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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税年

发布时间: 2020-11-27 22:20:56

㈠ 党风廉政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党风廉政建设的内容包括:

1、立足教育抓预防,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预防腐败工作中起着奠基和先导作用。在实践中,该行始终把教育放在首要位置,不断探索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切实增强教育的说服力,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理想信念,筑牢了思想道德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

2、完善制度抓预防,创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制度建设是预防腐败工作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环节,是防腐败工作起到实效的根本保证,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有力措施。

3、强化监督抓预防,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控和监督是检验教育效果的重要途径,是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保障。在实际工作中,该行通过突出重点、完善手段、健全体系,努力创新权力运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的制衡力,使监督成为预防腐败的一个有力武器。

4、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风险制度。

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5、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1)依法治税年扩展阅读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尺度不松,重心在逐步向下延伸,基层地税机关面临着持续加压的反腐态势,必须要认清形势,筑牢思想防线。

高压态势越来越强的形势。中央纪委十八届六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十一届七次全会都明确提出,要推动反腐败向基层延伸,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全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强调,廉政建设是生命线和高压线。

基层地税机关和一线执法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反腐倡廉不断在向基层延伸,在向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深入。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一旦触及了法律这条“红线”“底线”和“高压线”,必然会遭到“电击身坏”,“头破血流”。

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始终。县局党组要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教育统筹安排,各党支部要以建立“两学一做”教育常态化机制为抓手,把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党规政纪,当做经常性的工作抓。

要切实加强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深入开展专题教育和专项整治,把廉政教育与政治学习、党课学习紧密结合,丰富学习形式,确保意识形态方向正确,使每个党员脑中有把“戒尺”,心中有盏“红绿灯”,做到不闯红线、不触底线。

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依法治税始终。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对税务部门而言,严格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仅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防范廉政风险的根本途径。要坚持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税务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以税收管理员管理制度为平台,强化权力制约机制,深化税务人员内审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杜绝执法风险,让全体税务人员都深刻认识到,党纪国法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执纪监督始终。执纪、监督、问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主业,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抓手。作为基层地税机关的一把手,首先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全力支持纪检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继续组织开展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税务所长述职述廉等活动,为监督工作提供有力抓手。进一步完善内外监管媒介,让监督的阳光照进执权行政的全过程。

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制度执行始终。制度建设更加具有稳定性、长期性。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十项规定和区局党组八条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干部严格自律,队伍清正廉洁。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考勤、着装等日常行为规范入手,坚持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始终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唯此,基层地税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抓出力度,收到实效。

㈡ 税法宣传是从哪年开始的

应该说,从税法实施、征税行为开始就会伴随着税法宣传的开展,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一个长期的职责与工作。

全国统一的税收宣传月活动是从1992年开始的。
历年宣传月主题
2010 税收· 发展·民生
·2009 税收· 发展·民生
·2008 税收· 发展·民生
·2007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和谐社会
·2006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小康社会
·2005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小康社会
·2004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小康社会
·2003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小康社会
·2002 诚信纳税 利国利民
·2001 税收与公民
·2000 税收与未来
·1999 依法治税 强国富民
·1998 税收管理与依法治国
·1997 税收与文明
·1996 税收征管与市场经济
·1995 税收与法制
·1994 税收与改革
·1993 税收与改革
·1992 税收与发展

㈢ 今年的4月份是中国的第几个税法宣传月,其口号是税收·发展·民生。

从1992年开始,税务系统每年定于4月份集中开展税收宣传,称为“税收宣传月”,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指导思想、宣传主题,各地国税局、地税局结合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
历年“税收宣传月”的主题口号如下:
·2015 新常态,新税风
·2014 税收·发展·民生
·2013 税收·发展·民生
·2012 税收·发展·民生
·2011 税收·发展·民生
·2010 税收·发展·民生
·2009 税收·发展·民生
·2008 税收·发展·民生
·2007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和谐社会
·2006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小康社会
·2005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小康社会
·2004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小康社会
·2003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小康社会
·2002 诚信纳税 利国利民
·2001 税收与公民
·2000 税收与未来
·1999 依法治税 强国富民
·1998 税收管理与依法治国
·1997 税收与文明
·1996 税收征管与市场经济
·1995 税收与法制
·1994 税收与改革
·1993 税收与改革
·1992 税收与发展

㈣ “作风建设年”如何加强国税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思考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过去的国税工作实践已经证明,要推进国税事业全面科学发展,不仅取决于干部队伍能力和素质的高低,更取决于干部队伍作风的好坏 特别在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产与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嬗变,同时社会阶层利益矛盾潜在,民主法治进程日益加快,面临新的社会发展形势,使得加强国税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显得至为重要,迫在眉睫。应势而动,省局明确2010年为我省国税“作风建设年”主题年,可谓切中肯紊,不言而喻,具有深远战略意义。因为只有通过强力推进作风建设,才能打造出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湛、服务优良、规范高效、清正廉洁的队伍,我们国税队伍也只有以良好的作风做保证,才能真正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治税,创造出更具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良性经济税收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因此从这点上说,加强国税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不仅是我们全省国税部门在“作风建设年”面临的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更是我们国税系统各级组织必须面对的一个永恒课题。 一、新形势下加强国税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国税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更是我们在税收工作实际中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具体体现。 一方面,加强作风建设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有力保证。特别是在当前新的经济税收形势下,围绕组织收入中心任务,我们面临的矛盾与困难更多,面临的问题较以往更为复杂,这尤其需要各级国税部门和广大国税干部树立优良的作风,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高效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实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 另一方面,加强作风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举措。良好的作风是抵御消极腐败现象和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保障,加强作风建设是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坚持防微杜渐,及早发现和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才能有效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切实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 同时, 加强作风建设还是当前构建和谐国税的重要内容。只有不断加强作风建设,教育和引导全体税务干部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敬业爱岗,为民服务、忘我奉献的精神,弘扬求真务实,艰苦奋斗之风,才能实现征纳和谐,促进政风行风的进一步好转。 二、当前国税干部队伍作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名国税干部的作风是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外在反映,是他个人党性修养、政治品质、道德境界、业务素质的具体表现。当前国税干部队伍的作风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当前干部队伍内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经验主义、自由主义、悲观主义、享乐主义、好人主义等思潮。其具体表现,用省局刘勇局长在在今年全省国税工作会议主题报告中“八个字”概括,极为准确,即:一是“僵”。少数干部思想僵化、观念蜕化,工作因循守旧,干事墨守成规,安于现状,甘于平庸,认为无过就是功。二是“淡”。少数干部宗旨观念淡化、服务意识淡薄,对基层和群众的呼声漠然处之,不关心群众疾苦,不主动为基层和纳税人排忧解难。三是“混”。少数干部理想信念缺失,“混”字当头,抱着“混日子、混工资、混待遇”的心态,上班无所事事,工作不思进取,学习不求上进。四是“浮”。少数干部人浮于事,作风不实,遇事推诿,办事拖拉,效率低下。五是“懒”。少数干部思想懒惰、作风懒散,在岗不在状态,出工不出力;有的工作激情缺失,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有的工作拈轻怕重,爱岗不敬业、敬业不专业。六是“散”。少数干部纪律涣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风纪不严,行为不端;有的执法不规范,举止不文明。七是“软”。少数干部不敢坚持原则,不敢担当责任,该抓不抓,当管不管,怕得罪人,怕丢选票。八是“奢”。少数干部以权谋私,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报”。有的贪图安逸,追求享乐,大手大脚,吃喝玩乐。 存在这些问题的诱因有多种,有些与当前的社会、经济、文化等一些深层次问题交织衍生,涉及方方面面, 但问题的主要原因还在于:一是我们教育引导不足,干部思想滑坡。二是我们监督机制不全,科学管理滞后。这些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亟待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改进。 三、新形势下加强国税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思路与作法 面对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当前我们应借全省国税系统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的良好契机,结合国税实际,乘势而上,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在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上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以思想教育为基点,树立八种新风尚。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当前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要求,我们在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中,要坚持不懈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并以此为基点,来改造干部思想,达到净化心灵,纯洁队伍,升华境界,坚定信念,把每名一名干部的思想统一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党的税收工作宗旨上来。一是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宗旨教育,引导干部牢固地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培养健康的情操,做到淡泊名利,祛除浮躁,心境平和,保持一颗积极进取向上的事业心。二是要加强党性教育。坚持以党的先进理论来武装党员干部的头脑,着重引导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提高其分析形势、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提高其依法治税、规范行政、带好队、收好税的能力,使领导干部成为税收事业的指挥员、开展工作的战斗员、党和国家政策的宣传员,从而切实发挥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出国税部门各级党组织在税收工作中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出每一名党员干部的在税收实际工作中的表率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三要加强职业道德与法制教育,在干部队伍中大力倡导干一行,爱一行,热爱国税事业,热爱本职岗位,敬业奉献的良好职业操守,树立遵纪守法行为意识,自觉在工作中去依法治税,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四是要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坚持结合开展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教育,通过正面典型的示范作用,弘扬正气,促使每个干部职工在任何时候明辨是非,克已慎行,通过反面典型警示作用,长鸣警钟,牢筑拒腐防变心理与道德防线。通过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基点,最终在全体干部队伍中倡导并逐步形成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即:与时俱进、锐意进取的创新之风,善于思考、学用结合的勤学之风,科学决策、团结共事的民主之风,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亲民之风,雷厉风行、真抓实干的务实之风,服从大局、令行禁止的严谨之风,艰苦朴素、勤俭办事的节俭之风,以及依法办事、干净干事的清廉之风。 二以提升素质为主线,打造学习型团队。国税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担负税务行政管理的职能,业务上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要求任何时候我们在队伍建设上,都要坚持人才兴税战略,重视对税收专业人才的培养,要着力提高全体国税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犹其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加剧的新形势下,我们更要着力培养出既精通税收财会与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业务技能熟练,实践能力强又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的复合型人才,以高素质的税收人才队伍,来推进国税事业全面发展进步,并最终实现我们打造科技国税、法治国税、效能国税与和谐国税的目标。因此,加强作风建设就应当以提升全体税务干部的业务综合素质为主线,努力打造学习型团队。一是要开展多种形式业务培训。要着重加强对税收、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要结合岗位实际,大力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如通过岗位练兵、岗位操作竞赛,以及“以师带徒”、“一帮一”等形式,不断营造出全员学习的浓厚氛围。二要使学习形成一种制度。要让学习有计划、有内容、有目标,有奖惩,用制度规范学习形式与内容;三是学习要紧跟形势发展。随着税收信息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日渐深入,我们在学习也要做到与时俱进,要顺应国税工作新形势,紧跟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着重学习掌握新的法律法规知识、新的企业财务知识,加强对税收信息技术,新软件学习和运用,重视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善于总结新经验、开拓新境界,紧紧围绕全局工作的中心,服从服务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创新学习方法,提高实际工作技能,同时努力转化学习成果,在思考中升华,在运用中验证,指导税收实践,提高工作绩效。。四要倡导终身学习习惯。牢固树立“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的观念,在不断的学习中增长才干,重奖重用知识型、技能型,实干型人才,努力为人才搭建展示舞台、提供机会、创造环境,实现人尽其才,以干部个体高效能促税收整体工作高效能。同时,注重人才的梯队培养,使高素质人才不断涌现。 三以强化监督为重点,打造法治型队伍。权力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每一名税务干部手中都掌握一定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管理权,如果我们国税干部手中的权力成了失去监督的权力,则必然导致公正与公平的缺失。因此,我们要以强化“两权”监督制约为重点,着力打造法治型机关,创造治治、公平的税收环境。一要坚持构建大监督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国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巡视检查、督察内审等综合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总局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个人报告有关事项等制度。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认真贯彻巡视工作条例,完善巡视工作机制制度,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抓好巡视成果运用。二要加大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力度,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要推行阳光稽查、公开办税等等,以搞好对权力监督与制约;要严格落实“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确保国税干部在税收实际工作中做到既要干事,又要干净。三要树立执法风险防控理念。要以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面运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密执法考核和监督机制、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实现“执法行为全面规范,执法监督严密有力,执法保障明显改善,执法素质显著提高”的目标,确保税法得到普遍、公正、准确、有效的实施,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体现,保证执法公正公平。四是要加强民主监督。要建立重大税务决策事项集体审议、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行政强制办法等制度。完善税收执法中的回避、告知、听证等制度。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遵守法定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加强减免税和缓税审批管理。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推进全方位的依法行政,做到人人有权必有责、人人用权受监督,以此切实打造法治型国税干部队伍。 四、以优化服务为目标,构建和谐型国税. 当前国税机关职能正在由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并重型转变,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当随之树立新的纳税服务观念,把公正执法视为最好的服务,要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基础,要千方百计地优化纳税服务,不断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实现征纳和谐,打造和谐国税。 围绕优化服务的目标,当前一是要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即正确处理好保障国家税收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关系,要将规范办税、依法服务作为实现二者有机统一的着力点和切入点。通过改进服务,促进税务工作管理规范化、税收征管科学化、税收执法标准化和机关工作制度化,二是要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服务纳税人的关系,要按照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人遵从从满足纳税人需求着手,着力打造“阳光税务”,实行公开办税,增强行政透明度,如在重大决策出台前广泛征求意见,扩大公众参政的广度和深度;如在政策法规的执行中要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进一步放大审批职能,解决好政策环境相对过严、行政管理过于刚性等问题,在不突破法律、政策底线的前提下,改进行政执法的方式,杜绝“摧残式执法”,提倡“保护型执法”和“疏导型执法” 三是要大力实施服务创新工程。要遵循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创新服务流程、服务方式、服务手段,不断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水平质量与效率。 当前,优化纳税服务的重点应该放在继续搞好标准化服务厅建设,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规范的办税程序和舒适优美的纳税环境。同时继续完善“一窗式”服务模式和规范纳税服务平台建设,以进一步拓展办税方式,减少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精简涉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同时要大力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形成内外监督网络体系。

㈤ 2013年1.6以上车辆购置税征税办法和车船税有什么不同

帮你找了相关的资料,你可以了解下~

在我国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办法是单一的,实行从价定率的征税办法。车辆购置税采用的征税办法和车船税的征收办法是不同的,车船税采用分档征收的办法,购置税则不是这样的,购置税的征收办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分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范围单一。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是一种特种财产税;(2)征收环节单一。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
域的特定环节征收。(3)税率单一。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有利于依法治税。(4)征收方法单一。根据纳税人
购置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实行从价计征,以价格为计税标准,课税与价值直接发生关系,价值高者多征税,价值低者少征税。

此外车辆购置税还具有征税有特定目的以及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等特点。老林在购买汽车之前,对于车辆购置税的问题已经非常清楚了,1.6以上车辆购置税其实和其它排量的车辆一样都是从价定率的,并不像车船税那样根据排气量的大小分档征收。
1.6以上车辆购置税既然不是根据排量来计算的,那么购车的时候车主主要考虑的问题或许就不在于此了,而是从排气量对油量的消耗,价格的影响以及环
保节能等方面出发来决定选购车子了。而这些方面的指标其实也是非常重要的,节能减排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既是对环境的贡献,同时也是对能源的有效利用,车船使用税的分档征收正是源于国家为鼓励中低型排量的轿车投入使用,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参考资料: http://chexian.pingan.com/shi/1370499008519.shtml
望采纳~

㈥ 20|。9年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的税率有那些不同的政策

国家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方面给予了一系列政策红利。
1月收入3万元以下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小微企业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9月1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对这样的企业进行税收政策倾斜。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据了解,此前的政策是2万元以下享受免税,现在优惠门槛提高到了3万元,也就是说,目前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低于3万元的小微企业,将全部享受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将使我市超八成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到免税优惠,预计年减免税额达1.7亿元。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税的扩面,不仅仅是国家让利于民的表现,还是中央进一步公平税负,向依法治税迈出的第一步。我局也在积极执行中央的政策,保证我市税收秩序更加公平公正。”市国税局工作人员表示。
本着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通知又明确了“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通知还明确了兼营不同应税项目免税计算问题。即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人群,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此外,还有印花税免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在金融贷款方面明确了印花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18日出台文件,给小微企业送上“精准减税”大礼包,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再次加码,《通知》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
据了解,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小微企业多项费用也减免
除了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外,国家税务总局还免征了有关政府性基金。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显示,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据悉,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将享受优惠。按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㈦ 我国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近年是否有相关法律

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23亿美元,1997年为150亿美元,1998年达到500亿美元。据专家预测,到2002年世界电子商务额可能会增长到3500亿—5000亿美元之间,从2000年起的10年内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完成。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许多国内企业已经意识到网络革命的来临,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在1999年深圳“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网上交易开通后,就有3500项高新技术经严格挑选上了网,仅1个月时间,网上交易额就突破100亿大关。这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发展,使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形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也对税收和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无论是从流转税、所得税还是涉外税收以及税收基本理论方面都对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提供了改革的素材。

一、税收实体法的困惑
税收实体法又称税种法,任何一部税种法都必须明确规定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税的标准及征税的时间、环节、地点。这些要素通过税法规范化,就固定成课税要素。电子商务应不应认定为生产经营的一种方式?如果认定为一种生产方式,其纳税人是谁?其纳税义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如何确定?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外延是如何变化的?这些问题都使税收实体法面临着困惑和烦恼。

1.纳税主体呈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特征。例如,网站的拥有者是否为纳税人?厂商和消费者通过网上直接交易,谁是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人?纳税人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增加了电子商务类的纳税人,特别是其全部经营业务为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就境外的纳税人而言,若将外国的企业和个人在中国设立的网站或电子信箱从事电子商务视同常设机构,它们无疑应成为我国新一类常设机构纳税人;另一方面境外网站或设有电子信箱的人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特别是特许权所得,从捍卫税收管辖权出发,这一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成为我国的纳税人。(2)网上提供应税劳务或转移无形资产,认定其纳税人十分困难。在跨国交易中当以数字化方式通过因特网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给境内使用时,属营业税应税行为。但由于外国劳务提供者可能直接面向大众消费者,难以认定劳务提供者在国内是否有经营机构和代理人;无形资产的受让者在网上交易(特别是数字加密技术普遍采用)的情况下很难确定。这样,认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极其困难。

2.征税对象和税种难以监控和定义。现行税法的征税对象以物流为主,容易监控,而电子商务下的征税对象则以信息流为主,再加上电子加密技术,难以监控和定义。对电子商务货物的销售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电子商务中,货物有两种销售方式:即在线销售(on-line sale)和离线销售(off-line sale)。所谓在线销售是指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所谓离线销售是指通过互联网达成有关的销售协议,但是协议中货物不能通过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而只能以有形货物的方式传送,这与传统销售方式并没有不同,只不过通过互联网达成协议罢了,合同的履行还是在现实社会。目前,有些以传统方式销售的有形货物(如:计算机软件、音乐CD、书籍、图画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以下载的方式销售给顾客,即在线销售。在电子商务中,对于这两种销售究竟是按销售货物征收17%的增值税,还是按无形资产征收5%的营业税呢?中国现行税法对此没有规定,在实践中会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

3.纳税环节不易认定和控制。现行税法对纳税环节的规定是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经营业务活动的,主要适用于对流转额征税。而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对象不易认定和控制,因而原有的纳税环节的规定难以确定。对纳税环节的影响,经营者和消费者直接进行网络交易,超越了时空界限,其结果可能是:某些税基的丧失或转移,使税款的流失风险加大。传统交易方式下分摊于中介者之间的税基在在线交易下可能会丧失,导致税款流失。中介者消失将导致相应的课税点的消失。对进口货物征税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切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此项增值税由海关代征。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一律由进口代理者(中介人)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在离线交易,与传统方式没有区别,在传统交易中,进口货物大多通过代理人或中间商,然后再转至消费者或买受人。即使不通过中间商而自行进口,海关也会代征增值税。当这些商品被数字化传送后,这些购买者是一般消费者,他们会主动申报纳税吗?征税机关如何掌握交易的内容呢?在电子商务中,有些商品可以直接免去中介者(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商品提供给消费者。原来分摊在这些中介者身上的税基可能会丧失,从国际角度看,这表示有些国家可能会使税基增大,有些则可能反而减少。

4.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不易确定。从我国现行税法看,纳税期限分按年征收、按季征收、按次征收等多种,电子商务环境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极难确认,因而现行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便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对所得来源地认定及所得种类划分更为不易,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面临严峻挑战。例如,我国公民在法国设立一个网站,直接通过互联网向国际市场销售商品,则我国居民由该网站取得的所得,是不是来源于法国的所得?

二 税收征管法的困惑
税收征管法是指税收征收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有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及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挑战。有些人认为,电子商务会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原因是其交易是无形的,交易过程将不留任何痕迹,因而更难控制,也有人说电子商务给税务部门带来新的机遇,也把一个新挑战摆在税务部门的面前——网上贸易的税收征管。

1.税款流失严重。许多交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递,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内容,税款流失会随着互联网在贸易中运用的扩大而增大。比如,美国的函购公司搬到互联网后,政府失去了约30亿美元的税收。目前,一些外资企业进口软件,不是通过海关,而是通过互联网,整个过程不使用任何有形介质,这些具有高市场价值的软件商品并没有依法申报海关关税和销售增值税。据估算,外资企业每年进口软件产品200亿元人民币,依据软件产品进口关税9%,销售增值税17%的规定,这部分税款收入可能高达52亿元人民币。[①]

2.税收管辖权的确认困难。从目前看,当今世界各国对税收管理都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的原则,对居民来自全球所得课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收入课税。在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既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跨越国境的。由于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原因,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其管辖权也不易界定。

3.税务稽核很难适应。采用电子商务的经营方式,因其隐蔽的特点,能够发现其经营行为就是困难的事情,由于电子商务采取的方法,交易不见面,交易地点不固定,交易双方没有固定的场所和仓库,使得税务稽核无从下手,既不能采取按帐惩收的办法,也不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

4.国际避税问题加剧。通过国际互联网将产品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分布于世界各地,只需要在避税地建立一个网址就可以。同时,电子货币和信息加密技术的广泛运用,也使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作为电子商务这种贸易形式,其收款日期、发出货物日期,机构所在地以及经济活动或劳务发生地都是难以捉摸的,这些情况的存在,税务机关就无法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纳税期限以及纳税地点征税。国际税收更难处理。首先是常设机构的确定存在困难。电子商务使大量消费者能够通过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这样,就产生了该服务器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的问题,即使将该服务器定为常设机构,外国企业也可以轻易地将服务器移至该国之外,仍对该国消费者提供数字化商品,但该国却失去了对其征税的权力。此外,服务器允许国内外客户下载数字化商品,其收入来源不再是仅仅局限于其所在国之内,对来源于国外的部分利润如何界定并征税尚不明确。其次,国际避税日益加剧。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容易在其内部转让定价,或转移利润,而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则易如反掌,只需在避税地的服务器上建立一个网址即可。[②]

5.征管信息和课税依据遇到了阻力。电子商务不是发生在某个物理地点,而是发生在网络空间的虚拟世界里。在网络交易中,凭证、帐册和报表都可以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可以轻易地被修改且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并采用了电子加密技术。由于网络交易具有无纸化、无形化、即时性、隐蔽性的特点,游离于税收监控之外,造成了征税点的扩散,令税务局难以获取充分的征管信息。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传输媒介上不同,对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的帐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的。而电子商务是通过电子收付系统进行的无纸贸易,作为企业课税依据的帐册凭证并不存在,从而导致税务部门对企业的交易状况难以追查,造成了税收征管的新盲区。

6.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品营销方式。经销商只要点一点鼠标,就可以上网浏览商品,从网上选购所要经销的商品品种,在网上与客户联系,利用网络采购商品,并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产销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从而对税收的代扣代缴办法产生影响。

三、正确解决税法与电子商务的矛盾
既然电子商务属于经营行为,必然不能回避税收。法治社会要求依法治税,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应该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的税种的情况下,完善现行税法,对我国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定义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运用的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要充分考虑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实行居民管辖和地域管辖并重的原则,再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制度。对那些无论是利用专门设在避税港,还是利用设在不同国家的站点提供商务的企业,都应与国际上协商,在立法上互相承认对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进而可以对全球所得征税,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避税,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又可以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③]就流转税而言,笔者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对于离线销售(属有形商品的销售)应征收17%的增值税,因为离线销售的货物完全具有普通货物特性,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货物的定义:货物是有形动产。而对于在线销售(属于无形商品的销售)应征收5%的营业税。因为在线销售是特殊的版权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属于无形资产的转让的范畴,应缴营业税。[④]

建设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的征管制度。网络经济是市场高效率运行的经济形态,税收征管制度应当跟随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步伐,否则就可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税收征管的效率也大打折扣。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征管体系应当实行电子化改革,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快实现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机关的网上配合与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漏税行为,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通过网络填写申报表,计算并申报纳税,同时实行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就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而言,笔者建议:(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客户的管理。纳税人在办理上网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在办理电子商务登记证时,应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书》,提供有关网上交易事项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钥匙的备份。同时,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作好保密工作。这样使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处于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之下。[⑤](2)实现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建立动态法律系统。我国电子报税和征税尚处于起步阶段,涉及一系列诸如纳税人、税务行政机关、银行、国库等相关主体在数据格式、传输频率、安全机制等方面的有形衔接和部门间数据交换机制的协调等复杂问题,需要早日纳入立法程序中。[⑥]设计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加强网上交易控制。税务部门应组织计算机专家研究开发一种能控制交易的新技术,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要致力于研究开发一种无纸化的电子征税系统,通过互联网实现国际间的税收合作,拥有对入网纳税人交易活动控制和记录的手段(如建立数字身份证等),使税务机关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及国际互联网密切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业务有更充分的证据。建立网络商务中心,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通过网络商务中心进行网上交易活动,以利于全面掌握其网上交易情况。同时,将网络商务中心、税务局信息中心、人行国库处计算机中心及企业(纳税人)四方连成一个规范的网络,利用电子信箱系统,在税收各环节之间传递申报表和回执,在税务局和国库之间传递税票和划款信息等,也可以委托网络商务中心代扣代缴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追踪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消费者通常通过某种担保来对互联网上提供的服务付款,广泛被接受的担保方式有:信用卡、电话卡、借记卡(a debit card)。当私人向外国企业支付与电子商务交易有关的费用时,税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信用卡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增值税或营业税。[⑦](3)应该在税法中加入有关电子记录的规定,要求每一个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以可阅读的电子方式保存记录。当电子记录从一种格式转化为另一种格式时,纳税人有义务保证所转化的的记录准确并可阅读。当不能转化或没有其他电子方式替代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保存记录。在电子商务中,由于所有的记录都可以被纳税人加密,应在税法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向税务部门揭开文件或提供解密密码,那么税务部门可以认定该记录不存在。[⑧]

电子商务应当征税,但是否马上就开始立法加以征税呢?不能这样认为,应当把电子商务税收立法放在整个国家宏观经济体系中,不能操之过急。但立法研究还是不能放弃,美国虽然没有对在线电子商务征税,但征税立法草案早已形成,只不过没有获得国会通过而已。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等,都已开始着手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的研究。虽然从法理上说,对在线交易的电子商务和离线交易的电子商务都是要平等缴税的。但由于在线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真正革命,是未来网络经济的核心主线,而我国网络经济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大力鼓励和刺激,同时对在线电子商务征税还存在现实的困难,因此对在线电子商务还是暂不征税为最佳选择。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要考虑到未来5—10年网络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税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从长期看,应保持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但从近期看,宜对我国的电子商务采用适当优惠的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

㈧ 2015年企业税收增长点有哪些

2015年是新中国成立周年,是我市全面实施“二次创业”的关键一年。较好地完成了今年的地税工作任务,意义十分重大。为此,市局将2015年确立为“科学发展年”。根据自治区地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2015年,全市地税系统将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条主线,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强化廉政建设,提高队伍素质,有力地体现了税收的作用,把自治区地税作风、服务年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保障了税收的不断增收,推进地税事业科学全面发展,为市的“经济升级、城市转型”“二次创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抓好收入质量,确保组织收入工作的持续发展
(一)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坚持月、季、年收入分析预测制度,不断完善税收预测制度,提高预测准确率,充分运用分析预测结果为实际工作服务。围绕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分地区、分行业、企业的开展税收分析工作,提交相关分析报告,供领导及各部门决策参考。成立以计财部门为主、税种管理部门为辅的数据分析处理中心,专人专职进行数据分析工作,提高收入数据指标运行质量。建立“链、点”结合分析体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将税源分析预测情况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二)强化税源管理。巩固和扩大重点税源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将重点税源由年缴纳地税收入30万元以上扩大到1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根据企业税源大小,实行重点税源监控分类管理。实现重点税源数据全局数据信息共享,强化重点税源数据应用。进一步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员的管理责任,推行基层领导干部管户制,完善税收管理员的岗责考评机制。积极利用重点税源监控信息,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纳税户、重点项目的征管,建立重点项目管理台帐,减少税收流失。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实行分类评估管理,建立部分重点税源行业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预警指标体系和各项工作制度,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推进税收专业化管理,实行行业税收专业化、一体化管理模式,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能的目的。
(三)强化税收收入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任务目标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领导分片包干,部门建立挂钩联系点的办法;完善激励机制,建立落实组织收入工作责任制,量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办法,把收入任务完成的好坏与奖惩挂钩,与干部的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晋升提拔挂钩。科学安排好税收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杜绝新欠,大力做好陈欠追缴和死欠核销工作。
(四)强化社会综合治税。加强与公检法等税收执法保障部门的协作,为税收执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加强与财政、审计、工商、国税等掌握税源信息的经济管理部门的协作,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加强与代征代扣代缴单位的协作,保证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抓好稽查质量,加快依法治税的发展步伐
(一)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以查处大案要案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印制倒卖假发票、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进行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二)建立稽查动态案源库。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支撑,构建覆盖相关行业特点的案件分析模型,逐步建立全市税务稽查动态案源库,提高分行业选案数据的可靠性。
(三)强化稽查执法监督。继续深化稽查巡查工作,定期对已经查结的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率达到10-20%,通过深化稽查巡查,不断探索完善和加强稽查工作的新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质量考核,深入开展税收执法监察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四)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曝光力度。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宣传曝光。不定期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公开曝光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且有典型性的案件,发挥税务稽查的教育、惩治和警示效应,宣传打击涉税违法活动成果,扩大社会影响。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公检法、工商、国税、审计等部门的政务协作,形成强大的治税合力。认真做好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以及转办、协查案件的办理工作。
(六)规范税收执法。高效、务实地抓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教育培训和贯彻落实,研究建立依法治税考核指标体系,提高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与年度绩效考核质量。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新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健全文件清理工作机制,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按区局要求推广使用《广西地税行政审批大集中信息系统》,确保税收执法依据系统、简洁、规范。严格规范减免税审批行为,落实大额减免税审批项目集体审议制度。建立税收执法风险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提高应对税收执法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报备制度,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报备的范围,在完善制度的机制下有效落实税收政策执行的质量,降低税收执法的风险。
三、抓好征管质量,加快税收征管工作的发展步伐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办税服务厅“纳税人自助服务系统”,拓展多元化的纳税申报和缴税方式;强化办税服务厅的软服务功能,建立多形式的纳税咨询服务平台;搞好《领导决策支持平台》和网上税务登记证办理系统及单项税种、重点行业管理和纳税人数据自动传输接口程序的开发工作;要尽快完成柳南局“规范税务文书管理”软件开发运用的试点工作,争取4月份在全局推广。做好《两税信息比对软件》的应用工作;建立全局数据备灾中心,确保全局征收、税收票证、会统核算等数据资料的安全。做好金税工程(三期)基础调研和基础准备工作。配合区局完善重点税源扁平化管理和税款征收管理软件、税控机前后台管理系统、税收票证管理软件的研发。全面推广应用国家税务总局《综合行政办公系统》、《广西地税远程申报系统》软件、《广西地税行政审批大集中系统》和《综合行政办公系统》;在个体双定户纳税人中全面推广应用财税库行联网划扣税款;做好柳江、柳城两县局办公楼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的改造工作。
(二)夯实征管基础工作。加强征管档案和法律文书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执法水平。建立征管制度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建立和完善征管、稽查合作机制,做到以查促管,查管并举。切实加强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对基层单位实行达标式考核。加强户籍管理,健全对纳税人的巡查制度,建立国、地税信息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对重点税源实行分类的专业化管理,对非重点纳税户实行划块管理,建立“多元协作,立体监控”的社会零星、分散税源管理模式。加强“双定户”税收的管理,适时尝试运用计算机手段进行参数定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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