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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卫生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20-11-25 20:32:32

Ⅰ 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1、生产经营场所地平面布局图一份,应标明比例尺(比例为1:100)、室内各功能房,基本要素(尺寸、名称、设施名称及个数),可自行手绘或用电脑绘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一份;

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一份:应标明方向、街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位置与周围建筑、相邻单位的关系;

5、法人或负责人培训证明;

6、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

7、产品或试产样品卫生检验报告和产品执行标准;

8、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

9、实验室设置情况(包括:实验室规模、仪器设备、实验人员资格证明)及可检测项目;

10、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单位地址、使用面积、卫生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

1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一份:“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

12、食品的委托加工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新产品;

13、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1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办理卫生许可证扩展阅读: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Ⅱ 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办证窗口领取并填写《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 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3 、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图;4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证明;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核材料;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生产经营场所基本卫生设施要求:1、生产经营场地应当离污染源(倒粪站、垃圾箱、公共厕所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10米以上;2、经营干点、湿点的场地面积应分别不小于8、15平方米;经营饭菜的面积建议在50平方米以上;兼营其他品种的,其场地面积需要另增;3、饮食业按照经营面积或就餐座位数分为大、中、小三类型。大型餐饮业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座位数为500座以上;中型餐饮业面积300-1000平方米或就餐座位数为150-500座;小型餐饮业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就餐座位数为150座以下。4 、厨房(包括原料贮存、粗加工、清洗消毒、烹调场所)与餐厅的面积之比不小于1:2,烹调场所净高度不低于2.5米;5、餐饮具及工用具清洗必须设立专用水池;有专用密闭的保洁柜;供顾客可重复使用的毛巾应有专用清洁消毒池和专用保洁柜;大中型饭店必须采用洗碗机,小型饭店采用相应的专用设备;餐饮具必须采用物理方法消毒。6、熟食专间应设置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配备专用的食品工用具、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空调、流动水源、食品冷藏设施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专间的温度应低于25度;小型饭店的熟食专间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中型的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大型的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并设2次更衣室。7、必须设置卫生间及洗手设施。小型饭店设1个以上专用洗手设施,中型的设3个以上专用洗手设施,大型的设6个以上专用洗手设施。8 、设有与经营场所相对应的仓库,仓库必须通风、并设有防潮、防霉、防毒、防害等防污染的设施;9 、经现场审核基本符合上述卫生要求。三、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基本条件:1、场所基本设施符合卫生要求;2、从业人员经健康检查和培训合格;3、卫生制度健全、应当提供的资料齐全;4、星级饭店(宾馆)应当设有或者落实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内应当配备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后取得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四、承诺时限:1、受理后,30天内作出同意、限期整改或者批准、不批准的审查决定;2、批准后10天内到我单位办证窗口注册登记,并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这是上海的,应该差不多吧,反正能带的都带上,省的来回跑

Ⅲ 北京如何办理卫生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3)办理卫生许可证扩展阅读:

餐饮单位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5)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包括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表面建筑材料,各种设备、卫生设施及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制度(学校食堂须提供学校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8)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

(9)、所购原材料(如:米、面、油、肉)的“三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和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10)泔水或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合同)复印件。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3)、(7)、(8)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美容住宿洗浴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公共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材料复印件;

(5)公共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应设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需标明消毒专间面积和各种消毒设施位置、消毒设备型号、规格);

(7)美容美发行业应提供所使用化妆类产品的“三证”和产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明,住宿和洗浴类应提供水质化验合格证明。

(8)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0)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3)、(7)、(9)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食品添加剂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5)生产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表面建筑材料,各种设备、卫生设施及摆放或安装位置。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生产经营项目、生产产品名称、原料、配方、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7)所生产产品或试产品三批样品卫生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及评价报告(最近的报告,最长不超过一年);

(8)生产用水的水质资料、检验报告(如果需要请提供);

(9)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名单、各项卫生管理内部制度。

(10)所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1)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3)、(7)、(8)、(10)、(11)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食品经营销售

(1) 行政许可申请表;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4) 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 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比例不小于1:200);

(6) 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7)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食品摊贩

(1) 行政许可申请表;

(2) 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3) 非流动摊贩应提供场地的使用证明;

(4)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二次供水

(1)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5)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图、水质生产、储存、水处理、消毒设备及防护情况;

(6)供水管线情况(其中供水管道用蓝色标明,污水管道用红色标明);

(7)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8)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及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能够证实确实进行清洗消毒的证明材料,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含消毒具体方法、时间、消毒人员);

⑼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一人一份,必须手工答题)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注:换证需要提供资料有(1)、(4)、(7)、(8)、(9)项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旧卫生许可证原件。

Ⅳ 卫生许可证在哪里办

卫生证一般在卫生局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申报: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或《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递交符合卫生要求有关材料(材料要求见后)。

2、登记:依照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和公共场所许可的条件,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应按照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先办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按审核批准的内容施工,工程竣工后申办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再申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受理:经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4、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业务人员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经营场所现场进行审核,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

5、决定: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4)办理卫生许可证扩展阅读:

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Ⅳ 办理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请

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格式文本;

2.法定代表人、业主(生产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生产场地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卫生防护设施图;

6.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证明;

7. 食品生产单位还应当根据产品的特性和有关规定分别提供产品原料、配方以及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产品样品及产品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标准,试产样品连续三次卫生检验合格证明。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不予受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卫生卫生许可证,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5)办理卫生许可证扩展阅读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Ⅵ 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以及需要的材料都有什么

办理流程

1、申报: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或者《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递交符合卫生要求的有关材料。

2、登记:依照卫生许可受理规定和公共场所许可的条件,有关部门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登记。如果是公共场所,申请单位要先办理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定,等验收通过后,在申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受理:经过审查后,卫生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单位发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于资料不全的,发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4、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组织业务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有问题的提出整改措施。

5、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准予行政许可。

6、送达: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办法《卫生许可证》。

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卫生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卫生管理组织(架构)名单

5、各类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7、建设项目四置图、平面布局图(空调系统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给排水系统、卫生设施布局、通风排气),要求提供蓝图或电脑打印图(标明尺寸、面积和经营单位名称)。

8、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

拓展资料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参考链接:网络-卫生许可证



Ⅶ 怎么办理卫生许可证

卫生局办卫生许可证办理费用:30元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办理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3.办理费用:30元

4.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

Ⅷ 重庆渝北个体经营卫生许可证在哪里办理,该怎么办

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5、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6、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
7、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8、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
9、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1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二、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具体流程
(一)申请
公共场所经营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接收申请资料,作出如下决定:
1、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
2、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
3、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者,视为未申请。
(三)审批
1、受理后,卫生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卫生标准与要求,组织开展抽样或现场检测,对资料及现场进行审核验收,出具现场验收报告,作出审查意见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未尽事宜可向渝北区卫生局进行咨询。渝北区卫生局:6781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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