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税
Ⅰ 论述收入不平等测量的含义以及难点
从构建和谐社会来说,调整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政策,将收入分配差距调节到合理区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收入分配是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各国衡量收入分配差距的标准是根据国际惯例所计算的基尼系数。它的经济含义是:在全部居民收入中用于不平均分配的百分比。综合各方面的资料测算,我国在1978年以前城镇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是0.16,属于绝对公平;20世纪80年代末基尼系数达到0.28;1995年达到0.39;1996年是0.42;1997年是0.43;1998年是0.46。自1999年到2000年底,基尼系数平均为0.45,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2001年至2003年基尼系数稍有回落,到2004年又超过0.4。这标志近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已进入了分配不公平区间。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城乡居民之间的投入就一直存在较大的差距。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收入在增加,但远低于城镇居民收入的增加。城乡居民相对收入差距由1981年的2.92扩大到1995年的3.02,目前这种差距还在继续扩大,例如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只相当于城市居民的40%。这种城乡差距大大高于国际标准。国际上的城市与农村的收入比率一般低于1.5,极少超过2。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最贫困的20%的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4.27%,而最富有的20%的家庭占有全部收入的50.24%。可见,随着收入差距的扩大,业已出现一定程度的相对贫困现象。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很多。如前所述,历史上城乡收入的差距就很大。近年来还由于以下原因加剧了此情况的发生:1.大部分国有企业通过深化改革刚刚脱困,效益不高,下岗和失业的职工还比较多。2.由于市场化发展不平衡,某些行业仍存在垄断强势,因而一些人收入过高。3.国家税收杠杆调控不力,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调节税力度不够;而国家转移支付能力不足,致使在提高城镇居民住房等各项补贴的同时,对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方面出现明显滞后。4.行政干预不当使劳动力和资本长期分别扭曲地集中于农村和城市。由于劳动力和资本缺乏统一的市场配置,在城乡经济二元结构存在的情况下,城乡经济效率差距很大,必然引起收入上的巨大反差。在全国年均GDP增长7.2%以上的同时,还应看到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增长不平衡。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效率不高,职工收入增速减缓,又由于收入差距的扩大,使近年来社会总需求相对不足。其一,居民可支配收入下降,直接影响家庭实际购买力的提高;其二,居民收入的稳定性下降,使其消费心理出现严重的不良预期,因而普遍压缩现期消费;其三,在不少居民的收入分配格局中已出现一个收入断层,例如下岗和失业职工及相当一部分农村居民便是如此。因而产生了购买力脱节,进而形成消费断档;其四,在居民边际消费倾向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业已形成了对消费需求的一股强大的收缩力量,这种情况的出现还直接影响到消费信贷的推行。上述情况的出现,必然制约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的实现。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收入分配理论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锁钥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体系的基础和出发点。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一个商品的价值是由耗费于或结晶于这个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2.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只有劳动才赋予已发现的自然物以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3.商品本身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对立统一体。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形成商品的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在商品生产中,当具体劳动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的同时,抽象劳动形成了新价值。马克思认为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4.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5.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反之亦然。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从以上可知,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是:只有劳动者的活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活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只有人类无差别的劳动——抽象劳动才创造价值,从而创造剩余价值。在价值的创造中,任何先进的机器设备(包括机器人),都只是活劳动的吸收器,是转移价值而不是创造价值。要将科学技术本身和科技工作者加以区分,前者作为生产要素,以产权的形式存在,具有存量价值,而要将存量价值变为增量价值,就要经过科技工作者在生产中的劳动,经过转化才能创造价值。虽然生产要素物化了人类劳动,具有创造价值的潜力,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劳动的效率,但是也只有经过活劳动的推动才能够现实地创造价值。当然在现代条件下,活劳动的推动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具有许多新的特点。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是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和劳动价值论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在表现形式上又有区别。收入分配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因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劳动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生产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2.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消费品分配和劳动者集体财产的公有制条件下消费品分配方式迥然不同。3.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社会在做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按照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这里仍然通行着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4.在马克思的设想中,未来社会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资的意义就不复存在。但是他在论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工资制度时,指出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的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决定的,这对于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工资政策的制定,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收入分配理论两者的关系是: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多侧面的表现形式;又因为分配问题和所有制关系密切,是生产关系的背面,因而不能简单地将分配理论和劳动价值论划等号。但是在分配的对象——剩余价值的生产上,是劳动创造价值,因而是劳动生产出剩余价值,它成为分配的条件和基础;而收入分配的依据是所有制关系,例如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成为消费品分配的尺度。在现阶段,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也成为多种分配方式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原则虽然不是完全的因果关系,但作为分配关系它们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按劳分配中的“劳”,从本质上说是劳动价值论揭示的人类无差别的劳动——抽象劳动,它是创造价值因而也是创造剩余价值的惟一源泉。根据劳动价值论的原理,复杂劳动形成的价值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形成的价值。因此,社会收入分配应合理地向劳动者特别是从事复杂劳动的脑力劳动者倾斜。价值的源泉是人类的活劳动,但是价值的分配因而也是剩余价值的分配又必须考虑参与生产的物的要素的作用与贡献。原因是这些物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增加了使用价值量。生产要素参与价值的分配是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但这并不等于说它就创造价值,是价值的源泉。马克思从来没有否认过生产要素参与价值的分配,相反,在《工资、利润和价格》一文中认为:“土地和资本使拥有土地和资本的人能从经营资本家压榨工人所得来的剩余价值中各得一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要用价值作为尺度,但这同价值的创造具有不同的性质。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为了鼓励投资,充分地利用资源,就要使投资者凭借所有权得到报酬,这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要求。如果不给投资者以相应的回报,这些资源就会因无人投资而浪费或者闲置报废,整个社会经济就会出现萎缩的情况。因此,在分配领域应该重视和研究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问题。三现阶段的基础性收入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按劳分配是以劳动为依据的分配原则,它强调对于劳动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的确认和这种主体地位在经济上的具体实现。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条件是:1.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占有,即整个社会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2.劳动者的劳动表现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即劳动具有直接的社会性,可以在社会的范围内衡量和比较劳动者劳动量的大小。3.商品货币关系消亡,社会成员之间形成直接的劳动交换关系。但是从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看,情况要比马克思当初设想的复杂得多。一是生产资料占有上存在差别,并没有全部归社会占有。二是劳动者的个别劳动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仍然需要一个转化过程。三是商品货币关系依然存在,必须通过市场交换行为才能实现按劳分配。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要求我们对于按劳分配的内涵给予合理的解释,主要是:1.进一步明确按劳分配存在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具备了劳动者为占有主体的公有制和劳动力所有者的条件,就可以在该条件所确定的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2.按劳分配体现了劳动者共同支配生产要素进行联合劳动的关系,以及在平等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3.按劳分配中存在或形成的差别是合理的;而且按劳分配的实现需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对于劳动贡献的社会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4.按劳分配不是劳动者惟一的收入来源。劳动者可以多种身份进入社会生产过程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在按劳分配收入之外获得其他形式的收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原因是生产要素市场的开放,必然形成要素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要素的市场价格。对于要素的使用者来说,要素的价格构成了他生产经营的主要成本;对于要素的所有者来说,要素的价格是其收入的表现,他便通过要素的让渡而获得要素收入。这里反映着三重关系;一是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分配;二是生产要素市场对要素所构成的资源配置;三是与要素供求关系和使用效果相联系的要素收入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要求把市场机制引进收入分配领域,形成市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市场竞争和市场约束,构成了生产要素使用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生产要素收入分配的实现机制。生产要素在整个经济运行的范围内流动,寻求最为有利的配置机会和场所,各种要素之间还可以相互替代或互补,增强要素使用的合理性,因而有助于提高要素所有者的投资回报率。社会主义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应遵循的标准,主要是效率标准。具体地说,一方面要强调要素的回报率,围绕追求更高的要素回报率塑造产权清晰的利益主体,将责、权、利落实到位,并实施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要强调要素的贡献率,形成贡献与收益的对称,稀缺程度高、贡献大,就必须给予与之对称的高报酬,从而有效地激励要素率的不断提高。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者对于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按生产要素分配则是把市场机制引进收入分配领域,形成市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因此,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其实质是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问题,因此,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必然方向和结果。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要素,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历史的必然性。其一,劳动者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要求在劳动力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以便争取较好的权益和得到较高的报酬,这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表现之一。具体到每一个劳动者,是按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按劳分配),还是按劳动力的市场价值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则属于劳动者的劳动力这种要素不同的分配方式,受到劳动者所在企业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劳动者本身所具有的素质和特长的制约规定。其二,公有制的资产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有效结合提供了客观条件。因为资产也是一种生产要素,公有制资产在企业改制中进入产权市场流通成为交易对象,它就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双向选择的关系。这样,按劳分配的实现就不仅是劳动者与公有制的结合问题,而且包含着实现要素优化结合在内的高回报率。其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并存,为劳动者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的发展机会,也使劳动者的收入来源变得多渠道和多样化。因此,从收入分配的方式和来源看,劳动者不再把按劳分配作为惟一的形式,而是与其他多种分配方式结合起来,形成多元的收入来源,这正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要求的。四社会整体的分配体系构筑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到底应该是效率优先呢,还是应该首先考虑公平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因为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人们也不禁产生忧虑:发展市场经济,在强调效率的同时,是否牺牲公平;拉开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否会造成两极分化而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等等,对此需要进行认真分析和探讨。从分配结果来看公平观与公平规范,公平就是按劳动者贡献大小分配,多劳多得,这样不仅比较公平,也有助于刺激效率。但是必须考虑社会成员之间竞争起点的公平,要赋予他们同等的发展权利和机会,否则分配结果就失之公平。公平的社会评价应该是使社会成员按贡献大小平等分享生产成果,同时又享有基本福利和有效的社会保障,保证大多数劳动者满意,这样才能塑造出居于人口多数的中间阶层力量,逐渐形成稳定协调的社会基础。从一个大的范畴看,公平也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和阶级的概念。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阶级,对公平有着不同的乃至截然相反的认识。要根据具体历史阶段的条件和发展要求,具体分析和建立相应的公平规范。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观与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要求、社会成员的素质及认识能力、社会所继承的民族价值伦理观念等等,都有着复杂而紧密的联系。因此。要从现阶段的实际出发,确定公平标准和规范这方面的认识。公平的概念侧重于社会人文价值判断,而效率的概念则更为强调物质成果的有效获得。追求效率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没有效率只能产生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式的公平。在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问题上,存在着以下几种倾向:1.充分肯定效率就是最大的公平,特别强调对生产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对贡献大的人给以充分的回报。2.由于收入分配不公平而导致两极分化,会对效率造成严重打击,那种片面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反而会损害效率。因而必要的公平是对效率的一种制衡和保护机制。3.公平是目的,效率是服务于公平实现的手段,因而主张公平为主,效率为辅。甚至认为效率只是有效合理地实现公平原则的物质手段而已。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形成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制度和实现机制。社会主义社会整体分配体系构筑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步走向共同富裕。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体现以下几点:1.以生产力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必须要求效率优先。因为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是加速发展生产力,“发展才是硬道理”。把效率放在优先位置,也就是把生产力的发展放在优先的位置。这样才能为有效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的收入水平提供可靠的物质保证。2.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需要有多层次的社会过程,要将其放在相应的领域中作为侧重点分别加以解决。例如,在生产领域,因为它与生产力发展直接相关,就需要侧重效率优先。而在国民收入和再分配领域,则要侧重考虑解决兼顾公平的问题。还应看到,从普遍贫穷走向共同富裕的目标需要有一个较长时期的发展过程,不能超越必要的历史阶段。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体现了构筑社会整体分配体系,全面合理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大思路。为了有效地促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实现,还需要建立四个层次的收入分配机制:其一,在企业层次上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就要求积极推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完善劳动者的主体地位,确立以资产为核心的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并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其二,在市场层次上培育收入分配机制,关键是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为要素的流动、重组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必要的体制保证。其三,在政府层次上建立和完善国民收入再调节体系。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目标出发,维护社会必要的公平。最主要的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同时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其四,在社会层次上建设社会支持和社会救助体系。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扬扶危济困、敬老爱幼的民族优良传统。发展社会支持、社会救助的中介服务组织和机构,使之在解决公平与效率关系问题上发挥积极的作用。五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调整现行收入分配政策第一,正视和解决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如前所述,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拉开,是经济体制改革向前推进的结果,是经济发展同时也是市场化的结果。改革开放之初提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大家在实现两步走和小康社会目标的过程中,拉开了收入分配的差距,完全属于正常现象。问题是近年来这种差距拉得过大,今后一段时间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有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的危险。第二,认真对待我国基尼系数超过国际警戒线的严峻形势。从全国范围来讲,东西部地区以及不同阶层的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是事实,但是还不能说已经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然而就某一个地区或某个城镇来讲,局部地区已经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却不能不予以高度重视。我们不能再忽视在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差距过大”的问题,如果不认真对待,采取切实的政策措施,那么就会由量变引起质变,因为所谓的“差距过大”距离“严重的两极分化”也只有一步之遥。因此,我们在承认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具有合理性一面的同时,也不能对这些“差距过大”的问题,采取漠然置之甚至任其发展下去的态度,而是要制定出切实的政策措施,防止它发展为严重的两极分化。第三,用正确的理论作指导,制定收入分配政策。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收入分配理论既是制定政策措施的依据,又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锁钥。例如,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劳动是一切价值的创造者,只有劳动才赋予已发现的自然产物以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这就为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找到了根据。还有,马克思提出的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则直接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又如马克思对萨伊“三位一体”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效用论”的批判和承认凭借土地、资本所有权可以从剩余价值中分配利润的思想在今天就显得更有意义。其一,指出生产要素(土地、资本)并不创造价值,只有活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这就划清了劳动价值论和生产要素“效用论”的界限;其二,生产要素(土地、资本)虽然不创造价值,但是其所有者却可以凭借对它们的所有权关系,从剩余价值中分配到相应的利润。这一点则成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第四,解决社会分配“不公”和“差距过大”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必须用发展生产的法,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使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挂起钩来。而且要由先富带动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这里存在着两条思路:一个是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使其尽快走向富裕;另一个是不能正确对待业已拉大的收入分配差距,仅仅采用行政手段强行将高收入者的收入压低,使其和低收入者的水平拉平,这即是所谓“打富济贫”的法。显然,前者的做法是积极而稳妥的,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也维护了社会稳定;而后者则无可取之处,如果硬要实行这种法,只能给社会生产力造成巨大的破坏。第五,优化个人所得税的设置和征收,加强税收方面的立法。对高收入者要增税,应该征收高消费税以及不同层次的消费税。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征收以每年50%的速度增长,但绝大部分征收的还是工薪阶层的货币收入,而对一些暴富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不够。因此,应该强化税收力度,加强税法的宣传,增强国民税赋观念。要加快税收法规的完善,规范税制,严格依法治税。这里还要特别强调依法实现个人收入的公开化,建立和健全个人收入的申报制度,将各种收入尽可能纳入税务机构的监督系统,以便完善个人所得部分的征收工作。第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和管理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有稳定的财力支撑。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项重要用途,是保障社会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水准,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为保证劳动者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要尽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加快相关的立法步伐,把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法制轨道。另外,要加强对社会贫困人口的扶持和帮助工作,努力营造扶贫帮困的社会风尚。第七,适当提高财政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加强政府在转移支付中的作用,特别是要加大向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促进西部地区的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进程。在转移支付中,还要向农村倾斜,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支持农村城镇在非农化的发展;彻底解决农村乱摊派、乱收费的问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在广开就业门路和引导农业劳动力转移上想法;要加大投入,创造的就业机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别。第八,杜绝行业垄断、权力参与分配的不公正现象。目前我国垄断企业为数不少,如石油、电力、电信等仍然是垄断经营。要依靠政府力量和行政立法将垄断行业的公司分解为三个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让它们在市场上公平竞争,打破这些行业的非劳动的过高收入。权力参与分配,党和国家历来都坚决禁止。要强化干部监督机制,做到教育和惩相结合,对这方面的大案要案必须认真查处。要通过立法,形成规范的制度,杜绝权力参与分配的腐败行为。第九,保护合法投入,打击并取缔非法收入。在改革开放中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这是完全正当的,党和国家一直都在鼓励,并且法律也保护他们的财产。但是一些人却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获得的高收入与其劳动和资本的贡献极不相等,就需运用法律手段认真查处。他们这种暴富的手段无非是垄断经营、坑蒙拐骗、偷税漏税、巧取豪夺、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化公为私,等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是决不允许这些不法之徒用非法的手段牟取暴利的。必须坚决打击这些不法之徒,取缔他们的非法收入,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秩序。
Ⅱ 车辆购置税什么时候交是提车时交给4S店,还是什么时候呢
车辆购置税缴纳的时间是从购车之日起的60天内,缴纳方法是携带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到当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消费者买的是国产私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所以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税额时,必须先将17%的增值税剔除,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
比如,消费者购买一辆10万元的国产车,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计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
如果消费者买的是进口私车,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2)论依法治税扩展阅读: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完税证明正本。
Ⅲ 请问稽查局和税务局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什么
稽查局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隶属于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是:起草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而税务局属于政府的组成部门,分为国税和地税。国家税务局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
Ⅳ 论企业税收筹划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经济行为与经济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的最终目标。同时、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法治经济。依法纳税是企业(纳税人)的应尽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正是在这种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在市场机制相对较完善的西方国家,税收筹划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不仅投资者和纳税人在决定投资、经营前,对各种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以寻求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最佳纳税方案,而且正当合理的税收筹划也得到政府的认可甚至鼓励。在我国,税收筹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受到广大纳税人和投资者的重视。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生产经营每个环节的实现都伴随着税收的影子。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经营决策时,如果无视税收的存在,则可能要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企业的纳税行为涉及企业和国家两个主体,如伺使企业的纳税行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使企业和政府双方都受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涵义和特点
一般而言,企业要想减少税收负担有三种方式:逃税,避税和节税。
(1)逃税。逃税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行为。这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经发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避税。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薄弱或含混的地方,使所纳税款少于应纳的税款,实际上它是不违反税法的。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但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合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有人又把避税称之为“合法的逃税”。
(3)节税。节税一般是指在多种营利的经济活动方式中选择税负最轻或税收优惠最多的而为之,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在税法和税法实施细则中,有些规定的适用,可以由纳税人选择,何者可以得到减低税率纳税,何者可以得到定期减免税优惠,投资者可以选择其有利者而为之。比如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企业出于税务动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经营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进入一个立法者所不希望去控制或不认为是与财政有关的行为领域。立法的意图是确定区分节税与避税的标准。因为在避税的情况下,纳税人进入的行为领域是立法者希望予以控制但不能成功地办到的领域,这是法律措词上的缺陷及类似问题产生的后果。
以上分析表明,企业如果采用逃税、偷漏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企业不但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还将影响企业的声誉,从而使企业遭受更大损失。即使采用非违法的避税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也会招致政府的反避税措施。随着我国税法的逐渐严密完善,企业避税的行为空间会越来越小。而节税则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实行中,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可以说节税的动机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因此节税才是企业税收筹划谋取合法税收利益的最重要的体现。
当然,我们所说的税收筹划也不是仅指表面意义上的节税行为,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应是企业利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遵守税收法规,而且还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在形式上,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实行中,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因此,受到国家的允许和鼓励。可以说节税的动机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
(2)择优性。由于税制要素中税赋弹性的存在和财务制度中会计核算方法可选择性。企业如何根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优化投资结构;如何根据纳税义务规定,选择机构设置;如何根据纳税高低,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都将关系到企业应交税款和税后利润的多少。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在企业面临多种纳税选择时,应当选择总体收益最多但纳税并非最少的一种方案。毕竟,相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言,减少税负只是一个途径而己。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对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方面进行税收筹划是完全必要的,但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相应的配套措施作为前提。现阶段,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这主要表现在:
(1)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征什么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无不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往往是针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产品,实行区别对待的,对需要在税收上鼓励的,往往少征税或不征税,对需要限制的,往往多征税。因而企业如何纳税,往往存在多个可选择的方案。
企业可以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调整,避开税收所要限制的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可以鼓励的政策条件。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
(2)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虽经不断完各,但仍可能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也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3)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中,有些规定是有弹性的,有些财务处理可以自由选择确定,如存货计价方法可以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有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企业环境和自身的个性情况,充分地运用这种合法的可选择的自由,选择那些有利于自身的财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方法。
(4)从短期上看,税收筹划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导致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减少。但这种减少其实是国家本身的意图之一。因为国家正是通过牺牲税收收入来换取经济政策的的贯彻落实和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从长期看,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意味着涵养了国家的税源,有利于国家长期财政收入的增长。因此,国家对正当的税收筹划行为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这也是税收筹划行为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税收筹划是企业应有的权利,通过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肯定和支持,促进企业依法纳税、也是依法治税的必然选择。
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要考虑方方面面,具体的要注意以下事项: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还要求企业依法取得并保存会计凭证或记录,使其完整、正确,并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这样就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这也是税收筹划的一种形式。
(2)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人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3)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某一税中种少缴了,另一税种可能要多缴,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s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另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甚至有时,节税的目的还得为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让路。毕竟相对于增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而言,节税只是一个途径、一种方法。
(4)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或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则不存在税收筹划的问题了。否则不可避免地要沦为避税甚至逃税。税收筹划应在应税经济行为之前进行,并指导经济活动的运行。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例如,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可能调整税法,开征一些新税种,减少部分税收优惠等。另外,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职业判断。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及时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同时还能尽早获取国家对相关税收政策调整或新政策出台的信息,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尽量降低风险,趋利避害,争取最大的收益。
四、结束语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
Ⅳ 党风廉政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包括:
1、立足教育抓预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预防腐败工作中起着奠基和先导作用。在实践中,该行始终把教育放在首要位置,不断探索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教育的说服力,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
2、完善制度抓预防,创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是预防腐败工作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环节,是防腐败工作起到实效的根本保证,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力措施。
3、强化监督抓预防,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和监督是检验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径,是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保障。在实际工作中,该行通过突出重点、完善手段、健全体系,努力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的制衡力,使监督成为预防腐败的一个有力武器。
4、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
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5、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5)论依法治税扩展阅读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尺度不松,重心在逐步向下延伸,基层地税机关面临着持续加压的反腐态势,必须要认清形势,筑牢思想防线。
高压态势越来越强的形势。中央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十一届七次全会都明确提出,要推动反腐败向基层延伸,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全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强调,廉政建设是生命线和高压线。
基层地税机关和一线执法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反腐倡廉不断在向基层延伸,在向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深入。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一旦触及了法律这条“红线”“底线”和“高压线”,必然会遭到“电击身坏”,“头破血流”。
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始终。县局党组要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教育统筹安排,各党支部要以建立“两学一做”教育常态化机制为抓手,把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党规政纪,当做经常性的工作抓。
要切实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深入开展专题教育和专项整治,把廉政教育与政治学习、党课学习紧密结合,丰富学习形式,确保意识形态方向正确,使每个党员脑中有把“戒尺”,心中有盏“红绿灯”,做到不闯红线、不触底线。
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依法治税始终。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对税务部门而言,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防范廉政风险的根本途径。要坚持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税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以税收管理员管理制度为平台,强化权力制约机制,深化税务人员内审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杜绝执法风险,让全体税务人员都深刻认识到,党纪国法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执纪监督始终。执纪、监督、问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主业,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抓手。作为基层地税机关的一把手,首先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全力支持纪检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继续组织开展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税务所长述职述廉等活动,为监督工作提供有力抓手。进一步完善内外监管媒介,让监督的阳光照进执权行政的全过程。
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制度执行始终。制度建设更加具有稳定性、长期性。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十项规定和区局党组八条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干部严格自律,队伍清正廉洁。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考勤、着装等日常行为规范入手,坚持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始终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唯此,基层地税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抓出力度,收到实效。
Ⅵ 试论组织税收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纳税服务作为综合性和管理型的税收征管工作,是对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各项服务的行为要求。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核心和灵魂,税务机关在依法实施税收管理的同时,已渗透了对纳税人的服务。依法治税和为纳税人服务在税收管理中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服务不是脱离执法而存在,而是以依法治税为前提,越是依法严格管理,越有利于组织税收收入,越有利于纳税人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
Ⅶ 论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大众日报济南1月15日讯 全省地税工作会议今天召开。省委副书记、省长韩寓群对地税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税源的增长,为财政收入增长作出更大的贡献。
韩寓群在批示中指出,全省地税系统认真落实“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思想,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税源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宏观税负分析,加强重点税源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大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力度。我省地税工作年年都上一大步,对财政贡献越来越大。三年来,全省地税收入保持了23%以上的高幅递增,2006年组织各项收入791亿元。这一方面体现了经济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也说明我省地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思想作风建设、在业务能力提高、在执法水平增强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2006年,我省地税系统开展管理年活动,工作成效显著。在税源控管、依法征税方面有了进一步提高。地税部门进一步深化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服务于经济与社会发展取得了新的成绩,严格征管并做好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取得了新的经验。地税部门狠抓了队伍建设,业务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狠抓了廉政建设,作风建设成效很好。
韩寓群要求,新的一年里,地税系统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研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认真分析税源变化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按照2007年确定的工作目标、指导思想,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税源的增长,为财政收入增长作出更大的贡献。
12月15日下午,冒着凛冽的寒风,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陈宝生一行四人,轻车简从,到兰州市地税局进行工作调研。
陈宝生在调研时指出,地税部门是重要的经济职能部门,在组织地方财政收入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没有税收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就没有兰州当前好的经济社会形势。今年全市各项地税收入任务能够完成,并实现地县两级超收8000万元的目标,这是广大地税干部职工艰苦努力的结果。
陈宝生对地税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积极研究在稳健的财政政策下如何更好地运用税收杠杆作用。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明年国家要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包括收入政策和支出政策两个方面,收入就是税收杠杆的运用,主要通过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实现,支出政策就是通过政府支出的规模和结构的调节来调控经济。与已经实施了6年的积极财政政策不同,稳健的财政政策下,明年资金供应量会趋紧,在这种情况下,地税部门怎样发挥好调控经济的作用,怎样涵养税源,怎样扩大税基,怎样结合兰州实际运用好税收杠杆,地税部门在这方面要早做研究,早提对策,早采取措施。二是税收工作要为企业改革服好务。明年兰州市在企业改革方面的力度将会加大,尤其对省上下放的27户大企业,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方向,考虑运用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在这样的形势下,地税部门的担子更重,既要保证收入稳定增长,又要支持改革攻坚,地税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要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为国企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持。三是兰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合作,处理好税收与地方经济的关系,发挥好调控宏观经济和调整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共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陈宝生最后强调,市委、市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地税工作,要给地税部门一定的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地税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地税的工作水平。
Ⅷ 论奥运会之后的中国税制有什么特点
奥运会之后的中国税制特点
1、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 手段
2、物质形态来看,缴纳分 实物 货币
3、本质来看 国家政治权利 实现的特殊分配
4、形式上 无偿向 固定性 强制性
5、职能上 财政职能 经济职能
6、性质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