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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审判的意义

发布时间: 2020-11-25 08:04:49

『壹』 对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程序的称为( )

对人复民法院发现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程序的称为(审判监督程序 )。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贰』 依法审判体现了法律的什么特征

依法审判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和公平性

『叁』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的法治意义,哪种说法是准确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的贯彻,是司法民主的典范,是努力树立内司法权威及司容法为民的典范。
故B正确。
“马锡五审判方式”,顾名思义,指的是办案方法(司法),而不是指依法行政,与立法也没有关系,故AD错。
C项错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扎根国情的自己的独创,而非借鉴国外经验的结果。

『肆』 如何理解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地位和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明确了独立审判是法官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
独立审判,是指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地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也就是说,法官应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地作出裁判,不受任何限制、影响、诱导、压力或威胁。

实现独立审判的重要意义
(一)独立审判是实现法律价值——公正的保障
公正,是法律的精髓。不论哪个国家的法律,都确立了公正的精神。法院审判案件适用法律就是将确立在法律中的公正在实际生活中体现出来并发挥其功效,法院审判如果不公,法律就没有得到实施。可以说,立法中的公正是一种静态的公正,司法公正则是动态的公正,法律中蕴含的公正期待着通过司法行为体现出来它的价值。在这一过程中,法院的职能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裁决纠纷。这种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权威是社会公认的权威,是法制中的最高权威。如何维护司法权威呢?独立审判是最根本的保障。这就要求法院不加入任何一方,不介入任何利益,保持独立地位,才能既实现程序公正,又实现实体公正。因此,实现公正是行使审判权的根本,独立审判则是实现公正的保障。
(二)独立审判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正式确定下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而法治的实现是要通过立法、守法和执法来实施各类法律,实现法治精神。立法机关制定完备、先进的法律,使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处于有法可依的状态,这是实现法治的第一步。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律的实施和遵守,是实现法治的更重要的环节。在这一环节中,法院以其特殊的地位担负着适用法律的使命,使法律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目标得以实现,其作用尤为显著。因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对一切法律争议有最终裁判权,它的裁判是给予受到侵害的权益补偿的最权威的手段,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实施的最后一关。因此,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公正审判,依法治国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才能最后实现。而公正的司法制度又是以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为其前提条件。所以,独立审判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后,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既表明了独立审判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已将司法改革、保证法院独立审判的工作提到了治国方略的高度,摆到了改革的日程上来了。

『伍』 如何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一是充分认识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重要意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大、涉及面广,影响到千家万户,关乎广大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与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审理好婚姻家庭纠纷等家事案件,对促进个人幸福和家庭和谐,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深刻把握家事审判规律,促进家庭纠纷矛盾化解。高度重视家事案件具有的伦理性、敏感性和社会性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和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树立理性、平和、宽容的良好心态,钝化双方矛盾,依法妥善处理家事纠纷。
三是切实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恶性案件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更多涉及情感利益和人格权益,一些当事人容易出现过激情绪,离婚案件更是审判换届风险高发点,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注重研判案件的安全风险,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逐案落实风险稳控责任和措施。

『陆』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什么重要意义

第一,要加强对改革的顶层设计,把改革的顶层设计与完善立法的决策有机衔接起来。在确定改革方案的时候,要与需要修改的法律同步研究。
第二,在改革中需要调整法律的,要先修改法律再启动改革,不能以改革为名,破坏现行法律,损害法律权威。
第三,一些改革举措,需要突破现行法律,但是修改现行法律条件又不具备,需要试行一些改革举措为修改法律积累经验、创建条件的,要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权有关部门启动改革或者试行改革。比如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部分城市试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就是一个例证。
第四,一些不涉及法律调整的改革,比如工作机制的改革,鼓励地方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柒』 行政首长到法庭诉讼对促进依法行政有何作用

行政首长到法庭参与诉讼,有利于增强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整体素质;有利于树立“官”亲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有利于优化行政审判环境;有利于行政首长更深层次地摆正自己与老百姓的位置,消除特权思想;有利于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一)增强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使行政首长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状况、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效地防止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以偏概全、道听途说,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有针对性地不断改进本行政机关的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整体素质。

我国实行行政首长带头出庭应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人员,既具有依法行使权利的示范作用,又能警示工作人员慎用手中权力,自觉改变一些官僚衙门作风,牢记“权为民所用”的执法宗旨,通过加强学习,规范行为,减少失误,进而造就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有利于树立“官”亲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

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让老百姓能够感受到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尊重,能够真心听取自己的意见,因而能逐步矫正长期以来自己思想中“官”贵“民”轻的传统观念,能有效地消除老百姓对抗心理,化解官民矛盾,行政首长坐上被告席,老百姓赢了官司会心情舒畅,输了官司也会心服口服。

(四)有利于优化行政审判环境。

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是尊重法律表现,对公众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法治意义。同时它有利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消除行政机关对法院产生误解,增进理解与支持,促进行政与审判关系的和谐构建,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推动地方整体工作的健康开展,实现依法行政与行政诉讼双赢。

(五)有利于消除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

行政首长参加庭审,能够亲自感受法庭气氛,能够站在全局角度看待行政诉讼,通过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及时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洞悉引起纷争的症结之所在,准确把握时机,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地适时沟通,及时消除双方心理上的隔阂,以诚相待,有利于摆正位置,消除特权思想。

(六)行政首长出庭,有利于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与理由,经过陈述,抗辨、举证、质证、认证等庭审程序,让行政首长了解老百姓的想法、看法,促使其变换角度来考虑问题,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对群众也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教育,让老百姓清楚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对社会具有导向作用和警示作用,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为官员与群众的相互了解和互动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创造了平等对话的平台,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真正的案结事了,减少信访上访情况的发生。

『捌』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有何意义

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荐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保证公正回司法,提高司法公信答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玖』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答案:B

评析:本题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涵义有三:(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并非所有国家机关均有权行使司法权,除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该项权力。选项A符合此意;(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预。选项C符合此意;(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其中包括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和遵循程序法的程序规定两部分,选项D符合此意。选项B讲的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与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关系,不是该原则的基本涵义。因为该题要求选出不是该原则基本涵义的选项,故答案为B。

尽管题目也答对了,可仔细一思考,这个问题可并不是这样简单。

因为《宪法》第12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将这些规定与与选项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相对应,看出问题来了吧?

对,C项中少了“行政”(机关),这样的答案就未必正确。

因为,

1954年宪法开始规定法院对相应等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时,有关部门似乎曾经意识到其后果未必很妙,所以特意设第78条明文宣告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仅服从法律。虽然没有明言,但试图让苏维埃式的司法体制尽量向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靠拢的立场昭然若揭。但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几次改宪却把这样的慎思和远虑都抛到九霄云外了。现行宪法第126条所规定的内容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文本虽然极其简略,然而与54年宪法的规定相比较,从中还是可以隐约看到其内在涵义上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三点变化,即(1)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仅以法律规定为限度(法律实证主义的审判观);(2)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审判权的干涉并未受到宪法上的制约(法律民主主义的审判观);(3)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服从的规范不限于法律(法律政策主义的审判观)。前几年出现的所谓人大“个案监督”,虽然引起很大争议,基本上不了了之,但如此奇想也是从54年宪法第78条到82年宪法第126条蜕变的自然结果,其实不足为奇也。

当然,有人还认为这里面还包含有党对司法领导的问题,因分歧较大,尚无定论。

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法律适用过程中,坚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基本措施之一。一般理解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的区别: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组成部分,属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同立法权、行政权并非鼎立关系,也不是政治原则,而是一种工作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非法干涉。实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其在加强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防止和杜绝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干涉。

其实,这个题目在各种公务员和法律考试中频繁出现,对如C项答案者总让我反复再三,对与不对,只能凭运气了。

真不能琢磨出题人的思路。

『拾』 简答题: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3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1.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方面的职责分工。 侦查权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有权行使侦查权的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外,还有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检察权是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检察权包括有侦查权。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主要是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及对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等。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2.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这既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也是法律要求他们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的意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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