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位
① 公共停车场有什么部门管理
不同的停车场归属不同部门管理。
1)带人防的停车场,人防产权是人防办公室,交物业公司管理。
2)普通地下停车场,小区单位内停车场归物业公司管理的。
3)公共停车场,最初为政府投资或者引入市场投资建造的,归专门成立的管理公司管理。
(1)公共停车位扩展阅读:
公共停车场的分类
一、平面停车场。平面停车场(亦称广场式),具有一定的用地面积,通过交通标线划分成通道和停车泊位,配上指向箭头和标志等交通设施。其停车方式有垂直式(与通道呈直角)、平行式(与通道呈平行)、斜列式和交错式布置四种方式。一般常用垂直式布置,优点是节省停车面积。也有采用斜列式布置,其斜列角度依场地形状确定,优点是进出方便,周转率高,安全性好。
二、坡道停车场。坡道停车场,一般分为地下坡道停车场和楼宇坡道停车场两种。地下坡道停车场多利用建筑以及广场、公园等地下空间,配上坡道进出的停车场。其优点是用地省,但建筑造价约高于地面建筑2~3倍,一般专供小型车停放。楼宇坡道停车场建造多层加屋顶层,配合坡道进出的停车场。其优点是用地省,造价较便宜,一般专供小型车停放。
三、机械式停车场。以机械装置的动力将车辆安置到停车泊位的停车场,称为机械式停车场。根据中国机械停车设备行业标准的规定,机械停车设备的运作方式可分为升降、横移、循环三大类别共八种设备。
② 私自占用公共车位怎么处理
城区主、次道路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停车的一类管理路段列为禁停道路,严禁占道停车,坚决杜绝违法停车扒或现象。
背街小巷、贯穿居民小区的道路列为限停道路,允许全天候或限时、双侧或限单侧占道停车。
学校、医院、政府服务、历芦交通枢纽等民生服务机构周边,已经规范春烂伍设置停车标志,设置落客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列为准许临时占道停车道路。
大型活动场所周边、节假日期间景点周边及其它需要利用道路临时停车的,根据有关工作部署和实际情况作出安排。
③ 公共车位不让停车
公共车位不让停车,但是也要看具体情况,有的是公共车位是不让停私家车。请公务车和公共车辆,但是如果在公共搏哪搏车辆公务车不使用的情况下是允许私家车停放的,但具体的停基祥车场有具体的规缓洞定要征兆。规定执行。
④ 物权法小区公共停车位
露天的道路如果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为城镇公共道理的,应当为小区的业主共同所有。小区的车位如果购房时开发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就是开发商的。不过,小区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
具体的规定可以看《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埋念帆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高迅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弯雹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样可以么?
⑤ 一些公共停车位为什么会有扑街收费
一些想钱想疯的人才会做如此下贱的行为。把公共车位占为己有拿来收费。
⑥ 怎么算公共停车位
只要大家都可以临时停的车位就是公共停车位!
⑦ 北京市市区有多少个公共停车位
北京市市区有多少个公共停车位,那这个课好多好多。
⑧ 如果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是否应向业主收停车费请提供明确的法律条例依据,谢谢~
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有提供额外服务就有权限收取费用,如果没有额外服务就没有资格收取差拍相关费用。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依据物权法第74条第3款,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业主共同共有,小区无权就租赁事项向业主收费。但你要考虑的是小区主张物业管理费的情形,例如小区物业主张小区的保安为汽车提供保管等服务,那可能就有权收费。
(8)公共停车位扩展阅读: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虚并羡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蔽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