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传统文化
『壹』 如何调动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结合
中国法文化源远流长,从来没有中断过,这是世界文明古国所少有的。中国古代法文化无论理论的、制度的、行为的,都有跨越时空的合理性因素。中国古代的法文化以人本主义为基点,“德育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非常注重法、理、情三者一致的。由于重视人,重视人的价值和生命,所以在法制上就提出“以法为教,民刑必教”的观点,以“教化”为先减少犯罪,这是中国古代法文化很优秀的精神。
比如,古代的死刑决定权很早就收归中央,这样的规定从汉以后一直贯穿下来。类似的制度在法典里也有明确规定,这在世界法制史上是很少有的,是重视人,以人为本在法律上的体现。为此,他援引《慎子》、《韩非子》、《商君书》中一些以法度治理国家的观点,认为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法家的思想还有待发掘,其中与现在的法治建设有联系的一些思想很有价值。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则提出,既要复兴我们传统文化的积极部分,更要防止“中国法文化、或者中国整个文化传统里的封建专制传统”的复辟。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刑事诉讼法学专家陈光中认为,面对传统文化,思想不要片面化,中国的封建法制文化,从主流来看就是封建专制文化、皇权至上的文化。孟子的民本思想非常鲜明,但是并不为当时的统治者所接受,却是我们现在要发扬光大的;主流的专制主义甚至是残酷文化,也是不可取的。不能把过去的包袱与糟粕当成好东西。这种东西肃清起来很难,比如刑讯逼供。我们在研究与继承古代文化传统的时候不能不注意这个问题。
清华大学教授、著名历史学者秦晖在发言中说,在中国,不管是主张孔孟的仁义道德,还是主张西方的自由、民主、法治,一个共同的敌人就是以“秦制”为代表的专制集权。
在今天,不想使中国走出秦制,就不是真正的儒家,不想使中国走出秦制,也不是真正的法治。“五四”带给我们一个很重要的启示就是,不是“反传统”是过分还是不足的问题,而是我们的确应该反传统,但我们应该区分反对哪一部分,保留哪一部分。
中共中央编译局局长衣俊卿认为,中国的文化博大精深,但它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在人情的基础上。中国的人伦社会不是在对自由平等的认识基础上形成的,从孔子起就提倡一种“无讼”的思想。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写道:中国不是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是一个礼俗社会,一个熟人社会,不需要诉讼。这种文化体现了我们传统的对法的看法,平民对法的看法,官员、统治者对法的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李德顺提出了如何看待中华传统文化的两个观点。
第一,不要将文化都推给古人,这样就把我们自己的文化权利和责任也都推给古人了,要立足于现实的中国理论与实践,着眼于整个民族。
第二,很多个人的表现,如果能被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整体上接受或执行,就不应该将其简单归结于个人。在回顾历史的时候,重要的是从文化这个角度来反思大家曾经共同认可、共同接受的那些东西,从这个角度来辨认我们现实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
中西方文化传统中,理念差异有多大
谈到文化与“法治”,西方文化的冲击及中西文化的比较是无法回避的。
北京大学哲学系资深教授楼宇烈从宗教文化角度,阐释了中西法治文化的差别:在西方,人和神分属两个世界,当过渡到法治社会的时候,法的神圣性就顺理成章。中国没有这样的文化背景,强调以人为本,靠人的自觉较多,对法的遵守也是主要建立在对法的道德认同以及道德的自觉自律基础之上的。
外在约束一定是建立在内在约束之上,现在把内在道德约束放弃了,只靠外在约束是不可行的。“慎独”、“克己复礼”就是中国以前所依靠的底线。我们现在法治建设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就与我们对法没有一种神圣性的、绝对性的情感或者理性的认识有关。
陈光中以最近发生的两个法律事件为引,展开了对中西文化差异的讨论。美国在校园枪击案不断发生的情况下,其联邦法院反而通过了更加放开个人持有枪支权利的决定。与之鲜明对比的,我国对枪支、弹药的管理从未松懈过,近期更是成果辉煌。这反映美国在一定程度上把个人的自由权利凌驾于社会安全之上,而我们是强调安全第一、集体人权第一,这反映出两国主导价值观是有差异的,但都有合理性。所以对于“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不能片面强调一方,而应相互结合。
秦晖认为,中华法本身有些好的东西,应该发挥。反过来讲,在西方,不管是衡平法还是罗马法也都有它的中世纪时代,也很难说那个时代实行的就是我们现在讲的法治,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拜占庭帝国:《拜占庭政治史》提出了“““1“by1““”的说法,强调皇帝用罗马法来治理,尽管当时的罗马法非常发达,但它绝不是现代法治的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苏亦工认为,学习西方,也要认识和鉴别西方,注意不要盲目地接受它极端化的思想。对于西方的思想,如果我们吸收来的是其中很极端化的东西,在新的环境下没有了克制、没有了天敌,就可能无限蔓延,引发灾难。
如何看待当下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问题
如何化解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与会学者将讨论的焦点集中到了法治与道德的关系上。
郭道晖提出“为政以德”应该作为“依法治国”的补充。他认为“德治”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只能处于辅助的地位。先秦时期孔孟所讲的“以德治国”,是要统治者为政以德,实行仁政,并非针对老百姓而言。其实,要真正构建和谐社会,执政者也要为政以德。司法是社会规范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不讲良心,司法也不能实现公正。
《检察日报》副总编辑王松苗阐述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他认为:第一,“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不矛盾的,依法治国讲的是依法治权,以德治国讲的是以德治事。法治不是万能的,很多事情靠道德教化反而更有效果。“依法治权”与“以德化人”应该也完全可以统一。
第二,“以德治国”是有中华传统的法律文化根基的。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中庸,强调宽恕,强调“得饶人处且饶人”,这与现代“调解”一脉相承,有利于息事宁人,和谐关系。
第三,“以德治国”与当代法治生活需要是合拍的,能够满足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需要。有时候非黑即白的判决非但不能缓和矛盾,而且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我个人认为,法律在和谐社会里面只能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但是要实现诚信友爱,法律是做不到的,只能靠道德。法律永远无法浓化人的感情。
第四,我们要对法治充满信心,让法治成为我们的一种生活安排。同时也要让德治成为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使两者和谐统一,共同服务于我们的生活。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高浣月教授认为前人创造的文化遗产中,有一些可以继承甚至照搬、照用的,还有一些是绝对不能照搬照用的,而是应该从精神的层面和价值的层面去借鉴。对调解制度要有一个辩证的态度。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从当年公务员法的起草,联想到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他指出,中国古代有行政方面的规范、制度,没有现代的行政法制度。
所以,他在赞成文化对法治有巨大影响的同时,认为现代法治不能建立在某种文化基础之上,而应建立在某种经济基础之上。
当今中国要建立市场经济制度,专制道路当然不能沿用,必然要走法治这条路,也就是说必须有一套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之道。
吸取传统营养,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法治的建立要求法治观念的率先确立来作为其思想基础。对法治文化观念的理解和诠释成为与会学者进一步探讨的话题。
衣俊卿认为,任何法制体系、制度背后都有文化的影响,没有发现到是因为还未自觉,所以要“跳出来”看,要找深层的文化模式对中国法治确立所产生的影响。现代的法治应该是在一种理性文化基础上建立的,但我国的传统文化不是理性文化,而是经验文化。从“辛普森案”可以看出美国当时对程序的尊重已经到了何种程度,从“赵作海案”可以看出我们对法律还是不够“敬畏”。
衣俊卿说,现在要做的工作不仅仅是拿几个观念来指导法治,而是要让法治成为一种自觉。对法的“敬畏”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参与,法治不仅仅是公、检、法机关的事情,它是一个法治国家从行政到公、检、法再到民众等所有社会层面对法律的态度,这也是对我们法治现状的诊断和治疗。
李德顺总结说,法治文化其实就是表达了一种理想,即让法治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而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具体任务和特殊权力,法律应该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权利和责任。立足于中华文化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批判和改造,探索出应有的和合理的东西,将其按照法治的精神制度化、体系化、程序化。这样壮大的是我们自己,也让我们能理直气壮地面对世界。
『贰』 传统文化与法治中国
中国传统文化最根本的弟子规,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而对于整个社会专,从法属治文明的层面来讲,每个人践行弟子规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先每个人调整、和谐自己的心态,继而使个人所在的家庭、团体。
『叁』 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怎样看待中国传统文化所提倡的"以和为贵
中国传统文化是各个时代的文化精华通过不断的沉淀、积累,因而对经济的发展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在我国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个时代的文化精华通过不断的沉淀、积累,形成了我国的文化传统。我国传统文化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哲学文化传统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儒、佛、道三位一体建构的中国传统哲学虽然历 经先秦诸子、汉代经学、魏晋玄学、隋唐佛学及宋明理学几种典型的哲学形态,但其中的精华却体现出了继承性,这些便构成了中国的哲学传统,具体而言,主要有:
1.以求善为主导,强调人与天的合一
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中国文化在于求善,西方注重求真。在求善哲学的指引下,孔孟提出了“仁政”说,性善说,这些学说对后世哲学及统治阶层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求善基础上,中国古代乃至当今中国人都强调天与人的合一。这里的“天”与自然意义的“天”有着根本的差别,前者更在于突出完善的道德属性及它与人的根本性存在的本体性关系。它有点类似于西方文化中的“上帝”,能化育万物,公正赏罚人间,天命是世间一切道德礼法的最高根据。“获罪与天,无所祷也 ”(《论语·八佾》)及宋明理学家提出的“居敬”“立诚”“格物致知”的修养法则都体现了人性与天理的沟通、融合、统一。总之,在中国的哲学传统中都潜存着这样一个逻辑进程:做人之始,当以德为本,修养身心,以成就圣贤,一旦得道,即与宇宙万物合为一体,上通天道,下化万民。这一信念,是为中华民族理想信念的核心部分。
2.以道德为根本,强调寡欲中庸。中国哲学传统的另一大特点,是它始终以伦理观念、道 德修养为主线。在古代,周天子提出了“敬德”,“保民”,孟子以“仁、义、礼、智”四端界定人性之本,这些均强调了德的根本性地位。在实现这一理想的途径选择中,中国人大都趋向于寡欲、去欲。孔子强调“克己复礼为仁”,董仲舒提出了“正视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在宋代,那些理学家们更是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道德律条。我国哲学克己寡欲的价值取向在很大的程度上决定了中华民族的性格特征:内向、含蓄、中庸调和、注重平衡。
3.在人生态度上,强调出世与入世的互补。中国哲学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出世与入世。出世主要为佛家与道家所推崇,强调修心养性;入世则主要为儒家所宣扬,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出世与入世的价值取向互相补充、融合,成为中国大多数人的人生选择。中国传统哲学文化源于社会的政治、经济,同时又通过对经济、政治等经文化形态的影响来制约经济的发展。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哲学文化传统决定下的民族的潜意识心理,它在哲学文化传统间接作用经济发展中充当着链条的角色。
二、传统文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经济文化主要是人们的经济价值观念体系和人们的经济活动方式。一般而言,它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制度经济文化,公司或企业文化,居民经济文化。
『肆』 围绕如何在中国推进依法治国展开论述
一、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主义法治正确政治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最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级党组织必须转变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依规管党治党建设党,首要的是维护党章的严肃性。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
与时俱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党规党纪应着重规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证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保持优良作风、坚守道德操守,做到要义明确、简明易懂、便于执行。
三、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精华,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要吸收中华民族修齐治平的文化营养。文化自信是“三个自信”的总源头。领导干部要知古鉴今、心存敬畏和戒惧。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强调“民惟邦本”“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告诫为政者必须体察民情、关注民生。
让崇德重礼和遵纪守法相辅而行。治理国家不可能只靠法律。法律法规再健全、再完备,最终还是要靠人来执行。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实现他律和自律的结合、道德教化和法制手段兼施,让道德和法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四、从严治党、严明党纪,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新形势下党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面对着各种挑战和风险。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守党规党纪。各级纪检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敢于担当、敢抓敢管,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决同违反党纪的行为作斗争,确保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要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以铁的纪律保持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纯洁性。
『伍』 法制文化建设对依法治国有什么好处
法治文化是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和文化土壤,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支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贯彻落实这一重大部署,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对依法治国的促进作用。
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精神支撑作用,营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氛围。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在我国法治实践中长期积淀形成的,对法治建设起着无可替代的支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已经开始,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弘扬法治精神,需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氛围。一是树立法律信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们对法律越是尊重与信仰,法治意识与法治氛围就越浓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应以此为契机,加强法治文化教育,引导人们逐步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二是坚定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引导公民树立崇尚法治的信念,培育和发展法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尊法、护法、守法、用法,使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信念和追求目标。
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价值塑造作用,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风尚。法治文化由法治价值内化而来,具有潜移默化的教化和调控功能,能够凝聚全社会的思想共识与行为共识。只有法治成为人们自觉践行的核心价值观,全社会才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风尚。法治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在我们这样一个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发挥法治文化的价值塑造作用尤其重要。一是继承和创新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精神。重视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包含丰富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思想,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思想资源。二是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我们既要认真学习西方国家法治经验,又绝不照抄照搬。应根据我国社会实际借鉴国外法治经验和法律条文,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动力保障作用,开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局面。法治文化是社会变革的重要推力,是推动我国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法治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必须强化领导、完善机制,多措并举、持之以恒。一是充分发挥党对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作用。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根本保证。二是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建设运行机制的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机制与规范体系,将法治文化建设上升到制度高度,为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提供重要保证。三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作为法治文化建设主体的作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大力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使全社会真正理解现代法治精神,自觉弘扬法治文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挥应有作用。
『陆』 请问谁能帮我回答下“儒家思想对依法治国的意义”
儒法之比较及其现代意义
-------------------------------------------------------------- 摘要:纵观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各家学说有如天空璀璨的群星,然从其影响力来说,儒法两家是足具影响力的学派。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制乃在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不断作用中而形成。① 研究二者对当代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的方略都有重要作用和影响。
一、儒家思想概说②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二、古代意义之法治③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新学”与“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
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礼治”,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这一“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的法律,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物治”,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④一方面,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当物来治理。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
同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所以说“礼治”和“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规范的内容本身。也就是讲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的差异行为规范与一断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之间的分歧。①同“德治”相比,“法治”主义轻视或完全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这和儒家多数主张人性善而法家主张人性恶有关。
法家的“法治”主义,首先值得称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历史进化的法则,并且顺应历史进化的法则来创造,反对保守和空想。它的“实践精神”和“功用主义”都由此而产生。但其缺陷在于过分忽略了“礼”、“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辅的作用。“法治”主义昙花一现,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礼治主义、人治主义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义为敌。“法治”主义虽一时占上风,但最终被“礼治”主义学说所征服。二是法家极端强调国家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虽能救一时之弊,但不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这不仅是“法治”主义思想在汉以后不发达的原因,也是法律和法学不发达的原因所在。②
三、现代意义之法治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法治”的含义和今天我们所倡言的“法治”的含义是有很大差别的。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是不存在的。
那么什么是法治? 法治起源于西方社会,在西人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就是一切都依法而治,而大家所遵循的法律都是良法。这一简约的概括朴素地反映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但是,亚里士多德在这里预设了一个前提:法治要以良法为基础。为此,他确立了一些立法原则。那么,什么是良法呢?尤其是从现代角度审视,我们所要求的良法又是怎样的呢? 法自君出不会是良法;行刑重轻,法峻刑严不是良法;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更不是良法。良法必须体现社会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反映社会每一成员的理性意愿,保障每一成员的人权,它是全社会每一成员共同参与并签订的公共契约。人们违反它就是违背了自己的承诺,要承担“违约责任”,受到制裁。所以,法治要求法治社会之法律本身应是人民共同意愿的提炼,而不只是反映某个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否则它就得不到普遍遵守;要求法律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而不只是赋予某些人特权。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公平、正义、自由和权利, 限制权力,法治亦是这些基本的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和保障,而良法乃至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概言之,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
民主、法治、市场都是率先在西方社会生长并成熟完善起来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也引进移植了不少西方法律制度。但是,法律制度的引进与移植远不像生产方式的转变或工艺技术的改进那么简单。被移植的法律的规范制约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一定的文化基础,有赖于植入地人文资源是否蕴含法治基因,有赖于植入地植被对法治精神的兼容性。“逾淮成枳”的现象同样适用于人文世界。“法治的现代化并非一个简单的向欧美国家的认同过程,其间还蕴含着每个国家在各自的历史文化视野中对现代化的不同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还必须对自己的传统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和处理。”民主与法治是西方文化的表征,是西方价值观念的载体,那么,西方文化中的法治精神能否植根于中国厚实的儒家文化土壤呢?以儒家伦理为内核的中国传统文化能否承接和转化这西方法治文化呢?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社会缺乏“法治”的历史传统,即在社会秩序和规范中,“法治”始终未占主导地位,这就必然给中国当代建立“法治”社会秩序带来困难。
四、借鉴和启示
虽然今天所倡导的法治跟古代的“法治”几乎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古代法家仍然有许多地方是值得我们认同的。二千多年前他们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具有客观性。法家所提出的“不别亲疏,不疏贵贱,一断于法”是对法的平等适用的肯定。 法家思想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他们主张公布成文法,法应清晰、简明,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及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等。①法家思想的这些积极方面都是值得学习和借鉴,对今天的法治建设是有利的。
同时我们要看到法家的重刑政策和愚民政策,压制议论和专制王权的方式,与民主与自由是格格不入的,更不是我们今天要的法治。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及专制王权,使得人们观念中缺乏法治的观念。今天中国提倡依法治国,实行法治,但是“法治的落实不在于用法条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入到代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提高人的法律素质,增强人的法治意识,灌输自由意识、平等的观念乃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任务。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 即使有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所以,“人”仍然是关键。在古希腊传统文化中,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与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以及立宪政体等道德理想联系在一起的。“法律与人性的关系,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也都是从城邦的‘善’来阐释的,从而使法治观具有一种超越法律的特殊性而成为更高层次的理想观念品格。如果仅仅在法律层面而不深入道德理想层,不探讨法律的价值基础和价值根源,无以最终确立法治观。”②权力从属于法律,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否则国家就会丧失其真正的本质和特征。西塞罗有句名言:“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西方人的这些传统告诉我们,他们的“法治”传统与我们的“德治”传统同样古老而长久。中国人选择了(这里的选择并非主观意志)“德治”为其根本,并影响至今,建立“法治”秩序,决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西方人选择了“法治”为其根本,也影响至今。但无论以何为根本,都没有离开“人”这个根本的价值主体。这实际上是儒家“德治”文化思想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因此,提高我们每个中国人的“法治”素养和“德治”素养,是当前精神文明建设中最根本的任务,也是我们要达到法治目标的根本方法。只有在儒家和法家深厚的文化土壤中取其精华,去其糟泊,才能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指引一条宽广而平坦的路,也才能被真正得以利用。
儒家思想的现代意义
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中文系教授罗多弼
自从中国人开始追求现代化以来,儒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上的地位就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自明清时代,儒家思想在中国文化上的地位就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每个人都应该有机会参考儒家传统提供的资源。尤其是华人和东亚人应该有这个机会。但是正如其它的文化传统,儒家传统属于全人类,所以儒家的思想文献应该尽量翻译成各种语言,提供给大家。
作为瑞典人,我必须承认儒家经典著作当中,到现在只有《论语》被翻译成瑞典文。这是我这一代瑞典汉学家应该填补的空白。从一开始儒家思想就体现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用今天的话语来讲,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就被理解为人类文明的核心。结果,至少在中国,儒家思想被视为文明或文化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儒家思想给现代人提供了很丰富的资源。面对这些资源,现代人具有一个选择的自由,可以吸收资源里面的一些成分,也可抛弃一些成分。
但是不管你做出什么选择,儒家思想属于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宝库。保存和解释儒家思想文献,增进人们对它的理解是我们作为对儒家感兴趣的学者的一个重要任务。不管你对儒家思想的评价如何,了解这个极其丰富多彩的传统一定会使得你的生活更加丰富。
『柒』 今天我国倡导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对于以德治国,我们可以从儒家传统文化中吸取哪些有益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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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对儒家思想主张的理解。“仁”的思想,要求人们相互爱护,回融洽相处;要求统治答者以德治民,爱惜民力,取信于民,这正是当今“以德治国”需要吸取的;民本思想包含在“仁”的学说中,“有教无类”是教育思想,“天人感应”是封建迷信,故排除A、C、D三项。
『捌』 运用文化生活的知识,阐述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如何正确对待传统的法制思想
一、运用文化生活的知识,阐述在依法治国过程中正确对待传统的法制思想的做法:
1、传统文化具有继承性,要学会辩证地继承传统的优秀的法制思想。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华文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对今天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发展具有深刻影响。
2、传统文化具有相对稳定性,要学会在传统法制思想的基础上进行法治改革。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今天仍显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同时赋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内涵。
3、在社会发展中,传统法治思想如果能够顺应社会生活变迁,就能对社会与人的发展起积极作用,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应该继续保持和发扬传统法治思想。
4、继承是发展的必要前提,发展是继承的必然要求。对待传统法治思想必须“批判继承、古为今用“、“推陈出新、革故鼎新”。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一系列依法治国思想,就是在借鉴了中国传统文化中优秀法治思想并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基础上取得的,体现了新时代的要求。
二、所谓传统法律思想实质就是能够在一定的时期范围内对法律内容进行有效支配的根本原理。
1、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即是能够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中的不同时代起到支配法律内容的根本性原理,也就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儒家文化才是其实质,是中国历史传统文化的关键部分。
2、此外,还必须要清楚地认识到这里的儒家文化是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不是孔孟之道。在汉初的儒家文化应逐渐升华为将道家思想、法家思想,以及儒家思想为一体的新文化,此时文化的确立除了标志着中国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之外,还促进了“外儒内法”在中国封建时代的贯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