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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发布时间: 2020-11-26 20:04:52

Ⅰ 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是〈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立社会注意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
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变化改变.
要把握住: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的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这些事务事业管理工作都要依法进行.所依之法最重要的就是宪法和法律,它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人民意志的统一.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制的健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任务: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持一切公民在法律前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
注意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的十六字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Ⅱ 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内涵有哪些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首先,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正如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治理国家的权力当然也属于人民。其次,这也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既然是由人民当家作主,当然就只能由人民依法治国。再次,这还是由人民的地位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成为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就表明了人民群众在治理国家上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而治。依法治国必须体现为人民群众的依法治权。公共事务则是一个统称,在现代社会中,首要的公共事务就是国家事务,其次是经济文化事业,再次是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在根本上就是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第三,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而不能是其他的任何事物。从法律制度的含义上讲,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依照宪法来治理国家。其次,还必须遵守和服从其他法律制度。法制是一个整体,如果其中的某一个方面或者某一个制度甚至某一个规范被违反,都将涉及整个法制的效力,都会损害整个法制和法治的权威。所以,我们说依法治国必须在严格遵守宪法的前提下,还应该遵守其他所有的法律。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总体而不是其中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第四,依法治国的方式是多种而可行的。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对于人民治理国家的途径和形式,必须予以足够的法律保障,使人民能够通过这些途径和形式来实现自己的主体权力和权利。如果对于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途径和形式限制过多,就必然会限制人民民主,使人民民主形同虚设,人民依法治国的权力就会在实际上被取消。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的途径和形式不仅是多种多样的,而且还应当是切实可行的,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在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是人民民主的要求。
第五,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依法治国最终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民民主。依法治国,就是要通过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依法治国的历程中,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人民民主才是法治的归属,才是依法治国的归属。依法治国在政治上的目标就在于实现人民民主。

Ⅲ 怎样认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1/view-320508.htm

记者: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60年来,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领导核心,带领全国人民走过了一段光辉历程,使我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领域发生了令世界瞩目的变化。回顾我们党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方面的成就,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一个绕不开的大事件。作为长期致力于新中国法学研究和建设的专家,您能否回顾一下我国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历史进程?
李步云:好的。我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以党的十五大为新的里程碑,经历了早期的理论准备和法治实践,以及后期的正式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这两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发展阶段有五个主要标志:一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二是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它强调,刑法等七部法律通过后,“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建国后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这一文件还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取消“文革”中“公安六条”中所规定的所谓“恶毒攻击”罪和“反革命罪”。三是在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所作工作报告提了“以法治国”,大会批准了他的报告。这是在国家重要文献中第一次提“以法治国”。四是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评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该文是应中央领导要求撰写。它总结了这次历史性审判的五条法律原则,即“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该文指出:“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这是最早提“以法治国”的党的重要文献。五是1982年宪法。它的序言庄严宣示: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具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部宪法还恢复了1975年宪法被取消的司法独立和法律平等的原则。
依法治国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在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问题上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是他提出过一系列法治原则,这些原则也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准则。例如,他提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建立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新一代领导集体在实施依法治国问题上继承并发展了邓小平理论。其发展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通过党内民主和国家民主的正式程序,将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确立下来;二是对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重要意义作了全面概括,并将其提高到“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三是在党和共和国发展史上第一次采纳并使用“法治国家”这一概念,并对其基本内涵和要求作出丰富和发展;四是对人权概念作了充分肯定,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五是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新概念,将民主法治人权从“精神文明”范畴中独立出来,由以往两大文明改为三大文明,凸现了宪政的重要战略地位;六是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实行依法治国奠定了新的思想内涵和理论基础。

二、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

记者:依法治国方略为什么在改革开放后才能提出?
李步云: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现在的60年里,前30年我们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走过了一段很长的弯路。这里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建国后的头8年里,尽管我们处在国外敌对势力的包围之中,进行了抗美援朝战争,国内也经历了种种制度改革,但宪政建设仍然走在前进的道路上,其主要标志就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然而,自1957年初起,由于国际上“波匈事件”的影响和国内成就而引发的“唯意志论”急剧膨胀和“个人崇拜”的抬头,党中央就开始执行了一条“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的思想和政治路线。其主要标志是1957年的“反右派”、1958年的“三面红旗”、1959年的“反右倾”、1962年的“农村四清”。这条错误路线导致民主法制建设停滞不前甚至倒退,其最终结果就是十年“文革”悲剧。这场“浩劫”使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猛醒:不搞改革开放,不走以“民主、法治、人权”为基本内容的“宪政”之路,民族不能振兴,人民不能幸福,也势必亡党亡国。同时,这场苦难也造就了一代伟人邓小平和不少党内外坚持思想解放和改革的有识之士。
记者:如何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
李步云:广义上,依法治国包括“法治国家”在内;狭义上,两者又有一定区别。依法治国是一项治国战略方针,其内涵:一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念和指导思想,即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条件,是建立一个良好而有权威的法律制度,而不应寄希望于出现一两个圣王贤君;二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根本准则,即治国要依法,而不能依少数领导者个人的看法来治理,不能长官意志决定一切。法治国家是近代以来一种文明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类型,要求具有一系列具体明确的标志与要求。正确理解“依法治国”还要重点把握以下三点:
其一,依法治国贵在良法之治。法治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分。实质法治即良法之治,形式法治则是指不论法律好坏,只要依法办事就是法治。相对近代以来“应然”意义上的法治,古代法治是形式法治。一般说来,古代法治比人治文明进步。近代与现代的良法之治,其主要内容在其法律是否体现法制民主,法律平等,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等原则。有人认为“形式法治”比“实质法治”要好,理由是在一定意义上,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因为它完全混同了两个不同的问题,不符合中外学者对“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通常的理解。“实质法治”并非轻视法律程序的价值,而是相反。
其二,依法治国重在依宪治国。这里的宪法,当然是指社会主义宪法。首先,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宪法无权威,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只有依宪治国,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其次,同“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官”的现代法治精神相关联。领导干部守法,就会影响一般干部守法。再次,也同我国宪法缺少应有权威,实施并不理想有关。
其三,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国既治“民”也治“官”,但根本目的、基本价值和主要作用应当是治官。这是因为,虽然“主权在民”,但实际掌握和运用权力治理国家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治国就是要求他们依法办事,依法用权。而且,受封建主义法律文化的影响,不少人习惯于把法律看作仅仅是管治老百姓的工具。还有,权力腐败现象,同缺少这种认识和依法治“权”力度不够是分不开的。

记者:据说,从1979年学术界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到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这20年间有过很多的争论,比如,有一种观点就认为,法治是纯西方的东西,提依法治国有片面性,讲健全“法制”就可以了。那么,能否详细地介绍一下在此其间主要有过哪些争论?
李步云:概括来说,主要有三大派别:即“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法治论”主张,要法治不要人治,倡导依法治国;“结合论”认为,法治与人治各有长短,两者应当结合;“取消论”认为,法治是纯西方的东西,提依法治国有片面性,我们讲健全“法制”就可以了。由于倡导依法治国,符合人民的利益,符合时代的精神,符合事物的规律,而逐步为执政党和政府所采纳。了解这三大派所争论的核心观点,对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十分重要的。
“结合论”的根本错误是,将“法治”等同于“法的作用”,将“人治”等同于“人的作用”。正如有的学者所作的形象比喻:“只有将武器和战士相结合,才能产生最大的战斗力。”但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和问题,从而不符合中外历史上人们赋予法治与人治的本来含义,混淆了法治与人治作为两种完全对立的治国理念和治国原则的界限。
“取消论”的错误之一是,混淆了“依法治国”同“法律万能”论的原则和区别。任何理论与方针政策,都有其特定的涵义、内容和适用范围。依法治国最基本的含义是,国家要有一整套良好的法律,任何组织与个人都要严格依法律办事;这并不否认和妨碍我们国家还可以有“双百”方针、“科教兴国”、“以德育人”、“构建和谐社会”等等治国的方针或发展战略。错误之二是,误解了制度和人的关系。只强调了“法律是人制定的,也要人去遵守”这一点,没有看到,“制度好,可以防止坏人干坏事;制度不好,领导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甚至会走向自己的反面。”依法治国并不否认领导人的作用和他们应有的权威,而只是强调领导人的权力应由法律明确规定,权力应按法定程序行使。错误之三是,将依法治国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依法治国有利于实现和巩固党的领导,原因在于:在一定意义上,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将党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可以使党的政策更为妥当和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是党在领导立法、执法和司法;在现代,以党代政和以政策代替法律有损于党的形象和威信。但是,实行依法治国,要求党的传统的执政理念和方式作出一些重要改变。错误之四是,不理解“法制”与“法治”存在三个方面的基本区别:“法制”即“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等而言;法治则是相对人治而言。法律制度是一套法律规则以及宪法与法律怎样制定和实施的一套制度;法治则是与人治完全相对立的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原则和方法。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是实行“法治”。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也有法律制度,但希特勒独裁,其法律具有法西斯的性质,党卫军横行,因而它只有自己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实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民党统治中国22年,也是这种情况。

三、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原则和要求

记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那么,怎样才算实现了这一目标?也就是说,法治国家的标准是什么?
李步云: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原则和要求,既要坚持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和经验积累,又要从本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既要坚持社会主义的理想追求,又要具有中国特色;既要坚持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又要寻求其实现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发展过程的阶段性。我们主张可归结为如下10项。
第一,法制完备。要求建立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法律体系,做到上下(上位法与下位法)左右(此部门法与彼部门法)前后(前法与后法)里外(国内法与国外法)彼此之间统一、协调、不相互矛盾和彼此脱节。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法律体系”科学合理,是“良法”的一个形式要件。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还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学界有人认为,我们过去立法过快过多,是搞立法“浪漫主义”,并把法律执行不好归咎于它。后者有很多原因,同我们的立法没有多大关系。现今某些西方国家进行的法制改革内容之一,是将过于庞杂繁琐的法律体系改得相对简单明了一些,便于人民掌握。我国不存在这种情况,问题倒是相反,有些法律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些法律缺少“法律后果”的设计,成了“没有牙齿的老虎”。
第二,主权在民。要求法律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实现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前者包括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国家政治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的公正严明,民主方法的科学合理。后者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护法等法制都要做到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民”二字应当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中国特色”。进一步提高法制民主化水平,今后一个时期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在法制的各个环节加大公开性和工作透明度。这是在法治领域公民参与和监督的前提。在立法领域,应发展与完善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立法听证制度、法律草案全民讨论制度等。在司法领域,要彻底实行法定的公开审判、辩护、回避以及陪审员、律师等制度,克服行政式管理模式。
第三,人权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要实践“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必须切实谋求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利益。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里,人民的各种利益,必须也必然通过法律作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并运用法律的权威予以保护。这就表现为公民在宪法和法律上的种种权利。全部法律有两个基石范畴。私法主要调整公民彼此之间的“权利”关系,公法则主要规范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内部的“权力”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但是,国家“权力”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是为保障公民的“权利”服务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学就是权利之学”;“保障人权”即争取、促进和保护人民的各种利益,乃是全部法律的根本目的。
第四,权力制约。依据现代民主原则,建立起分权、权力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权力不受制约必然腐败这一铁的规律,已经在全党全国取得共识。党的十七大报告为此强调:“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正确树立国家的权力观,搞清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两者的区别及其相互关系是十分必要的。从党的十五大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完善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越来越重视,甚至对领导干部的质询、问责、经济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具体制度都写进了党的十七大报告。从理论上概括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方法和渠道是四个:即以国家法律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以一种国家权力(即检察,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制约国家权力;以社会权利(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制约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制约的基本形式就是“监督”。
第五,法律平等。平等是社会正义的主要内容,是人类理想的永恒主题,是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法律平等是指适用法律平等,这同立法平等是相区别的。立法上人民内部是平等的,对少数敌对分子或势力是不平等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内涵是对任何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只能适用现行宪法和法律的同一标准,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思想和特权人物存在,也不允许对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法律之外的歧视。1982年宪法改变了前几部宪法的提法,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替代了“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考虑到司法上和立法上的这一区别。法律平等不仅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法律统一、权威和尊严的基本条件。当前在贯彻法律平等原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要通过严惩和教育等措施坚决反对少数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仍然存在的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腐败现象,这是诉讼或纠纷中双方难以在权利上得到平等保护的主要原因。同时,要继续加大诉讼中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第六,法律至上。古往今来思想家和政治家讲的“法律至上”、“法律至尊”,其涵义都是指“法律应具有极大权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是指“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党的十七大报告)。它不是提倡法律万能,前者是指法的遵守,后者是指法的作用,两者不是一回事。法律至上和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完全一致,而且前者是后者的体现和保障。只有把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中,并赋予宪法和法律以最大的权威和尊严,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至上才能得到保障。维护法律权威今后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坚决反对某些地方或部门制定和推行一些“土政策”、“土法律”。学术界研究并主张发挥“民间法”的作用,有其合理性,但必须以不违反宪法和法律为前提。不少人在思考如何防止“党政一把手”权大于法,这是必须从制度设计上认真研究的。
第七,依法行政。西方学者认为,法治就是指政府依法行政。这种看法虽然有很大的片面性,但政府依法行政确实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标志。其理由是,我国大概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需要行政机关执行,因而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现今世界与中国经济、科技、政治、文化的发展变化速度非常快,它不像立法机关立法可以从容讨论,它必须迅速决策与行动,比较容易不按法律办事。它是实行首长负责制,不是实行委员会制。司法机关处于中立的位置,而行政机关同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也容易违法办案与处理纠纷。这些都决定了依法行政对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意义。
第八,司法独立。在现代,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政原则,同时具有三重属性。作为一项法治原则,其作用在于排除来自外界的任何干扰,保证审理案件做到客观、公正、廉洁、高效。作为一项民主原则,它是建立在分权与制约的理论基础上,是现代民主政体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作为一项人权原则,其含义是,一个人当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时,他有得到一个独立而公正的审判机关审判的权利。司法独立原则在1954年宪法中的表述是“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宪法的表述有所改变。有人据此提出“司法独立”概念不科学,这是不正确的。我国不仅在民主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中多次使用这一概念,而且叶剑英同志担任1982年宪法修改委员会主席时,在代表中央作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讲话也使用了“司法独立”一词。况且,联合国1985年已生效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我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有义务遵守这一国际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对此必须加强研究,认真贯彻。
第九,程序正当。法律程序是法的生命存在形式。在一种法律制度里,不可能只有实体法而无程序法,古往今来无一例外。法律程序具有工具性和伦理性的双重价值。好比工厂需要有科学的生产流程才能生产出好的物质产品;司法机关也需要有科学的法律程序,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和裁定。尤其是公正的法律程序,能体现立法,执法,司法,护法等国家权力的科学配置与程序约束,也体现了公民的各种权利在程序中的应有保障。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多种原因,中国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十分重视程序,也是西方社会法治国家的一大特点。在我国,将程序正当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一大标志是十分必要的。党的十七大报告对程序问题十分重视,如强调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等。证明全党的程序意识在大大加强。我们应坚持并实践《立法法》的明确规定,严重违反立法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决定应宣布为无效。严重违背诉讼程序的判决和裁定,应驳回重审或决定其不具法律效力。应通过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在诉讼程序的民主、公开、公正、严明上大大向前推进一步。
第十,党要守法。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通常是实行政党政治。把政党制度规定在法律中虽然相对较少,但政党尤其是执政党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已经成为一种宪法文化,否则选民不会投票给那些经常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政党。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改革开放以来30年的历史和现实经验证明,我们在民主法制建设上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没有党的正确领导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在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后,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必须也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一个重要决定是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思想与原则,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党的十七又正式确立了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再次明确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今后的任务主要是坚定地坚持这些理念和切实落实各种执政方式和具体制度的改革措施。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治国基本方略”。在我国,它就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德育人”、“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构建和谐社会”等战略,都不能称其为“治国基本方略”,原因是“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和要求:一是全局性。宪法是治国安邦总章程,法律则是具体章程;各个方面的方针政策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二是根本性。除各种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法律还要对国家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基本制度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三是规范性。宪法和法律具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特点,这是政策、道德等所不具有的。四是长期性。任何发展战略与方针政策都有一定的时间性,唯有法律同人类社会共始终。“治国基本方略”主要通过“法治国家”来体现与实施,即通过制定出一整套完备而良好的法律并运用一系列原则与制度以保证其实施。这正是“法治国家”这一概念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Ⅳ 什么是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核心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其核心是:依宪治国,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治理国家。

Ⅳ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内涵,基本方略及伟大意义

2014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主要从下面五点来分析:

1. 依法治国同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完全一致。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法律与人民意志的统一。这样就把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了。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是中国共产党治国方式的重大发展,也是党更加成熟的表现。
2. 实行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制将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民主生活、民主结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用系统的法律和制度固定下来,并确保其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不受破坏和损害,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实现,保证全国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事业的权利,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实行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民主,既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又有利于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有序进行。
3. 实现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体系的维系,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也需要按国与国之间约定的法则和国际惯例办事。实行依法治国,就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这种内在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
4. 实现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从人类社会历史进程看,从封建专制国家,到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国家,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吸收一切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实现依法治国,是中国迈向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选择。
5. 实现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社会稳定、人民安定团结是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需要几代人艰苦奋斗才能实现的伟大事业,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新的问题、新的矛盾,前进的道路上也必然还有不少矛盾和困难。要保持一个稳定的局面,就必须保障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各种破坏、犯罪活动能受到有力打击和有效控制,各种人民内部矛盾能得到正确有效地处理。要做到这一点,最关键最靠得住的办法就是实行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国家的一切工作都依法进行。
一、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一)人民民主
(二)法制完备
(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依法治国理念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即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郡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第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第三,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要求必须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必然要求。
首先,依法治国是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民主与法治相互依赖,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只有人民掌握政权,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建立起自己的法律制度,才能使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主制度、民主结构、民主形式和民主程序,都需要有法律加以确认、规范,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其次,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离不开法制的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比较完备的法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当前我国经济领域出现不少混乱现象,如失信毁约、制假贩假、偷税漏税、欺行霸市等,破坏了市场秩序,干扰了国家建设,损害了群众利益。这些都与我们相关法律不够健全以及执法不力有直接关系。
再次,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才能更好地促进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技术进步、文化教育发展。比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要求,把道德义务转化为公民的法律义务,从而增加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这无疑有助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和改善。又如,我国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把严重破坏精神文明建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并对违反者施以不同程度的制裁和处罚,直接保证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
最后,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可靠保障。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些矛盾比较突出。这就要求我们要依靠法治来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还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宏大的系统工程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多方面努力。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现在,我们党的中心任务、所处环境和队伍结构已经发生许多重大变化。这些重大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带头遵守并维护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
为什么要依法治国 人类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秩序之中,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人们生活在封建秩序之下,那时已经有了许多的法律条文,但它们大多都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所有的大权都在君主的手中,君主容易凭一时的好恶来决断国策,随意按自己的意志制定与修改法律,造成政策上的反复法律成为统治阶级谋取私利的工具,从而造成了社会混乱,乃至崩溃。这一点从我国封建社会不断的更换便可以看出来。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个人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权利控制法律。而统治阶级的行为得不到约束。即使是出现一时的"明君"什么的,也只是一时的现象,因为利用统治者自己约束是不现实的,在我国建国初期,虽然制定了宪法,却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制约领导人的权力,在文革时期甚至出现了"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权威思想,领导人的权威大于法的权威,林彪,四人帮正是利用人治的政治运作机制,犯下了令人发指的罪行。
历史的进步总是建立在灾难上,文革证实了人治在中国是行不通的,1978年,社会主义法制的确立,使中国慢慢开始了法制的建设,1997年党中央又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政策,依法治国与依法制国有什么区别呢?法治不是简单的执行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更重要的是其法律的运行方式,程度和过程。它包括了法律的至上权威性,法律的公平性、普遍性等基本要求。同时也是以法律来约束统治者,对权力的限制。只有在法治的条件下,才能对权力的执行者实行着有效的监督及惩罚手段。法制是法治的基本条件,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法治,但法制的却不足以表达法治的实质。法制的焦点是秩序,而法治的重点则在有效的制约和合理的运用权力,也就是说法制是用来规定国家的秩序的而法治通过对权力的制约与合理利用使法律真正能够得到应用与发挥。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的建设更是离不开依法治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和保证,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来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引导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实现 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与管理,并确保社会公正,没有法制市场经济是难以运转与发展的,但有了法制并不代表市场经济能够建立与发展,最终还是需要法治,法治并不单纯的强调市场经济,而且还调整各种市场行为使其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确立了合法的原则,法在市场经济中有着最高的权威性。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依法治国的主体便是广大的人民群众,这表明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是紧密相连的,回望历史文革便是由于没有将党内民主以及国家社会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这样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国家的权力过于集中于个人,党内的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滋长,也就使党难以防止与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与发展。因此发展民主的时候还要注意法在其中的作用,通过法治使民主制度化程序化,加强的同时法律也会有了稳定性,不会因领导人看法与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民主又可以保正法治的行之久远。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完整与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健全与否的前提,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立法时要做到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要讲究立法技术,注意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意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
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要切实做到: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国家权力的配置,包括中央与地方、领导者个人和领导集体、执政党和国家机构、其他政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都要充分体现民主原则。人民应能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司法与执法体制和程序的各个环节,也都要贯彻民主原则,保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与民主制度相连的是监督制度。我国当前应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包括舆论监督)。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难以保证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办事,也很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权利。
要继续加强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公正的司法制度。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权力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损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同时,还应建立对行政违法责任人的追究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对受到侵害的人民权利给予补救的关键一环,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关。在健全公正的司法制度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的地位应当得到保障;要有公正的审判制度,保证案件的审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严明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要继续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我们必须建设一支数量足、素养高的执法队伍,包括公务员队伍、行政执法队伍、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同时,还要建立从事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律师、公证员队伍。所谓素养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要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和具有以身殉法的精神;二是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避免一些庸才滥竽充数;三是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不仅要廉政,而且要勤政。
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大计,是社会政治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进程。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是相当大的差距。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为增强"依法治国"的思想观念,扩大"依法治国"的民主基础,完善"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强化"依法治国"的监督机制,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做出更大的努力,从而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前进。

Ⅵ 请问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还是基本国策

依法治国是我党的一个基本方略。不是基本国策。党的十五大报告有详细解释。

Ⅶ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1)依法治国是最根本的治国方略,以德治国是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对人们的思想道德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2)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属于不同范畴。前者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后者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

(3)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互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充分实现,有利于社会主义道德的推行,社会主义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又必然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效实现。

Ⅷ 什么时候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没能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提出来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也不是一下子就轻而易举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际上,这一基本方略的提出,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可以十分肯定地说,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党和国家对执政规律认识的逐步深化,相应地,对法制建设的重视也是空前的。

“过去我们曾经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强调不够,经过十年内乱,大家头脑比较清醒了,认识到像‘文化大革命’中那样无法无天是要吃苦头的,决不能再让它重演。”正是基于对历史的深刻反思和对经验教训的认真汲取,我们党和国家作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定。

(8)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扩展阅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更加重视发挥依法治国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更加重视通过全面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专门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

提出并形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把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高度。我们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Ⅸ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哪次党代会上确立的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版治国家”确立为权治国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2、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3、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5、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6、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7、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Ⅹ 依法治国是基本国策还是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属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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