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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权依法治吏

发布时间: 2020-11-26 21:29:19

1. 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背景及其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制定背景

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但在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的号召,再度恢复。1923年10月10日被人称“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而取代。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再次被废除。
在南方政府部分,则从未正式废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即少谈及此一法律。

主要内容

仿法国式之责任内阁制:盖当时之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之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总纲以简洁之文字,将国家之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人民权利义务之保障已有详尽之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大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精神由参议院选举之。
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2. 我国宪法的最基本内容

那就应该是总纲了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3. 诸葛亮是怎么治蜀达到国以富饶的

千古贤相诸葛亮励精图志治蜀二十年,使得“国贫民虚,地处孤绝”的蜀汉上下“吏不容奸,人怀自厉,道不拾遗,强不侵弱,风化肃然”。如此卓越的政绩与他“科教严明,厉行法治”的治政思想是密不可分的。
一、诸葛亮依法治蜀的历史背景
建安十九年,刘备平定成都后,封诸葛亮为军师将军,署左将军府事,管理益州政务。原益州牧刘璋“性宽柔,无威略,东州人侵暴旧民,璋不能禁,政令多阙,益州颇怨”(《三国志·蜀书·刘璋传》),一直奉行汉末以来的腐朽政治,所辖境内刑法律令松弛倾废,豪强士族肆虐妄为,黎民百姓怨声载道。
诸葛亮入蜀后厉行法治,采取以严济宽、以猛纠弘的强硬手段,严厉打击豪强士族势力,坚决维护法令律制的权威。使益州的官风民气大为改观,社会秩序迅速稳定,但这同时也招来了一些守旧势力的非议和责难。为此当时的蜀郡太守法正劝告诸葛亮说:“昔高祖入关,约法三章,秦民知德。今君假借威力,跨据一州,初有其国,未垂惠抚;且客主之义,宜相降下,愿缓刑驰禁以慰其望”(《三国志·蜀书·法正传》),法正欲以汉高祖刘邦入关后刑法宽简使秦人感恩的史例,劝说他降低要求放宽刑法,以安定民心。
诸葛亮并未采纳法正的意见而宽刑省法,他在《答法正书》中依理反驳道:“君知其一,未知其二。秦以无道,政苛民怨,匹夫大呼,天下土崩;高祖因之,可以弘济。刘璋暗弱,自焉己来,有累世之恩,文法羁縻,互相承奉,德政不举,威刑不肃。蜀土人士,专权自恣,君臣之道,渐以陵替。宠之以位,位极则贱;顺之以恩,恩竭则慢。所以致弊,实由于此。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荣恩并济,上下有节,为治之要,于斯而著。”
诸葛亮认为:理政治国不可滥施小恩小惠,用职位去恩宠下级,等到无高位可给时他们就会渐生轻视;用恩惠去笼络下级,等到无恩可施时他们就会滋生慢怠,此乃为弊政症结之所在。如果用严峻的刑法去震慑下级,待法令贯彻之后,他们就会知道什么是恩德;严格限制封赏官爵,一旦加官晋爵,他们就会懂得什么是荣耀。恩荣并用,互为补充,上级与下级之间就有了秩序,治理国家的要领就体现于此。所以他坚持“治乱世用重典” (《礼记·周礼》),采取严刑峻法、恩威并济的措施来革新政治、纠正时弊。
二、诸葛亮依法治蜀的措施及影响
为确保有法可依,诸葛亮与法正、刘巴、伊籍等人共同制定《蜀科》,作为一国的法度,坚决实行由“人治”过渡到“法治”的方略,通过一系列法律条文来规范社会秩序、约束道德行为,达到震慑人心、劝善规恶的目的。此外他还反复对官吏进行教导,“作八务、七戒、六恐、五惧,皆有条章,以训励臣子”(《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注引《魏氏春秋》),要求执法者居官守法、“慎独”其身、执法尚严、除恶务尽,以期实现长治久安。
诸葛亮强调“爵不可以无功取,刑不可以贵势免”,而不讲封建王朝“刑不上大夫”之类偏袒贵官的“传统”。与诸葛亮同为托孤重臣的中都护李严,恣意矫旨殆误战机,诸葛亮立即上书请将其废黜流放梓潼郡。出身名门又是东宫旧臣的将军来敏,年老狂勃口出不逊,诸葛亮毫不避讳罢免了他的官职,让他“闭门思愆”(《三国志·蜀书·来敏传》)。
对于人民大众,诸葛亮一改施法者的强硬面孔,采取“用心平而劝戒明”的施法策略。“用心平”是指诸葛亮人品公正亮直,“心如秤,不能为人轻重”(《诸葛亮集·杂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赏不遗远,刑不阿贵”,执法公允无私,使民众心悦诚服。“劝戒明”则是说诸葛亮不过分崇拜法律,视之为万能,而只将法律当作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他反复强调“教令为先,诛罚为后”(《诸葛亮集·便宜十六策·教令第十三》),竭力反对不教而诛,声明不是为法加于人而法,而是注重防患于未然。他“示仪轨,从权制”,积极对民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鼓励并引导臣民学法、知法、懂法、用法,以避免犯罪。
为增强法制观念,诸葛亮特地亲自为后主刘禅抄写《申子》、《韩非子》、《管子》等法家经典。并在《出师表》中说:“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规谏刘禅执法应客观公允,奖惩须一视同仁,不得循私枉法。另指出倘若“以私为公”、赏罚不均,就会使“人有二心”威胁到国家政权。
诸葛亮虽位极人臣、功高如山,仍守身甚正、律已甚严。他对亲属故旧毫无偏袒、一视同仁,知道侄儿诸葛恪禀性疏陋难担大任,主动要求将其调离;至交马谡违反节度,造成街亭之失,他力排众议,指出“制胜于天下者,用法明也”(《诸葛亮集· 论斩马谡》),依法将其处斩。他为官清廉,不贪不奢,生前“资仰于官,不自冶生”,“蓄财无余,妾无副服”;及卒,遗命葬定军山,丧事从俭。他每欲责人者,即躬为表率,街亭战后,他除斩马谡、杀李盛、废黄袭外,更上《街亭自贬疏》,检查自已做主帅“不能训章明法”、“授任无才”、“明不知人、恤事多暗” 的过错,自请贬官三级,并将之公布于天下。襟怀坦荡、不矜己过之高风亮节令人肃然起敬。
诸葛亮虽责人以严但仍待人以诚,对犯人家属绝不施行牵连,不带有任何歧视。前文提到的李严被罢黜后,他的儿子李丰仍留在丞相府作官,继续受到信任和重用。诸葛亮还经常教育他,希望他能够正确对待他父亲的问题,积极进取,努力工作。
对犯过违法的人,诸葛亮也非全加严惩,而是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妥为论处。如在李严的问题上他曾就对李丰说:“若都护思负一意,君可与公琰推心从事者,否可复通,逝可复还也”(《诸葛亮集·与李丰教》载),表示李严若诚恳服罪改过,允许其重新复职。又如车骑将军刘琰与前军师魏延不和,言语虚诞,诸葛亮责罚他,琰向亮谢罪,亮见琰有悔改之意便马上派他回成都,恢复他的官职。还有江阳太守彭羕因私下悖语而入狱,此后写信给诸葛亮说:自己由于“一朝狂悖”(《三国志·蜀书·彭羕传》,下同)失言,“负我慈父,罪有百死”,但仍是“尽心於主公之业”的,“贵使足下明仆本心”请求诸葛亮宽恕。因诸葛亮责自己严、责别人公平,所以被他责罚过的人都无怨无悔、诚心改过,而这又正是他“法加于人而无怨者”的原因之一。后来李严听到诸葛亮病逝的消息,悲叹自己从此失去了改过后重新被起用的机会,遂激愤而死。因游散被诸葛亮弹劾的长水校尉廖立听说亮病卒,垂泣难曰:“吾终为左衽矣!”(《三国志·蜀书·廖立传》)卒死徙所。
诸葛亮将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实践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的法制思想。这种思想不同于汉代的“外儒内法”,也不同于不教而诛、以律令为准的酷法,更不同于不限制帝王作为、只责于臣民的“独制天下而无所制”的“王法”。其特色是:用法无私,执法必严,“尽忠益时者虽仇必赏,犯法怠慢者虽亲必罚,善无微而不赏,恶无纤而不贬”;强调执法者是“人之所瞻”(《诸葛亮集· 便宜十六策·教令第十三》,下同),务须做到“非法不言,非道不行”,“正己以教人”,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倡导“循名责实,虚伪不齿”,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量刑要看认罪态度,“服罪输情者虽重必释,游辞巧饰者虽轻必戮”;既强调“明法”“法治”又讲求“德治”“仁政”,主张“德主刑辅” “科”与“教”相辅而行。
正因为诸葛亮极力推行依法治国的治政主张,坚决贯彻“科”“教”并举的思想路线,方使得豪强专权、法无权威的蜀国实现了臣服民悦、政通人和的开明政治,很长一段时期内保持了安定团结。诸葛亮依法治蜀政绩之佳,冠绝古代。与亮并时的蜀臣张裔赞曰:“赏不遗远,罚不阿近,爵不可以无功取,刑不可以贵势免,此贤愚之所以佥忘其身者也”(《三国志·蜀书·张裔传》);《三国志》作者蜀汉遗臣陈寿评曰:“终于邦域之内,咸畏而爱之。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西晋史家袁凖称曰:“亮法令明,赏罚信,士卒用命,赴险而不顾,此所以能斗也”(《诸葛亮集·附录·诸葛公论》);东晋史家习凿齿云:“夫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镜至明而丑者无怒,水镜之所以能穷物而无怨者,以其无私也。水镜无私,犹以免谤,况大人君子怀乐生之心,流矜恕之德,法行於不可不用,刑加乎自犯之罪,爵之而非私,诛之而不怒,天下有不服者乎!诸葛亮於是可谓能用刑矣,自秦、汉以来未之有也”(《汉晋春秋》);唐代名相裴度评曰:“法加于人也,虽从死而无怨;德及于人也,虽奕叶而见思”(《诸葛亮集·附录·蜀丞相诸葛武侯祠堂碑铭》);清代学者张澍评曰:“称心无轻重之倚,峻法泯秋毫之怨,此贤愚咸忘其身,仇敌亦仰其治”(《诸葛亮集·编辑诸葛忠武侯文集自序》);而我国当代著名史学家范文澜先生也称诸葛亮是“标准的法家学说的实行者”(见《中国通史·第二卷》,下同),而“他所治理的蜀国,在三国中却是最有条理的一个”。
三、诸葛亮依法治蜀于今之启示
法律是反映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古往今来,凡如诸葛亮一般有远见、有作为的领导者,无不将严明法纪作为治政理国的重要手段。他们从本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明确地宣布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同时撷取好的范例捕捉坏的典型,褒此贬彼,赏此罚彼。让人们从正反两方面的对比中吸取教益,或起而效尤,或慎之戒之。我们应当从前人的史例中借鉴经验,为我们开创新的历史服务。健全法制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化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保证。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治理国家的重要主张,是国家的一项战略方针。现在改革开放了,资本主义对我们有益的经验我们要借鉴、吸收,但由此一些腐朽的东西也随之而来,我国的一些地方出现如吸毒、嫖娼、赌博、经济犯罪、贪污腐败等丑恶现象,这就要求我们继承和发扬先贤诸葛亮那种厉行法治的顽强信念、公正无私的执法态度,坚决对此予以取缔和打击。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得以健康稳定的发展,我们的人民才能得以正常有序的生活。否则社会“风气如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呢?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邓小平文选》第3卷)。
目前我国正处在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时期。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要实现这一经济体制的转轨,就需要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制度来推动和保障。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这就决定了市场是多种主体的,各种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需要由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是一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我们运用法制功能保证公平竞争的秩序,需要我们将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市场的宏观调控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要做到上述所有这些,我们就必须具备强烈的法制意识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就有必要发扬诸葛亮那种积极引导、深入宣扬的普法精神,号召全社会都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营造浓厚热烈的法制氛围。
进一步加快我国的法制化进程,造就良好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环境,全体公民皆应有责,试想生活一千多年前封建社会的古人尚能有如此“训章明法”,今天的我们理当不会逊色的罢

4. 狄仁杰最后的下场是什么

狄仁杰在武则天当政时期官拜宰相,是武则天非常倚重的重臣。在民间盛传的是他的明察秋毫、断案如神,人称其为“神探狄仁杰”。狄仁杰不仅是位神探,而且还是位杰出的政治家。更为可贵的是,狄仁杰不畏权贵,敢于犯颜直谏。武则天可是位心狠手辣的主,她的手下酷吏也时刻想抓住狄仁杰的把柄。那么敢当面直谏武则天的狄仁杰会遭遇什么样的结局呢?

久视元年九月,七十一岁的狄仁杰病逝。武则天对狄仁杰的去世非常心痛,并感叹“朝堂空也”。中宗李显复位后,狄仁杰被追赠为司空。唐玄宗李隆基时,狄仁杰被配享中宗庙廷。狄仁杰的一生非常富有传奇色彩,他为地方官爱民如子,入京官悉心辅佐武周治理国政,推贤举能,心系唐室。他在风云谲异的仕途中,不畏权贵,胆识非凡,终获全身而退,死后倍极哀荣。

5. 谈谈个人对依法治权 依法治吏的看法

“奉法者强,则国强”。从这个意义上说,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必须实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即依法制约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的行使在法律规定内进行。近年来,由于某些拥有权力者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违规批地、违法占地、非法建设,以各种手段侵吞国家和集体资产等等,都显示出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的迫切性。
要做到依法治权、依法治官,首先要改变“言大于法”的现象,改变政府官员一言立法、一言废法的行为。在我们身边,官员“言出法随”的现象并不是不存在。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这种做法与依法治国的理念严重冲突,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
依法治国:是建设法治国家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和民主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党要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效领导和治理,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治国方略上,必须选择和运用法治的手段.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首要对象和客体是依法治权、治官、治吏.法治国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和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具体监督方式。

6. 唐代刑讯制度的内容是怎样的

刑讯,是古代司法官吏在审案中使用刑罚来获得被告口供,从而定罪的一种审判方式。现代法治国家讲的是依法治国,因此对于刑讯这种会妨碍司法公正,侵犯人权的审判方式自然是严令禁止的,毕竟“刑讯”很容易让犯人屈打成招,从而致使冤假错案问题的出现,所以自然是禁止刑讯的。

但是,在我国封建时代,“刑讯”是被朝廷所允许的事情,是被写入律例的一种审判方式,它最早出现在秦朝的律例中:

“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所载,秦时,如果在审案的过程中,犯人多次改变口供且拒不服罪的,司法官依法可进行刑讯,对犯人施行拷打,当然在拷打犯人时,主审官需让人记下:“因某人多次改变口供,无从辩解,拷打了某人”的记录,以此方便相关官员的查询。

古代刑讯

同时,据《唐律疏议》所载:“事须讯问者,立案,取见在长官同判,然后拷讯。若充使推勘及无官同判者,得自别拷”,即如果要对被告使用刑讯,除了要明确有犯罪的事实与犯罪的嫌疑,若有两位以上官员参加案件审理的,还需要他们同时在场,皆都同意进行刑讯,方可进行刑讯,而若只有一位官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则可独自决定是否要进行刑讯。

刑讯的对象

唐时,唐律规定可实施刑讯的对象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不仅可对被告人实施刑讯,还包括原告、证人等一切与查清案件事实有关的人。《唐律》载:“诸拷囚限满而不首者,反拷告人。其被杀、被盗家人及亲属告者,不反拷”,即如果被告拷满还不承认自己罪行的话,而司法官也认为案件有可疑的,就可反拷原告,必要情况下亦可对原告进行刑讯,不过这个规定对于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之家的告人及亲属例外,对于此类原告,司法官是不能反拷的。

古代公堂

显然,唐律允许反拷原告,甚至是刑讯原告,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诬告事情的出现,但是实际上这条规定并不能遏制诬告的出现,因为《唐律》在允许司法官反拷原告时,还规定:“拷满不首,取保并放”,即若是原告拷满还不承认自己诬告罪行的,则只能是与被告一起“取保并案”,案件到这里只能是不了了之。因此,实际上反拷原告并不能完全阻止诬告案件的发生。

此外,《唐律》还规定:“诬告人流罪以下,前人未加拷掠,而告人引虚者,减一等,若前人已拷者,不减,即拷证人,亦是”,就是说如果原告出现诬告嫌疑的,则司法官就可以反拷证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唐代也是允许证人成为刑讯的对象的。

对刑讯的监督

唐时,唐廷虽然允许司法官为了获取案件的证据,从而去对被告,乃至是原告、证人实施刑讯,可毕竟刑讯很容易出现犯人屈打成招的情况,因此唐廷在允许刑讯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来监督刑讯的实施,以此来避免屈打成招问题的出现。

古代审案

首先,唐朝对于刑讯的实施有着严格的规定,司法官要想实施刑讯必须要满足各项条件,“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事状疑似,犹不首实,然后拷掠”,即司法官要先进行五听(所谓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意原告、被告、证人的陈述是否有道理,其陈述时的神情是否从容,气息是否平和,精神是否恍惚,眼睛是否有神,然后司法官可以根据这些来判断他们的陈述是否属实,以此来对案情作出基本的判断)。

而后司法官就需分析他们的供词内容,反复验证,若司法官还是认为有问题的,而被告也始终不承认所犯罪行的,司法官才可以实施行讯,当然刑讯前要先立案,还需经过其他参与案件审理官员的同意,方可实施刑讯,当然若只有一人参与案件的审理的,则可自己决定是否要实施刑讯。

再是,唐律规定官僚贵族和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的人,及残疾人、孕妇可以免于刑讯,也就是说对于以上人群,无论他们是否有罪,司法官都是不能对他进行刑讯的,《唐律疏议》载:“诸应议、请、减,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论”,如果擅自对他们进行行讯,司法官是会被严惩的。

清朝审案

同时,唐律还定“若所犯罪行已经赦免,虽须更有追究,并不合拷”,即如果这个犯人所犯之罪已被皇帝赦免的,司法官是不能对他进行刑讯的。

其次,对于刑讯所能使用的刑具,唐代亦也是有着明文规定的,《唐律疏议》载:“拷囚于法杖之外,或以绳悬缚,或用棒拷打,但应行杖外,悉为他法”,也就是说唐代的法定刑具就是法杖。对于法杖的规格,唐廷亦有明确的规定:“杖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

而为了不至于出现因刑讯而导致刑讯对象死亡的问题,唐廷也严格规定受刑的部位,《狱官令》载:“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即司法官在执行刑讯时,只能是击打受刑人腿肚、臀部和背部的位置。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犯人真的是因刑讯而屈打成招,唐廷还规定“每讯相去二十日”,且“拷掠罪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即每次刑讯必须间隔二十日,且对于这个罪犯刑讯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杖打的总数不能超过两百下。

而司法官若是违反这个规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若超过杖击数目以及拷囚致死的,《唐律疏议》载:“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剰;以故致死者,徒二年”,即如果超过杖打数目的,则超出部分由审理这个案件的官员负责承受,而若是致死的,则他就要被判徒刑二年;若对患疮而未愈者,则“杖一百,若决杖笞者,笞五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半”,即如果对患疮而未愈实行刑讯的,则主审此案官员就要笞五十,致死的,则会被判徒刑一年半。

综上所述,唐代对于“刑讯”的使用的确是很谨慎的,非到万不得已,唐廷是不允许司法官对犯人使用刑讯的,且因唐代在法律上推行“礼法结合”,因此在刑讯上亦十分注重维护人道伦理,唐律规定对于七十岁以上老人,十五岁以下幼童,以及残废和有疾病之人,是一律不得刑讯,而违反此律例,司法官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从这点可以看出,唐代的“刑讯”是比较仁厚的,其尤其重视对于老人、幼童以及对残疾和弱者的特别保护,而这种保护,充分体现出了唐朝统治者的宽恕仁慈与保护弱者的人道伦理。

杖刑

总得说,唐代虽允许“刑讯”,但因其统治者对于刑讯的弊端有着清醒的认识,因此,并不鼓励“刑讯”,且他们还意图通过制度和律法来限制司法官使用“刑讯”。而即使司法官能够合法的使用刑讯,他也是被诸多限制着的,唐律规定只能使用法杖,且刑讯不能超过三次,杖击的总数不能超过三百下,击打的部位只能是腿肚、臀部和背部,如此就可有效避免犯人屈打成招问题的出现。同时,为遏制司法官滥用刑讯,唐廷不但限制刑讯的次数、刑讯的工具等内容,还制定出一系列针对司法官的律法,如因刑讯过度而导致犯人身亡的,若是生前无病的,则司法官就要徒刑二年,反之有病的,司法官就要徒刑一年半。

7. 我国有哪些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从更为宽泛的角度看,政治制度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政治制度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原始社会:原始社会是指170万年前~公元前21世纪的上百万年时期。由于人类在这个时期处于进化阶段,主要活动是找食物求生存,很少政治活动。原始社会时期分为原始群时期和氏族公社时期两个阶段。
奴隶社会:(1)禅让制,是指我国原始社会末期,部落联盟民主推选首领的制度。
(2)王位世袭制,是指阶级社会中,帝位(或王位)可以世代承袭(世袭制一直沿袭到清亡,经历了近四千年的时间)。
夏商时期:夏商时期中央行政管理制度:包括王位世袭制的形成;相、卿、师等的设立。
封建社会:
(1)确立至高无上的皇权:①建立:从秦朝开始,皇帝成为中国古代最高统治者的称谓,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沿用。全国军政大权由皇帝总揽,中央和地方的主要官吏也都由皇帝任免。调动军队的凭据虎符由皇帝控制、发给。②特征:秦始皇首创的皇帝制度,一方面以皇位世袭显示了权力的不可转移,另一方面以皇权至上显示了地位的不可僭越。这是中国古代专制制度的重要特征。
(2)建立较为完备的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①职能:秦始皇建立的中央机构中,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兼理监察事务,太尉负责全国军事事务。丞相之下还有诸卿,分别掌管着国家的各项具体事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②评价:秦朝中央的主要官职,在地位、职责和权利方面相互配合,彼此牵制,军政大权操纵在皇帝手中。然而,对于军政大事的决策,一般先由丞相、御史大夫和诸卿进行朝议,最后由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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