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卫生 » 矿泉水卫生标准

矿泉水卫生标准

发布时间: 2020-11-26 03:46:39

① 饮用水水质标准:

你只写了两个微生物指标,从检测结果看,这个水不建议生饮,如其他指标正常,煮沸后可以饮用。

②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什么

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叫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我国政府一直十分关心和重视饮用水卫生工作,多次发布和修改饮用水卫生标准。1956年制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及1959、1976年修订的标准分别包括15项、17项、23项微生物、一般化学和感官指标,着重技术要求。1985年卫生部组织饮水卫生专家结合国情,吸取了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质量标准》和发达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先进部分,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水质指标由23项增至35项,由卫生部以国家强制性卫生标准发布(GB5749~85)增加了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该标准于1986年10月10日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具体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和法定的行为规范两项。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必须满足三项基本要求,即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

而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越来越严重,引起了政府和广大居民的普遍关注,为了和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卫生部于2001年6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共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相比,《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标,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的监测,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指标限值更加严格。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及时地与国际接轨,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很多地区水源短缺,部分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于2007年7月1日联合发布并正式实施了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新标准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新标准还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另外,新标准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不仅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还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基本概念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完成了对1985年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并正式颁布了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二、水质标准
1.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3.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共35项。其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主要为了保证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毒理学指标15项、放射指标2项,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3项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

④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UDC613.3
GB5749-85
(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1986年10月1日实施)
1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6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
2.7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3水源选择
3.1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3.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若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工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0个。
3.2.2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项目 标准

感官性状和
一般化学指标 色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
pH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硫酸盐
氯化物
溶解性总固体 色度不超过15度并
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不超过3度,特殊
情况不超过5度
不得有异臭、异味
不得含有
6.5~8.5
450mg/L
0.3 mg/L
0.1 mg/L
1.0 mg/L
1.0 mg/L
0.002 mg/L
0.3 mg/L
250 mg/L
250 mg/L
1000 mg/L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
氰化物




铬(六价)


硝酸盐(以氮计)
氯仿*
四氯化碳*
苯并(a)芘*
滴滴涕*
六六六* 1.0 mg/L
0.05 mg/L
0.05 mg/L
0.01 mg/L
0.001 mg/L
0.01 mg/L
0.05 mg/L
0.05 mg/L
0.05 mg/L
20 mg/L
60 g/L
3 g/L
0.01 g/L
1 g/L
5 g/L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总细菌总数
游离余氟 100 个/mL
3 /L
在与水接触300后应不低于0.3 mg/L。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
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 mg/L。
放射性指标 总α放射性
总β放射性 0.1Bq/L
1Bq/L

3.2.3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4在高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防措施。
3.2.5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求执行。
3.3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水源卫生防护
4.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4.2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
4.2.1地面水
4.2.1.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4.2.1.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案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2.1.3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4.2.1.4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M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剪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不小于10M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
4.2.2地下水
4.2.2.1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4.2.2.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货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剪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货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影响半径的范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应由供水部门同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研究确定。
4.2.2.3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4.3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参照本标准4.2.1.1和4.2.1.2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4.4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商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提出改造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提出,由使用单位执行。
4.5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质,原则上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

5水质检验
5.1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并由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督和评价。
5.2城镇的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来、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有自备给水的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水质检验工作。
其他单位的自备给水,应由其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水质检验。
分散式给水及农村集中式给水的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需要进行检验。
5.3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5.3.1城镇的集中式给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源、出厂水、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次数,检验项目在一般情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采样点和检验项目,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共同研究确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每月进行一次全分析。
自备给水和农村集中式给水水质检验的采样点数、采样次数和检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要求确定。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审查、存档。
5.3.2分散式给水水质的检验次数和项目,可根据需要决定。
5.3.3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进行定期监测。
5.4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验本标准2.1条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的指标和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附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补充件)
1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
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子石、秦钰惠、政乃彤、潘长庆、张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管理,一般技术性问题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TJ20-7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作废。

⑤ 国际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纯净水不得有肉眼可见物根据国家《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纯净水通常要看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三个指标。感官指标为色度不超过5度,并不得有其他异色,浊度不超过1度,不得有异臭、异味和肉眼可见物。理化指标包括电导率、高锰酸钾消耗量等多个指标。其中,主要以电导率来衡量纯净程度。电导率应≤10μS/cm,电导率越低,说明水越纯,水中杂质越少。高锰酸钾消耗量是指1升水中还原性物质在一定条件下被高锰酸钾氧化时所消耗的氧毫克数,它主要反映水中有机化合物的含量。高锰酸钾消耗量越低,说明水中有机化合物少,污染少。纯净水中高锰酸钾消耗量应≤1.0mg/l。纯净水中的游离氯主要是桶的清洗不彻底,使含氯消毒液残留在水中造成了化学污染。微生物指标则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和霉菌等。纯净水中的菌落总数是表明纯净水受到污染程度的标志。纯净水中菌落总数应≤20cfu/ml。纯净水中的霉菌主要是受生产环境中霉菌的污染或桶露天存放污染后未清洗干净造成。霉菌会产生毒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标准规定纯净水中不得检出致病菌和霉菌。温馨提示选水用水小锦囊1.用水慢不妨"大换小"普通家庭应该根据家人的饮水量选择适合的桶装水产品,如果在一两个星期内喝不完一桶标准大小(18.9升)桶装水,可以考虑改买小尺寸的桶装水。2.挑选新桶、透明桶尽量挑选新桶、透明无色桶装的水。旧桶使用时间长,内壁会不光滑,特别是存放矿泉水的桶,内壁容易产生矿物质沉淀,不容易清洗干净,会滋生细菌。和透明无色桶相比,淡蓝色的桶或者淡绿色的桶容易替水质"遮丑"。3.旋转桶盖、放倒桶身测密封检查桶盖是否密封。不妨用手轻轻旋转桶盖,或者将桶身横向平放地面。桶盖如果能够转动,或者桶口有水渗出,则说明桶盖不密封。4.莫选快过期的水注意产品的生产日期,尽可能饮用近期生产的产品。尽量不要选择保质期快过期的水,通常此时的水质已不太理想。一般在饮水机上的桶装水,饮用期不应超过一星期,否则,水质容易受到空气中细菌的污染。5.冷热水嘴轮流使用饮水机上通常都有冷热两个水嘴,但有些人不喜欢喝热水,长期冷落热水嘴。由于两个水嘴是分格存水,所以应定期轮流排水,以免水因久不流动而生变。桶装水运输储存"全攻略"一、忌野蛮搬运陈卫东指出,夏天属于桶装水生意较旺的季节,也是桶装水水质较容易出问题的时候。导致"问题水"出现的主要因素是生产过程中的二次污染,或者因过滤、消毒、净化等工艺不过关导致产品不合格。例如有些水厂因市场需求紧,没有对回收的桶进行严格消毒,就会出现问题。不过,运输、储存以及用户自身的问题也会导致水质变化。桶盖如果不密封,水就容易受到细菌污染。饮水桶通常采用直压式瓶盖,而这种瓶盖最怕运输过程中的野蛮装卸。送水工人直接手提瓶盖,就容易导致瓶盖松动。储存未开封的水桶时,如果没有注意避光、保持周围阴凉,也会影响水质。因为在阳光的作用下,微生物会迅速繁殖,导致霉菌、绿藻等的出现。二、擦洗莫遗漏进气口饮水机的清洁也直接影响桶装水的水质。一般来说,饮水机应该每三个月清洗一次,每半年拆开、用消毒液清洗一次。"不过,因为矿泉水中含有比较多的矿物质,比纯净水更容易产生沉淀,如果是饮用矿泉水为主的,至多两个月就应该彻底清洗一次饮水机。"某水站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陈卫东则指出,饮水机应按照家庭成员使用量来决定清洗频率。"冬天、家庭成员少、出差时,用水少或者没有用水期间,容易积垢,在通常的两三个月一次的清洗周期基础上,可适当缩短清洗间隔时间。"清洗饮水机后,通常再放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水后,才可饮用。此外,要小心选择放置饮水机的环境。除了要注意避光、阴凉、通风外,还要避免放置在灰尘大的地方,例如窗口、杂物堆积处。日常应注意保持饮水机外壳的清洁,尤其不要遗漏进气口和出水嘴。进气口通常位于饮水机上端和水桶交界处,应保证进气口无灰尘积存,最好用消毒纸巾和消毒液擦拭,尽量不要用一般抹布来擦拭。三、停机再使用需清洗俗话说"流水不腐"。因故停机一段时间再用水,需要小心水质变化,尤其是夏天,停机时间哪怕只有三四天,也要在清洗机器后再使用。久置不用的桶装水,要注意观察水质。当桶内的水出现絮状或者鼻涕状悬浮物、异物或浑浊时,则说明水质受到污染,不能饮用。如果水质中有异味或塑料味,也不能再饮用。开封超过一周仍未喝完的桶装水,不妨加热后再饮用。

⑥ 国家标准规定了矿泉水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卫生规范 GB16330-1996
Hygienic specifications of enterprises for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6-06-19批准 1996-09-01实施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企业的水源及卫生防护、建筑设计与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贮存和运输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砍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饮用纯净水及其他瓶装(或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中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89—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GB8537一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7718一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J73—84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3 水源与卫生防护

3.1 用于加工的水源水必须是经国家及授权委托的省级以上的审批机构根据 GB8537批准的砍用天然矿泉水。

3.2 卫生防护区

3.2.1 第一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15m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该范围内应由厚度为20cm以上的水泥封面,并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点有封闭式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该范围内严禁无关的工作人员居住或逗留;不得放置与取水无关的设备或物品,禁止建造与矿泉水引水无关的建筑物;消除一切可能导致矿泉水污染的因素。

3.2.2 第二卫生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严禁设置可导致矿泉水水质、水量、水温改变的引水工程,严禁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经济工程活动。

3.2. 3 第三卫生防护区其防护半径应大于100m,在该范围内,禁止排放工业、生活废水,严禁使用农药、化肥,并不得有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3. 2.4 上述各级卫生防护区界必须设置固定标志,其范围可根据水源地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卫生状况适当扩大。

4 矿泉水采集的卫生要求

4.1 对于人工揭露型管井或天然出露型泉均应按允许的开采量开采;对于天然出露型矿泉水应当在清除泉口周围风化残积层和污物基础上建立密闭的自流式建筑物以防止天然因素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

4.2 采水设备的设计采水能力应当与允许的开采量相匹配。

4.3 如没有贮水设备,应根据每日灌装量合理设计,以尽量缩短贮水时间;要密闭并且易于放水和清洗,避免形成死水层。

4.4 采水设备、输水管道及贮水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 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5.1 设计

5.1.1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项目中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5.1.2 矿泉水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水源水、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5.2 选址

5.2.1 厂址应选在矿泉水水源附近且地势高燥,交通方便,不会受洪水侵害的地区。
5.2.2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烟雾、灰沙、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孽生的潜在场所。

5.2.3 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之间应有15-20m的防护地带。

5.3 布局

5.3.1 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

5.3.2 建筑物、设备的布局与工艺流程要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

5.3.3 生产区域布局要顺应工艺流程,减少迂回和往返,避免人流物流混杂交叉。

5.4 道路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士、沥清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路面平坦、不积水。

5.5 绿化
厂房之间,厂房与道路之间应设绿化带。厂区内的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5.6 厂房与设施

5.6. 1 生产加工和贮存场所的配备和使用面积应当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5.6.2 生产车间内人均占地面积不得少于 2.0m2(不包括设备占地面积)。

5.6.3 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地面应无缝隙,易于清洗和消毒。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以1.0一1.5%为宜),并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5.6.4 墙壁应选用浅色、防霉、防渗透、无毒的材料铺砌或覆涂,表面应平整光滑、便于冲洗消毒。顶角、墙角、地角呈弧形、防止污垢积存并便于清洗。

5.6.5 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防霉、防渗漏的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能起到减少凝结水滴落的效果。

5.6.6 门窗应严密,采用不变形、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如果有内窗台应下斜45度。门窗必须设有效的防蚊、蝇、虫设施。门应能自动关闭且闭合严实。

5.6.7 通风设备
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其气流流向应避免从非清洁区域流向清洁区域。通风口必须安装易于清洗、更换的耐腐蚀防护罩,进气口必须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

5.6.8 采光、照明

车间或工作面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加工场所工作面的照度不应低于220勒克斯;其他场所不应低于 l10勒克斯。车间内安装在生产线上方的灯具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食品。

5.6.9 车间内的架空构件和滑槽等必须便于清洁,能防止积尘、凝水和生霉。

5.6.10 清洗(瓶、盖)车间和灌装车间

5.6.10.1 清洗及灌装车间应密闭并设空气净化装置、空气温度调节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5.6.10.2 应采用合理的机械通风设施,确保气流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5.6.10.3 清洗车间应为10万级洁净厂房,灌装车间应为1000级洁净厂房,或全室10000级,生产线局部100级。

5.6.10.4 洁净厂房的设计与建造应符合 GBJ73—84洁净厂房设计范围的要求。

5.6.10.5 清洗及灌装车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5—27℃之间,湿度以控制在50%以下为宜。

5.6.10.6 灌装车间的建筑结构及内部设施应能防潮、防尘、便于清洗消毒。

5.6.10.7 洁净车间人口处应分别设有人员和物料的净化设施。

5.7 废水、废物排放系统

5.7.1 必须设有废水、废物排放系统。

5.7.2 所有废水排放管道(包括下水道)必须能适应废物排放高峰的要求,且建造方式应避免对矿泉水的污染。

5.7.3 将废物从厂区内清除之前,应设有密闭式废物贮存设施,其设计应能防止有害动物、昆虫的侵入,并且避免对天然矿泉水和厂区环境的污染。

5.8 设备、工器具和管道

5.8.1 凡接触灌装用矿泉水的设备、工器具和管道,必须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和不至于改变原天然矿泉水水质的材料制作(宜用不锈钢材料),表面应光滑、无吸附性、无凹坑、无剥脱、无缝隙。

5.8.2 与灌装用矿泉水接触的设备、管道应边角圆滑,无死角,无盲端,不易积垢,不渗漏,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

5.8.3 灌装用矿泉水输送管道座设排污阀或排污口,便于清洗排污和消毒。

5.8.4 灌装用矿泉水与其他生产用水的输送管道和设备应彼此间完全分开,无交叉接触。不同用途的供水管道应徐以不同的颜色,以示区别。

5.9 卫生设施

5.9.1 洗手消毒设施

5.9.1.1 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地点,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按每10人一个设置,并不得少于2个。

5.9.1.2 洗手设施还应设有免关式洗涤剂和消毒液的分配器和干手装置(热风、消毒纸巾等)。

5.9. 1. 3 生产车间进口处必须有与通道等宽,长1.5m以上的鞋靴消毒设施。

5. 9.2 设备和工器具消毒设施
生产车间内应配置设备和工器具的消毒设施。设备和管道的清洗消毒建议使用 CIP洗消系统。

5. 9.3 更衣室

必须设有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储衣柜、鞋架。更衣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

5. 9.4 淋浴室

5.9.4.1 必须设有与职工人数相匹配的淋浴室,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20人设置 1个,并不得少于2个。

5.9.4.2 淋浴室应设置通风排气设施以保持相对负压,必要时设置采暖设备。

5.9.5 厕所

5. 9.5.1 厕所设置应有利于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

5.9.5. 2 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干手装置,其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

6 工厂的卫生管理

6.1 机构

6. 1.1 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6.1.2 管理机构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6.2 职责(任务)

6.2. 1 宣传和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在本单位执行情况,定期向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6.2. 2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划。

6.2. 3 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食品从业人员。

6.2. 4 定期进行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并作好处理工作。

6.3 维修、保养工作

6.3.1 厂房和各种机械设备、装置、设施、给排水系统等均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正常运行和整齐洁净。

6.3.2 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对厂房、设备、管道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6.4 清洗和消毒工作

6. 4. 1 应制订有效的清洗和消毒方法及制度,以保证全厂所有车间和场所部得到适当的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6. 4. 2 清洁、消毒方法必须安全、卫生,所采用的消毒药剂必须经卫生部门批准。

6. 4. 3 班前应对矿泉水生产车间的设备、工器具、管道等进行清洗和消毒。

6.4.4 班后应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必要时进行消毒。

6.4.5 车间、设备、工器具用洗涤剂和消毒剂处理后,残留的洗消剂应该在车间和设备等重新使用前彻底冲洗干净。

6.4.6 空调机及净化空气口至少半年清洗一次。

6.4.7 存放废物的设施必须及时清除其中废物,避免外溢;要经常对存放废物的设施和容器进行清洗消毒。

6.5 除虫灭害

6.5.1 厂区及厂区周围应定期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孽生。

6.5.2 只有在其他防治措施不奏效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杀虫剂。使用杀虫剂时,不得污染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及生产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和容器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6. 6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

杀虫剂或其他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内,并有专人保管。

6.7 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7 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7.1 矿泉水生产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7.2 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矿泉水生产车间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7. 3 矿泉水生产及有关人员上岗前,须先经过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7. 4 个人卫生

7.4. 1 矿泉水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

7. 4.2 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洗手消毒。

7.4.3 洗手要求
矿泉水生产人员上岗后遇下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洗手消毒,工厂应有监督措施:
上厕所之后;
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之后,
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7.4.4 不得将手表和各种饰物及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车间。

7.4.5 不得穿工作服、鞋进入厕所或离开车间。

7.4.6 灌装线生产人员上岗前应沐浴,工作时应带口罩,其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应每天清洗消毒(一次性口罩除外)。

7.4.7 有皮肤切口或伤口的工人不得继续从事灌装线上的工作。

7. 4.8 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7.4.9 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中规章的规定。

8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8. 1 水源水的卫生

8.1.1 水源水质应符合 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的各项指标的要求。

8.1.2 为了保证饮用天然矿泉水良好和稳定的质量,在生产期间应对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界限指标和如下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感官要求,亚硝酸盐,耗氧量,微生物各项指标。

8.1.3 监测时间

界限指标:每四个月监测一次,
亚硝酸盐、耗氧量:每四个月监测一次,丰水期加测一次。
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标:丰水期每15天监测一次,平水期和枯水期每月监测一次。

8.1.4 一旦监测结果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8.2 水处理工艺卫生

在保证矿泉水的微生物指标符合标准和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特性与主要成份的条件下,允许采取暴气、倾析、过滤和除去(或加入)二氧化碳等生产工艺。矿泉水生产的具体工艺流程要根据该水源水的化学类型、水质特性合理地确定,以免成品发生微生物污染和严重影响感官的矿物质沉淀。

8.2.1 暴气

如采用除铁、锰暴气工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对矿泉水的污染。

8.2.2 过滤

8.2.2.1 凡采用多道过滤装置的,应逐级滤除水中的杂质和微生物,避免过滤过程对矿泉水造成二次污染。臭氧氧化塔工序后的滤器必须由耐臭氧材料构成。

8.2.2.2 过滤装置所使用的活性炭滤器、砂芯滤器,中空纤维滤器或膜过滤器的过滤材料要定期清洗和更换。所更换的每批过滤材料使用前都必须作完整性试验,检查是否有泄漏。

8.2.3 灭菌

8.2.3.1 凡采用臭氧装置对矿泉水进行灭菌的,应控制好进入臭氧氧化塔中臭氧的浓度和矿泉水流速,其臭氧在水中浓度要依据气温、水质、pH值和水中还原性物质的多少加以调节,以达到灭菌效果。

8.2.3.2 凡采用紫外线消毒装置的,应注意选择紫外线灯类型(其波长应包括2500—2800埃的杀菌峰值波长),水层不超过2cm,并控制流速。应保持紫外线灯管表面清洁;根据灯管使用寿命定期进行更换。

8.2.3.3 通过灭菌处理的矿泉水的菌落总数(个/mL),霉菌计数(个/mL)和大肠菌群(个/100mL)均不得检出(按 GB4789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8.2.3.4 严格在矿泉水中加入任何消毒剂、防腐剂。

8.3 包装容器

8.3.1 矿泉水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8.3.2 外购的瓶子和瓶盖在运输和贮藏过程中应使用干净的容器或包装袋包装;运输车厢和贮存包装容器的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并有防尘,防污染措施。

8.3.3 瓶子和瓶盖在灌装前必须经过严格清洗消毒,其清洗设备应自动化(不应用手工操作)。

8.3. 4 经洗消处理的包装瓶、盖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霉菌均不得检出,不得有消毒剂残留。

8.4 灌装与封盖

8.4.1 开采或处理后的天然矿泉水不得以容器或水罐车装运至异地进行灌装。

8.4.2 洗净的瓶子应经过最短的距离输送到灌装机。

8. 4.3 灌装与封盖设备应自动化,不得用人工灌装和封盖。

8.4. 4 用于封盖的方法、设备及材料应能确保封口严密,并且不损害容器,不污染矿泉水。

8. 5 检瓶

8.5.1 工厂应根据生产量配备空瓶、成品瓶检验人员。检瓶人员的视力,两眼必须在1.0以上,并不得有色盲。检瓶员上岗前至少经两周以上检瓶训练。

8. 5.2 检瓶光源照度匝在800勒克斯以上。

8.5.3 检瓶操作

8.5.3.1 工厂应规定检瓶人员最长连续作业时间,以保证检瓶效果。以下列检瓶速度和连续检瓶时间为宜:
检瓶速度 连续检瓶时间
100个以下/min 40min以内
100个以上/min 30min以内

8.5.3.2 灌装封盖后必须逐个检查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及封盖严密性等。

8.6 成品标签

8.6.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的规定。

8.6.2 产品标签上应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通过国家级(或省级)鉴定的批准文号及特征性界限组分含量范围。

9 成品贮藏运输的卫生要求

9. 1 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并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

9.2 成品堆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9.3 成品库要干燥、通风,设有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要定期洗扫、消毒、保持卫生。

9.4 成品在贮存期间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以保证其卫生质量。
9.5 成品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

9. 6 各种运输工具、车辆应随时清洗、定期消毒,保证清洁卫生。

10 卫生和质量检验管理

10.1 工厂必须制定完善的卫生质量检验制度。

10.2 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经专业培训并经专业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10. 3 检验室至少应具备检验下述卫生指标的能力:
菌落总数、霉菌计数、大肠菌群、亚硝酸盐、臭氧和洗消剂的残留量。

10. 4 检验室应配备检验上述指标相应的仪器和设备。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及时维修,使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10. 5 应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单的产品方可出厂。

10. 6 各项检验记录至少保留两年,以备查。

⑦ 矿泉水国家标准

GB 16330-1996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GB/T 5009.167-2003 饮用天然矿泉水中氟、氯、溴离子和硝酸根、硫酸根含量的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
GB 8537-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没找到英文的

专家回答: 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要素,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其生活饮用水的来源是由自来水公司集中供给的。一般而言,水质的好坏决定于集中供水的水质质量,个人是无法选择的。因此,为了能确保向居民供给安全和卫生的饮用水,我国卫生部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它是关于生活饮用水安全和卫生的技术法规,在保障我国集中式供水水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生活饮用水是指人类饮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个人卫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根据人们终生用水的安全来考虑的,它主要基于三个方面来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即确保饮用水感官性状良好;防止介水传染病的暴发;防止急性和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控制饮用水卫生与安全的指标包括四大类:

微生物学指标
水是传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饮用水中的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以及寄生型原生动物和蠕虫,其污染来源主要是人畜粪便。在不发达国家,饮用水造成传染病的流行是很常见的。这可能是由于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充分的消毒,也可能是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存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理想的饮用水不应含有已知致病微生物,也不应有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为了保障饮用水能达到要求,定期抽样检查水中粪便污染的指示菌是很重要的。为此,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指示菌是总大肠菌群,另外,还规定了游离余氯的指标。我国自来水厂普遍采用加氯消毒的方法,当饮用水中游离余氯达到一定浓度后,接触一段时间就可以杀灭水中细菌和病毒。因此,饮用水中余氯的测定是一项评价饮用水微生物学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标。

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饮用水的感官性状是很重要的。感官性状不良的水,会使人产生厌恶感和不安全感。我国的饮用水标准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也就是说,一般饮用者不应察觉水有颜色,而且也应无异常的气味和味道,水呈透明状,不浑浊,也无用肉眼可以看到的异物。如果发现饮用水出现浑浊,有颜色或异常味道,那就表示水被污染,应立即通知自来水公司和卫生防疫站进行调查和处理。
其他和饮用水感官性状有关的化学指标包括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和溶解性总固体。这些指标都能影响水的外观、色、臭和味,因此规定了最高允许限值。例如饮用水中硫酸盐过高,易使锅炉和热水器内结垢并引起不良的水味和具有轻泻作用,故规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不应超过每升250毫克。

毒理学指标
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化学物质对饮用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根据国外的调查,在饮用水中已鉴定出数百种化学物质,其中绝大多数为有机化合物。
饮用水中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带给人们的健康危害与微生物污染不同。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传染病的暴发,而化学物质引起健康问题往往是由于长期接触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别是蓄积性毒物和致癌物质的危害。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大量化学物质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
为保障饮用水的安全,确定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大允许限值,也就是最大允许浓度是十分必要的,这是自来水公司向公众提供安全饮用水的重要依据。但是,在饮用水中存在众多的化学物质,究竟应该选择哪些化学物质作为需要确定限值的指标呢?这主要是依据化学物质的毒性、在饮用水中含有的浓度和检出频率以及是否具有充分依据来确定限值等条件确定的。在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共选择15项化学物质指标,包括氟化物、氯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银、硝酸盐、氯仿、四氯化碳、苯并(а)芘、滴滴涕、六六六。这些物质的限值都是依据毒理学研究和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而制定的。

放射性指标
人类某些实践活动可能使环境中的天然辐射强度有所增高,特别是随着核能的发展和同位素新技术的应用,很可能产生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标进行常规监测和评价。在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的参考值,当这些指标超过参考值时,需进行全面的核素分析以确定饮用水的安全性。

⑨ 一,饮用水的卫生要求有哪些

生活饮用水是指人类饮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个人卫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根据人们终生用水的安全来考虑的,它主要基于三个方面来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即确保饮用水感官性状良好;防止介水传染病的暴发;防止急性和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控制饮用水卫生与安全的指标包括四大类:
微生物学指标
水是传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饮用水中的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以及寄生型原生动物和蠕虫,其污染来源主要是人畜粪便。在不发达国家,饮用水造成传染病的流行是很常见的。这可能是由于水源受病原体污染后,未经充分的消毒,也可能是饮用水在输配水和贮存过程中受到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理想的饮用水不应含有已知致病微生物,也不应有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为了保障饮用水能达到要求,定期抽样检查水中粪便污染的指示菌是很重要的。为此,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的指示菌是总大肠菌群,另外,还规定了游离余氯的指标。我国自来水厂普遍采用加氯消毒的方法,当饮用水中游离余氯达到一定浓度后,接触一段时间就可以杀灭水中细菌和病毒。因此,饮用水中余氯的测定是一项评价饮用水微生物学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标。
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饮用水的感官性状是很重要的。感官性状不良的水,会使人产生厌恶感和不安全感。我国的饮用水标准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也就是说,一般饮用者不应察觉水有颜色,而且也应无异常的气味和味道,水呈透明状,不浑浊,也无用肉眼可以看到的异物。如果发现饮用水出现浑浊,有颜色或异常味道,那就表示水被污染,应立即通知自来水公司和卫生防疫站进行调查和处理。
其他和饮用水感官性状有关的化学指标包括总硬度、铁、锰、铜、锌、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硫酸盐、氯化物和溶解性总固体。这些指标都能影响水的外观、色、臭和味,因此规定了最高允许限值。例如饮用水中硫酸盐过高,易使锅炉和热水器内结垢并引起不良的水味和具有轻泻作用,故规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不应超过每升250毫克。
毒理学指标随着工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化学物质对饮用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根据国外的调查,在饮用水中已鉴定出数百种化学物质,其中绝大多数为有机化合物。
饮用水中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带给人们的健康危害与微生物污染不同。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传染病的暴发,而化学物质引起健康问题往往是由于长期接触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别是蓄积性毒物和致癌物质的危害。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大量化学物质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
为保障饮用水的安全,确定化学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大允许限值,也就是最大允许浓度是十分必要的,这是自来水公司向公众提供安全饮用水的重要依据。但是,在饮用水中存在众多的化学物质,究竟应该选择哪些化学物质作为需要确定限值的指标呢?这主要是依据化学物质的毒性、在饮用水中含有的浓度和检出频率以及是否具有充分依据来确定限值等条件确定的。在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共选择15项化学物质指标,包括氟化物、氯化物、砷、硒、汞、镉、铬(六价)、铅、银、硝酸盐、氯仿、四氯化碳、苯并(а)芘、滴滴涕、六六六。这些物质的限值都是依据毒理学研究和人群流行病学调查所获得的资料而制定的。
放射性指标人类某些实践活动可能使环境中的天然辐射强度有所增高,特别是随着核能的发展和同位素新技术的应用,很可能产生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饮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标进行常规监测和评价。在饮用水卫生标准中规定了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的参考值,当这些指标超过参考值时,需进行全面的核素分析以确定饮用水的安全性。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