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权房
Ⅰ 物业管理用房、公共设施与市政设施的产权如何界定
物业管理用房和公共设备设施的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市政设施分几种:
1、能源供给,如水、电、燃气等,在用户端计量表后的部分,产权归业主;计量表以前(含表本身),产权归供给方。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入户端口以内的,产权归业主;入户端口以前部分归供应商。
2、市政供暖或地区集中,供暖入户节门以后的设备设施归业主,节门以前(含节门)归供暖方;小区锅炉供暖的,节门以前部分归全体产权人共有,节门以后归使用业主。
3、市政排污管道等,以小区建筑红线为界,红线内归全体产权人;红线外归市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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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Ⅱ 公共产权房不缴纳房租有什么后果
那出租方肯定到期赶你出去啊,还能有什么后果,租房给房租天经地义啊
Ⅲ 小区的公用建筑产权归属
小区的公用建筑产权属于小区业主。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版的场所归属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绿地和个人绿地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和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商品房时,转让共有权和共有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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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用建筑产权所有者的权利:
从法律调整的角度看,建筑区划外的“业主”权利只能依据房地产所有权的一般规定;建筑区划内的“业主”权利需要专门的规则来确认和保护。众所周知,随着人口的增加、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紧张程度的加剧,以土地使用权共享为基础的高层建筑或复合建筑越来越普遍。
在建筑区域(通常称为小区)内,许多业主在一个区域内形成了强大的公共社会关系。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有必要重新定位所有权的概念。
Ⅳ 房子是非公共产权的普通住宅是啥子意思
不归集体所有,也不是有独立产权商品房。
Ⅳ 到哪里申请公共产权房
概念错误,公共产复权制房是指产权不属于个人的房产,比如开发商违建被充公的,业主死亡后继无人或未接手的,违法搭建或非法收入建造的,都是成为贪官收入的重要来源,通常由贪官指定的人代为收租,这就有了大量没有物业却有物业的怪象:有正规物业是需要报税纳税的,为了隐瞒贪腐规避税收,社区街道等各级主任都不支持正规物业公司,都采用自己人组建的代管机构,对居民和租客声称是物业公司或业主,收取物业费和租金,对税务部门声称没有物业公司。
Ⅵ 共有产权房的申请条件
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申请人应具内有完全民容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⑵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⑶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