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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污染防治法

发布时间: 2020-11-25 20:12:11

『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法

在中国,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

(1)中国水污染防治法扩展阅读:

必要性:

要使水资源保护的各种技术、行政措施得以实现,运用法律的手段是必要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在调整水资源与社会关系时,更多地涉及到水资源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有很强的科学技术色彩。

水资源保护法律以保护水资源和改善水环境状况为宗旨,它所约束的对象不仅是公民个人,而且包含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

实施困难:

水资源保护法律的实施涉及到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因此执行起来比其他法律的实施更为困难,更为复杂。深刻地理解水资源保护法律,对于搞好水资源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在中国经济还不十分发达,治理水环境的资金仍较短缺,水资源保护意识还较淡薄的情况下,尤其要充分利用法律的约束力来保护水资源,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水资源的关系,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水环境问题。

『贰』 我国5部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颁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5日颁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颁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颁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982年8月23日颁布
1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年8月14日颁布
17.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1984年5月13日颁布
18.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日颁布
19.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标准
20.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1月5日颁布
2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9年7月8日颁布
2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年10月10日颁布
2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02年9月9日颁布
24.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2001年7月30日颁布
25.关于公布《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颁布
26.关于发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02年7月19日颁布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9.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颁布
30.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颁布
3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颁布
32.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6日颁布
3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1年3月20日颁布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颁布
3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37.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3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颁布
4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颁布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 1979年2月10日颁布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颁布
4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4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987年2月17日颁布
4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颁布
4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5月13日颁布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颁布
48.水功能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
4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50.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
5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001年12月28日颁布
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5月31日颁布
5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01年颁布
56.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日颁布
5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
5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2003年10月8日颁布
59.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11月14日颁布
6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26日颁布
61.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 2004年1月15日颁布
62.国家林业局印发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
6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
64.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日颁布
65.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
6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3日颁布
67.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04年9月30日颁布
6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
69.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70.黄河河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72.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7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2004年12月14日颁布
7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9日颁布
75.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 2005年1月7日颁布
7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2月23日颁布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颁布
78.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4月18日颁布
79.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 2005年4月25日颁布
80.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2005年6月24日颁布
81.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2005年8月31日颁布
8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2005年9月19日颁布
8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05年8月20日颁布
8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85.草种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2日颁布
86.国家核应急预案
8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06年2月21日颁布
8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2006年3月8日颁布
8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0.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2006年1月27日颁布
91.《环境信访办法》 2006年6月24日颁布
92.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93.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6年7月6日颁布
94.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2006年7月28日颁布
95.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2006年10月26日颁布
96.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1月4日颁布
9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 2006年12月22日颁布
98.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007年04月11日颁布
99.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2007年07月25日颁布
100.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08月21日颁布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颁布
102.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 2008年03月06日颁布
10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2007年12月28日颁布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颁布

『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海洋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海洋。

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3)中国水污染防治法扩展阅读

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部门及其职责(《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3、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4、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5、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6、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_中国人大网

『肆』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限期治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限期治理办法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

『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转化规定是什么

由有害化学物质(harmful chemical)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污染环境。污水中的酸、碱、氧化剂,以及铜、镉、汞、砷等化合物,苯、酚、二氯乙烷、乙二醇等有机毒物,会毒死水生生物,影响饮用水源、风景区景观。污水中的有机物被微生物分解时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影响鱼类等水生生物的生命,水中溶解氧耗尽后,有机物进行厌氧分解,产生硫化氢、硫醇等难闻气体,使水质进一步恶化。还会因石油漂浮水面,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命,引起火灾。
人类的活动会使大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废弃物排入水中,使水受到污染。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多亿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5.5万亿立方米的淡水,这相当于全球径流总量的14%以上。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为“水污染”下了明确的定义,即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羊城晚报上有具体报道。
[编辑本段]分类
水的污染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类。参见:地面水污染、地下水污染。
污染物主要有:(1)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废水;(2)未经处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3)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的农田污水;(4)堆放在河边的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5)水土流失;(6)矿山污水。
[编辑本段]有关数据
据环境部门监测,全国城镇每天至少有 1 亿吨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全国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水质受到污染,全国 1/3 的水体不适于鱼类生存,1/4 的水体不适于灌溉,90% 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50% 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40% 的水源已不能饮用,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 60% — 70% 是由于水源污染造成的。
截至 1996 年底,全国 600 余座城市年排水量为 353 亿立方米,处理量为 83 亿立方米,处理率仅 23%。城市市政系统年纳污水 209 亿立方米,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 153 座,集中处理量为 23.8 亿立方米,处理率为 11.4%。尽管全国每年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 3 亿立方米,但仍以每年处理能力缺口 21 亿立方米的速度在不断增大。
《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 2010 年远景目标》要求,到 2002 年,全国要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 2000 万吨/日。集中处理率达 25%。据测算,仅处理厂的配套管网投资将达 850 亿元,至 2010 年,城市集中污水处理率将达 40%。预计将新增城市污水处理厂 1000 余座。
根据统计,中国有3.2亿农民没有饮用水;大约有1.9亿农民是喝受到污染的水。此外,灌溉农田的水散发着恶臭,而且漂浮这一些污染的泡沫。而这样条件下生产的食物,却登上了中国人的餐桌。
[编辑本段]重大污染事件
2000年1月30日,罗马尼亚境内一处金矿污水沉淀池,因积水暴涨发生温漫坝,10多万升含有大量氰化物、铜和铅等重金属的污水冲泄到多瑙河支流蒂萨河,并顺流南下,迅速汇入多瑙河向下游扩散,造成河鱼大量死亡,河水不能饮用。匈牙利、南斯拉夫等国深受其害,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都遭受一定的影响,严重破坏了多瑙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并引发了国际诉讼。
1994年7月,淮河上游的河南境内突降暴雨,颍上水库水位急骤上涨超过防洪警戒线,因此开闸泄洪将积蓄于上游一个冬春的2亿立方米水放了下来。水经之处河水泛浊,河面上泡沫密布,顿时鱼虾丧失。下游一些地方居民饮用了虽经自来水厂处理,但未能达到饮用标准的河水后,出现恶心、腹泻、呕吐等症状。经取样检验证实上游来水水质恶化,沿河各自来水厂被迫停止供水达54天之久,百万淮河民众饮水告急,不少地方花高价远途取水饮用,有些地方出现居民抢购矿泉水的场面,这就是震惊中外的"淮河水污染事件"。
[编辑本段]水污染--全球性重大课题
随着工业进步和社会发展,水污染亦日趋严重,成了世界性的头号环境治理难题。
早在18世纪,英国由于只注重工业发展,而忽视了水资源保护,大量的工业废水废渣倾入江河,造成泰晤士河污染,已基本丧失了利用价值,从而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影响到人们的健康、生存。之后经过百余年治理,投资5亿多英镑,直到20世纪70年代,泰晤士河水质才得到改善。
19世纪初,德国莱茵河也发生严重污染,德国政府为此运用严格的法律和投入大量资金致力于水资源保护,经过数十年不懈努力,在莱茵河流经的国家及欧盟共同合作治理下,才使莱茵河碧水畅流,达到饮用水标准。
近些年,水质恶化也困扰着美国人。一直以来,纽约市民以自来水质纯美而自豪,其他州的面包商甚至特地使用纽约市自来水以生产货真价实的纽约圈饼。7年前寄生虫侵入密尔沃基供水系统,造成100人死亡,40万人致病后,水质问题备受关注,如今纽约市民每天生活在饮水不净的威胁下。前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了一项投资23亿美元的清洁水行动计划,治理美国已受污染40%的水域。
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到污染江河湖泊等天然水资源的恶果,并着手进行治理,但毕竟已经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并将继续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编辑本段]水质三大污染源
水污染主要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而造成的,它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三大部分。
工业废水为水域的重要污染源,具有量大、面广、成分复杂、毒性大、不易净化、难处理等特点。据1998年中国水资源公报资料显示:这一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共539亿吨(不包括火直电流冷却水),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409亿吨,占69%。实际上,排污水量远远超过这个数,因为许多乡镇企业工业污水排放量难以统计。
农业污染源包括牲畜粪便、农药、化肥等。农药污水中,一是有机质、植物营养物及病原微生物含量高,二是农药、化肥含量高。我国目前没开展农业面上的监测,据有关资料显示,在1亿公顷耕地和220万公顷草原上,每年使用农药110.49万吨。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惩的国家之一,每年表土流失量约50亿吨,致使大量农药、化肥随表土流入江、河、湖、库,随之流失的氮、磷、钾营养元素,使2/3的湖泊受到不同程度富营养化污染的危害,造成藻类以及其他生物异常繁殖,引起水体透明度和溶解氧的变化,从而致使水质恶化。
生活污染源主要是城市生活中使用的各种洗涤剂和污水、垃圾、粪便等,多为无毒的无机盐类,生活污水中含氮、磷、硫多,致病细菌多。据调查,1998年我国生活污水排放量184亿吨。
我国每年约有1/3的工业废水和90%以上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水域,全国有监测的1200多条河流中,目前850多条受到污染,90%以上的城市水域也遭到污染,致使许多河段鱼虾绝迹,符合国家一级和二级水质标准的河流仅占32.2%。污染正由浅层向深层发展,地下水和近海域海水也正在受到污染,我们能够饮用和使用的水正在不知不觉地减少。
[编辑本段]危害
日趋加剧的水污染,已对人类的生存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成为人类健康、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据世界权威机构调查,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是因为饮用了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每年因饮用不卫生水至少造成全球2000万人死亡,因此,水污染被称作"世界头号杀手"。
[编辑本段]我国的水污染
我国有82%的人饮用浅井和江河水,其中水质污染严惩细菌超过卫生标准的占75%,受到有机物污染的饮用水人口约1.6亿。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自来水是安全卫生的。但是,因为水污染,如今的自来水已不能算是卫生的了。一项调查显示,在全世界自来水中,测出的化学污染物有2221种之多,其中有些确认为致癌物或促癌物。从自来水的饮用标准看,我国尚处于较低水平,自来水目前仅能采用沉淀、过滤、加氯消毒等方法,将江河水或地下水简单加工成可饮用水。自来水加氯可有效杀除病菌,同时也会产生较多的卤代烃化合物,这些含氯有机物的含量成倍增加,是引起人类患各种胃肠癌的最大根源。目前,城市污染的成分十分复杂,受污染的水域中除重金属外,还含有甚多农药、化肥、洗涤剂等有害残留物,即使是把自来水煮沸了,上述残留物仍驱之不去,而煮沸水中增加了有害物的浓度,降低了有益于人体健康的溶解氧的含量,而且也使亚硝酸盐与三氯甲烷等致癌物增加,因此,饮用开水的安全系数也是不高的。据最新资料透露,目前我国主要大城市只有23%的居民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小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合格率更低。水污染防治当务之急,应确保饮用水合格。为此应加大水污染监控力度,设立供水水源地保护区。
[编辑本段]危害
水体污染影响工业生产、增大设备腐蚀、影响产品质量,甚至使生产不能进行下去。水的污染,又影响人民生活,破坏生态,直接危害人的健康,损害很大。
(1)危害人的健康水污染后,通过饮水或食物链,污染物进入人体,使人急性或慢性中毒。砷、铬、铵类、笨并(a)芘等,还可诱发癌症。被寄生虫、病毒或其它致病菌污染的水,会引起多种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重金属污染的水,对人的健康均有危害。被镉污染的水、食物,人饮食后,会造成肾、骨骼病变,摄入硫酸镉20毫克,就会造成死亡。铅造成的中毒,引起贫血,神经错乱。六价铬有很大毒性,引起皮肤溃疡,还有致癌作用。饮用含砷的水,会发生急性或慢性中毒。砷使许多酶受到抑制或失去活性,造成机体代谢障碍,皮肤角质化,引发皮肤癌。有机磷农药会造成神经中毒,有机氯农药会在脂肪中蓄积,对人和动物的内分泌、免疫功能、生殖机能均造成危害。稠环芳烃多数具有致癌作用。氰化物也是剧毒物质,进入血液后,与细胞的色素氧化酶结合,使呼吸中断,造成呼吸衰竭窒息死亡。我们知道,世界上80%的疾病与水有关。伤寒、霍乱、胃肠炎、痢疾、传染性肝类是人类五大疾病,均由水的不洁引起。
(2)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水质污染后,工业用水必须投入更多的处理费用,造成资源、能源的浪费,食品工业用水要求更为严格,水质不合格,会使生产停顿。这也是工业企业效益不高,质量不好的因素。农业使用污水,使作物减产,品质降低,甚至使人畜受害,大片农田遭受污染,降低土壤质量。海洋污染的后果也十分严重,如石油污染,造成海鸟和海洋生物死亡。
(3)水的富营养化的危害在正常情况下,氧在水中有一定溶解度。溶解氧不仅是水生生物得以生存的条件,而且氧参加水中的各种氧化-还原反应,促进污染物转化降解,是天然水体具有自净能力的重要原因。含有大量氮、磷、钾的生活污水的排放,大量有机物在水中降解放出营养元素,促进水中藻类丛生,植物疯长,使水体通气不良,溶解氧下降,甚至出现无氧层。以致使水生植物大量死亡,水面发黑,水体发臭形成“死湖”、“死河”、“死海”,进而变成沼泽。这种现象称为水的富营养化。富营养化的水臭味大、颜色深、细菌多,这种水的水质差,不能直接利用,水中断鱼大量死亡。
[编辑本段]保护水环境
目前,人们已意识到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来发展经济,这样的代价太大了。我国已提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的战略,对整治水域污染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我们决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为了拥有洁净的水环境,保护水资源,当从现在做起.不然的话,将会爆发一场可怕的灾难!
我国水环境的前景令人担忧。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水灾害频繁的国家,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人均占有量只有250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水量的1/4,在世界排第110位,已被联合国列为13个贫水国家之一。
多年来,我国水资源质量不断下降,水环境持续恶化,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缺水和事故不断发生,不仅使工厂停产、农业减产甚至绝收,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地威胁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了人类的生存。我国七大水系的污染程度以污染程度大小进行排序,其结果为:辽河、海河、淮河、黄河、松花江、长江,其中,辽河、海河、淮河污染最重。综合考虑我国地表水资源质量现状,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Ⅰ、Ⅱ类标准只占32.2%(河段统计),符合Ⅲ类标准的占28.9%,属于Ⅳ、Ⅴ类标准的占38.9%,如果将Ⅲ类标准也作为污染统计,则我国河流长度有67.8%被污染,约占监测河流长度的2/3,可见我国地表水资源污染非常严重
我国地表水资源污染严重,地下水资源污染也不容乐观。
我国北方五省区和海河流域地下水资源,无论是农村(包括牧区)还是城市,浅层水或深层水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局部地区(主要是城市周围、排污河两侧及污水灌区)和部分城市的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污染呈上升趋势(金传良等,1996)。
具体而言,根据北方五省区(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内蒙古)1995眼地下水监测井点的水质资料,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进行评价,结果表明,在69个城市中,Ⅰ类水质的城市不存在,Ⅱ类水质的城市只有10个,只占14.5%,Ⅲ类水质城市有22个,占31.9%,Ⅳ、Ⅵ类水质的城市有37个,占评价城市总数的53.6%,即1/2以上城市的城市地下水污染严重。至于海河流域,地下水污染更是令人触目惊心,2 015眼地下水监测井点的水质监测资料表明,符合Ⅰ-Ⅲ类水质标准仅有443眼,占评价总数的22.0%,符合Ⅳ和Ⅵ类水质标准有880和629眼,分别占评价总井数的43.7%和34.3%,即有78%的地下水遭到污染;如果用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评价,在评价的总井数中,仅有328眼井水质符合生活标准,只占评价总数的31.2%,另外2/3以上到监测的井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卫生标准。
为了推动对水资源进行综合性统筹规划和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解决日益严峻的缺水问题,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公众对开发和保护水资源的认识,1993年1月18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确定自1993年起,将每年的3月22日定为世界水日。
面对严峻的缺水、水污染问题,我们应积极行动起来,珍惜每一滴水,采取节水技术、防治水污染、植树造林等多种措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编辑本段]措施与建议
1. 强化对饮用水源取水口的保护
有关部门要划定水源区,在区内设置告示牌并加强取水口的绿化工作。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从根本杜绝污染,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2. 加大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治理力度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对于改善我市水环境状况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的废水排放量正在不断地增加,而城市污水处理厂却没有相应地增加,这必然会导致水环境质量的下降。因此建设更多的污水处理厂是迫在眉睫的事。
3. 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
改善环境不仅要对其进行治理,更重要的是通过各方面的宣传来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居民的环保意识增强了。破坏环境的行为就自然减少了。
4. 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的废水排放量还要增加,如果只重视末端治理,很难达到改善目前水污染状况目的,所以我们要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
家用水的净化
过滤——沉淀(明矾)——用木炭除异味——消毒
在自来水管传递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二次污染,所以饮用时要煮沸杀菌
[编辑本段]水资源的事例
全球十大环境污染事件- -
1、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1930年
比利时马斯河谷工业区。在这个狭窄的河谷里有炼油厂、金属厂、玻璃厂等许多工厂。12月1日到5日的几天里,河谷上空出现了很强的逆温层,致使13个大烟囱排出的烟尘无法扩散,大量有害气体积累在近地大气层,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一周内有60多人丧生,其中心脏病、肺病患者死亡率最高,许多牲畜死亡。这是本世纪最早记录的公害事件。
2、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1943年
夏季,美 国西海岸的洛杉矶市。该市250万辆汽车每天燃烧掉1100吨汽油。汽油燃烧后产生的碳氢化合物等在太阳紫外光线照射下引起化学反应,形成浅蓝色烟雾,使该市大多市民患了眼红、头疼病。后来人们称这种污染为光化学烟雾。1955年和1970年洛杉矶又两度发生光化学烟雾事件,前者有400多人因五官中毒、呼吸衰竭而死,后者使全市四分之三的人患病。
3、多诺拉烟雾事件 1948年
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多诺拉城有许多大型炼铁厂、炼锌厂和硫酸厂。1948年10月26日清晨,大雾弥漫,受反气旋和逆温控制,工厂排出的有害气体扩散不出去,全城14000人中有6000人眼痛、喉咙痛、头痛胸闷、呕吐、腹泻。17人死亡。
4、伦敦烟雾事件 1952年
自1952年以来,伦敦发生过12次大的烟雾事件,祸首是燃煤排放的粉尘和二氧化硫。 烟雾逼迫所有飞机停飞,汽车白天开灯行驶,行人走路都困难,烟雾事件使呼吸疾病患者猛增。1952年12月那一次,5天内有4000多人死亡,两个月内又有8000多人死去。
5、水俣病事件 1953 1956年
日本熊本县水俣镇一家氮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含有汞,这些废水排入海湾后经过某些生物的转化,形成甲基汞。这些汞在海水、底泥和鱼类中富集,又经过食物链使人中毒。 当时,最先发病的是爱吃鱼的猫。中毒后的猫发疯痉挛,纷纷跳海自杀。没有几年,水俣地区连猫的踪影都不见了。1956年,出现了与猫的症状相似的病人。因为开始病因不清,所以用当地地名命名。1991年,日本环境厅公布的中毒病人仍有2248人,其中1004人死亡。
6、骨痛病事件 1955 1972年
镉是人体不需要的元素。日本富山县的一些铅锌矿在采矿和冶炼中排放废水,废水在河流中积累了重金属“镉”。人长期饮用这样的河水,食用浇灌含镉河水生产的稻谷,就会得“骨痛病”。病人骨骼严重畸形、剧痛,身长缩短,骨脆易折。
7、日本米糠油事件 1968年
先是几十万只鸡吃了有毒饲料后死亡。人们没深究毒的来源,继而在北九州一带有13000多人受害。这些鸡和人都是吃了含有多氯联苯的米糠油而遭难的。病人开始眼皮发肿,手掌出汗,全身起红疙瘩,接着肝功能下降,全身肌肉疼痛,咳嗽不止。这次事件曾使整个西日本陷入恐慌中。
8、印度博帕尔事件 1984年
12月3日,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在印度博帕尔市的农药厂因管理混乱,操作不当,致使地下储罐内剧毒的甲基异氰酸脂因压力升高而爆炸外泄。45吨毒气形成一股浓密的烟雾,以每小时5000米的速度袭击了博帕尔市区。死亡近两万人,受害20多万人,5万人失明,孕妇流产或产下死婴,受害面积40平方公里,数千头牲畜被毒死。
9、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 1986年
4月26日,位于乌克兰基辅市郊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由于管理不善和操作失误,4号反应堆爆炸起火,致使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 西欧各国及世界大部分地区都测到了核电站泄漏出的放射性物质。31人死亡,237人受到严重放射性伤害。而且在20年内,还将有3万人可能因此患上癌症。基辅市和基辅州的中小学生全被疏散到海滨,核电站周围的庄稼全被掩埋,少收2000万吨粮食,距电站7公里内的树木全部死亡,此后半个世纪内,10公里内不能耕作放牧,100公里内不能生产牛奶…… 这次核污染飘尘给邻国也带来严重灾难。这是世界上最严重的一次核污染。
10、剧毒物污染莱茵河事件 1986年
11月1日,瑞士巴塞尔市桑多兹化工厂仓库失火,近30吨剧毒的硫化物、磷化物与含有水银的化工产品随灭火剂和水流入莱茵河。顺流而下150公里内,60多万条鱼被毒死,500公里以内河岸两侧的井水不能饮用,靠近河边的自来水厂关闭,啤酒厂停产。有毒物沉积在河底,将使莱茵河因此而“死亡”20年。
11、“托里坎荣”号油船污染事件 1967年3月18日 英国西南七岩礁海域
该船满载11.7万吨原油在锡利群岛以东的七岩礁海域触礁,致使8万吨原油流入海中,留在船体内的原油被引爆,造成英国、法国海域原油污染。造成大量鱼贝类和海鸟死亡,赔偿金额达720万元美元。这一事件后,海洋污染成为海事的重要问题。
[编辑本段]废水的品质指标
在自然的水路或是工业废水中任何可氧化的材料都可以被生化(如细菌)或是化学的方式所氧化。这样会导致水中的含氧量降低。基本上,生化氧化作用的反应式可写作:
可氧化的材料 + 细菌 + 营养素 + O2 → CO2 + H2O + 已氧化的无机物如NO3或SO4
为了还原像硫化物和亚硝酸盐等化学物质而造成的氧消耗量可以由下列表示:
S-- + 2 O2 → SO4--
NO2- + ½ O2 → NO3-
因为所有自然水路都包含细菌跟营养素,所以几乎任何引入这样的水路的废化合物都会产生如同上面所述的生化反应。这些生化反应创造了一个可以在实验室中量测的生化需氧量(BOD)。
被引入自然水路中的可氧化之化学物质(如还原物)也会同样的产生如同上面所述的化学反应。这些化学反应创造了一个可以在实验室中量测的化学需氧量(COD)。
生化需氧量与化学需氧量两种测试都是废水污染物的相对缺氧作用的量测。此二者皆广泛应用在污染作用的量测上。生化需氧量测试用来量测可生物降解(biodegradation)的污染物需氧量,而化学需氧量测试则是用来量测可生物降解的污染物需氧量加上不可生物降解却可氧化的污染物需氧量之总需氧量。
所谓的“五日生化需氧量”(5-day BOD,BOD5)是用来量测五天的期间内废水污染物的生化氧化作用的总耗氧量。当生化反应完全进行完成之后的耗氧总量称为“最终生化需氧量”(Ultimate BOD)。最终生化需氧量的量测太过于旷日费时,故五日生化需氧量几乎已经是普遍性地应用在量测相对污染作用上。
也有许多的化学需氧量测试。或许,最常用的就是“四小时化学需氧量”(4-hour COD)。
值得一提的是,在五日生化需氧量与最终生化需氧量之间,没有普遍化的相互关系。同样的,在生化需氧量与化学需氧量之间,没有普遍化的相互关系。在特定废水水流中,特定的废水污染物是有可能发展出上述的相互关系,但是这样的相互关系不能够推广到任何其他的废水污染物或是其他任何的废水水流中。
用来确定上述的需氧量的实验室试验流程可以在下列《试验水与废水的标准方法》(Standard Method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Water and Wastewater)[1]的章节中详细描述:
五日生化需氧量与最终生化需氧量:Section 5210B 与 5210C
化学需氧量:Section 5220

『陆』 水污染新闻

水污染的防治: 广义的水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防治水环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水污染防治法指国家为防止陆地水(不包括海洋)污染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水污染防治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英国1876年制定了《河流污染防治法》,日本1896年制定了《河川法》等。20世纪5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都加强了水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制定了较完备的水污染防治法,如日本的《水质污染防治法》、美国的《水净化法》等等。我国在50年代开始注意水污染的防治,如1959年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70年代后进一步加强了水污染防治立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水环境作了规定。198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此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权又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以及一系列水质标准、水污染排放标准和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使我国的水污染法初步形成了体系。水污染防治法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等措施,实现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免受污染的目的。
22日是第13届“世界水日”、第18届“中国水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明在此间表示,2005年1月份监测显示,长江、黄河、淮河等七大江河水系劣Ⅴ类水质占28.4%。水污染已出现由支流向主干延伸、由城市向农村蔓延、由地表水向地下水渗透、由陆地向海域发展的趋势。 按照地表水国家标准,水质分五类,类别越高,水质越差。而劣V类水的污染程度已超过V类。2005年1月对七大水系的175条河流、345个断面的监测显示:Ⅰ~Ⅲ类水质占46.7%,其中Ⅰ类占9.0%,Ⅱ类占17.7%,Ⅲ类占20.0%;Ⅳ~Ⅴ类水质占24.9%,其中Ⅳ类占16.2%,Ⅴ类占8.7%;劣Ⅴ类水质占28.4%。七大水系主要污染指标是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石油类。按污染程度由轻到重的次序是:珠江、长江、松花江、淮河、黄河、辽河和海河。 路明介绍说,同期对全国52个主要湖泊评价显示,5个受到污染,26个受到严重污染。75%的湖泊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滇池、巢湖、太湖最为严重。滇池五类水质占69%,劣Ⅴ类水质占31%。不少湖泊出现藻类爆发。 统计显示,2003年我国全国废污水排放总量680亿吨(2/3为工业废水 ,1/3为生活污水),比1980年增加2倍。约有1/3的工业废水和2/3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入水中。农田大量使用化肥、农药,也加剧了水环境的污染。 “我国的饮用水安全正面临严重威胁,危及饮水安全的基本因素是水污染问题。”路明强调,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已出现了因水体污染而导致的水质型缺水。全国25%的地下水体遭到污染,35%的地下水水源不合格,平原区约有54%的地下水不符合生活用水水质标准。(姚润丰) 环保总局:五大措施力保水环境安全 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潘岳21日在此间说,水危机将始终是国家安全的心腹之患,要从根本上解决水环境安全问题,必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建立水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的国民经济体系。 潘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造成全国水污染十分严峻形势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由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根本转变,污染物排放量大,大大超过水环境容量。二是生态用水缺乏。目前,黄河、海河、淮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都超过50%,其中海河更是高达95%,超过国际公认的40%的合理限度,严重挤占生态用水。三是水污染防治立法不够健全,处罚力度小,执法不够有力,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不高。 “某地区50%的饮用水取自长江,从11个饮用水源中测出468种污染物,其中有机毒物210种,甚至检出致畸、致癌、致突变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饮用受到污染的水已造成肿瘤、癌症等疾病发生率的增加。”潘岳说,治污当需“猛药”,国家将从五个方面加强水环境保护、保障水安全。 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划定城市和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组织制定全国城市和农村水源地保护规划,特别是要加快广大农村集中式水源地的划定工作,防治乡镇企业和农业面源污染水源地。在水源地保护区内严格限制各项开发活动。一级保护区内,应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和对水源地有影响的旅游和水产养殖等活动。 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实行排污许可,严肃查处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等违法行为。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严格维护和努力改善农村饮用水源的水质。加快修订《水污染防治法》,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的问题。 实行生态系统管理,重振生命之河。水坝建设直接关系水环境安全,流域开发规划和水坝建设都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分析利弊得失,对严重影响水环境安全的项目坚决不准上。经过环评可以建设的,也要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实施环保措施。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决惩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继续开展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集中力量查处小造纸、小酿造、小化工、小印染、规模化畜禽养殖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排污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重点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老大难问题。 做好水环境质量信息的公开工作,落实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对重大流域开发规划和重大涉水项目,要举行听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落实群众环境监督权,坚决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姚润丰) 中国高度关切3亿农民饮水安全 3月22日是第十三届“世界水日”和第十八届“中国水周”开始的第一天。水利部部长汪恕诚21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强调,目前中国农村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必须加强对城乡污染源的监控,把保障饮水安全、维护民众的生命健康作为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 中国2000年启动农村饮水解困项目以来,国债资金及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共投入180多亿元,使5700多万农村人口告别了饮水难。 “饮水困难解决之后,农民群众迫切要求的更高层次的饮水安全问题又摆在我们面前,”汪恕诚说。他指出,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中国的饮水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据调查,中国一些地区饮水存在水质严重不达标、供水保证率低、水质性地方病等问题,农村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相当一部分城市水源污染严重,威胁到人的生命健康。 现阶段,中国每年因饮水水质问题造成的对人生命的危害,实际上要高于洪水造成的伤亡。汪恕诚说,饮水不安全导致了近年来比较严重的水性地方病发病率明显提高,目前华北、西北、东北和黄淮海平原地区的6300多万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造成驼背病、骨质疏松、骨变形,甚至瘫痪,丧失劳动能力。 汪恕诚强调,今年“中国水周”宣传活动的主题是“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必须把这个主题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不仅要让农民喝上水,还要让他们喝上安全水和优质水。 他说,在“十一五”期间,中国将重点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等饮用水水质不达标以及局部地区饮用水供应严重不足问题,到2010年,使无法得到或负担不起安全饮用水的人口比例降低三分之一。到2020年,使城乡居民饮水达到安全或基本安全。2005年,水利部将组织制定《全国城乡饮水安全建设规划》,开展饮水安全问题普查,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点和实施方案。(姚润丰) 专家点评:保证饮水安全是我国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 水是生命之源,今年3月22日第13个世界水日的主题为“生命之水”。据中国水利部的专家介绍,为了保护好我们这个人口大国的饮用水水源,中国水利部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证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联合国的调查表明,全世界每年排放的污水达4000多亿吨,造成5万多亿吨水体被污染,致使数百万人死于饮水不洁所引起的疾病。中国水利部提供的资料显示,我国有3亿多人饮水不安全,水性地方病、饮用水水源污染、血吸虫、局部地区季节性缺水等问题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 水利部的专家对新华社记者说,为把保证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我国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来落实,近5年来,国家共安排国债资金98亿元,加上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和群众自筹,总共投入约180亿元,共建成各类农村饮水工程80多万处,使5700多万农村人口告别了饮水难。 与此同时,为了进一步解决与饮水安全有关的问题,水利部正在重点做好4项工作。首先是进一步摸清饮水安全现状,搞好饮水安全建设规划。为此,水利部正在组织编制《全国城乡饮水安全建设规划》,在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饮水安全问题普查。其次是加大对饮水安全工程的投入力度。水利部专家指出,对贫困地区的饮水工程建设,应以政府补助为主,群众自筹为辅;对经济发达地区的饮水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政府、受益群众、市场等多种途径筹集;对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用地、用电、税费等应实行优惠政策。 第三是统筹兼顾,抓好饮水安全建设工作。为此,有关部门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有关办法,防止水源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根据各地自然、经济条件和社会发展状况,合理选择饮水工程的类型、规模及标准;加强水质检验和监测,完善饮水安全监测体系。第四,深化改革,不断完善饮水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保障饮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柒』 试比较1996年版《水污染防治法》与1984年版《水污染防治法》内容的变化,并分析我国水污染防治的发展方向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1996年版《水污染防治法》与1984年版《水污染防治法》内容变化如下: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跨省、跨县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水利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县不跨省的其他江河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该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三、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四、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五、第十五条删去“并负责治理”几个字。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国务院水利管理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的,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机构。”
九、第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生活饮用水源地”一词。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十四、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二十一、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造成水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对个体工商户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污染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水污染防治应该与时俱进,适应发展的要求。水污染防治的发展动向就是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完善市场机制和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完善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形成多元化的污染管理体系。明确责任的划分,提高污染排放的成本。加强对饮用水源水的保护。加强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遵守并完善三同时制度。

『捌』 哪年我国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执行.

『玖』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5条如何整改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有违反水污染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事实;
(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监察大队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水污染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经大队长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噪声环境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水污染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监察大队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水污染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监察大队队长审核,并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经副局长签批后送局长审查。
(三)审查
监察大队队长对监察大队报送的《水污染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主管副局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监察大队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监察大队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长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监察大队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察大队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监察大队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副局长审核后,由监察大队报局长审批。经批准后,监察大队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监察大队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监察大队队长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监察大队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监察大队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经处领导小组讨论,形成领导小组意见后报送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市环保局审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监察大队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监察大队队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发。监察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五、执行
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环保局监察大队牵头,公安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听证
对法规规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的事项举行听证,并实行办理和听证分离。
七、处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特殊情况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即批即送当事人。
八、结案归档
监察大队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九、公开公示
本制度结果在中国嘉荫网站长期公布,网址http://www.jyx.gov.cn/。办理结果在该网站范围内公示7天。
十、监督检查
执行《嘉荫县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一、责任追究执行
《嘉荫县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 水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水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拾』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适用的水体有().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适用的水体有(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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