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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 2020-11-28 08:33:43

⑴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什么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满足水环境标准的要求,对排污浓度、数量所规定的最高允许值。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中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各省(区)对不能达到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满足水环境标准的要求,对排污浓度、数量所规定的最高允许值。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中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各省(区)对不能达到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为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国家新近颁布了《锡、锑、汞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⑵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之后有新版本吗

经国家标准官方网站查询:GB16297-1996已经作废,被GB 20426-2006部分;GB 26131-2010部分;GB 25464-2010部分;GB 25465-2010部分;GB 25466-2010部分;GB 25467-2010部分;GB 25468-2010部分;GB 26132-2010部分;GB 26451-2011部分;GB 28661-2012部分;GB 28662-2012部分;GB 28663-2012部分;GB 30770-2014部分代替。

如图

⑶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怎么确定的呢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污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液态、固态以及物理性污染物(如噪声)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氟以及颗粒物等的容许排放量;液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废水(废液)中所含的油类、需氧有机物、有毒金属化合物、放射性物质和病原体等的容许排放量;固态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填埋、堆存和进入农田等处的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的容许含量。此外,还有物理性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噪声标准等。适用范围
污染物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分为通用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
通用排放标准
通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全国或一个区域)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较大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适用于各个行业。有的通用排放标准按不同排向(如水污染物按排入下水道、河流、湖泊、海域)分别规定容许排放量。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某一行业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只对该行业有约束力。因此,同一污染物在不同行业中的容许排放量可能不同。
行业排放标准
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还可以按不同生产工序规定污染物容许排放量,如钢铁工业的废水排放标准可按炼焦、烧结、炼铁、炼钢、酸洗等工序分别规定废水中pH值、悬浮物总量和油等的容许排放量。

⑷ 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是什么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实现环境质量目标,对排入环境中有害物质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一是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二是控制排放总量。目前已颁布的排放标准是浓度控制标准,包含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辐射控制标准、物理因素控制标准。

⑸ 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2004版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没有GB16297-2004版只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版(GB16297-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权保护部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污染排放标准扩展阅读

大气污染物,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排入大气的并对人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物质。

在干洁的大气中,恒量气体的组成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一定范围的大气中,出现了原来没有的微量物质,其数量和持续时间,都有可能对人、动物、植物及物品、材料产生不利影响和危害。当大气中污染物质的浓度达到有害程度,以至破坏生态系统和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对人或物造成危害的现象叫做大气污染。

⑹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 年 4 月 12 日发布,1997 年 1 月 1 日实施

( 代替 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GB16297-19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 " 三废 " 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 " 三废 " 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排气筒任何 1 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4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 "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 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8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3.10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4 指标体系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4.1 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2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3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废气,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该指标按照本标准第 9.2 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为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6.1 1997 年 1 月 1 日前设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为现有污染源)执行表 1 所列标准值。

6.2 1997 年 1 月 1 日起设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简称污染源)执行表 2 所列标准值。

6.3 按下列规定判断污染源的设立日期:

6.3.1 一般情况下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6.3.2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污染源,应按补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设立日期。

具体标准请到 这里查看:http://www.soasen.com/environment/stuff/entry/2698

⑺ 国家污染排放标准有哪些

太多了,去国家环保部网站查

⑻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标准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化床法
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回/石灰一石膏法
污染源在线白动答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行业类牛态工业同区标准(试行)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⑼ 什么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污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液态、固态以及物理性污染物(如噪声)排放标准。
简介

按适用范围分为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全国或某个区域)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较大的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或浓度,适用于各个行业。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某一行业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或浓度,只对该行业有约束力。
国家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出的限量规定。制定这种标准的目的是控制污染源的排放量。

⑽ 污染排放标准是多少

污染排放标准,也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污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液态、固态以及物理性污染物(如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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