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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依法办学

发布时间: 2020-11-21 01:03:31

① 嘉定区南苑小学的办学成果

建校九年来,学校坚持依法办学,硕果累累成绩显著。学校现承担2个国家级课题回、1个市级课题、4个区级重点答课题。学校被评为“上海市日常行为规范示范学校”、“嘉定区素质教育示范学校”、“嘉定区先进集体”、嘉定区人民政府“先进集体”。

② 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保护生活环境。

(2)小学依法办学扩展阅读: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集中体现了对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对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发布,是教育系统加强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促使他(她)们从小就树立正确的国家观,集体观,道德观,法制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理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③ 小学生依法治校征文

依法冶校

人无信则不立,国无法则难兴。法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他是冶国之本。对于学校来说也一样,它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从古到今,人们在法律的庇护下安居乐业,因为有法,犯罪分子不敢肆无忌惮去损害人们利益;因为有法,人们才能井然有序在社会中生活;因为有法,对中国虎视眈眈的美国才不敢胡作非为……
法是一间学校的灵魂。一间没法的学校尤如一个框架,学生会无拘无束的在学校混日子,更别说会去学习、听课。学校没有法只会害了孩子的一生,也使国家损失了人才。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富则国富。然而学校是让少年插上飞得更远的翅膀,如果翅膀够强壮,学生会飞不远吗?国家会不强大吗?要想学校有好的灵魂,必须把校法校规建立好。
法是校的灵魂。但这灵魂也必须是精髓。学校立法必须有的放矢,按照学校的需要而立,取旧法的精髓,去其糟粕,按照自校的切身需要,一步一脚印去改进切忌盲目跟从。如果把法立得过了。框架容不下这一个灵魂,这法又有何意义?
校在有法的情况下,必须严格执行,把校法落实,才是法存在的意义,法既然定下来,谁都不能违反,谁都不能破例,这就是法的威严。如果法被人违反了,那么这法也就很难实施,持久下去,只会变是一堆繁琐的文字。这法也失去了它不可侵犯的神性,它那威严的脸孔让学生觉得是笑话。
法是黑暗中的一盏明灯,它照亮了社会中的黑暗,法是春雨,它滋润着社会的争执。如果每间学校野能把法立好,执行好,那么我们将满怀信心去迎来这一个教育法治的春天。

④ 小学生为什么要学法律

因为成才必先成人,不成人必成不了才,成人是成才的先决条件。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是成才的关键,德育教育、法制教育是成人的必备要件。

通过科学教育、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让少年朋友们成为胸怀天下、知行相济、守法懂法、德才兼备的好少年、好儿童,成为21世纪合格、完整的人才,这样才能在祖国现代化建设的广阔天地里施展抱负、展翅高飞。

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


(4)小学依法办学扩展阅读

法律的预防作用:

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法律的矫正作用:

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⑤ 如何营造全社会支持中小学依法自主办学的浓厚氛围

如果你指“私立”学校,那么不要浪费口舌了,因为社会主流不会赞同,这样会把社会整体撕裂开,出现阶层的楚河汉界。作为一个村民,我非常支持私立与公立两条路平行,百姓根据需要各得其所,是一件好事。这样还可以减轻公立的压力,使公立的孩子们获得更多更好的教育资源。假如你是公立学校要求自主办学就更不靠谱了,因为学校不是家天下。

⑥ 小学生在校法治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上很多,可以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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