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Ⅰ 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包括
还活着
Ⅱ 证明合同已经履行的有效法律事实证据是什么
需要带原件去公证处就复印件的真实性作出公证。如果是双方行为须双方当事人到场,如回果只是单方为了日后答使用复印件同具原件效力,单方申请公证即可。当然,公证工作是很严密严肃的法律行为,公证处认为有必要会向形成合同书的当事人调查取证的。
Ⅲ 法院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什么性质
自认的属性 关于自认的属性,在立法和实践上有很大的争议,有证据说与专非证据说之分。属在英美法系,将自认作为一种证据或证据方法来看待和使用属于一种通说。在大陆法系则大都不倾向于把自认作为一种证据来看待,而是作为举证责任的一种例外,产生免除一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果,或无须其他证据对系争事实加以证明。我国台湾地区,针对自认的性质,李学灯先生认为,诉讼外的属于证据的一种。至于诉讼上的自认,则因其舍弃证明,由于法定的效力,足以限制争执及举证的范围,因此使举证遂成为证据法则,其本身已非属于证据。[4] 笔者认为,自认是一种诉讼行为,而非为证据。所谓诉讼行为,是指能在诉讼法上引起一定效果的行为。诉讼行为与实体法上的民事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是否成立、有效以及合法,都应当根据诉讼法的规定来决定。从法理上看,自认与证据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证据具有可攻击性,而自认一旦作出,法院即可依之认定事实,原则上不具可攻击性。第二,证据的功能体现在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上;而自认的效力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证明力。
Ⅳ 最高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哪些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版 下列事实法权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Ⅳ 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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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不举证就可能输官司
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处于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如果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则被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可能会因此输掉官司。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
专家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所以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但在行政诉讼中,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相比,原告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如果套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难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但这一原则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期限问题作出了具体解释。
新规定指出,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规定提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规定指出,原告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同时,这一司法解释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原告、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特殊情况需要补充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等问题,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解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不举证就可能输官司
Ⅵ 无需取证即可直接认定的免证事实包括哪些
一、什么是免证事实?
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
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
众所周知的事实;
自然规律及定理;
推定的事实;
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
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
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规定: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69条第2款规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第65条规定:“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予以认定。
Ⅶ 科学家已经证明的事实有哪些
已经证明的事实很多,比如地球是绕太阳转的,地球是有公转和自转的,地球是圆的,等等。
Ⅷ 哪些事实最高院行政诉讼证据可以直接认定
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源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Ⅸ 依法维权要靠证据一切能够证明案情事实的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例如合同书信 。还有什么依法维权证据的呢
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回述;6、鉴定结论;7、勘答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还有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以及网络证据等等
Ⅹ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分别有以下几种:
1、警告。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个人进行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已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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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已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