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噪声标准的界定
这个……相关争议问题请咨询你们先环保局管理科。具体的划分有他们负责,而且在划分的同时,他们还要综合太多的考量因素!这一切看法条这是没用的!就比如说一个从来没有上过学的人,就算你给他一本康熙词典,他也不可能写出一篇作文!
2. 噪声污染防治法
你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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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69号,81901,,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81901
[发布文号]: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69号
[发布日期]:1998-01-02
[生效日期]:1998-01-02
[失效日期]:0000-00-00
[发布单位]:81901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9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2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制定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划定本辖区内各类标准适用区,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程。
专项经费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四条 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 5427希望对你有帮助!
3. 噪音扰民的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规定晚上22点至次日凌晨6点算扰民。
根据《噪声管理办法》,噪声管制时间是22点至次日凌晨6点,但各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所以要参照当地的管理办法。
具有某种影响力的人或组织粗暴对待相关民众利益的作法,一般指噪声扰民。
根据《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没有最新颁布的
没有。目前用的还是上个世纪90年代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内法于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5. 各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抄治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该法第七章还规定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机关,可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违反该法规定者给予必要的处罚。
6.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处罚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
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
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
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
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
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第八款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什么区别
就是法律跟条例的区别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下位法低于上位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条例一般形式就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
就是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效力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要高
具体内容上的不同,就自己对照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9. 装修噪音扰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怎么办
如果是个人家庭装修,只能找物业、派出所等单位协商解决,这个环保局是管不了的,如果是商业等单位装修,可以跟环保局投诉,但是一般情况下投诉效果都不怎么好,毕竟谁也不能天天在那看着他,更何况有的地方环保局会给你踢皮球,所以最好还是能够协商解决,如果走法律途径, 估计你先要找律师,找环境监测单位给你做监测,找公证处对监测做公证等,比较麻烦,如果你比较横,可以跟他打一架,别打伤人就行。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夜间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夜间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10)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