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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

发布时间: 2020-11-27 05:38:32

⑴ 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有哪些出路

污染严重的企业就要想办法去减少污染,或者说对于自己排出的有害得其体肤水武器做一个比较好的处理,处理达标以后就可以了,但是如果确实无法处理好这样的企业肯定就是不可以存在的。

⑵ 什么是重点污染企业和一般污染企业

电镀,重有色金属来,冶炼,含铅蓄电池源,化工原料,皮革,危险废物处置等排放污染的企业。这些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就是污染企业,我觉得你是想问的重污染企业而非重点污染企业把,这个重点有歧义啊
重污染企业,如重金属加工,皮革,造纸,冶炼什么的都算。一般污染,就是污染稍微轻点的企业

⑶ 工业企业污染源有哪些,怎么预防

工业污染不仅破坏了生物的生存环境,而且直接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工业污染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污染和噪声污染。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工业布局合理:工厂不宜过分集中,以减少一个地区内污染物的排放量。
2、区域采暖和集中供热:用设立在郊外的几个大的、具有高效率除尘设备的热电厂代替千家万户的炉灶,以消除煤烟。
3、减少交通废气的污染:改进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汽油的燃烧质量,使油得到充分的燃烧。
4、改变燃料构成:实行燃煤向燃气的转化,同时加紧研究和开辟其它新的能源,如太阳能、氢燃料、地热资源等。
5、绿化造林:茂密的丛林能降低风速,使空气中携带的大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能吸附大量飘尘。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坚持有法必依,尤其要做到“三同时”和限期治理。对于水污染控制,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是坚持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企业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三同时”。只要真正坚持了“三同时”,许多污染物就会得到有效的控制,也就做到了预防为主。二是对原有污染进行治理,对于污染严重的,要依法进行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不达标或拒不进行治理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2、推行清洁生产。清洁生产包括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产品两个方面。清洁生产是国内外二十多年环境保护工作经验的总结,它着眼于全过程的控制,具有环境和经济双重效益。推行清洁生产,是深化中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3、坚持分散治理和集中控制相结合。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污染源,如家庭污染源的污染物种类基本相同,有些污染源的污染物种类又有很大区别,如造纸废水和电镀废水就大不一样。对家庭这样的污染源就应该采取集中治理的方法解决污染问题;而对于那些有特殊污染物的污染源,则必须采取分散治理的方法。
4、提高废水处理技术水平。工业废水处理正向设备化、自动化的方向发展。传统的处理方法,包括用以进行沉淀和曝气的大型混凝系统也在不断地更新。近年来广泛发展起来的气浮、高梯度电磁过滤、臭氧氧化、离子交换等技术,都为工业废水处理提供了新的方法。5、在生产和生活中大力提倡节约用水。首先是厂矿企业要不断提高节水意识,积极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其次是广大居民和社会各界都要增强节水观念,千方百计节约水资源。
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1、生物防治,土壤污染物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或吸收而净化土壤。研究分离和培育新的微生物品种,以增强生物降解作用。这是提高土壤净化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某些鼠类和蚯蚓对一些农药也有降解作用。羊齿类铁角蕨属的一种植物,有较强的吸收土壤中重金属的能力,对土壤中镉的吸收率可达10%,连种多年,可降低土壤含镉量。应用微生物和其它生物降解各种污染物的处理技术尚需进一步探索。
2、施加抑制剂,轻度污染的土壤施加某些抑制剂,可改变污染物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方向,促进某些有毒物质的移动,淋洗或转化为难溶物质而减少作物吸收。常用的控制剂有石灰、碱性磷酸盐等。
3、控制氧化还原条件,水稻田的氧化还原状况,可控制水稻田中重金属的迁移转化。水稻田在还原条件下产生S2-与Cd2+,形成难溶解的CdS沉淀。铜、锌、铅等重金属元素均能与土壤中的H2S,产生硫化物沉淀。因此,加强稻田的水灌管理,可有效地减少重金属的危害。
4、增施有机肥,改良砂性土壤,有机胶体和粘土矿物对土壤中重金属和农药有一定的吸附力。因此,增加土壤有机质,改良砂性土壤,能促进土壤对有毒物质的吸附作用,是增加土壤容量,提高土壤自净能力的有效措施。
5、改变耕作制,改变土壤环境条件,可消除某些污染物的毒害。DDT和六六六在旱田中降解速度慢,积累明显,残留量大。改水田后DDT降解加快,仅1年左右土壤中残留的DDT已基本消失。所以实行水旱轮作,是减轻或消除农药污染的有效措施。
6、换土、深翻、刮土,被重金属与难分解的农药严重污染的土壤在面积不大的情况下,可采用换土法,这是目前彻底清除土壤污染的最有效手段,但是对换出的污染土壤必须妥善处理,防止次生污染。此外也可进行深翻,将污染的土壤翻到下层,掩埋深度应根据不同作物根系发育特点,以不致污染作物为原则。
四、工业污染防治解决方案如下:
1、制定和实施正确的产业政策,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减少环境污染。
2、严格限制和禁止能源消耗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的企业的发展,大力发展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资源节约型工业;对于污染危害较大的企业、行业和区域进行限期治理。
3、扶持企业提高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和综合利用能力。
4、在污染密集型的基础工业建设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尽量在生产过程中防治污染。
5、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适用技术,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经济有效地解决工业污染问题,大力推广和使用各种无废少废、节水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集约化工业生产。
6、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通过内涵扩大再生产,努力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增强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
7、根据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正确布局工业生产力,由分散治理向集中控制转化,走社会化控制污染的道路。

⑷ 电产企业是否会有空气污染

国家的环保是有指标的,不超标都不算污染。一般大公司会做好环保工作

⑸ 近年来企业的污染对人类的危害有哪些

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有三个方面: (1)急性危害:污染物在短期内浓度很高,或者几种污染物联合进入人体可以对人体造成急性危害, (2)慢性危害:慢性危害主要指小剂量的污染物持续的作用于人体产生的危害。如大气污染对呼吸道慢性炎症发病率的影响等。 (3)远期危害: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危害,一般是经过一段较长的潜伏期后才表现出来,如环境因素的致癌作用等。环境中致癌因素主要有物理、化学和生物学因素。物理因素,如放射线体外照射或吸入放射性物质引起的白血病、肺癌等,生物学因放,如热带性恶性淋巴瘤,已经证明是由吸血昆曳传播的一种病毒引素的。化学因素,根据动物实验证明,有致癌性的化学物质达1100余种。另外,污染物对遗传有很大影响。一切生物本身都具有遗传变异的特性,环境污染对人体遗传的危害,主要表现

2.有害化学药品对生物的危害

农药是一类常见的有害化学药品。人们在利用农药杀灭病菌和害虫时,也会造成环境污染,对包括人类在内的多种生物造成危害。

许多农药是不易分解的化合物,被生物体吸收以后,会在生物体内不断积累,致使这类有害物质在生物体内的含量远远超过在外界环境中的含量,这种现象称为生物富集作用。生物富集作用随着食物链的延长而加强。例如,几十年前DDT作为一种高效农药,曾经广泛用于防治害虫。美国某地曾经使用DDT防治湖内的孑孓,使湖水中残存有DDT,而浮游动物体内DDT的含量则达到湖水的一万多倍。小鱼吃浮游动物,大鱼又吃小鱼,致使DDT在这些大鱼体内的含量竟高达湖水的八百多万倍。

3.重金属对生物的危害 有些重金属如Mn、Cu、Zn等是生物体生命活动必需的微量元素,但是大部分重金属如Hg、Pb等对生物体的生命活动有毒害作用。生态环境中的Hg、Pb等重金属,同样可以通过生物富集作用在生物体内大量浓缩,从而产生严重的危害

4.Hg对水蚤生命活动的影响

通过演示实验可以看出,Hg对水蚤有毒害作用。科学家们发现,自然界中的Hg在水体中经过微生物的作用,能够转化成毒性更大的甲基汞。在被甲基汞污染了的海水中,藻类植物改变了颜色,海鱼也大量死亡。科学家们还发现,质量浓度仅为4mg/L的PbCl2溶液,就能明显地抑制菠菜和番茄正常地进行光合作用。可见,Hg、Pb等重金属对于生物的正常生命活动是十分有害的。

5.富营养化对生物的危害 富营养化是指因水体中N、P等植物必需的矿质元素含量过多而使水质恶化的现象。水体中含有适量的N、P等矿质元素,这是藻类植物生长发育所必需的。但是,如果这些矿质元素大量地进入水体,就会使藻类植物和其他浮游生物大量繁殖。这些生物死亡以后,先被需氧微生物分解,使水体中溶解氧的含量明显减少。接着,生物遗体又会被厌氧微生物分解,产生出硫化氢、甲烷等有毒物质,致使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大量死亡。发生富营养化的湖泊、海湾等流动缓慢的水体,因浮游生物种类的不同而呈现出蓝、红、褐等颜色。富营养化发生在池塘和湖泊中叫做“水华”,发生在海水中叫做“赤潮”。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田排出的水中含有很多N、P等植物必需的矿质元素,这些植物必需的矿质元素大量地排到池塘和湖泊中,会使池塘和湖泊出现富营养化现象。池塘和湖泊的富营养化不仅影响水产养殖业,而且会使水中含有亚硝酸盐等致癌物质,严重地影响人畜的安全饮水。

二.环境与人体健康

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许多人终日呼吸着污染的空气,饮用着污染的水,吃着从污染的土壤中生长出来的农产品,耳边响着噪声……环境污染严重地威胁着人体健康

1.大气污染与人体健康

大气污染主要是指大气的化学性污染。大气中化学性污染物的种类很多,对人体危害严重的多达几十种。我国的大气污染属于煤炭型污染,主要的污染物是烟尘和二氧化硫,此外,还有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这些污染物主要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内,不经过肝脏的解毒作用,直接由血液运输到全身。所以,大气的化学性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很大。这种危害可以分为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和致癌作用三种。

慢性中毒 大气中化学性污染物的浓度一般比较低,对人体主要产生慢性毒害作用。科学研究表明,城市大气的化学性污染是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等疾病的重要诱因。急性中毒 在工厂大量排放有害气体并且无风、多雾时,大气中的化学污染物不易散开,就会使人急性中毒。例如,1961年,日本四日市的三家石油化工企业,因为不断地大量排放二氧化硫等化学性污染物,再加上无风的天气,致使当地居民哮喘病大发生。后来,当地的这种大气污染得到了治理,哮喘病的发病率也随着降低了。

致癌作用 大气中化学性污染物中具有致癌作用的有多环芳烃类和含Pb的化合物等,其中3,4-苯并芘引起肺癌的作用最强烈。燃烧的煤炭、行驶的汽车和香烟的烟雾中都含有很多的3,4-苯并芘。大气中的化学性污染物,还可以降落到水体和土壤中以及农作物上,被农作物吸收和富集后,进而危害人体健康。

大气污染还包括大气的生物性污染和大气的放射性污染。大气的生物性污染物主要有病原菌、霉菌孢子和花粉。病原菌能使人患肺结核等传染病,霉菌孢子和花粉能使一些人产生过敏反应。大气的放射性污染物,主要来自原子能工业的放射性废弃物和医用X射线源等,这些污染物容易使人患皮肤癌和白血病等。

2.水污染与人体健康

河流、湖泊等水体被污染后,对人体健康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饮用污染的水和食用污水中的生物,能使人中毒,甚至死亡。例如,1956年,日本熊本县的水俣湾地区出现了一些病因不明的患者。患者有痉挛、麻痹、运动失调、语言和听力发生障碍等症状,最后因无法治疗而痛苦地死去,人们称这种怪病为水俣病。科学家们后来研究清楚了这种病是由当地含Hg的工业废水造成的。Hg转化成甲基汞后,富集在鱼、虾和贝类的体内,人们如果长期食用这些鱼、虾和贝类,甲基汞就会引起以脑细胞损伤为主的慢性甲基汞中毒。孕妇体内的甲基汞,甚至能使患儿发育不良、智能低下和四肢变形。第二,被人畜粪便和生活垃圾污染了的水体,能够引起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等传染病,以及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疾病。第三,一些具有致癌作用的化学物质,如砷(As)、铬(Cr)、苯胺等污染水体后,可以在水体中的悬浮物、底泥和水生生物体内蓄积。长期饮用这样的污水,容易诱发癌症。

3.固体废弃物污染与人体健康 固体废弃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丢弃的固体物质,如采矿业的废石,工业的废渣,废弃的塑料制品,以及生活垃圾。应当认识到,固体废弃物只是在某一过程或某一方面没有使用价值,实际上往往可以作为另一生产过程的原料被利用,因此,固体废弃物又叫“放在错误地点的原料”。但是,这些“放在错误地点的原料”,往往含有多种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如果不及时加以利用,长期堆放,越积越多,就会污染生态环境,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噪声污染与人体健康

噪声对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第一,损伤听力。长期在强噪声中工作,听力就会下降,甚至造成噪声性耳聋。第二,干扰睡眠。当人的睡眠受到噪声的干扰时,就不能消除疲劳、恢复体力。第三,诱发多种疾病。噪声会使人处在紧张状态,致使心率加快、血压升高,甚至诱发胃肠溃疡和内分泌系统功能紊乱等疾病。第四,影响心理健康。噪声会使人心情烦躁,不能集中精力学习和工作,并且容易引发工伤和交通事故。因此,我们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防治环境污染,使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物都生活在美好的生态环

三.环境污染对生物的影响,环境污染与“三致作用”

环境污染往往具有使人或哺乳动物致癌、致突变和致畸的作用,统称“三致作用”。“三致作用”的危害,一般需要经过比较长的时间才显露出来,有些危害甚至影响到后代。

1.致癌作用

致癌作用是指导致人或哺乳动物患癌症的作用。早在1775年,英国医生波特就发现清扫烟囱的工人易患阴囊癌,他认为患阴囊癌与经常接触煤烟灰有关。1915年,日本科学家通过实验证实,煤焦油可以诱发皮肤癌。污染物中能够诱发人或哺乳动物患癌症的物质叫做致癌物。致癌物可以分为化学性致癌物(如亚硝酸盐、石棉和生产蚊香用的双氯甲醚)、物理性致癌物(如镭的核聚变物)和生物性致癌物(如黄曲霉毒素)三类。

2.致突变作用 致突变作用是指导致人或哺乳动物发生基因突变、染色体结构变异或染色体数目变异的作用。人或哺乳动物的生殖细胞如果发生突变,可以影响妊娠过程,导致不孕或胚胎早期死亡等。人或哺乳动物的体细胞如果发生突变,可以导致癌症的发生。常见的致突变物有亚硝胺类、甲醛、苯和敌敌畏等。

3.致畸作用 致畸作用是指作用于妊娠母体,干扰胚胎的正常发育,导致新生儿或幼小哺乳动物先天性畸形的作用。20世纪60年代初,西欧和日本出现了一些畸形新生儿。科学家们经过研究发现,原来孕妇在怀孕后的30天~50天内,服用了一种叫做“反应停”的镇静药,这种药具有致畸作用。目前已经确认的致畸物有甲基汞和某些病毒等。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的危害是巨大的,涉及面广,危害程度大,侵袭性强,且难以治理.我们必须做好每一步环境污染防止的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真正地把环境保护与治理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

⑹ 中国对生产企业在环境污染方面有什么规定或标准

根据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Ⅰ级(特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Ⅱ级(重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三)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者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由所在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生产、进口配额。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征收的排污费挪作他用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回用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⑺ 企业没做环评但没造成污染。后果是什么

关键是,到底应不应该做环评?
应该做怎样规格的环评?备案?报告表?报告书?
一般来说,版应该做权环评,但没有做环评的,应当取缔并回复原状。~~~考虑到实际情况,如果企业确实有较大的综合效益且环保设施齐备的话,大概率是罚款加补做环评。

⑻ 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化工企业有哪些

笼统来讲,所有的化工企业对环境都会造成污染,所以不能一棍子打死,有的企业生产过程中有废气产生,如大量的臭气、VOC等,影响周边的居住环境,还有锅炉烟气,虽然经过处理了,但是含有部分污染物排放进入大气中;有的企业排放废水,废水中含有大量的COD、盐分、SS等,而且化工企业废水比较难以处理,生化性较差,同时大量的盐分进入水体,也会造成周边环境盐分富集。

⑼ 光伏企业有哪些污染

多晶硅提纯环节的化学污染,三氯氢硅等
切片环节的酸碱、污水及金属污染
电池环节的酸碱等污染

⑽ 企业如何面对环境污染

当前中国企业处在转型之中,面对大量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企业已经进入将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作为竞争要素进行全面竞争的时代。
以治水为例,我国水环境形势严峻,环境保护部近期公布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013年度考核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仍有17.2%的考核断面为劣V类断面,总磷、氨氮等污染日益明显,除松花江流域外,各流域均存在总磷超标的问题,我国的水环境不同程度地有所恶化。
这其中,工业废水占水污染排放总量60%以上,如此巨大的体量下,每年还有相当数量的工业企业违法排污,在此背景下,企业该承担哪些责任?对于企业而言,抓住末端治理诚然重要,管好排放源头更加重要,效果也会更明显。
所以,无论从排污总量、对环境的危害等多个角度看,企业的环境责任将在水污染防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国家在水环境治理的相关政策中也应强调企业的环境责任建设。
企业了解自己的责任吗?
治水应注重企业环境责任建设
如何有效堵住工业废水的排放源头治理好工业废水排放?除了加强执法监管,企业自身的环境责任意识在水污染防治中也理应发挥更大作
用。然而目前,有些企业对环境责任尚不理解。他们认为,作为市场中的盈利机构,当然要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经营宗旨,环境保护与其何干呢?显然,这样的想法
是错误的。
任何企业都具有公共性,尤其是上市公司,公众是其主要的利益相关方,作为公众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中就包括环境保护责
任。而且,企业面临环境监管风险,基于股东和经营业绩最大化的直接需要,也有必要担负环境保护责任。而在环境监管约束日益严格、激励日益明显的情况下,企
业还可能因为减少废水等污染物排放和保护环境而提升经营业绩。
作为上市公司,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以环境守法为己任。传统企业和现代企业的分水岭就是社会责任,现代企业在为社会提供商品的
同时,还需要正确引导社会的理性消费,不能脱离了资源支撑和环境承载能力的现实。上市公司环境责任危机事件的时有发生表明,迫切需要不断规范和完善上市公
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当前,环境责任更需要从污染治理向全面的环境责任管理转型。
企业怎么履行责任?
履行环境责任首先要守法
对于企业而言,所谓环境责任,首先就是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废水排放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生产权利的话,那么引入并使用相应的技
术设备控制其排污规模就是义务或责任了。尽管履行这样的责任会在不同程度上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但假如企业任由废水等污染排放到环境中而不加以控制,那
么,它就是在向社会和公众转嫁成本。在市场理性的情况下,这样的企业显然无法获得公众的信任,也无法得到市场投资者的青睐,并有损其市场价值。
逐利是企业的本能,但逐利必须有底线。守法是企业生存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对企业应更多关注其是否守法或违法,如果违法排污就必须
严惩。新的《环保法》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提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治力
度,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重拳打击违法排污,严厉处罚偷排偷放等5类恶意违法行为,将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这对地方政府
和监管者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守法,而且要模范地守法、严格执法。
当然,企业保护水环境绝不仅仅意味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即可,而需要做更多工作。这一方面与法律法规本身无法完全克服道德风险的特
征有关。出于各种原因,现有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实际上无法真正完全覆盖各种生产经营过程;另一方面,即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排放污染,企业也有必要从履行环
境责任的角度来尽最大可能控制废水污染排放。
企业能否做到责任自律?
企业面临信息披露与公开机制挑战
企业为何要在环境责任上“自律”?事实是,在大数据的信息化时代里,企业将不得不在环境责任上克服来自“信息披露和公开”机制的挑战。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公众型企业(上市公司为主)必须公开经营上的系列指标,以供公众监督,目的是为了增加企业经营透明度、维护股东投资者的利益。近期以来,随着水环境污染加剧,将相关水污染排放指标纳入信息公开体系已是大势所趋。
比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曾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环境保护部也最新公布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尽管这些规定并没有强制各类企业公布所有的水污染排放数据,但可预见的是,在未来,包括水污染排放在内的各类环境指标都将极有可能
被纳入强制性公开的范围。
还应注意到,在环境信息公开的推动过程中,已经公开环境信息的同行业公司必然会对其他公司形成倒逼,促使其他公司加强履行环境责任,逐步公开其环境责任信息。
有关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其市场价值的关系,学界有过深入论证。一项针对北美(美国与加拿大)的研究显示,初看起来,企业违法排污与
其市场价值之间似乎没有直接关系。对上市公司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后的外部惩罚并不能影响市场投资者对这一企业的投资决策,公司市场价值没有明显变动。但随着
政府外部惩罚次数的增加,市场接收到这一信息后,公司股价便明显下浮。在企业评估和审视自身环境责任的过程中,即便来自外部的惩罚较弱,一旦这样的惩罚信
息经由披露并不断强化,公司价值便会受到影响。
当前,我国在促使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方面也在不断推进能力建设,并已经具备了相应的技术条件。比如,我国在主要工业废水排放源都建立
了在线监测和监督体系,有着较为完善的标准制度。若能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框架下,更具针对性地制定水污染防治政策、实现水污染信息公开,这些条件
都将很好地成为推动企业承担其环境责任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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