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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依法治国的标准

发布时间: 2020-11-28 17:10:11

依法治国的原则(16个字)

上面2位说抄的其实是“以法治袭国”的原则。以法治国强调以法律为工具对国家进行治理。暗示法律的工具性。结合我国实际,可以概括为“行政说的算”。达到了以法治国,表示国家是一个法制国家--有法律的相对健全的存在且法律发挥一定z作用

而“依法治国”强调将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治理国家的最高标准和依据。这个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法治原则的内容: 法律至上;善法之治;法制完备; 依法行政;正当程序;平等适用。

当然,所谓的法治原则各人都有不用的看法和主张。这不是lZ要求的16字法治原则,但希望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❷ 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什么,实行依法治国和以

这句话正确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作为上层建筑,都产生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反映,共同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第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秩序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是法治经济;同时,市场经济又必须贯穿诚实信用的原则,又是德治经济。所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这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再次是因为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2)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以德治国着力于强调人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治国着力于维护人的权利,强调人的权利意识,两者相得益彰。

❸ 如何简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1)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这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再次是因为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2)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以德治国着力于强调人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治国着力于维护人的权利,强调人的权利意识,两者相得益彰。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基本社会调整手段,二者具有同一性。首先,二者具有共同的社会阶段基础和经济基础;其次,二者都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政治思想,都体现了人类文明和进步的时代风尚。再次,二者有共同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它们都要创造和保证有利于经济发展、政局稳定、社会安定的良好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人际关系和谐,人们生活幸福,都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第一,两者调整范围不尽相同。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第二,两者的具体内容不同。法律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并重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道德则着重强调人们的义务,提出许多要求,但并不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第三,两者的调整机制或方式不同。道德是一种“软约束”,法律既靠人们自觉守法来实现,也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通过外在的力量,强制人们遵守,是一种“硬约束”。道治“本”,“法治标”,两者各有优势,而同时存在不足或缺陷。法律本身来讲,由于其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利益矛盾的多变相比,具有制定迟缓和修改滞后的性质;其次,法律规范的封闭性使其缺乏广泛的渗透力;再次,法律更多是补救性的惩治,缺乏防治性的劝导;第四,法律和司法的不完美直接影响法律的效力,以道德本身来看,道德的约束是非常脆弱的;其次,现代经济社会高度利益性和多元利益的存在,社会主体在具体利益的引诱下,驱动下的行为选择往往忽视道德。因此两者的不足更决定了二者确实存在互补性。两者的有机结合能够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所以,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使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互相衔接,相互协调,在作用上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与爱国主义、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时代潮流、社会主义文化与经济、政治的同一性。(二)依法治国对以德治国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社会主义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第一,在立法上,通过道德法律化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立法将一定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即通过禁止性义务性的法律规范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如婚姻法中的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抚养子女并不得遗弃等规定,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直接模式。二是立法规定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一般的道德规范的原则,使一般的道德规范成为具有某种法律属性或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则。如民商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三是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利补充。如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不乏其做法。通过道德法律化,保障了道德规范的实现。第二通过强化执法和司法,促进道德规范的培植。缺乏严格的执法和司法的一个盗贼横行、动荡不安、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社会里,公民的良性道德就难的形式,道德就缺乏有效的屏障和依托。第三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现代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不同阶层、不同集团之间存在不同利益要求的矛盾,市场经济的弊端给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也带来了消极影响,如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偷税漏税、利用合同诈骗钱财、贪污受贿等等。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制裁经济、民事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不仅惩治,教育违法者,还能起到教育和警戒其他社会成员的作用,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第四,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是道的保障。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也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做出了系统规定。如《合同法》、《民不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遵守公序良俗、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反映了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教师法》、《法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中规定有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这些法律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于传播道德,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三)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政治保证。首先,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标准和推动力量。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现实要求我们知心朋友从思想上道德保证切实遵守法律,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要看到一个社会如果大多数社会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长治久安。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强行约束是否相制约,也可以互相转化,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律规范。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些原有的道德规范不能适应新的实际,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因而一些领域和地方,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出现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主义滋长蔓延。必须要实行法治。所以,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而是要强化和实现法治。只有在衽法治的同时,实行德治,以道德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层次。 法律与道德各有其巨大作用,也各有其显著缺陷。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统一起来,能发挥更大作用。这是因为第一法律与道德在起源和发展上有某些共同点。道德与法律均起源于风俗习惯。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指出:当文明开始以后,希腊人、罗巴人以及希伯来人的最初法律,只不过是把体现于习惯与风俗之中的他们前代经验的结果变为法律的立法而已。恩格斯也曾经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这说明,某些法律是由道德习惯转化而来的。第二法律和道德都是用来维护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中,有许多律令吸收了封建道德规范。我国魏晋隋唐法典中,除律令正文外,还附有“十罪”“十恶”的条目,其中的“数”、“者”、“睦”、“义”等,就属于道德规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些道德规范同时也有法律效力。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中有“爱国主义”,“爱国主义”就有法律方面的内涵。一个人不爱国就会受到道德谴责,严重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行为,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法律与道德在作用上相互凭借,相互补充。统治阶级用法律推行道德,用道德维护法律,这就所谓的“德威并施”,“宽猛相济”。道德可以用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则可以用来制裁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以所谓“礼者禁将奖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利于提高人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自觉性,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又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此外,某些法律手段不宜解决的问题,可以用道德手段解决,而有些社会问题道德手段不行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

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内容有那几个方面

①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②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③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④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⑤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充分的规范供给为全社会依法办事提供基本遵循。一方面,要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

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要特别注意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实施资源的配套性、法律规范本身的可接受性以及法律规范自我实现的动力与能力。其次,要研究法律实施所必需的体制以及法律设施,国家必须为法律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体制、设施与物质保障。再次,要认真研究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要为法律实施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的培训与养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制。

又次,要研究法律实施的环境因素,并为法律实施创造必要的执法和司法环境。最后,要研究如何克服法律实施的阻碍和阻力,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必要把排除“人情”“关系”“金钱”“权力”对法律实施的干扰作为重点整治内容。

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任何法治形态的基本要义;公共权力具有二重性,唯有法律能使其扬长避短和趋利避害;破坏法治的最大危险在一般情况下都来自公共权力;只有约束好公共权力,国民的权利和自由才可能安全实现。

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巩固。

❺ 我国依法治国的标准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②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④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⑤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⑥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❻ 为什么说没有宪法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就没有了前提

人民日报进行了权威阐释:在去年12月13日那一期

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依法治国的“法”,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因此,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规定了国家公权力的组织体系、职责权限和行为标准,确立了国家权力的分工和相互监督机制。依宪治国,就是要按照宪法的要求,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良好运行,加强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由于宪法的许多规定主要是依靠国家机关去执行的,因此强调依宪治国,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好宪法,熟悉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严格依照宪法办事,真正把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只有做到这三个“善于”,才能真正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优化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更好地提升党的执政能力。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核心在理念,关键在能力,重点在落实。一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能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另一方面,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宪法的至上地位,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从宪法出发,我们就会走上建设法治国家的通衢大道;以宪法为基石,我们就能获得党和国家兴旺发达的蓬勃伟力。

❼ 16. 我国依法治国的标准是()。

16.A/17.A/18.A/19.B/20.D

❽ 实现依法治国,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取决于哪些要素

依法治国理念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实生活中,有的习惯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对不同身份的人给予差别待遇。这种思想和做法实际上是封建等级观念的残余。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了法却能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都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三)严格依法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法干警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权力,还要用好手中权力。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政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政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事的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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