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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出处

发布时间: 2020-11-25 22:08:23

Ⅰ 这句话的出处法律条款是

我的答案已经写了。抚恤金的定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第39条中第二项。
你可以点击看法律原文。

Ⅱ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出自哪里

出处《论语 为政》: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注释
道:方法、手段之义(古本或作“导”。引导、诱导之意。《集注》:“道,犹引导,谓先之也。”)
以:凭藉、用、使用之义。
政:政令、政权力、法制之强权机制之义(《孔注》:“法教也。”《集注》:“法制政令。”指各种法令、政令等统治措施。)
(道之以政:句形当为:以政道之,意即,仅凭强权机制的方法进行国家机器及其他单位团体的管理等等。)
齐:整治
刑:刑罚、对人生部分或全部的自由权利度进行控制等手段之义。
免:隐藏、隐蔽、苟免、暂时避免之义。
礼:礼义,礼法,礼仪,涵德法双彰之义。
耻:惭愧之心,羞耻之心,耻辱之心。
格者:格除、格斗、杜绝、修正之义。

译文
孔子说:“如果以强权手段的行政权力、政策法令来管理一个国家,使其子民随顺,以压服的方式采用强硬的刑罚来约束,使之达到所谓的“安分守己”,只不过是让人隐藏了一颗不知羞耻的心。暂时不表现出违规违法的现象,表面上一派平和。假如,以礼仁之德法双彰的方法、行为来感化人民随德存仁,以礼义之法度引导人们提起相应的礼仁之心,类齐比肩,那么人人都会做到,勇于知耻,且能在日常生活中随时格除自己的不良习惯和丑恶心理进而长期保持不变。”

Ⅲ 四依四不依出自哪里

《大般涅槃经》
大般涅槃经[三十六卷]

复次善男子。譬如城市有卖药人。有妙甘药出于雪山。亦复多卖其余杂药味甘相似。时有诸人咸皆欲买而不识别。至卖药所问言。汝有雪山药不。其卖药人即答言。有。是人欺诈以余杂药。语买者言。此是雪山甘好妙药。时买药者以肉眼故。不能善别即买持归。便作是念。我今已得雪山甘药。迦叶。若声闻僧中。有假名僧有真实僧有和合僧。若持戒若破戒。于是众中等应供养恭敬礼拜。是优婆塞以肉眼故不能分别。譬如彼人不能分别雪山甘药。谁是持戒谁是破戒。谁是真僧谁是假僧。有天眼者乃能分别。迦叶。若优婆塞知是比丘是破戒人。不应给施礼拜供养。若知是人受畜八法。亦复不应给施所须礼拜供养。若于僧中有破戒者。不应以被袈裟因缘恭敬礼拜迦叶菩萨复白佛言。世尊。善哉善哉。如来所说真实不虚。我当顶受。譬如金刚珍宝异物。如佛所说是诸比丘当依四法。何等为四。依法不依人。依义不依语。依智不依识。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经。如是四法应当证知非四种人
佛言。善男子。依法者。即是如来大般涅槃。一切佛法即是法性。是法性者即是如来。是故如来常住不变。若复有言如来无常。是人不知不见法性。若不知见是法性者。不应依止。如上所说四人出世护持法者。应当证知而为依止。何以故。是人善解如来微密深奥藏故。能知如来常住不变。若言如来无常变易无有是处。如是四人即名如来。何以故。是人能解如来密语及能说故。若有人能了知如来甚深密藏。及知如来常住不变。如是之人若为利养。说言如来是无常者无有是处。如是之人尚可依止。何况不依是四种人。依法者即是法性。不依人者即是声闻。法性者即是如来。声闻者即是有为。如来者即是常住。有为者即是无常。善男子。若人破戒为利养故。说言如来无常变易。如是之人所不应依。善男子。是名定义
依义不依语者。义者名曰觉了。觉了义者名不羸劣。不羸劣者名曰满足。满足义者名曰如来常住不变。如来常住不变义者即是法常。法常义者即是僧常。是名依义不依语也。何等语言所不应依。所谓诸论绮饰文辞。如佛所说无量诸经。贪求无厌奸巧谀谄。诈现亲附现相求利。经理白衣为其执役。又复唱言佛听比丘畜诸奴婢不净之物金银珍宝谷米仓库牛羊象马贩卖求利。于饥馑世怜愍子故。复听比丘储贮陈宿手自作食不受而啖。如是等语所不应依
依智不依识者。所言智者即是如来。若有声闻不能善知如来功德。如是之识。不应依止。若知如来即是法身。如是真智所应依止。若见如来方便之身。言是阴界诸入所摄食所长养。亦不应依。是故知识不可依止。若复有人作是说者。及其经书亦不应依。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经者。不了义者谓声闻乘。闻佛如来深密藏处悉生疑怪。不知是藏出大智海。犹如婴儿无所别知。是则名为不了义也
了义者名为菩萨真实智慧。隐其自心无碍大智。犹如大人无所不知。是名了义。又声闻乘名不了义。无上大乘乃名了义。若言如来无常变易。名不了义。若言如来常住不变。是名了义。声闻所说应证知者。名不了义。菩萨所说应证知者。名为了义。若言如来食所长养。是不了义。若言常住不变易者。是名了义。若言如来入于涅槃如薪尽火灭。名不了义。若言如来入法性者。是名了义。声闻乘法则不应依。何以故。如来为欲度众生故。以方便力说声闻乘。犹如长者教子半字。善男子。声闻乘者犹如初耕未得果实。如是名为不了义也。是故不应依声闻乘。大乘之法则应依止。何以故。如来为欲度众生故。以方便力说于大乘。是故应依。是名了义。如是四依应当证知
复次依义者义名质直。质直者名曰光明。光明者名不羸劣。不羸劣者名曰如来。又光明者名为智慧。质直者名为常住
如来常者名为依法。法者名常。亦名无边。不可思议不可执持不可系缚。而亦可见。若有说言不可见者。如是之人所不应依。是故依法不依于人。若复有人以微妙语宣说无常。如是之言所不应依。是故依义不依于语。依智者。众僧是常无为不变。不畜八种不净之物。是故依智不依于识。若有说言识作识受无和合僧。何以故。夫和合者名无所有。无所有者云何言常。是故此识不可依止
依了义者。了义者名为知足。终不诈现威仪清白憍慢自高贪求利养。亦于如来随宜方便所说法中不生执着。是名了义。若有能住如是等中。当知是人则为已得住第一义。是故名为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不了义者如经中说一切烧燃一切无常一切皆苦一切皆空一切无我。是名不了义。何以故。以不能了如是义故。令诸众生堕阿鼻狱。所以者何。以取着故于义不了。一切烧者。谓如来说涅槃亦烧。一切无常者。涅槃亦无常。苦空无我亦复如是。是故名为不了义经不应依止。善男子。若有人言。如来怜愍一切众生善知时宜。以知时故说轻为重说重为轻。如来观知所有弟子。有诸檀越供给所须令无所乏。如是之人佛则不听受畜奴婢金银财宝贩卖市易不净物等。若诸弟子无有檀越供给所须。时世饥馑饮食难得。为欲建立护持正法。我听弟子受畜奴婢金银车乘田宅谷米卖易所须虽听受畜如是等物。要当净施笃信檀越。如是四法所应依止。若有戒律阿毗昙修多罗。不违是四亦应依止。若有说言有时非时有能护法不能护法。如来悉听一切比丘受畜如是不净物者。如是之言不应依止。若有戒律阿毗昙修多罗中有同是说。如是三分亦不应依。我为肉眼诸众生等说是四依。终不为于有慧眼者。是故我今说是四依。法者即是法性。义者即是如来常住不变。智者知一切众生悉有佛性。了义者了达一切大乘经典

Ⅳ 依法不依人的出处

释迦牟尼佛灭度的时候,教给我们弟子的四依法:
第一、依法不依人专;
第二、依义不依属语;
第三、依了义不依不了义;
第四、依智不依识。

第一、依法不依人:佛不在世了,我们能守住佛的遗教「四依法」,就等於佛在世没有两样。特别是在我们现在这个世间,现前这个阶段,「魔强法弱」,魔多佛少,现在这个时候!《楞严经》里面讲,我们现前这个时代「邪师说法如恒河沙」,我们怎么能辨别?所以必须要记住佛的四依法。「依法不依人」,不管什么人讲的,他对也好、不对也好,我们不理会,对自己就没有损害。法是什么?经典,经典要以《大藏经》为标准。这个经典《大藏经》有没有?《大藏经》里头没有,这个经靠不住,我们不要相信它,连注解都是如此。
出自《 楞严经 》

Ⅳ “四讲四有”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2016年04月22日,根据党中央的部署,2016年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广大党员做“四讲四有”的合格党员: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

(5)四依法出处扩展阅读

具体内容:

做政治合格信念坚定的合格党员。

做严守规矩纪律严明的合格党员。

做道德高尚品行端正的合格党员。

做奉献担当敢为善为的合格党员。

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夯实“学”的基础,通过学习提高认识,明确方向;扭住“做”的关键,履职尽责,创先争优;落脚“干”的要义,真抓实干,马上就办。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做“四讲四有”的合格党员,更要发挥关键的带动作用,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作风走在前面,当好表率。

1、明方向:坚定理想信念,把握政治方向

“两学一做”,学是基础,要通过学习党章、党规,对入党誓词进行再强化,对党性观念进行再增强,对党员义务进行再认识,对宗旨意识进行再把握,对纪律、规矩进行再保证,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和规矩意识。

2、强责任:履职尽责,创先争优

“两学一做”,关键在做,要进一步强化目标意识、主线意识、效果意识,要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突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一工作主线,积极履行公正司法第一责任,自觉践行司法为民第一要求,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抓落实:真抓实干,攻坚克难

“两学一做”,根本在干,要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弘扬真抓实干、马上就办的优良作风,敢于作为、主动作为、依法作为、廉洁作为。

Ⅵ 依法治国出自哪本书

不是出自书本,出自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根本保证。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

主要内容
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二、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三、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五、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六、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主要要求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和调控。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组织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扩展,并且大规模地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渗透的过程。具体说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 完备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环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党法》、《监督法》、《新闻法》等尚未制定出来。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着严重“老化”情况,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的质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频繁,法律寿命短。最后,同一层次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
(1)正确认识法律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从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数量转变到提高法律质量来完善法制的轨道上来。过去,人们常常认为,在立法方面,“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其实,这种观点并不正确。“法律泛滥不仅会贬低法律的价值,而且还败坏法律的质量” 。关键并不在于法律的数量,而在于法律的质量。
(2)要转变“立法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
(3)要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二、有了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会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实现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宪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实有效的遵行,无异于一纸空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就在于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
1、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特征。在西方竞争性政党体制下,执政党若有法不依、滥用权力、专横腐败,必然会招致选民的抛弃。政党之间的竞争迫使执政党奉公守法,兢兢业业,忠诚地为百姓谋福利。在中国,共产党处于长期执政的地位,其执政地位几乎不受任何外来的挑战和影响。党作为我国政治生活的核心,直接领导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项工作。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根本保证。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能够极大地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反之,党不遵守宪法和法律,就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依法治国最终不能实现。
2、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在人治国家中,民众必须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从西方国家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治一开始是作为政府的对立物而出现的。法治“首先是指和专断权力的影响相反的正规法律的绝对的无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权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专断权、特权甚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依法行政要求,
(1)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来从事行政行为,“无法律即无行政”,严禁超越法律行使职权。
(2)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从事行政活动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实体法,也包括依程序法。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星鉴于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强调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在今天乃至今后显得尤为重要。
3)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 司法是匡扶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司法上。立法只不过是将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归纳抽象为一般的、普遍的、非人格化的规范,而司法则是将这些抽象的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中,赋予具体的个案真正实体化的规范效果。因此,司法对法律的适用是最为有效的,也是最为关键的。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冷峻的法律边缘……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 公正,是对司法的基本要求。惟有司法公正,国家法制才有权威,社会才能安宁稳定,人民才有最后的依靠;司法不公,则必然导致冤无处伸,理无处诉的情况,社会将完全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成为一句空话。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相互依赖,缺一不可。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前提,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依归。没有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就会毫无价值,而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就会成为泡影。
三、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意味着法律向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和层次的扩张和渗透,而且意味着法律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备知识和技能,是人们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和法律史家伯尔曼指出,“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归属感,远比强制力更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并且因而并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仰赖警察。……总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 如果没有现代法律观念,没有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而要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就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传,使人人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

Ⅶ 收集法律依据(请问这法规条目的出处)

我给你一些建议吧~

律师协会是社团法人 民间自律组织,作用微弱~ 没有实权! 工作人员的层级就那样,不敢恭维,你也不要计较他们,层次问题……

建议你向上一级部门反映,例如律师管理处, 它属于司法行政机关下的一个分支机构, 是拿纳税人的钱运作的。因此,它必须要对纳税人负责! 效果或许要好一点~

Ⅷ 法律方面咨询,最好能给出相关法律条款出处,100分!!

工资条是可以当做在此公司的证据的,另外你要收集下考勤记录(如考勤卡),还有只要你公司为你缴纳养老保险等金,也就说明你在此公司做。这个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属于恶意侵害员工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不例外。劳动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否则从签订之日起无效,必须重签。按规定,签合同以后,用人单位就应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4],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对于不签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其补签或施以处罚。对于不签合同的一方,另一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自行和解,也可向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签合同,造成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劳动者应充分重视合同的作用。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更要勇于向法律寻求帮助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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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怀孕期的保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宪法和法律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九十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根据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我国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是对于怀孕期的妇女不能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集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医院开据证明后单位要适当减轻劳动量,不能从事夜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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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是违法的,但受处罚应是单位。你因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由此,你应当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即在怀孕期内不能被辞退。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综上所述,你不仅能在此公司一直做到生产结束和哺乳期结束,而且可以去相关部门乃至法院上诉,要求公司赔偿不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Ⅸ 请问这句话的出处

我们一直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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