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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图片

发布时间: 2020-11-25 19:19:48

① 求模拟城市5作弊码大全

用一张图片来直观地展现一下游戏秘籍:

3、太阳能工程为您城市提供清洁的能源需求,国际机场带来一波又一波的观光客和工业货物。太空中心吸引众多的游客来您的城市观看发射,提供高质量的科学技术。

拓展资料

1、《模拟城市》(SimCity)是美国艺电出品的一个城市建造(City-building game)的电子模拟器,首部作品发售于1989年,是Maxis的第一个产品。

2、最初发行的平台为DOS,之后又陆续推出了麦金塔、Windows与超级任天堂等平台上的版本。当前该系列的版权所有者以及发行商为美国艺电(EA)。

3、2008年1月10日,EA以GPL协议开放原始版本,更名为Micropolis,特别针对OLPC。在2013年EA/Maxis发布了全新的《模拟城市》系列城市模拟器,将游戏名称定为与1989年相同的名称《模拟城市》,并且通过Origin平台才可以进行游戏。

4、在Maxis被问道这款游戏是否叫做“模拟城市5”的时候,Maxis说,这款游戏不是《模拟城市4》的迭代,而是一款全新的城市模拟器,我们叫他《模拟城市》。国内外的《模拟城市》粉丝们将它叫做《模拟城市(2013)》或者“SC(2013)”。

② 求动漫的校园里基础设施的图片,比如食堂、操场、教学楼等



这些可不可以

③ 求公共设施标识的图片~!

考过科目一的一般都会知道,先给你点

④ 这题第一个图片是什么公共设施

第一张图的话可能是娱乐游乐园的公测是吧?

⑤ 爱国卫生知识小报的资料和图片

立足健康教育工作,创文明卫生和谐校园

——汶上县第一实验中学爱卫工作汇报材料

我校是一所县属初级中学,创建于1989年,占地60余亩,总建筑面积23000平方米 。学校现有42个教学班,在校生2665人。学校师资力量雄厚,专任教师165人,其中中学高级教师58人,全部达到国家规定学历,市县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18人,省市级教学能手和优质课执教者42人,中都名师5人。学校环境优美,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先进。学校先后被评为省规范化学校、省级教学示范校、省地震科普示范校、省艺术教育示范校、省校本培训示范校、省初中教学工作先进单位、省德育工作先进单位、省重大课题实验基地、济宁市文明单位、济宁市卫生工作先进单位。

我校爱国卫生工作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校园环境,卫生意识、卫生习惯等方面,在原来的基础上都有了明显的进步或提高,现简单介绍如下:

一、学校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学校领导对爱国卫生工作十分重视,把爱国卫生工作摆上了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为了使爱国卫生工作认真、扎实、全面、有效的开展起来,我校成立了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校长杨存东同志担任,成员有政教处主任、保健教师、年级部负责人。领导成员分工职责明确,副校长抓健康教育课的质量,负责校园建设,政教处主任负责环境卫生情况、保健教师负责健康教育知识的传授,并进行学生卫生宣传和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年级部主任负责检查督促年级的卫生、教学工作。爱国卫生领导小组人员通力协作,全体教师共同参与学校卫生工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相互协作。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学校要求各负责人都能严格按照制定的计划开展工作,做到有目标计划、有检查评比、有总结表彰,同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班级、教研组。

二、规章制度先行,保证爱国卫生工作进行

为确保爱国卫生工作有序、有效的进行,规范广大师生的行为举止,我校从本校的具体情况出发,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30余项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学校卫生管理制度》、《班主任量化考核办法》、《教室文明公约》、《学校环境卫生检查制度》、《传染病防控应急预案》等。学校把这些制度装订成册,发至各职能部门,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健康教育,搞好卫生工作

学校爱卫工作在全面抓紧抓好的基础上,重点是抓好健康教育工作。我校将健康教育列入学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并做到师资、教材、课时、开课率四落实。学校利用校《健康教育》专栏宣传健康教育常识,搞好校园净化、美化工作,积极做好学生的健康体检工作,使我校健康教育和学校周边环境达到国标要求。

1.开齐开足健康教育课程,积极开展教学研究。

全校均开展健康教育课,由体育教师兼任健康教育课。严格保证了课时,安排为1课时每周,开课率达到100%。做到了有课时、课本、教师、教案、考核评价。通过健康教育课程的开展,学生普遍反映,能够在健康课上学习到许多非常有用的知识。一年来,学生的考核评价资料完整。学校积极开展对健康教育课的教学研究,认真做好健康教育的学科渗透,在各科教学中渗透健康教育知识,如在体育课教学中渗透个人卫生习惯教育,在生物课中渗透环境卫生教育,在思想品德课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等。学校十分重视对健康教育师资的培训,如常见病、传染病预防知识讲座等。此外,健康教育教师还通过上观摩课的形式,极大的提高了健康教育教师的个人基本功。

2.认真、扎实、有效地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学校利用宣传栏、家长会、班会、校园广播、卫生小报以及环保小报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不同内容的卫生保健知识。每学年出刊爱国卫生知识2期,健康教育知识和学校卫生知识2期,印发宣传材料1000余份。组织开展有声势、有规模的集中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共青团员模范带头作用。2009年4月,组织志愿者走进社区,宣传爱国卫生4次;走进街头,参与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行人违规行为4次;经常捡拾垃圾、清理野广告、擦洗护栏、站牌等公用设施,结合重大节日,有组织的开展环保教育活动,控烟宣传活动、预防爱滋病等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开展了“爱国卫生知识进课堂”活动,进一步利用课堂宣传爱国卫生知识。在总结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利用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培训工作,经常组织学生进行青春期健康教育讲座、控烟知识讲座,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90%以上。

3.狠抓环境卫生,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行为习惯

积极开展了学校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优化卫生环境,坚持“每日三小扫、每周一大扫、每天多保洁”制度和爱国卫生每日巡查制。值周教师、值周学生在带班领导的带领下,做好晨检、卫生评比等工作,保持教室、厕所等校园环境的清洁,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对校园进行合理布局、合理绿化,确保校园环境的育人氛围;对校园文化环境的营造的同时,倡导校园“绿色文化”、“绿色文明”行为。学校每月由校医和政教处联合,对学生的个人卫生进行检查。按照头发、指甲、面部和衣着四项,所有原始资料保存完整齐全。政教处制定有眼保健操和课间操的检查评比办法,由政教处组织实施检查,各班主任以及各任课教师督促、配合,检查评比资料详实完整。

四、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

近几年来年来,学校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完善学校健康教育条件和卫生基础设施。教室内配备了12盏日光灯,教室平均照度达到150LX,教室内用无尘粉笔玻璃黑板,用多媒体教育设施代替了黑板,教室配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符合(GB/T3976—2002)标准,张贴有眼睛保健挂图。学校无食堂、无寄宿学生。学校配备了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2009年,投入资金3万元改造成水冲厕所,7千余元添置必要的健康教育器材、教具和体育锻炼设施等,为师生营造一个卫生的学习生活环境。不断完善校医务室的基础设施,做好常见病预防和处理。我校设有一间心理咨询室,配备了3名心理咨询老师,及时解答学生心理方面的疑问。

五、加强学生身体健康监测和疾病预防工作

认真执行信息报告制度。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加强晨检午检。

加强了学生体质监测网络建设。学校卫生室认真做好学生的身体健康监测,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体质健康指导工作。按照爱国卫生工作对学校“六病”防治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中学生的龋齿、近视眼、脊椎弯曲、沙眼、蛔虫病、营养不良、贫血等常见病和麻疹、腮腺炎等传染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特别在当前,更加强了对全体师生的“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预防工作。坚持每周一次84消毒,保持室内外整齐清洁,经常开窗换气,使室内空气清新。

六、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保证爱国卫生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由政教处和团委牵头开展文明、卫生班级评比活动,内容涉及环境保洁、学生仪容仪表检查及教室及卫生区的检查,做到日日有检查,事事有人管。要求学生穿戴整洁,仪容仪表合乎要求,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教室布置规范整齐,教室、走廊卫生整洁,天花板无蛛丝、地面无纸屑、痰迹。卫生无死角,厕所天天冲洗,无垃圾,水沟无积泥,无积水。政教处每周评比颁发卫生流动红旗,树立典型。

针对学校爱卫、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由总务处牵头,卫生室人员具体落实,在全校范围内积极开展“除四害”行动,每次行动都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汇报、有总结,落实责任到人,确保行动的顺利进行。

我校通过长效管理机制的落实,较好地解决了学生个人卫生、校园环境、学生健康知识的掌握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等问题。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完善和补充各种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手段,使文明、卫生、和谐成为我校的常态,使爱国卫生之花在我校生根、结果。

⑥ 关于“农村基础设施”方面的图片或表格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基础设施即俗称的基础建设(physicalinfrastructure),不仅包括公路、铁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等公共设施,也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性基础设施(socialinfrastructure)”。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是经济发展和现代化的基本条件。基础设施发展状况如何,决定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结构的优劣,决定其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资本系数高,回收周期长,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往往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越发展,对基础设施的要求越高;完善的基础设施对加速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其空间分布形态演变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往往需较长时间和巨额投资。对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远离城市的重大项目和基地建设,更需优先发展基础设施,以便项目建成后尽快发挥效益。

基础设施具有以下特点:

1.先行性和基础性

基础设施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所有的商品与服务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若缺少这些公共服务,其他商品与服务(主要指直接生产经营活动)便难以生产或提供。

2.不可贸易性

绝大部分基础设施所提供的服务几乎是不能通过贸易进口的。一个国家可以从国外融资和引进技术设备,但要从国外直接整体引进机场、公路、水厂是难以想象的。

3.整体不可分性

通常情况下,基础设施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时才能提供服务或有效的提供服务,象公路、机场、港口、电信、水厂等这样的行业,小规模的投资是不能发挥作用的。如电站大坝不能只建到河中间、机场跑道不能留半截不修完、连接两城市的轻轨不能只建一半等等。

4.准公共物品性

有一部分的基础设施提供的服务具有相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类似于公共物品。非竞争性是指:一部分人对基础设施的消费或使用不影响他人的消费或使用。比如公路,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同时使用而不受影响。非排他性是指:不可能禁止他人使用基础设施所提供的服务,或要在花费很高的成本后才能禁止,对这样的服务,实际上任何人都不可能将另外的人排除在外。

基础设施-作用

基础设施建设
1.基础设施是直接生产部门的建立与发展的基础与前提条件

没有基础设施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直接生产部门就不可能顺利地建立和发展,至少将不能有效地进行生产活动。基础设施的发展,直接和间接地影响生产部门的成本和效益,最终影响其供给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如交通运输直接影响煤炭的生产,电力供应直接影响生产与人民生活,城市基础设施直接影响投资环境,农田水利直接影响粮食和农作物的生产等等。

2.外部经济的作用

比如由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发展,直接推动了生产和人口向城市集中,导致经济活动在地理上的集中,实现了规模经济活动,又进一步促进生产部门和企业平均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的降低。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经济活动的集中又会促进基础设施降低单位服务成本,提高利用效率,有助于基础设施本身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3.基础设施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正是由于基础设施提供的便利,使人类经济与社会活动的范围、市场空间不断扩大,使社会与经济发展实现专业化分工,并转向工业化与市场经济,经济结构的市场化使社会趋向流动性和现代性(即城市化),直接导致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4.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可以拉动经济增长,并增加就业

例如,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中国实行的基础设施投资政策,弥补了国内有效需求不足,直接拉动了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并增加了就业。

基础设施-分类

基础设施可以按其所在地域或使用性质划分如下:

农村基础设施
1.农村基础设施

参照中国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法规文件,农村基础设施包括: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农村生活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四个大类。

(1)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主要指现代化农业基地及农田水利建设;

(2)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主要指饮水安全、农村沼气、农村道路、农村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环境建设:主要指天然林资源保护、防护林体系、种苗工程建设,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湿地保护和建设、退耕还林等农民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计和长远发展问题。

(4)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主要指有益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基础建设,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卫生、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等。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基础设施
2.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经济性基础设施是指为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顺利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它对生产单位尤为重要,是其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必要条件之一。一般讲城市基础设施多指工程性基础设施。

(1)工程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六大系统:

A.能源供应系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暖气等;

B.供水排水系统:包括水资源保护、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排水和污水处理;

C.交通运输系统:分为对外交通设施和对内交通设施。前者包括航空、铁路、航运、长途汽车和高速公路;后者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铁、轻轨高架、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停车场、轮渡等;

D.邮电通讯系统:如邮政、电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广播电视等;

E.环保环卫系统:如园林绿化、垃圾收集与处理、污染治理等;

F.防卫防灾安全系统:如消防、防汛、防震、防台风、防风沙、防地面沉降、防空等。

(2)按服务性质分为三类

A.生产基础设施。包括服务于生产部门的供水、供电、道路和交通设施、仓储设备、邮电通讯设施、排污、绿化等环境保护和灾害防治设施;B.社会基础设施。指服务于居民的各种机构和设施,如商业和饮食、服务业、金融保险机构、住宅和公用事业、公共交通、运输和通讯机构、教育和保健机构、文化和体育设施等;C.制度保障机构。如公安、政法和城市建设规划与管理部门等。基础设施水平随经济和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种类更加增多,服务更加完善。

(3)社会性基础设施一般指行政管理、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金融保险、社会福利等设施。

(4)城市基础设施一般应具备以下特点:

A.生产性

B.公用性和公益性

C.自然垄断性

D.成本沉淀性

E.承载性

F.超前性

G.系统性

不同时期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完善、配套有不同的要求。城市基础设施作为城市运行的载体,与城市的自然附属物包括土地、水体、矿床等有紧密联系,它是在原有的自然附属物的基础上,经过人们的加工改造而建立起来的,受自然的制约;建设和改造城市基础设施时,必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城市基础设施在形态上具有固定性,实物形态上大都是永久性的建筑,供城市生产和居民生活长期使用,不能经常更新,更不能随意拆除废弃。

⑦ 求动漫校园风景,以及教室、体育场、体育馆、图书馆、食堂等基础设施图片

动漫的...还不如说是游戏CG...这是星座彼式的...不过一张一张贴太麻烦...你也不给个邮箱==...

⑧ 国家对于年满70岁以上的老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

4.各地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8.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家庭,选择生态安葬方式的,或者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要给予补贴或奖励。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

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任务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20.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8)公共设施图片扩展阅读

一、具体补贴政策

(一)高龄补贴

数省份对100岁以上的老人都给予100元每月以上的高龄津贴,除天津市外,宁夏规定,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其次是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山东、海南、陕西,均规定给予100岁以上老人每月300元的津贴或营养费。

发放高龄津贴门槛最低的省份为青海和陕西,两地均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青海规定,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领取高龄津贴,具体标准为70-79周岁,90元/月。

【高龄补贴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县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2、村(社区)审查。村、社区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县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上报各镇(乡)。

3、镇(乡)审核。镇(乡)负责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信息数据库,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老龄办。

4、县老龄办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镇(乡),由镇(乡)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镇(乡)发放。县老龄办根据审批情况将津贴划拨到各镇(乡),各镇(乡)实行打卡发放。

(二)养老保险补贴

这种补贴也是农民可以领取的,领取资格同样是要达到60周岁的。其中,前几年的养老保险补贴只有60元/月,从2017年起就变成120元/月了。这两项补贴的增加,能更好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生活。

(三)农村养老金

目前国内的农村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金两种。在农村,只有年龄达到60周岁的老年人,才能够获得养老金。值得一提的,前几年养老金的补贴为55元/月,今年起正式提高到70元/月了。

二、2017年高龄津贴政策

从国家民政部获悉,我国已经陆续在省级层面出台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截至目前,已有26个省份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20个省份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17个省份出台了护理补贴政策。

梳理发现,在已出台高龄津贴的这26个省份中,大多数地方对80岁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或营养费。其中,天津高龄津贴额度最高,可达到500元。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这些地区的做法,以普惠性、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加快建立这些惠民制度,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在省级层面全覆盖。未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政策。

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 发 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9)公共设施图片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这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只有这样才能公正有效地协调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活动正常进行,所以,制定建筑法是必要的,可以依法形成并调整建筑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并依法加以调整。

3.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必须立法

建筑市场是一个很重要的市场,它的秩序如何,直接关系到建筑业能否健康发展,建筑活动能否正常进行,这一切都表明必须制定建筑法,以建筑法为基本规范,来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这样,对建筑业自身,对人民群众,对国家都实属必要。
4.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必须要由法律作保障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从长远来说是百年大计,人法律手段是必须采用的手段,而且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所以,不但应当制定建筑法,并且在立法中要把重点放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上。
5.对建筑活动必须依法管理

在国家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中,都必须对建筑活动实行依法管理,而法律未作授权的则应防止管理上的随意性,造成不适当的干预。应当在法律的保障之下,使建筑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向前发展。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⑩ 公共设施标志图片和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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