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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发布时间: 2020-11-28 18:51:26

公共设施用地设定贷款抵押,有什么法律限制性条款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取得土地时没有支付对价。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公共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设施用地不得抵押,故不能为该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宗地为出让用地,已全额交纳出让金并取得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㈡ 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哪些使用年限有什么规定

商务金融用地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081机关团体用地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082新闻出版用地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083科教用地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084医卫慈善用地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085文体娱乐用地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087公园与绿地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08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他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㈢ 哪些属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如托儿所、幼儿园、、、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㈣ 什么是公共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㈤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是指什么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一类为居住区及其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5)其他公共设施用地扩展阅读:

最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类标准和旧的用地分类标准对比分析如下: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 9 个种类:

1、“行政办公用地”将原国标“行政办公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非营利性设施用地,市场经济体制下转轨为商务办公的设施用地则归入本标准分类的“商务设施用地”中。

2、“文化设施用地”将原国标“文化娱乐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等公益性文化活动设施用地。原标准“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的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除了事业单位的办公设施用地以外,纳入本方案“艺术传媒产业用地”,原标准“广播电视用地”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纳入本方案“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㈥ 什么是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包括行政办公用地、 文化设施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 、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文物古迹用地 、外事用地 、宗教设施用地。

㈦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可以出让和抵押吗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公共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设施用地不得抵押。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土地为公共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自然不宜抵押。但如果土地是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有权利用自己的资产进行融资。

㈧ 出让取得的公共设施用地能否抵押

【点评案例】 某市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到该市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登记手续,经过核准,该抵押贷款宗地面积为16884平方米,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用地类型为出让,原出让价款为1136万元且已经全额缴付,现抵押贷款金额为760万元,用地手续齐全。根据现场踏勘,该宗地是堆放大型建筑设备和建筑设施用地。【分歧观点】 针对这一特殊用途的地块,该市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极为谨慎,经过查阅大量有关法律法规后,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出现了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公共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设施用地不得抵押,故不能为该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宗地为出让用地,已全额交纳出让金并取得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依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者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抵押时应当交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因此,这块土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作者观点】 笔者认为,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也是一种土地他项权利。土地抵押后,作为标的物的土地并不发生转移,它仍为原使用人占有使用,只以其代表经济价值的某项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作担保。该宗地虽然为公共设施用地,传统上,公共设施用地多采取划拨方式取得,自然不宜抵押。但该宗地是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有权利用自己的资产进行融资。而且,土地使用权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企业的税收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是营利性的企业法人,不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是《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调整对象。其在办理抵押贷款后,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的经济效益。又因该宗地现为堆放设备用地,即便要实现抵押权,也不会影响国计民生。所以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为其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㈨ 什么叫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基础设施用地包括以下内容的用地: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用地属于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不能轻易更改。

公益事业用地应包括学校、公园等非盈利项目用地,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㈩ 公共设施用地使用年限有什么规定

公共设施用地使用年限喂50年。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10)其他公共设施用地扩展阅读

土地权的出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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