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❶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人才培训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人才培训网是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培训中心的网站。
内蒙古回自治区人事答培训中心是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务员培训、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联系电话:0471—6961793,地址:呼和浩特新华大街63号原内蒙古政府院6号楼701-706
网址:http://nmghr.chinahrt.com/#
❷ 内蒙古自治区厅级单位副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工资标准
职务简介
我国公务员的一种非领导职务,级别相当于领导职务的副科长(副乡长、副镇长)。
根据有关规定,“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一年以上”。
[编辑本段]任职条件
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一年以上。
❸ 内蒙古女厅官被逮捕的原因是什么
内蒙古女厅官被逮捕的原因是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
据高检网消息,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许爱莲(副厅级)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日前,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许爱莲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扩展阅读
许爱莲简历:
许爱莲,女,蒙古族,1971年7月出生,山东阳谷人,1993年12月入党,1992年10月参加工作。学历学位:全日制教育:大专,哲里木盟教育学院中文系中文专业;在职教育:内蒙古党校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
1990.09—1992.07 哲盟教育学院中文系学习。
1992.10—1995.09 内蒙古自治区原通辽市永清街道办事处妇联主任、团委书记。
1995.09—1999.12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织部干部科科员、干教科副科长。
1999.12—2000.07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织部干教科科长。
2000.07—2002.10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团委书记(其间:2001.03—2001.06在通辽市第二期中青班学习)。
2002.10—2003.12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03.12—2007.11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其间:2004.10—2004.11清华大学现代经济管理高级研修班学习)。
2007.11—2010.06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2010.06—2010.07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体育局党组书记。
2010.07—2012.05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体育局局长、党组书记(其间:2011.03—2011.07在内蒙古党校第20期中青班学习)。
2012.05—2012.06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信委党组书记。
2012.06—2013.01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信委主任、党组书记。
2013.01—2013.03 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旗委副书记、代旗长。
2013.03—2015.01 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旗委副书记、旗长。
2015.01—2015.10 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旗委书记。
2015.10—2016.01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党组书记。
2016.01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副书记、市长、党组书记。
2020年1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许爱莲被责令辞去代表职务,呼伦贝尔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
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怎么样
简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是卫生厅卫生监督执法执行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单位,核定编制70名,于2001年10月18日正式组建成立。
注册资本:483万人民币
❺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怎么样
简介: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路23号,始建于1960年,共有两个院区和一个康复中心,总占地面积近20万平方米,是一所精神病医院,是内蒙古医科大学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学的临床医疗、人才培训与科学研究基地,先后荣获“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医院”、“全区优秀残疾人之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内蒙古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内蒙古自治区最具爱心单位”、“呼和浩特市百姓满意医疗机构”、“呼和浩特市社会扶贫结对子先进医院”等荣誉称号。
注册资本:13507万人民币
❻ 内蒙古自治区新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的区别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决策部署和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第四次修改。新《条例》较旧版有以下变化:
1、取消晚婚晚育假
原《条例》规定,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新《条例》中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奖励,明确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2、调整生育政策
新《条例》删除了“全国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其他少数民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内容。
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3、停发《独生子女证》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新《条例》对奖励政策延续、调整的内容和范围作出规定,删除了不符合新生育政策的有关内容。继续对2016年1月1日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奖励和扶助。
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4、优化计生服务与管理
新《条例》对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进行了相应调整。
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
禁止任何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为了一进步方便群众办证,结合婚育证明已进行电子化改革的情况,新《条例》对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规定作了相应修改,不再要求由当事人交验、补办纸质婚育证明,也不再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协助查验流入人口的婚育证明,而是规定此项工作由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
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状况登记。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婚育状况登记不完备的,应当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户籍地查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5、修改部分法规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条例》对原《条例》中的部分法律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
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
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新《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http://www.nmgwjw.gov.cn/doc/2016/04/06/85989.shtml
❼ 什么是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就是由内蒙自治政府内部委派人员组成的一些行政或事业单位。
省直属单位是指不列入省政府序列,但直属省政府领导和管理的机关部门。比如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等。
省统计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外事办公室等。
(7)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扩展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地势由东北向西南斜伸,呈狭长形,全区基本属一个高原型的地貌区,全区涵盖高原、山地、丘陵、平原、沙漠、河流、湖泊等地貌,气候以温带大陆性气候为主,地跨黄河、额尔古纳河、嫩江、西辽河四大水系。
截至2017年底,内蒙古自治区下辖9个地级市,3个盟,共有17个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1个县级市,23个市辖区。
截至2017年末,内蒙古自治区常住人口2528.6万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6103.2亿元,第一产业1647.2亿元,第二产业6408.6亿元,第三产业8047.4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实现63786元。
❽ 内蒙古、西藏、新疆各自的解放时间和自治区成立时间
内蒙古无解放之说,内蒙古自治区在1947年4月23日至5月3日成立;西藏1951年5月23日解放,西藏自治区在1956年4月22日成立;新疆1949年解放,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在1955年10月1日成立。
1、内蒙古
内蒙古无解放之说,该自治区的成立时间为1947年4月23日至5月3日。
1955年7月30日,将热河省敖汉、翁牛特、喀拉沁旗和赤峰、宁城、乌丹县划归自治区昭乌达盟。1956年4月3日,将甘肃省巴彦浩特蒙古族自治州和额济纳蒙古族自治旗划归内蒙古,增设巴彦淖尔盟,以原自治州和自治旗的行政区域为盟的行政区域。
1969年7月5日,将呼伦贝尔盟、哲里木盟、昭乌达盟分别划归黑龙江、吉林和辽宁三省;将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分别划归宁夏和甘肃,1979年5月30日又重新划回内蒙古自治区。
2、西藏
1951年5月23日,西藏和平解放。
1959年西藏叛乱平定后,中央政府开始对西藏进行全面直接管辖。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举行,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
3、新疆
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乌鲁木齐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
(8)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扩展阅读: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1、长期以来中国的民族分布以大杂居、小聚居为主。长期的经济文化联系,形成了各民族只适宜于合作互助,而不适宜于分离的民族关系。
2、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有利于各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
3、自1840年以来,中国各民族都面临着反帝反封建、为民族解放而奋斗的共同任务和命运。在共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长期斗争中,中国各民族建立了休戚与共的亲密关系,形成了互相离不开的政治认同。这就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新中国,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和社会基础。
❾ 内蒙古医科大学怎么样
简介: 内蒙古医科大学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是一所以医学为主,集理学、管理学、工学、文学、法学于一体的多科性高等医药院校。学校成立于1956年,是新中国在少数民族地区最早建立的高等医学院校之一,当时隶属于国家卫生部,1958年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前身为内蒙古医学院,201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内蒙古医科大学。 经过60年的建设和发展,内蒙古医科大学为国家培养各级各类人才7万余名,为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文化传承、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一所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地方高等医药院校。2007年,学校顺利通过国家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被评为“优秀”等次。 学校现有金山校区、新华校区、锡林校区三个教学园区,总占地面积123014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53591平方米。其中,教学行政用房面积203636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5343.22万元,各类图书文献105万册(种)。 学校设有基础医学院、药学院、中医学院、蒙医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口腔医学院、卫生管理学院(自治区卫生政策研究所)、外国语学院、计算机信息学院、护理学院(卫生技术学校)、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实践教学部、体育教学部、研究生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等16个教学单位,有3所直属附属医院、4所非直属附属医院,8所临床医学院。在区内外设有实践教学基地120个。其中,医学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50个、非医学类专业实践教学基地70个。 学校自1956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78年开始招收研究生,1981年获得硕士学位授权资格,1999年获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授权资格,2003年获准成为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2009年获准成为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从2005年起,先后与北京中医药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联合培养蒙医学、中西医结合、中医内科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外科学、细胞生物学、中药学等7个学科的博士研究生。2009年,学校被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确定为自治区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率先在全国建立了能够同时培养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层次齐全的民族医学高等教育体系,形成了现代医药学、中医药学、蒙医药学高等教育“三位一体”的办学特色。学校现有6个一级学科、47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9个本科专业。其中,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中医学、药学、中药学、护理学6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为一级学科。本科专业中,蒙医学、中药学和蒙药学被评为教育部第二类特色专业;蒙医学专业被教育部批准为“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第一批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之一。临床医学、中医学、药学、蒙医学、中药学、护理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药物制剂技术等13个专业为自治区品牌专业;组织学和胚胎学、病理解剖学、药用植物学和生药学、药理学、病理生理学、中医诊断学、生物化学、儿科学、外科学、蒙医诊断学、天然药物化学、基础护理学、诊断学、医学遗传学、蒙医疗术学、药物分析、护理学基础、中医内科学、药物化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社区护理学、人体解剖学、口腔颌面外科学、蒙医方剂学等40门课程为自治区精品课程。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4605人。其中,本科生10643人、专科生2325人、研究生1473人、留学生89人,民族预科生70人,中职生2173人,本科各专业面向国内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学校现有3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骨外科学、神经外科学和普通外科学,3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蒙医学、蒙药学、伤寒学,1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蒙医脾胃病学;有1个自治区优势特色学科——中医学(蒙医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眼科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外科学(普外、骨外)和民族医学(蒙医学)5个自治区重点学科,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内科学(血液病)2个自治区重点培育学科,自治区临床医学领先学科7个,自治区临床医学重点学科7个。有自治区蒙医药协同创新培育中心、自治区肿瘤生物治疗协同创新培育中心2个自治区级协同创新中心;有自治区中蒙药重点实验室、自治区医学细胞生物学重点实验室、自治区分子病理学重点实验室、自治区分子生物学重点实验室、自治区分子影像学重点实验室5个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有新药筛选工程研究中心、动物脏器高值化利用生物活性肽工程实验室2个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有分子与功能影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数字转化医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生物医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形态学实验教学中心、药学基础实验教学中心、中蒙医临床模拟实验教学中心、护理实验教学中心、临床技能培训实验教学中心6个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其中,中蒙医临床模拟实验教学中心被评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蒙医学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被评为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内蒙古蒙医药博物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政策研究所、心血管研究所、骨科研究所设在我校。学校紧密依托蒙医药学院和药学院的教学资源支撑、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的医疗资源支撑、内蒙古蒙医药博物馆的馆藏文献资源支撑、蒙药研究所和GLP实验室的科技创新平台支撑,全力打造蒙医药学科与专业特色,使该学科成为学校的优势特色学科,被自治区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为重点学科,进一步巩固了学校该学科在世界范围内的领跑地位,2009年6月,蒙医药学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前,国内仅有的2名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乌兰、阿古拉,均是我校的研究生导师。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926人。其中,教授220人,副教授211人,具有博士学位人员185人,硕士学位人员504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教师的比例为74.41%。有硕士生导师513人,兼职博士生导师14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63人,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5人,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人,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72人次,自治区高等教育“11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9人,自治区杰出人才6人,自治区草原英才创新团队22个、自治区草原英才47人,有全国优秀教师1人,自治区师德标兵1人,自治区教学名师11人,自治区优秀教师8人,自治区教坛新秀8人,自治区重点建设专业2个,创建了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和8个自治区级教学团队,4个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和2个自治区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学校著名蒙医专家苏荣扎布、吉格木德教授荣获全国“国医大师”荣誉称号。 近年来,学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1500余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53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学校参与研究的科研成果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76项(一等奖2项、中青年科技创新奖1项、二等奖31项、三等奖42项);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1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9项)。获得国家专利授权30项。其中,发明专利18项、实用新型专利10项、外观设计专利2项。学校主办的《内蒙古医科大学学报》被教育部科技司评为“中国高校特色科技期刊”,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确定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出版的《疾病监测与控制》是中华预防医学会系列杂志。 学校一贯坚持开放办学的方针,重视与国内外高校的交流与合作。与北京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首都医科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等高等院校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与日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俄罗斯、蒙古、白俄罗斯、匈牙利等国家和地区的多所医药院校或科研单位开展了多层次、多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内蒙古医科大学作为一所地方高等医药院校,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培养应用型医药卫生高级专门人才,开展医药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崇高使命。多年来,“内医人”始终秉承 “博学、尚行、精诚、至善 ”的校训,不断弘扬德才并举、群英荟萃的治校理念,众志成城,艰苦奋斗,顽强拼搏,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内蒙古医科大学美好的明天! (2016年5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