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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发布时间: 2020-11-26 08:30:05

『壹』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案例分析

是。
他的行为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内容。主体即行为人本人,客体涉及到复杂客体的问题,因为它不仅侵犯了母、兄的财产权,还侵犯了邻居村民的权利。虽未造成重大损害,但那是由于村民奋力救火,而不是出于行为人本身意志。再有就是主观方面,明显的故意,且动机、目的明确。客观方面,时间(风向东南)、地点(3间房屋,位于一排12间砖木结构房屋的最东端,依稀详细有7户人)、手段、方法都足以造成重大损害。
但具体定罪量刑时,因被害人(母、兄)有一定过错,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已使用法定的从轻情节。

『贰』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有哪些

思路:除了法定的那几种之外的方法犯罪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举例:
1驾驶汽车在公路上横冲直撞
2在公共场所挥刀杀害不特定多数人的
3饲养的毒蜂放到人群中的。

『叁』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案例

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黎景全,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体运输司机,1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17日因该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A1J374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轻伤。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景全在医院被约束至酒醒后,对作案具体过程无记忆,当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伤一人时,十分懊悔。虽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但仍多次表示要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黎景全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犯罪,属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区别;且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黎景全死刑,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期间,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同做了大量民事调解工作。被告人黎景全的亲属倾其所有,筹集15万元赔偿被害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醉酒驾车撞倒李洁霞所骑自行车后,尚知道驾驶车辆掉头行驶;在车轮被路边花地卡住的情况下,知道将车辆驾驶回路面,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但黎景全撞人后,置被撞人员于不顾,也不顾在车前对其进行劝阻和救助伤者的众多村民,仍继续驾车企图离开现场,撞向已倒地的李洁霞和救助群众梁锡全,致二人死亡,其主观上对在场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犯罪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黎景全系间接故意犯罪,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应当有所区别;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肆』 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办理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中,是否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具有传播严重危险,是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重要条件,结合具体案情,办案人员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1、是从行为主体看,行为人是否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或其他密切接触者,或者曾进出疫情高发地区,或者属于其他高风险人群。


2、是从行为方式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绝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比如拒不执行隔离措施、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密切与多人接触等。


3、是从行为后果来看。比如造成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多人被诊断为疑似病人,或者多人被隔离观察、多个区域被封闭等。



(4)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扩展阅读:

下面介绍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案例:


1、是田某某案发前曾进出武昌、汉口、荆州等重点疫区,并于2020年1月26日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主体。


2、是田某某瞒报病情、隐瞒接触史、行踪轨迹,且进入医院等公共场所,密切与数十人接触,拒绝医护人员提出的隔离措施。


3、是造成了医护人员等37人隔离观察,造成上述人员被感染新冠肺炎的严重危险。故对其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伍』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条文】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陆』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安全,一般比照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危害程度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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