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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1-25 07:48:04

①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的具体内容

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http://www.hze.net/Template/ShowNew.aspx?id=192 您好,网上的资料都是这个版本,应该是比较全的。

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全文链接地址:http://www.chinanews.com.cn/jk/jk-zcdt/news/2009/07-30/1798020.shtml 你可以到这里查阅全文。

③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④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传染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八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与分析,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和卫生;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并指导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件的发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保健措施。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体检,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对幼儿的体检项目。 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配备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重大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⑤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托幼儿园所工作人员接受健康检查频率是

都是在还没有上小学之前,把自己的小孩托管的的一个地方 托儿所:用于专门照顾和培养婴幼儿生活能力的地方,也指公共场所中因父母不在而由受过训练的服务人员临时照顾孩子们的房间或地方。 幼儿园,旧时称蒙养园、幼稚园,为一种学前教育机构,用于对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通常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而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第一个幼儿园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开办的,那时的幼儿园叫“性格形成新学园”。在1873 年,德国人福禄培尔在勃兰根堡提出,这样的学园应该叫“幼儿园”,从此幼儿园的名称就被传播开来了。 幼儿园的任务为解除家庭在培养儿童时所受时间、空间、环境的制约,让幼儿身体、智力和心情得以健康发展。可以说幼儿园是小朋友的快乐天地,可以帮助孩子健康快乐地度过童年时光,不仅学到知识,而且可以从小接触集体生活。幼儿园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基础的基础,是对儿童进行预备教育(性格完整健康、行为习惯良好、初步的自然与社会常识)。其教育课程没有明显的区分,大概由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表达等几个领域以及各种活动构成。各个领域相互融合,决定教学内容。 幼儿园以游戏为主要活动,逐步进行有组织的作业,如语言、手工、音乐等,并注重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各国对幼儿园定义中非常明确游戏是幼儿园里幼儿教育与生活的最主要内容。如英国对幼儿园解释为“用实物教学、玩具、游戏及发展幼儿智力的学校”,德文解释为“尚未进学校的游戏学校。”另外,幼儿园一年中举行的重要活动还有:幼儿园的入学典礼、六一儿童节、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运动会、圣诞节、元旦、结业典礼等。 补充: 托儿所,是父母没空带,将孩子放在托儿所里,由托儿所的保姆带,并且孩子可以跟其它孩子一起玩。它不是教育机构。一般托儿所里的孩子在2-4岁 幼儿园是孩子接受初步教育的阶段,但不算义务教育。一般孩子在4-6岁。 托儿所是以养育为主,教育方面着重点小,幼儿园则以教育为主,培养孩子学习兴趣、初步的学习习惯和独立能力,着重于教育教学。

⑥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有哪些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有目的有计划的对保育员进行培训。我园认真贯彻保教并重的原则,随着办园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对保育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园除了定期进行保育员技能考核外,每学期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都制定培训内容,有理论学习、事例研讨、技能比赛等等,优化了保育员的整体素质。

培养健康自理自立、文明守礼的好儿童。在生活自理能力上,从小班开始,逐步培养幼儿刻苦耐劳的品质和自我服务能力。开展有关的专题活动、开展自理能力竞赛活动、大带小活动、班际交流活动等。

培养了幼儿从小爱劳动的良好品德,以及为他人服务和严以律己、公正待事的优良品质,而且在活动中让幼儿学会交往、学会礼让。把握一日活动中的良好时机,在自由活动中注重幼儿与同伴的友好合作交往能力;

重视餐前十分钟让幼儿讲述自己的见闻,学会交流与分享;餐后散步的时候,每遇到老师与客人都主动打招呼,培养幼儿的文明、守礼的良好常规。

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的作息时间,每天保证2小时的户外活动,充分利用阳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开展丰富多彩的户外游戏和坚持开展赤脚运动,增强幼儿体质,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6)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⑦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1. 建立健全本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应急预案。如果全体师生、家长或周边出现病例,立即执行应急预案。

2,保健医或保健员工作:做好湖北籍及惠城区外返惠人员的隔离器动态情况,健康全面掌握近14 天全园幼儿及教职工的健康情况。

3,全园教职员工全面做好开学前物品整理、摆放区域布局、卫生消毒工作,班级幼儿身体健康情况等工作;严格落实清洗、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教师每日对公共区域进行卫生消毒。

4,值班人员要负责值班室的清洁消毒和大门附近卫生,及时清理雨、垃圾,做好门前“三包”,做好保洁工作。

5,园内设立临时隔离室;建立分段入园离园制度。现阶段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进出幼儿园人员必须出入戴口罩、测量体温、登记。如果出现低温异常情况,值班人员要制止其进入幼儿园,按相关规定做好处置。

6,坚持保教结合,做好本园促进健康的家园互动工作。结合教育部门下发延期开学工作方案,做好本园促进健康的家园互动工作。依据《中国儿童平衡膳食营养宝塔》,将幼儿园带量食谱,每日食物多样,平衡膳食的理念和具体做法,宣传给教职工和幼儿家长提高免疫力。

7,通过网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宣传和科普工作。掌握日常防控常识,做到常通风、勤洗手、少聚集、戴口罩,自觉做到少外出少聚集。

8,保健医生协助园长做好全体教职工的卫生消毒工作技能培训。做好园所医疗防护物品、设施、消毒用品等物资申购工作,本着“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的原则,认真研究分析目前幼儿园防控物资需求,保证物资及时到位并妥善保存,注意使用安全。



(7)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⑧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有哪些

卫生保健制度 一、 幼儿一日生活制度 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证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为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利于幼儿神经系统的正常发育,保护消化系统的功能,墙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使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特制定幼儿一日生活制度。 (一) 晨间入园 幼儿入园后积极参加班内教师组织的早操及早锻炼。 (二) 晨操 1. 按照班级顺序早操。(小班一中班一大班) 2. 动作要符合本班幼儿的年龄特点。 3. 教师示范动作准确,幼儿动作到位 (三) 进餐 时间: 早餐 8:00 午餐 11:30 晚餐 16:30 1. 餐前不能剧烈活动,不能处理幼儿问题,保证幼儿愉快进餐。 2. 做到随吸随吃,不等待。对体弱儿精心照顾,先洗先吃。指导肥胖儿童进食速度,细嚼慢咽。 3. 细心照顾每一个幼儿进餐,让幼儿吃饱、吃好、不催饭,鼓励幼儿进餐,使幼儿养成良好的进餐习惯,不挑食、不偏食。 4. 幼儿进餐时,不扫地、不拖地、不做室内卫生,要保证室内环境清洁。 5. 早餐后引导幼儿用淡盐水漱口。 6. 中、晚进餐时,播放轻音乐,为幼儿创设良好的进食环境。 (四) 教学活动 1. 上下午个一次教学活动。 2. 教师认真备课,做好课前准备,在教学活动中渗透儿童保健常识。 3. 保育员按时配合教育活动。 (五) 喝水 1. 每天不固定喝水时间,随渴随喝。 2. 注意水温,夏季要晒凉,冬季要保温。 (六) 户外活动 1. 时间:有夏秋两季之分。 2. 保证幼儿户外活动的安全,教师要密切注意每一个幼儿。 3. 户外活动的内容要丰富,能够调动每一个幼儿的积极性。 4. 户外体育锻炼的目标明确,以本班幼儿体能发展水平为依据开展各种活动。 (七) 午睡 1. 时间14:10—16:10 2. 饭后幼儿安静散步。严冬季节依天气情况而定。 3. 按顺序脱衣服,摆放整齐。 (换拖鞋——解衣扣——脱裤子——脱上衣) 4. 保育员要为幼儿午睡创设一个安静的环境,做好午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事先拉好窗帘,夏季注意开窗通风,防蚊灭蚊,冬季注意保持室温。 5. 午检:下午班教师照看幼儿午睡,认真观察、巡视幼儿午睡,对幼儿的不良睡姿进行纠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健医生在幼儿午睡起床后认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八) 午点 教师按时领取午点,将水果洗净后削皮,按量分发,注意引导幼儿保持桌面和服装的干净 (九) 夏、秋两季作息时间 略 二、 健康检查制度 (一) 幼儿健康检查 1. 幼儿入园健康检查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进行全身体格检查。入园时必须持“儿童如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及血红蛋白、肝功能(要求检查谷丙转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化验单,针对有传染病接触史或可疑患病的儿童要检查胸透,体检结果正常并完整者方可入园。幼儿家长还要把幼儿的预防接种本、卡和记录一并交齐。 2. 离园儿童返园时健康检查 (1)在园儿童,凡连续离园3个月以上者,返园时必须进行肝功能测查 (2)对待特殊情况(短期赴外埠、出境、有传染病接触史等)的离园儿童,可结合实际需要进行必要地检查和检疫。 3. 转园儿童健康检查 (1)现在园需转园的健康儿童不需要重新体检,可持原(本)园保健医生填写的“儿童转园健康证明”直接转园。“儿童转园健康证明”自离园之日起未出本市且无传染病接触者,在2个月内转园有效,并需加盖公章。 (2)转园时,原(本)园保健医生须提供儿童“儿童保健记录(若入园时间不足1年者,应提供儿童入园健康检查表)、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如提供资料不全,新接收单位可要求其重新体检。 4. 幼儿定期体格检查 每年5月妇幼保健机构为全园幼儿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格检查主要包括身高、体重、口腔、眼(4岁及以上儿童进行视力检查)耳、皮肤、心肺、肝脾、血红蛋白等,体检后及时作出分析、评价,向家长公布;每月11月幼儿测量一次身高、体重并进行口腔检查,做出分析评价。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的要求,做到测量方法正确,测量数值准确,确认填写不空项。 (二) 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 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记录。每天早晨9:30—9:45由保健医生对入园儿童进行晨间检查,每天上午 10:30—11:30做日常巡诊,幼儿午睡起床后做午检。做到六早: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2. 了解幼儿当日健康情况,尽早发现异常情况,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班上发现幼儿健康问题要及时通知保健医生,班上教师认真做好交接登记,保健医生做好相应的记录。 3. 晨检时应认真做到以下几点:一看、二问、三测、四访、五记。 4. 晨、午检内容包括观察幼儿的精神状态、了解幼儿健康情况,班级登记因病缺勤情况。教师应通过观察、询问等手段,重点做好发热、咳嗽、腹泻、皮疹、结膜充血、皮肤黄疸等重点症状的监测;调查了解学生缺勤原因。 5. 教师进行晨、午检后(应及时结合家庭自测情况),并按照上级的要求及时上报保健医。保健医认真填写《中小学校晨午检情况登记表》保健医根据辖区卫生、教育部门的要求将晨午检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上报。 6. 对于晨午检中发现的可疑病症,教师要及时带幼儿到医务室或隔离室,由保健医做进一步检查处理。对于发热3 7.5℃以上或可疑患病的幼儿,立即隔离,要及时通知家长带孩子到医院进行诊治,家长要了解医院诊断结果,通知教师。 (三)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 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参加工作前必须到指定医院(妇幼保健院)进行体格检查,包括胸部X光、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霉菌、滴虫、淋病检查及一般体格检查(血压、心脏、肺部、腹部、皮肤、五官、四肢)等;经过健康检查合格并无严重生理缺陷者,需持有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的证明书法可上岗。食堂工作人员还要做便培养,发现有体检不合格者须立即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 三、 传染病预防制度 (一) 预防接种管理 1. 根据季节、在园儿童年龄、预防接种程序完成防疫部门所需要的预防接种任务,由保健医生服装与地区所属医院保健科联系,进行预防接种,做到一人一卡,建卡率100%,除患禁忌症不能接种者外,计划免疫内接种率100%。 2. 对有漏种、预防接种不全及计划内接种疫苗的儿童,及时与家长联系,向家长以书面的形式宣传预防接种的目的、疫苗接种的禁忌症、预防接种后常出现的副反应等内容,征求意见后,以家长签字为准,决定幼儿是否接种,并做好记录。接种地点:地区所属医院保健科。 3. 入园体检时,接种乙肝疫苗未产生抗体者,应进行复种。 4. 对于应急预防接种的幼儿,做好统计记录。 (二) 传染病管理 1.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

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办法正文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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