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控污染源
1. 国控重点污染源有哪些
“十二五”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2. 为什化工企业停产检修时,必须向环保部门汇报停产报告,是那个规定或法律要求的,我们是国控污染源。
我具体也不清楚,但是作为环保人员,我知道,污染企业整顿前后都需要汇报,原因就是整顿之后,各项污染指标都需要重新验收,因为谁也不知道在整顿之后,你们的污染是减少了,还是比以前增多了。
3. 什么是国控污染源有什么标准和规定
国控污染源由环保部筛选确定,省级、市级参照环保部的筛选标准确定省控及市控污染源名单。以下是国控污染源筛选标准:
一是废水类,以上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工业企业分别按照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排放量大小排序,筛选出累计占工业排放量65%的企业;分别按照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产生量大小排序,筛选出累计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或氨氮产生量50%的企业;合并筛选出的5类企业名单取并集,形成废水国控源基础名单。在此基础上,补充纳入具有造纸制浆工序的造纸及纸制品业、有印染工序的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氮肥制造业中的大型企业。
二是废气类,以上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工业企业分别按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年排放量、产生量大小排序,筛选出累计占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或烟粉尘排放量65%、产生量50%的企业;筛选出的6类企业名单取并集,形成废气国控源基础名单。产排污量最低限值如附表所示。在此基础上,补充纳入具有熟料生产工序的水泥制造业、以及具有炼油工序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和人造原油制造业、炼焦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平板玻璃制造业中的大型企业和所有燃煤电厂。
三是污水厂,以上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设计处理能力大于或等于5000 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设计处理能力大于或等于2000吨/日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纳入污水处理厂国控源基础名单。
四是重金属类,将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中调整后的涉重企业全部纳入2015年重金属国控源名单,不再另行筛选。
五是农业源,2014年度国控源企业名单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直接作为2015年国控源基础名单,根据各地调整意见,更新调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国控源名单。
六是危废类,以上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纳入年产生危险废物10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补充纳入持省级以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或填埋处置经营许可证单位、持利用处置重金属(铅、汞、镉、铬、砷等)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和持废酸、废碱等高浓度废液利用处置许可证经营单位。
4.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根据什么确定的由哪个部门发布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活动的管理,确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的共享利用,结合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
5. 污染源国控省控是怎么划分
国控污染源由环保部筛选确定,省级、市级参照环保部的筛选标准确定省控及市控污染源名单。
6. 我国企业按排污量,分国控、省控,区别在哪里
国控、省控区别在任何省控的排排污量不能高于国家标准。
排污量指工矿企业排出污水或有害气体的量。
排污量包含污水与有害气体。由于目前我国对节能减排的大力提倡,电力中的排污量特指由于燃烧不可再生能源而产生的对环境有害的气体,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
7. 污染源国控省控是怎么划分的
国控污染源由环保部筛选确定,省级、市级参照环保部的筛选标准确定省控及市控污染源名单。
以下是国控污染源筛选标准:
一是废水类,以上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工业企业分别按照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排放量大小排序,筛选出累计占工业排放量65%的企业;分别按照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年产生量大小排序,筛选出累计占工业化学需氧量或氨氮产生量50%的企业;合并筛选出的5类企业名单取并集,形成废水国控源基础名单。在此基础上,补充纳入具有造纸制浆工序的造纸及纸制品业、有印染工序的纺织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氮肥制造业中的大型企业。
二是废气类,以上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工业企业分别按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年排放量、产生量大小排序,筛选出累计占工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或烟粉尘排放量65%、产生量50%的企业;筛选出的6类企业名单取并集,形成废气国控源基础名单。产排污量最低限值如附表所示。在此基础上,补充纳入具有熟料生产工序的水泥制造业、以及具有炼油工序的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业和人造原油制造业、炼焦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平板玻璃制造业中的大型企业和所有燃煤电厂。
三是污水厂,以上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设计处理能力大于或等于5000 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设计处理能力大于或等于2000吨/日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纳入污水处理厂国控源基础名单。
四是重金属类,将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中调整后的涉重企业全部纳入2015年重金属国控源名单,不再另行筛选。
五是农业源,2014年度国控源企业名单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直接作为2015年国控源基础名单,根据各地调整意见,更新调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国控源名单。
六是危废类,以上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纳入年产生危险废物10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补充纳入持省级以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或填埋处置经营许可证单位、持利用处置重金属(铅、汞、镉、铬、砷等)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和持废酸、废碱等高浓度废液利用处置许可证经营单位。
参考资料:http://pub.gdepb.gov.cn/pub/politics/pub_politics_wcm_news_view.jsp?docId=199129
8. 国控污染源细颗粒物自动在线监测体系指啥,包括哪些方面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
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第五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责任环保部门”)负责。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六条 国控企业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1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2个小时自动采样一次,并整小时实时传输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国控企业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
第七条 国控企业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第八条 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
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 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普洛帝 颗粒计数器 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等。
第十四条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考核不合格的,国控企业应当严格按责任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整改。责任环保部门不接收整改期间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违规运行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责任环保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地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
(1)仪器参数设置
(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监督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四、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