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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

发布时间: 2020-11-21 06:40:49

⑴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怎么办理

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浔区

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浔政办发〔2008〕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南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南浔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吴兴南浔两区现行体制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7号)和中共南浔区委办公室、南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浔区区级党政机关“三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浔委办〔2003〕3号)精神,设置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区卫生事业、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区级卫生事业经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预、决算;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和各项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

(三)研究、指导全区卫生事业、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卫生、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

(四)制订全区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建设规划,指导卫生、计划生育设施建设。

(五)研究制订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起草规范性文件;对全区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我区的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市下达的人口控制指标,编制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建立计划生育网络化信息,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管理,负责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民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并指导各镇计生服务站的工作,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服务。指导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联系协调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落实各自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综合管理。

(八)宣传、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依法履行卫生全行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指导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妇幼保健、社区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技术及献血工作。

(九)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卫生技术力量,紧急处置全区重大疫情、突发事件。

(十)负责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医疗机构从业许可证制度;贯彻中西医并举方针,负责中医药继承、创新及中西医结合的规划、计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实施全区医学科技教育的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新技术运用,推进卫生科技交流,开展医学继续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等招标采购工作。

(十一)承担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区计划生育协会、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委员会、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区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各科室的有关工作;负责文秘、信息、督查、后勤、档案、信访、保密和收发文印工作;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局机关规章制度制订落实等内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党务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考察、培训、任免及人事、档案管理、调配等工作;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定、聘任等工作;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资管理、离退休职工的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负责局财务工作;研究提出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方案,指导开展区域卫生规划;负责编制区级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预、决算,检查和指导全区卫生事业和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区级重大卫生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计划和宏观管理;负责卫生、计划生育装备计划和监督管理;负责监管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内部的财务审计;指导下属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三)计划生育科

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要点,组织开展全区性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负责计划生育宣传协作组联络工作,规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抓好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负责全区计划生育专业知识业务培训教育;负责病残儿鉴定的调查与审核,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指导乡镇计生服务站和村计生服务室的建设;组织开展生殖健康、优生优育、优质服务工作。

负责起草有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负责特殊情况照顾生育二孩审核的调查、核实申报,负责违反计生政策对象处理与日常管理工作、行政复议,指导基层依法行政;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全区中、长期人口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管理。

指导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负责对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调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执法检查,负责有关的业务培训;负责失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参与城镇计划生育的综合改革工作。

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协会网络建设工作,协助做好全区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负责对基层协会的指导和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各镇协会围绕计划生育工作与群众“三生”需要广泛开展优质服务;开展扶贫结对活动及参与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负责对全区协会项目建设的评估验收工作,开展横向交流、总结推广经验。

(四)医政科(中医科)

制订并实施全区中、西医医疗业务、医学教育和全科医学教育及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并实施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资格准入和管理;负责采供血、医学信息的业务建设与管理;负责医疗安全管理;负责医疗救护及医疗队的组织工作;负责协调征兵、招生等各类健康体检的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的药剂使用管理;负责组织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总结和中医文献整理工作;负责科研协作、组织协调科研立题和科技成果评审以及评奖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区卫生统计工作。

负责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划及计划;督促指导各地合作医疗工作;负责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管理及医药费报销的审核及审批。开展合作医疗宣传教育,总结合作医疗成果,推广合作医疗工作先进经验。

(五)公共卫生科

承担全区公共卫生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承担全区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制订并实施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及计划;负责城乡预防保健网络建设管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防病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组织开展各类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负责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开展食品、化妆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职业卫生、学校卫生等工作的监督和评价;依法监督管理妇幼卫生工作,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织对全区突发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承担区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区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实施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组织对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负责卫生监督员知识培训;负责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审核、签发的管理工作;负责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负责爱国卫生工作,贯彻实施区爱卫会的决议、规划及计划,协调落实各成员部门承担的社会卫生任务;负责工作联络及信息交流反馈,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整治及卫生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健康教育和除“四害”活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开展农村改水的技术指导。

三、人员编制

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局行政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职数5名。

待遇就是公务员待遇,工作看你进去干什么了。
面试题要找内部负责的人问,这里没人知道。

⑵ 市卫计委是个什么机构,它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什么卫计委怎么就这么强大

市卫计委全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卫生部与计生委合并后组成的机构。

市卫计委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市级地方政府。

强大在于它的职能和权力: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同时,将人口计生委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发展改革委。

(2)市卫生扩展阅读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

所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了。

⑶ 广州市卫生处理厂

广州市卫生处理中心主要负责广州地区范围内死禽畜和变质肉类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并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内设6个部室:办公室、业务部、化制室、锅炉室、机修部、收运部。

⑷ 城市卫生环境的标准细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颁布日期】 19920628
【实施日期】 19920801
【内容分类】城建环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
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⑸ 郑州市卫生局 位置

郑州市卫生信息网来:http://www.zzws.gov.cn
桐柏南路源8号(桐柏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

火车站乘坐201、210、212路,在汝河路下车向北50米

电话:68629947

⑹ 如何处置我市卫生计生方面的舆情

一、综合监督局的成立及其机构、队伍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相对集中卫生计生监督职能,提高综合监督效能,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了综合监督局。卫生计生监督是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正常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卫生监督职责主要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计划生育监督职责主要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全国已建立2900余个卫生监督机构,有人口计生法制机构3200余个。一个从中央到省、市、县(区)各自相对独立的卫生、计生监督网络已经形成,并基本实现了城乡全覆盖,为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创造了基础条件。全国共有卫生监督员6万余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17万余人。我们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组织保障,强化教育培训,严格管理,发挥专业优势,执法能力和监督水平明显提升。

二、综合监督体系建设及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机制建设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卫生计生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要求,整合卫生计生系统的监督执法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综合监督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2013年12月,我委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整合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力量,力求做到监督执法机构名称统一、明确职责任务,重心下沉、队伍壮大。

为进一步加大对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有效履行综合监督职责,规范综合监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做好委内相关业务司局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确保综合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有序推动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我委印发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根据规划要求,2014至2017年期间,全国卫生计生系统要完成7部卫生计生法律、17部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综合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一)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不断增加,一些地方医疗服务市场混乱、个别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违法违规的问题屡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当前各地医疗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2013年10月-2014年9月,我委联合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6部门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诊所、游医、医托行骗,严肃查处“两非”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重拳整治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重点督办了辽宁、山东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案件,北京特大医托诈骗团伙,浙江王华璞、王二敏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案件。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共查处各类案件9.3万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亿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26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2833件,刑事立案1256起,刑事拘留1373人,打掉犯罪团伙32个,形成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高压态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同时,加强了部门协作与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得到巩固,强化了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觉性得到提升。

(二)完成首次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我委印发的《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安排,2014年5-8月我委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了《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共确定了217项具体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涵盖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机构、医学考试机构以及部分行业组织、医疗机构、学校等单位。通过监督检查,提升了卫生计生系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意识和水平,推动了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学校落实法律责任,营造了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确保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014年下半年,我委继续开展对《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在今后三年中,我委还将开展对《献血法》等5部卫生计生法律、9部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步骤地将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一遍。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全面了解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对完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促进卫生计生行业依法行政和依法执业,提高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起到推动作用。

(三)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各项监督工作统筹推进。

——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加强。公共卫生监督覆盖率明显提升,2013年共监督检查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学校255万户次,监督覆盖率达到80%,查处违法案件2.4万件,罚款近3000万元,均较2012年有所增加。对日供水千吨以上水厂和二次供水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共检查单位5万家,责令整改9000家,为实现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目标打下基础。组织开展了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管件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了2378家生产企业和1442家经营单位,抽检产品546件,曝光17件不合格产品。加大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力度,开展城市和农村学校自建设施集中供水监督检查,共检查学校3.2万所,责令整改4800所。联合教育部门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对514所学校的教学环境、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工作完成综合评价,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学校卫生监督综合评价做好准备。进一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照行为,共监督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近8000家,抽检了9万余套消毒餐具,向工商部门通报1100余家无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保障了餐饮具卫生安全。

——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加强《传染病防治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应询全国人大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主动应对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共检查疫情发生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7.5万余户次。在2千余家医疗机构开展以医疗废物管理为重点的分级监督试点工作。组织开展以医疗废物、放射诊疗和医疗广告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56万余户次,立案查处2万余家,罚款2600余万元,促进了医疗服务规范管理。全国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不断加强,2013年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57万余户次,警告1.1万余家,罚款1500余万元;检查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49万余户次,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措施规范化水平较2012年有所提升。 ——计划生育监督工作逐步深入。计划生育监督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监督工作规范的研究取得初步成果,基层监督执法资源得到积极整合。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施情况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常规监督进行了规范。加强计生监督培训,计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组织参与了打击“两非”等多起计生重要案件的督查督办,推进了计生工作有关法规的落实和依法行政。,

——许可取消下放后的监管工作平稳有序。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要求,推进委本级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审批制度改革,对取消下放的上百家企业的850余个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分类提出处理原则,指导地方有序做好衔接工作。印发消毒产品、涉水产品“三新”判定依据,完善审批管理办法。各地及时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实现了行政许可和职能转变的有效平稳衔接。组织开展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国家监督抽检,2013年共抽检1348个消毒产品、1254个涉水产品,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了查处。

(四)规范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规范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督队伍依法行政能力,我局每年选择不同重点开展监督执法专项稽查工作。2014年,我们以行政处罚案卷为重点,稽查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卷中违法事实认定、法律法规适用、执法程序实施、自由裁量权使用及文书制作等方面内容,督促各级监督机构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监督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对照法律规定全面监督卫生计生系统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工作情况,为卫生计生工作的有效开展,为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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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怎么样

简介:重庆市卫生服务中心于2001年4月17日正式挂牌成立,与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重庆市卫生局培训中心、重庆市卫生系统出国人员培训中心四块牌子,一套班子。

⑻ 市卫生监督局待遇

你一个临时工还要求那么多干啥?如果你是正式工,是享受所有的待遇的。

⑼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处长是什么级别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处长一般是正处级别。
由于我国的城市级别不同,其处长级别也不同。正部级市,如北京市、上海市卫生局的监督处处长属于正处级。地级市卫生局处长是正科级。

⑽ 如何向重庆市卫生局投诉

一月二十二日,我向市卫生局反映南坪会展正在举办八千人大会,是″到家了″房产公司的年终表彰文娱表演,存在大规模疫情扩散的可能,希望卫生局出面制止。可是卫生局工作人员向南岸区卫生局反应后却告知已向相关单位通知,实际却不了了之,举办单位坚持按时间办完,长达七个小时,且不准公司参会的员工家属男女老少八千多人提前离场,相关安保清洁等会展工作人员也无法提前下班。可以想像当天如有病毒携带者,会造成多大的传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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