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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技术

发布时间: 2020-11-28 11:23:53

⑴ 医废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技术有哪些

(1)湿法脱酸技术(2)半干法脱酸技术(3)干法脱酸技术(4)烟气急冷技术(5)活性炭吸附技术(6)催化分解技术(7)袋式除尘技术(8)高效过滤+活性炭吸附技术。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话,我建议你去今年8月底的上海固废气展看看,有一些三废论坛,应该能给到你帮助。

⑵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介绍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内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而制定,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该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⑶ 钢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哪些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钢铁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提出了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可采取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包括清洁生产、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噪声污染防治、二次污染防治、新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内容。 (三)本技术政策所称的钢铁工业是指包括原料场、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和铁合金等工序的钢铁产品生产过程,不包括采选矿和焦化生产工序。 (四)钢铁工业应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鼓励钢铁工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以及消纳社会废弃资源的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强度。 (五)钢铁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装备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支持建设独立的炼铁厂、炼钢厂和热轧厂,不鼓励建设独立的烧结厂和配套建设燃煤自备电厂(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的机组除外)。 (六)钢铁工业应推行以清洁生产为核心,以低碳节能为重点,以高效污染防治技术为支撑的综合防治技术路线。注重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对余热余能、废水与固体废物实施资源利用,采用具有多种污染物净化效果的排放控制技术。 二、清洁生产 (七)鼓励烧结选用低硫、低氯和低杂质含量的配料,炼铁应采用精料技术,转炉炼钢应实行全量铁水预处理技术。 (八)鼓励充分利用钢铁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能,最大限度回收利用高炉、转炉和铁合金电炉的煤气,以及烧结烟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电炉烟气的余热。 (九)烧结生产鼓励采用低温烧结、小球烧结、厚料层烧结、热风烧结等技术,减少设备漏风率。 (十)高炉炼铁生产鼓励采用提高球团配比、富氧喷煤等技术。 (十一)转炉炼钢生产鼓励采用铁水一包到底、“负能炼钢”等技术;鼓励电炉炼钢多用废钢,不鼓励热兑铁水冶炼碳钢,不鼓励废塑料、废轮胎作为电炉炼钢的碳源,不应在没有烟气急冷和高效除尘设施的情况下进行废钢预热。 (十二)热轧生产鼓励采用铸坯热送热装、一火成材、直接轧制、在线退火、氧化铁皮控制、汽化冷却和烟气余热回收等技术。冷轧生产鼓励采用无铬钝化技术。 (十三)鼓励采用节水工艺及大型设备,实现源头用水减量化;鼓励收集雨水及利用城市中水替代新水;应采用分质供水、循环使用、串级使用等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三、大气污染防治 (十四)原料场、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石灰(白云石)焙烧、铁合金、炭素等工序各产尘源,均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鼓励以干法净化技术替代湿法净化技术,优先采用高效袋式除尘器。 (十五)烧结烟气应全面实施脱硫。治理技术的选择应遵循经济有效、安全可靠、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因地制宜、不产生二次污染的总原则。脱硫工艺应是干法、半干法和湿法等多技术方案的比选优化,特别是对于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钢铁企业,宜兼顾氮氧化物等多组分污染物的脱除。鼓励采用烟气循环技术、余热综合回收利用等技术集成。 (十六)鼓励高炉煤气干法除尘。高炉炼铁车间应采取有效的一、二次烟气净化措施,高炉出铁场(出铁口)烟气优先采用顶吸加侧吸方式捕集,摆动流嘴烟气和铁水罐烟气优先采用顶吸罩捕集。 (十七)鼓励转炉煤气干法除尘。转炉、电炉炼钢车间应采取有效的一、二次烟气净化措施,电炉烟气宜采用“炉内排烟+大密闭罩+屋顶罩”方式捕集,并应优先采用覆膜滤料袋式除尘器净化。鼓励对炼钢车间采取屋顶三次除尘技术。 (十八)鼓励轧钢工业炉窑采用低硫燃料、蓄热式燃烧和低氮燃烧技术。冷轧酸洗及酸再生培烧废气优先采用湿法喷淋净化技术,硝酸酸洗废气优先采用湿法喷淋与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相结合的二级净化技术,有机废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或催化焚烧净化技术。 四、水污染防治 (十九)长流程钢铁企业原料场、烧结(球团)、炼铁以及转炉炼钢工序,各类生产性废水优先在本生产单元内循环使用,排出废水(烟气脱硫废水除外)送原料场、高炉冲渣等串级使用。 (二十)热轧废水处理后应循环和串级使用。冷轧废水应分质预处理后再综合处理。含铬废水优先采用碳钢酸洗废酸或亚硫酸氢钠还原处理,低浓度含油废水优先采用生化法处理。 (二十一)铁合金煤气洗涤废水和含铬、钒废水应单独处理,可采用硫酸亚铁、亚硫 酸钠、焦亚硫酸钠等还原处理后循环使用。 (二十二)鼓励对循环水系统的排污水及其他外排废水,统筹建设全系统综合废水处理站,有效处理并回用。 五、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二十三)鼓励各类固体废物优先选用高附加值利用方式或返回原系统利用。 (二十四)鼓励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工序收集的含铁尘泥造球后返回烧结(球团)工序,锌及碱金属含量较高时应先脱除处理后再利用;含油较高的含铁尘泥、氧化铁皮应脱油处理后再利用。 (二十五)高炉渣应全部综合利用,水渣优先生产矿渣微粉,干渣优先生产矿渣棉、保温材料等。 (二十六)钢渣应采用滚筒法、热闷法、浅盘热泼法、水淬法等工艺处理,处理后的钢渣宜用于生产钢渣微粉(水泥)或替代石灰(石灰石)熔剂用于烧结等。 (二十七)连铸、热轧氧化铁皮、含铁尘泥、废酸再生回收的金属氧化物,宜优先作为原料生产高附加值产品。 (二十八)轧钢废酸、废电镀液和废油优先处理后回用,活性炭类废吸附剂宜优先用于高炉喷煤或其他方式安全利用。 (二十九)使用废旧钢材时,应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熔入钢铁产品。 六、噪声污染防治 (三十)应通过合理的生产布局减少对厂界外噪声敏感目标的影响。鼓励采用低噪声设备,并对设备采取隔振、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 (三十一)噪声较大的各类风机、空压机、放散阀等应安装消音器,必要时应采取隔声措施。噪声较大的各种原辅燃料的破碎、筛分、混合及冶金渣和废钢的加工处理,应采取隔声措施,振动较大的破碎、筛分等生产设备的基础应采取防振减振措施。 七、二次污染防治 (三十二)生产及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油、废酸、废碱、废电镀液、含铬(镍)污泥以及含铅、铬、锌等重金属的废渣(尘泥)等,应妥善贮存、回收利用或安全处置。 (三十三)脱硫副产物应合理处置和安全利用,严格预防和控制二次污染的产生。 八、鼓励开发应用的新技术 (三十四)鼓励研发和应用烧结烟气循环技术、二?f英和重金属联合减排技术。 (三十五)鼓励研发和应用电炉烟气二?f英联合减排技术。 (三十六)鼓励研发和应用烧结烟气脱硝技术和工业炉窑低氮燃烧技术。 (三十七)鼓励研发和应用减排挥发性有机物的水基涂镀技术。 (三十八)鼓励研发和应用基于废水回用的深度处理技术。 (三十九)鼓励研发和应用基于冶金渣显热回收利用的工艺技术。 (四十)鼓励研发和应用烧结脱硫副产物的安全利用技术,高锌含铁尘泥脱锌技术及不锈钢钢渣、特种钢钢渣和酸洗污泥的资源化安全利用技术。 九、运行与监测 (四十一)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化学需氧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点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和传输装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监控系统联网。 (四十二)企业应加强厂区环境综合整治,厂区绿化植物品种设计应因地制宜,最大限度满足抑尘、吸收有毒有害气体及隔声吸声地要求,原辅燃料场绿化隔离带应合理密植或复层绿化。 (四十三)企业应加强对原料场及各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想了解更多关于不锈钢槽钢的信息,请登录www.tzdzbxg.com了解详细信息。

⑷ 请问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有哪些

首先要能清楚大气污染的种类,每个污染类型都有许多种防治技术。
首先大气污染类型重要的有七种,这里按照类型分别简述一下相关主要防治技术类型:
1、SOx(主要为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因为大气污染中的二氧化硫和三氧化硫,主要来源于燃料的燃烧,因此脱硫技术主要有三个类型:燃料脱硫(清洁煤技术、煤的液化和气化脱硫技术等);燃烧过程脱硫(在燃烧室中加入石灰石等脱硫剂,生成硫酸钙);燃烧尾气(烟气)脱硫,又可分为三类:干法,半干法(湿-干法)和湿法(利用碱液或碱性液浆吸收),其中湿法幽暗其吸收剂种类和吸收剂可循环与否进一步划分,如石灰石-石灰法;曼-洛法;双碱法等。一些新发展的技术这里就不介绍了。
2、固体颗粒物,主要的方法有,重力沉降、旋风除尘、惯性除尘、静电除尘、布袋除尘、湿法除尘、文丘里除尘等。
3,NOx,对于汽车而言,主要通过三元催化剂进行还原处理;大多数情况下,烟气脱氮是以吸收—氧化为技术核心的,如电子束照射、等离子技术等等。但目前主要是通过控制锅炉燃烧温度以及其它燃烧条件(主要是燃烧空气的供给量方面做一些调整)。
4、CO、碳氢化合物,主要通过充分燃烧和催化氧化的办法处理大规模低浓度污染气体;同时也有通过吸收和吸附的方法。
5、重金属,通过降温和除尘设施去除。
6、臭氧(二次污染物),主要通过控制和降低空气中碳氢化合物浓度以及NOx实现控制。
7、放射性气体(氡气),通风技术是目前最有效的控制技术。
再细分下去,我就把大气污染控制工程技术的前言的一大部分讲完了,可以看看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方面的书(air pollution control design approach)
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具体的问题还可以继续追问祝好!

⑸ 污染防治技术是核心期刊吗

主办: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
周期: 双月
出版地:江苏省南京市

最新版的核心目录里面没有查到这个刊物,不是核心期刊。

⑹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技术都有哪些

1、海洋污染源的形成

①.陆源污染

海洋污染物总量的85%以上来自于陆源污染物,其成分主要是化学需氧物质、一、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成因
氨氮、油类物质和磷酸盐四类,合计占总量的95%以上,还有硫化物、锌、砷、铅、铬、挥发酚、氰化物、铜、镉、汞等。陆源污染物主要来自于工业三废、城镇生活垃圾、农业养殖使用的化肥、农药和禽畜粪便等。因此,陆地污染源可分为四类: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陆上养殖污染源。

②.不合理的海洋开发和海洋工程兴建

我国曾在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分别掀起了围海造田和发展养虾业两次大规模围海建设热潮,使沿海自然滩涂湿地总面积缩减了约一半。其后果是滩涂湿地的自然景观遭到了严重破坏,重要经济鱼、虾、蟹、贝类生息繁衍场所消失,许多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绝迹,而且大大降低了滩涂湿地调节气候、储水分洪、抵御风暴潮及护岸保田等能力。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沿海地区累计已丧失滨海滩涂湿地面积约119万公顷,另因城乡工矿占用湿地约100万公顷,两项之和相当于沿海湿地总面积的50%。对沿海滩涂的破坏面积仍呈逐年上升趋势。海岸工程破坏自然滩涂,我国沿岸大于10平方公里的海湾有160个。许多海湾已建有大、中型港口,小型海湾普遍为天然渔港。但是,在大城市毗邻的海湾,由于填海建港、填海造地,岸线缩短、湾体缩小、人工海岸比例增高、浅滩消失,海岸自然程度降低。再加上海水养殖业的盲目发展,养殖自身污染也较为普遍,海湾潮间带和水域中天然生长的鱼、虾、蟹、贝、藻普遍衰退。不合理的海洋开发和海洋工程兴建可分为四类:海水养殖、围海造地、海岸工程、深海开发。

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造成的海洋污染主要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正常作业污染,即海洋油田的勘探和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二是突发性污染,即海域油井意外泄漏。

④.倾倒废物污染

⑤.船舶排放污染

⑥.海上事故污染

期.湿地人为破坏

2、海洋污染的深层次原因

①.人口和资源对海洋的压力

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口的急剧增加,使资源的供求量相应增加。陆地资源的稀缺性,使人类不得不到海洋去获取资源。解决人口、环境和资源三大问题,主要依靠海洋。

②.社会公众海洋环保意识的淡薄

社会公众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是极其薄弱的。用生活垃圾填海、农业用药的不合理处置等使许多鱼类、贝类产卵场、栖息地被破坏。由于社会公众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使海洋遭到严重损害。

③.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海洋经济得到了发展,但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也随着沿海经济的增长而上升,对海洋环境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④.现代海洋科技的应用

海洋污染除了由于大量工业三废、生活垃圾、农药、石油等所导致外,还有海洋放射性污染。海洋放射性污染通过生物体富集或食物链富集辐射整个海洋环境,危害人类或其他生物。现代高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已经深入到现代海战武器(如激光炮、电磁炮、微波武器等)之中。此外,目前一些国家建立了海底核基地,其海底核实验活动直接或间接对我国海洋环境产生的危害也是相当严重的。

⑤.海洋监察手段落后和执行力不足

国家海洋局每年承担常规海洋环境监测,以及两次污染基线调查、陆源污染及重点排污调查、几个海湾的海洋环境容量与总量控制调查,以对近岸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目前,海洋环境容量的大小和污染源的对应关系仍不清楚,还不能有针对性地控制污染物质的排放,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另外,在监测的空间和时间覆盖范围方面体现出执行力不足的问题,海洋环保法实施18年,累计达6000多天,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洋部门两天才出动一次船舶,4天才派出一架飞机,且飞行不足5小时,其发现某一船只违章排污的概率相当小。

⑥.涉海行政部门协调不够

根据现行法规,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由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总局、交通部、农业部、海事等部门以及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分工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实施监督治理。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涉海各部门的职权范围,但各部门职能交叉、机构重复设置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机构间和部门间缺少协作。环保、海洋、海事、渔政、军队环保部门共同参与海洋污染治理,互相扯皮的现象随之产生,影响了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效果。

二、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实施对策

1、建立健全海洋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

自1978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一系列海洋和涉海法规,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出现一些原有法律法规未曾涉及的问题,这就需要我国的法制工作者和管理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始终使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规是行为的依据,组织落实是执行法规的保证。根据现行法规,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由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总局、交通部、农业部、海军等5个部门以及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分工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各个部门间的分工表面上看是独立的,但实际上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叠。执法部门应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做到“协防、协查、协管”,努力把法制工作落到实处,始终做到“执法必严”,保证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2、不断提高海洋环境监测水平

高新技术在开发海洋环境探测新仪器方面的应用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即水生探测技术和卫星遥感遥测技术。声学多普勒海流剖面仪(ADCP)的出现是水生探测技术的最新发展。探测方式有船载式、拖曳式、坐底式、自容式、直读式等多种形式,自动化程度很高,可以测量一个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在现代海洋环境探测中得到广泛应用。卫星遥感可获得海洋表层的温度、水色、海平面、波浪、海流等相关信息,广泛应用于海洋环境监测和科学研究。应用卫星定位技术还进

一步发展了现场观测技术系统。此外,其他新技术的应用,也推进了海上现场探测技术的发展。运用现代化的监测手段和技术,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管,及时发现违规行为,保护海洋环境,监测赤潮等是非常重要的。

3、实现海洋产业结构的高级化

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优化海洋产业结构。不同的海洋产业结构对海洋资源的依赖程度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从海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到第三产业对海洋资源的依赖程度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逐渐减弱。我国多年来的海洋产业结构一直是以海洋第一产业为主,今后应提高第二、三产业的比重,在实现海洋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的过程中,使我国海洋产业结构不断的优化和升级。二是优化沿海地区的产业结构。沿海地区所产生的“三废”绝大部分通过直接入海,河水和地表径流、酸雨等形式流入近海,影响着近岸海域的环境,近岸海域的环境状况和沿海地区经济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的变化有着高度的相关性。从“三废”排放的一般情况来看,工业废水、废气占全部污染物的50%左右,所以第二产业对环境压力最大。而沿海地区是我国目前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第二产业在三个产业中所占的比重最大,这种产业结构严重地影响着近岸海域环境,应进一步加以调整,使之不断地优化和升级。

4、推动海洋环保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海洋环保技术是指为防止或减少海洋环境污染,保证海洋生态平衡的各项技术。它包括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信息技术,如检测设备、资料浮标、无人值守站、卫星遥感等;污染物控制技术,如废弃物处理技术、溢油事故处理技术、倾废技术等;环境无害化技术或清洁生产技术,如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以预防污染为目标的少废或无废的工艺技术和产品技术;海洋生态恢复和整治技术等等。海洋环保产业,是在海洋环保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类经济产业,包括海洋监测预警信息服务业、海洋环保设备制造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海上倾废场等海洋污染物处理企业以及为预防海洋环境污染而进行的资源再生利用等产业部门和单位。在我国的海洋环境治理过程中,积极运用环保技术,培育相关产业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5、加强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环境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建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目的在于加强对重点污染海区的整治与管理,并对今

后的污染治理有一定的示范作用。由于海洋污染复合性强,累积效应大,而且不同海域的自净能力不同,因此,必须考虑如何以最少的资金投入获得最大的污染治理效果。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就是在我国目前缺乏环保资金投入的前提下,抓住主要污染物质、主要污染海域、主要污染源等几个主要环节,充分利用海洋自净能力,对我国的海洋治理进行尝试,是当前治理海洋污染的一个关键环节。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环境污染较轻的小块海域进行试点,建立试验区的管理机构,设立环境监测系统,制定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研发污染物的转移与防治技术,并逐渐加以推广。对于重点污染海域的整治与管理,则应与当地政府配合,建立“当地政府负责制”,并且纳入当地经济规划。以当地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补偿”,制定一系列排污收费制度。在国家的资助下,分阶段、有计划地整治污染海域。在加强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现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6、坚持陆海并重、防治并举的海洋环保方针

海洋污染表现在海上,但其来源于陆地和海上,其中主要是陆地。因此,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必须坚持陆海并重。第一,要有效实行排海污染物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双重控制制度。第二,要积极推行绿色生态模式,合理发展农业和养殖业。第三,市政部门要做好节约用水和处理污水工作。第四,加强地区间的污染处理协调工作。第五,抓好海上污染控制,保护好近海生态环境。

7、保证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

由于投资见效慢,各方面关系难以协调,而且没有短期的经济效益,所以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资金投入的主体,同时要加强引导,积极利用国际资金和民间资金。

8、营造海洋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目前,我国海洋开发总体水平仍然不高,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赤潮等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逐年增加,因此,要提高全民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充分认识治理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⑺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其它相关

2.1 危险废物减量化适用于任何产生危险废物的工艺过程。各级政府应通过经济和其他政策措施促进企业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积极采用低废、少废、无废工艺,禁止采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2.2 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建设符合标准的专门设施和场所妥善保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示牌,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或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处置。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
3 用芯蕊滤芯处理净化之后才可排除 3.1 危险废物要根据其成分,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
3.2 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应根据危险废物的不同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贴有标签,在标签上详细标明危险废物的名称、重量、成分、特性以及发生泄漏、扩散污染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补救方法。
3.3 居民生活、办公和第三产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通过分类收集提高其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处置,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源危险废物的回收网络。
3.4 鼓励发展安全高效的危险废物运输系统,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专用车辆,对危险废物的运输要求安全可靠,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运输的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运输,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和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3.5 鼓励成立专业化的危险废物运输公司对危险废物实行专业化运输,运输车辆需有特殊标志。 4.1 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危险废物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要求。
4.2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 5.1 已产生的危险废物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减少后续处理处置的负荷。回收利用过程应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二次污染。
5.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积极推行生产系统内的回收利用。生产系统内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废物,通过系统外的危险废物交换、物质转化、再加工、能量转化等措施实现回收利用。
5.3 各级政府应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政府补贴等经济政策和其他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实现危险废物的资源化。
5.4 国家鼓励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逐步提高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积极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可行的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 6.1 对已产生的危险废物,若暂时不能回收利用或进行处理处置的,其产生单位须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贮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或委托具有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单位进行贮存,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拥有相应的许可证。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转移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转移到非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6.2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6.2.1 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
6.2.2 基础防渗层为粘土层的,其厚度应在1米以上,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7厘米/秒;基础防渗层也可用厚度在2毫米以上的高密度聚乙烯或其他人工防渗材料组成,渗透系数应小于1.010-10厘米/秒;6.2.3 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6.2.4 用于存放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地方,还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地面无裂隙;
6.2.5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堆放区必须有隔离间隔断;
6.2.6 衬层上需建有渗滤液收集清除系统、径流疏导系统、雨水收集池。
6.2.7 贮存易燃易爆的危险废物的场所应配备消防设备,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6.3 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运行与管理、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及应急措施、以及关闭等须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7.1 危险废物焚烧可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和无害化,并可回收利用其余热。焚烧处置适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具有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宜进行焚烧处置。焚烧设施的建设、运营和污染控制管理应遵循《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7.2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7.2.1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前必须进行前处理或特殊处理,达到进炉的要求,危险废物在炉内燃烧均匀、完全;
7.2.2 焚烧炉温度应达到1100C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秒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医院临床废物和含多氯联苯废物除外);
7.2.3 焚烧设施必须有前处理系统、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7.2.4 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飞灰,须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7.3 危险废物的焚烧宜采用以旋转窑炉为基础的焚烧技术,可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特征选用其他不同炉型,鼓励改造并采用生产水泥的旋转窑炉附烧或专烧危险废物。
7.4 鼓励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利用。对规模较大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可实施热电联产。
7.5 医院临床废物、含多氯联苯废物等一些传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机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险废物宜在专门焚烧设施中焚烧。 8.1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组分和能量的危险废物。
8.2 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为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手段。
8.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必须按入场要求和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接收危险废物,达不到入场要求的,须进行预处理并达到填埋场入场要求。
8.4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须满足以下要求:
8.4.1 有满足要求的防渗层,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10-7厘米/秒,且厚度大于5米时,可直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层;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为1.010-7-1.010-6厘米/秒时,可选用复合衬层作为防渗层,高密度聚乙烯的厚度不得低于1.5毫米;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大于1.010-6厘米/秒时,须采用双人工合成衬层(高密度聚乙烯)作为防渗层,上层厚度在2.0毫米以上,下层厚度在1.0毫米以上。
8.4.2 要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单元式作业,做好压实和覆盖;
8.4.3 要做好清污水分流,减少渗沥水产生量,设置渗沥水导排设施和处理设施。对易产生气体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排气孔、气体收集系统、净化系统和报警系统;
8.4.4 填埋场运行管理单位应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对填埋场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要进行定期监测;
8.4.5 填埋场终场后,要进行封场处理,进行有效的覆盖和生态环境恢复;
8.4.6 填埋场封场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才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8.5 危险废物填埋须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9.1 医院临床废物(不含放射性废物)
9.1.1 鼓励医院临床废物的分类收集,分别进行处理处置。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制品、沾染血液、体液的织物、传染病医院的临床废物、病人生活垃圾以及混合收集的医院临床废物宜建设专用焚烧设施进行处置,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9.1.2 城市应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收集处置城市和城市所在区域的医院临床废物。
9.1.3 禁止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的回收利用。
9.2 含多氯联苯废物
9.2.1 含多氯联苯废物应尽快集中到专用的焚烧设施中进行处置,不宜采用其它途径进行处置,其专用焚烧设施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9.2.2 含多氯联苯废物的管理、贮存和处置还需遵循《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的规定。
9.2.3 对集中封存年限超过二十年的或未超过二十年但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含多氯联苯废物,应限期进行焚烧处置。
9.2.4 对于新退出使用的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原则上必须进行焚烧处置,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暂时性封存,但封存年限不应超过三年,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含多氯联苯(PCBs)废物的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设计规范》的要求,集中封存库的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2.5 应加强含多氯联苯危险废物的清查及其贮存设施的管理,并对含多氯联苯危险废物的处置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9.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9.3.1 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焚烧残渣等其它废物混合,也不得与其它危险废物混合。
9.3.2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不得在产生地长期贮存,不得进行简易处置,不得排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在产生地必须进行必要的固化和稳定化处理之后方可运输,运输需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必须密闭。
9.3.3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9.4 废电池
9.4.1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制定技术、经济政策淘汰含汞、镉的电池。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按期淘汰含汞、镉电池。
9.4.2 在含汞、镉的电池被淘汰之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建立分类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对废电池进行有效的管理。
9.4.3 提倡废电池的分类收集,避免含汞、镉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
9.4.4 废铅酸电池必须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其收集、运输环节必须纳入危险废物管理。鼓励发展年处理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废铅酸电池回收利用,淘汰小型的再生铅企业,鼓励采用湿法再生铅生产工艺。
9.5 废矿物油
9.5.1 鼓励建立废矿物油收集体系,禁止将废矿物油任意抛洒、掩埋或倒入下水道以及用作建筑脱模油,禁止继续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
9.5.2 废矿物油的管理应遵循《废润滑油回收与再生利用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鼓励采用无酸废油再生技术,采用新的油水分离设施或活性酶对废油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的废矿物油回收设施,为所在区域的废矿物油产生者提供服务。
9.6 废日光灯管
9.6.1 各级政府应制定技术、经济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淘汰高污染日光灯管,鼓励建立废日光灯管的收集体系和资金机制。
9.6.2 加强废日光灯管产生、收集和处理处置的管理,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的废日光灯管回收处理设施,为该区域的废日光灯管的回收处理提供服务。 10.1 鼓励研究开发和引进高效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技术和设备。
10.2 鼓励研究开发和引进高效、实用的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设备,包括危险废物分选和破碎设备、热处理设备、大件危险废物处理和利用设备、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理和利用设备。
10.3 加快危险废物处理专用监测仪器设备的开发和国产化,包括焚烧设施在线烟气测试仪器等。
10.4 鼓励研究开发高效、实用的危险废物焚烧成套技术和设备,包括危险废物焚烧炉技术、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技术和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回收利用技术等。
10.5 鼓励研究和开发高效、实用的安全填埋处理关键技术和设备,包括新型填埋防渗衬层和覆盖材料、填埋专用机具、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沥水处理技术以及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技术。
10.6 鼓励研究与开发危险废物鉴别技术及仪器设备,鼓励危险废物管理技术和方法的研究。
10.7 鼓励研究开发废旧电池和废日光灯管的处理处置和回收利用技术

⑻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保障措施

7.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主管部门应加强污泥处理处置标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规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
7.2 地方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
7.3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⑼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相关文件

环发[2001]199号
关于发来布《危险废物自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科委(科技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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