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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依法公正执业

发布时间: 2020-12-03 10:34:18

⑴ 关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答案是正确的,选D。
《律师法》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内业证书:
(一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可见,受过刑事处罚,但是过失犯罪的,应当发执业证。题目中所说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可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呀。

⑵ 公证员执业证与律师执业证可以同时申请吗

公证员来执业证源与律师执业证不可以同时申请。
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公证员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而律师就是属于这里所规定的“有报酬的其他职业”。所以,是不可以同时申请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与律师执业证并从事执业活动的。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⑶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经2004年3月20日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9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2次理事会修订。该《行文规范》分总则、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附则9章108条。该《行文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律师 执业 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7月18日通过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实施,该《律师法》分为总则、 执业条件、许可程序、行为规范、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52条。

⑷ 作为一个律师,他的职业道德是什么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 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1.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2.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
4.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5.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6.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
7.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8.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9.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10.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11.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12.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党,一切言行从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的合法权利出发;(2)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执法公正,铁面无私,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3)一切从实际出发,忠于客观事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出庭辩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对社会主义法制负责;(4)办案过程中,出以公心,见义勇为,仗义执言,据理力争,不患得患失;(5)举止端庄,文明礼貌,待人诚恳谦逊。人民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维护者,作为人民合法的代言人,它的职业道德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能否正确实施,人民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坏人坏事能否得到及时的法律制裁,因此,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人民律师要认真遵守职业道德,使自己成为“执法公正,品德高尚”的法律工作者。

⑸ 简述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1、《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将“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作为律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2、与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同步。建设法治中国,完善的法律制度只是一部分,而人永远是事业成败最重的砝码,尤其是作为法治建设核心力量的法律人。只有德才兼备的法律人队伍,才能坚定人们对法治中国的信心,不择手段、唯利是图的“小人”只会让人们丧失对法治的信仰。

3、对法律人来讲,法治信仰是思想启蒙的第一课,没有法治信仰就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律师当然也不例外。

(5)律师依法公正执业扩展阅读

律师职业道德法律条文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⑹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有哪些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分六条,内容包括:

一、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设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

二、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四、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五、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

六、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

(6)律师依法公正执业扩展阅读: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⑺ 论述题: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

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律师依法执业由律师本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地进行,不受当事人意志控制,也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国家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

我国《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一、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律师必须依法执业

(二)国家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

(三)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二、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意义

1.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高服务质量

2.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3.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执行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是同国际社会接轨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

⑻ 法治律师执业自律性

律师的职业操守,或者叫做律师的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集中体现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中》,见附件: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
(2001年11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⑼ 律师为什么要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坚持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促进全民守法发挥积极作用,不断彰显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正能量。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保障支持,努力营造促进律师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⑽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第三章

第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律师业务。
第十七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二十条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
第二十四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二十五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第二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三十条 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三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第三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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