们的日常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㈥ 西方依法治国的例子(含古代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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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古代依法治国的例子

海瑞,狄仁杰,李世民(部分时间)

㈧ 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以德治为主,法制为辅的国家。中国奴隶制度时代,虽然有成问法,但是不向社会公布,以便奴隶主贵族临事议事,任意施刑。奴隶主还假借神意,执行天罚,来增加司法镇压的威慑力,到了西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强调“明德慎刑”,可以说这是中国德治的开始。从秦始皇开始,中国的法律得到了统一。秦朝重用一些法家的人才,让中国的法律突飞猛进,如申不害、邓析、商鞅、管仲、李斯、韩非等都是中国法家的开山鼻祖,又有后世的晁错,裴政等人延续了中国的法制,成就了五千年文明的中华法系。但是中国古代因为是君主专政,导致了中国法律的内在不公。当时的法律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公开的确认良贱的法律地位,致使贵族享有公开的法定特权,又制定了特殊的法律程序来保证贵族们的特权,使本来严明的法制一旦遇见了皇权,就成为了一张废纸。各地的法律执行也完全是由地方执掌,导致了内外异法,法律条文一致而案件审理却大相径庭的局面。而法自君出,权高于法,君主始终掌握着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律法规都是以君主的名义下达,往往君主的饬令直接成为法律,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所以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因为皇权至上而成为了一纸愚民的空话。同时君主又享有全国最高司法权,所有重案、要案、疑案包括死刑都要由君主审核批准,但是家族氏族的本位思想又导致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偏私和保障贵族权益的不公。虽然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是实际上是以儒家思想为国家的根本思想,而以法治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手段。道德的约束,是无法约束住所有人的,所以无论什么时期,中国几乎没有离开过法制,虽然某些阶段处于不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法治依然存在。
中国古代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法自君出,狱由君断;“德主刑辅”已经成为中华法律思想体系最主要的支柱;另外还有刑民不分,诸法合体;司法和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兼管司法等特征。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并不能完全的发挥出他的职能,在政治清明阶段,法律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譬如三国时期诸葛亮独揽朝政,“赏罚二十皆亲自过问。”内部的法律和政令都十分严格的执行,就连皇室内部都有所检点,“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治;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一篇出师表就能说明诸葛亮这位政治家对政令和法令的见解和看法。唐代更是中国法律盛及一时,太宗李世民让长孙无忌等人编纂的《唐律疏议》几乎是法律中的典范,它不仅仅是法律规束范围的扩大,而且他的条文也几乎是十分有文学价值的。到明太祖时期,是典型的严法治国时期,在这个时期的法律的执行,虽然有过苛,但是却使当时的官吏清廉不少。《大明律》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重惩处。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40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所所谓"风宪官"的御吏,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这是明洪武二十二年,撰定。洪武三十年,颁布修定后的《大明律》。该律脱胎于唐律,又不同于唐律。它总结了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封建统治与司法镇压的经验,增加和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所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但是他的实行却使明初期的动荡平稳下来,而使战后的明朝得以修养生息。
到了清代,中国的法律更是将中央的权利集中到了极点,顺治五年制成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雍正五年颁布《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重修大清律,定名《大清律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篇,30门,436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清朝的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扩大反逆罪的范围及其株连范围,以"文字狱"的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使良贱同罪异罚,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㈨ 中国古代和现代“依法治国”有何不同

尽管从实质上说,中国古代法治实为人治,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统治工具。但从形式上看,中国古代法治的推行对于促进中国封建社会进步,推动中国古代文明,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中国古代法治切切的说是启蒙于“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代。这一时期也是社会由奴隶制社会转型于封建社会的大转变时期。从此中华大地进入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儒、道、法等学派也相继产生,
首先战国时,韩国国相申不害教韩昭侯“术治”,其时的“术治”即“法治”。韩非解说:“术者,因任而受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展示了“法治”实质为君主个人的集权统治,要求君主们要不择手段,以法律的威严镇压群臣百姓,以达到巩固王权统治,建立高度集中的封建集权国家的目的。
但是面对“法治”总是逃脱不了“人治”“德治”和“术治”的思想这一不变的规律,总有一股思潮敢于突破禁忌,往前迈上一大步。在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受到秦王的重视,先后两次在秦国主持变法。商鞅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商鞅着重强调法治及其威严,要求相对意义上的人人平等,以至于商鞅自受其法。如果这一治国之法维持下去也罢,可在中国很容易走偏,可是在秦国统一,秦始皇以法家思想为主导,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中央集权;一方面大力排挤其他各大学派,焚书坑儒,残杀儒生。此时法家思想达到顶峰。“法治”达到登峰造极的地位,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法治埋下了一粒生机勃勃的种子。此后的漫漫封建社会长夜里,“法治”从来就没有真正地退出过历史的舞台,不过已然变味,不是孝公时所要的依法治国之思想。

虽然“法治”的生命力旺盛,但是封建法治始终是受到其本身具有的局限性的羁绊。封建法治顾名思义地只能存在于与其适应的封建社会。因此,必然要结束于封建社会末期即晚清时期。早在明清之际,就有著名的法家王夫之、顾元武、黄宗羲等对封建法治提出疑义。他们反对君主集权,主张真正的“法治”,即法律高于一切。此后,由于外国入侵,中国古代法治也逐渐遭到西方法治思想的冲击,慢慢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渐渐进入现代,我们对“法治”的深刻认识,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之后。
依根溯源之后,我们可得出一个结论,即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有其积极的一面,特别是在反奴隶社会的斗争中,是极其先进的,但由于其先天不足,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它的最大局限性就在于没有提出民主要求,也根本无法要求民主,反而主张把包括立法权在内的一切最高权力完全交给君主,所推行的中央集权实质就是君主集权。“法治”主要是靠君主的权戚自上而下推行,即法家所称的“势”,虽然提倡“刑无等级”,但在实践中根本就行不通。另外,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消极的一面还表现在走了“法治”的极端,过分迷信和依赖严刑竣法来治理国家。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统治者往往对基力情有独钟,不计后果加重刑罚,横征暴敛,滥杀无辜,极易引起反抗。
以史为鉴,我们今天实施依法治国签本方略,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墓本经济制度,以民为本,坚决落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才能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㈩ 中国古代不同时期治国方式的变化

优质解答
1.禅让制
传说中的部落组织民主推选首领的制度.在封建王朝的更替中,大臣、武将以武力强迫皇帝退位的做法也被美化为“禅让”.
2.世袭制
公元前21世纪,启以禹子的身份登上王位,成为夏朝的第二代王.从此,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
3.基本认识
从“禅让”到“世袭”、从“公天下”到“家天下”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阶级对立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世袭制以其鲜明的私有化色彩,体现了社会的重大进步.秦统一后,王位世袭的制度演化为系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含义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基本的政治制度.专制主义是指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全国的最高统治权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中央集权是指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地方拥有统帅权,地方听命于中央.皇权专制、中央集权、地方行政三方面内容的结合,便构成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2.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演变
(1)春秋战国时期萌芽
春秋战国时期封建经济的出现、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增强、国家局部统一局面的出现,为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创造了社会条件.各国进行的变法运动,进一步扫除了奴隶制的残余,新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开始萌芽.
例如,各诸侯国的国君都实行集权的做法,商鞅变法中作出了建立县制的规定,韩非子提出的中央集权和依法治国的思想.这些做法和思想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崭新风貌,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中央集权理论.
特别提示
皇权至高无上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根本特征.这在其近千年的发展中基本未变,变化的是其他方面——中央政府的组成、地方机构的设置、文化专制的措施等.
(2)秦朝正式建立
秦统一全国后,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在继承商鞅变法的成果、实践韩非子的政治理论的基础上,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从此,皇权至高无上、设立中央机构、划分地方行政区、大小官吏由皇帝任命、宰相具有位极人臣的特殊地位等一系列政治原则确立下来.
(3)西汉时巩固
西汉初期,地方上实行郡县制和封国制,地方王国势力的强大威胁到中央集权.到汉武帝时,采取了解决王国问题、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刺史制度、盐铁官营等措施,使得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巩固下来.
从此,中国封建社会有了明确的统治思想;皇帝对各级管理的监察也逐步制度化.
(4)隋唐时完善
隋唐时期,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开创了三省六部制、科举制.前者使得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分割相权以加强皇权的做法也为后代所效法;后者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是封建选官制度的一大进步.
三省六部制、科举制的实施,使得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更加完善了.
(5)北宋时加强中央集权
唐朝以后,经历了长期的藩镇割据,皇权受到以武将为中心的地方割据势力的严重威胁.北宋初,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中央集权.其特点是,从加强军权入手、着眼于防止军阀割据、大力分散地方权力,结果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形成了重文轻武的社会风气,造成了地方的贫弱,出现了冗兵、冗官、冗费的局面.
自北宋以后,地方再也无力对抗中央.中央集权与地方割据的矛盾基本解决.
(6)明朝加强君主专制
明朝时,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君主专制.其中,废除丞相最终解决了君权与相权的矛盾;八股取士极大败坏了学风;特务机构的设立成为明朝君主专制的明显特色.
从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出现越来越明显的消极作用.
(7)清朝前期进一步加强君主专制
清朝入关后,为了削弱满洲贵族的势力、压制汉族官员,采取了许多极端措施,如大兴“文字狱”、设立军机处等,使得君主专制达到顶峰.
思考讨论
历代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措施在哪些方面表现出共同性?
提示:考虑限制相权、设置地方机构、加强思想控制三方面.
(8)清朝后期的衰落
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西方民主思想的传播、民族危机的日益严重,变革君主专制制度的呼声逐步高涨,君主制度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戊戌变法和预备立宪是将君主专制制度转变为君主立宪制度的实践;辛亥革命则主张废除君主制,实行民主共和.1912年3月,清帝退位,标志着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
(9)规律
一定的政治制度是与一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春秋战国时期封建地主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必然导致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而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缓慢发展导致该制度遭到黄宗羲等人的批判,近代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必然促使该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思考讨论
韩非子和黄宗羲对君主专制制度持完全相反的观点.应如何认识这两种观点?
提示:应结合当时经济基础的状况、君主专制制度的作用来考虑.应该说,两个人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态度在当时都是积极的.
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皇权专制一直没有大的起伏,变化主要体现在中央集权和地方行政两方面.中央集权容易产生军权与相权的矛盾,地方行政容易造成地方与中央的矛盾.大体说来,北宋以前主要解决了地方与中央的矛盾,明清时期废除丞相最终解决了军权与相权的矛盾.
3.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评价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也具有积极和消极两种作用,也经历了前后不同的变化.大体说来,积极作用主要表现为:(1)有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的完整.(2)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组织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生产活动,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3)在统一的社会环境下,有利于民族大融合,有利于各地区经济、文化的交流、发展和提高,使我国古代人民创造了领先于世界的古代文明.消极作用主要表现为:(1)君权专制易形成暴政统治和导致腐败现象的出现,成为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2)在思想方面独尊一家,钳制了人们的思想,出现了万马齐喑的可悲局面.(3)在明清时期,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其危害尤为严重.从历史发展来看,唐朝以前以积极作用为主,使得中国长期以来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明清时期则以消极作用为主,阻碍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阻碍科学文化的发展,说明封建制度走向衰落.
三、选官制度
选拔官吏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在不同的朝代、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原则和方式.
1.奴隶社会选官制度
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实行世卿世禄制度.商鞅变法时废除了这一特权.
2.封建社会的选官制度
(1)察举制:汉朝时创设自下(地方官员推荐)而上(皇帝任命)选拔官吏的制度.察举的主要依据是才学和品德.
(2)九品中正制:曹魏时开始形成的由中正官发现和推荐人才再由皇帝任命为官的制度.中正官推举人才的依据是门第,该制度促使士族制度形成,造成士族地主长期把持政权.
(3)科举制:隋唐以后历代王朝实施的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隋文帝废九品中正,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办法选拔官员;炀帝时,始设进士科,科举制形成;唐朝贞观年间增加了考试科目,以进士和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创设武科和殿试;开元年间,提高科举地位;北宋王安石改革科举,废明经,进士考经义和时务策,设明法科;明代开始实行八股取士;清朝前期承袭明代科举制,1905年清政府制定新学制,废除科举制.
思考讨论
同是科举制度,为什么在隋唐和明清发挥的作用不同?
提示:应考虑两个时期的阶级基础变化、统治者的目的差异、考试内容的规定等方面.
(4)规律:第一,选官制度是保证封建制度的重要举措,历代统治者对此极为关注.第二,选拔标准由家世、财产逐渐发展到才学,形式日益严密,选拔标准逐步趋向公平、客观.第三,科举制度早期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后期随着考试内容和方式的僵化其消极作用明显.
四、地方行政制度
1.分封制
西周时实行的政治统治形式,即周王按照宗法血缘关系将望族功臣及先代的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以拱卫王室.结果巩固并扩大了周王朝的奴隶制国家政权.但分封制的存在,事实上使统一的奴隶制国家处于分裂割据状态,后来随着各地实力发展的不平衡,形成了春秋战国的争霸战争,分封制瓦解.
2.郡县制
秦统一后在全国推行的地方行政制度,即将全国划分为郡、县两级行政区.郡县长官均由皇帝任命,代表中央管理地方.郡县制为以后历代王朝所继承,成为我国封建社会前期重要的地方制度.
3.行省制
元朝时在各地设行中书省,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机构,负责管理地方.从此,“省”成为地方行政区名称.省的划分为以后所沿用,清朝前期,全国划分为18省,5个将军辖区,2个办事大臣辖区,共25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蒙古盟旗等.
4.土司制度
元朝时开始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制度,即设立宣慰司等机关,任命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司长官,可以世袭但必须忠于朝廷.明清时期经过改土归流,逐渐废除了土司制度.
5.规律
由分封制到郡县制,主要反映管理任用原则由宗法血缘关系到行政任命官衔的变化,属于政治制度进步的表现.由郡县制到行省制的变化,主要反映行政区划分的变化,一般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区越划越小,越划越多.
思考讨论
在分封制和郡县制下,国家君主与地方官吏之间的关系有何不同?
提示:在分封制下,地方官吏是受封的贵族、功臣,他们世袭其封号、爵位,与国家君主是宗法关系.在郡县制下,国家君主任命各级地方官吏,彼此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
五、少数民族政权的政治制度
1.辽的蕃汉分治制度
在契丹族、汉族地区实行不同的管制和方式管理,即“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
2.金的猛安谋克制度
将女真族划分为许多猛安谋克,其成员平时生产,战时出征,是兵农合一的制度.
3.建州女真的八旗制度
明朝后期,建州女真首领努尔哈赤在武力统一女真各部的过程中,建立八旗制度,其编制按军事组织形式,是一种兵民合一的社会组织,促进了女真社会的发展.
4.认识
除元朝、清朝两个少数民族建立的全国性的封建王朝之外,其他少数民族政权大都带有自身民族色彩的政治制度建设.其中,辽朝的蕃汉分治制度是基于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而实施的;猛安谋克制度和八旗制度是女真族先后设立的兵农合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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